税收法治古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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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与法治关系

论税收与法治关系

论文题目:论税收与法治关系学生姓名:莫少聪学号:111090066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班别:1102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指导教师:谢乃煌摘要: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和发展,而法治则首先需要将税收纳入法治的框架。

税收与法治、宪政的关系非常紧密,税收在法治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税收历来都是直接涉及国家和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税收与法治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税收促进了法治的构成,而法治就保证了税收的实现,二者缺一不可,同时这种关系也保证了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安定与繁荣。

税收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一个国家对于这种关系的构建,会直接影响到整个国家未来的发展。

税收与法治、宪政的关系非常紧密。

关键词:税收法治关系影响目录一、税收与法治的关系................................ - 2 - (一)税收推动法治的产生............................. - 2 - (二)税收的发展促进法治的发展.................... - 3 - 二、税收对于法治的重要意义......................... - 5 -(一)税收地位的体现.............................. - 5 - (二)税收纳入法治的重要性........................ - 6 - (三)税收法治的先决条件.......................... - 8 -三、税收与法治关系的影响............................. - 9 -四、总结........................................... - 10 - 参考文献........................................... - 11 -一、税收与法治的关系(一)税收推动法治的产生税收对法治的推动作用还表现在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涉及到国家的各个领域,税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而经济在不断的发展和社会结构时刻发生着重大变化,要想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税收法律制度就不可能一成不变。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心整理浅议推进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务院自1988年提出“以法治税”到1998年3月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以来, 我国依法治税工作走过了一段艰辛曲折的历程, 通税收执深蒂固还存在官意志”办事, 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 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 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 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

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 “官本位”、“税老大”意识作祟, 习惯于居高临下, 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从而严重地侵蚀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税务行政法律制度。

严重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执法过错无法追究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 端,,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 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 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减、免税口子, 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现象;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

如假外资、假下岗再就业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假停歇业、假销户现象, 给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

同时, 地方政府在当地财源有缺口而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财税任务时, 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买税卖税、垫税, 收过头税或有税缓收或不收, 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短缺、权,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欠缺, 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税收刚性发挥。

同时, 考虑地税部门双重领导的特殊情形, 地税工作的开展还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协作, 在法制意识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等“权大于法”现象。

浅析税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

浅析税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

浅析税收与法治的相互作用——对于“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于发展,而法治则首先需要将税收纳入法治的框架”的理解姓名:董晴晴专业:09法学学号:K10914044在西方国家,税收与法治、宪政的关系非常紧密。

税收在法治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税收历来都是直接涉及国家和国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在封建社会后期和资本主义社会,赋税曾被奉为是“与财产、家庭、秩序和宗教并列的第五位天神。

”因此,宪法(包括成文宪法和非成文宪法)一诞生,便对国家、国会、政府及国民在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宪法既是对权利的肯定、限制,也是对权利义务的确定,它对税法的制定和落实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一、税收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税收是伴随国家产生而出现的,长久以来人们将国家征收赋税的行为视为天经地义。

但是,正是人们对国家征税行为的合理性的质疑,从而主张对国家征税权力的限制,催生了宪政的萌芽。

著名的《自由大宪章》,确立了征税必经被征者同意的税收法定原则,也一举开创了英国君主立宪的宪政开篇。

英国作为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宪法是由许多宪法性法律文件组成的非成文宪法,在宪法性法律文件《英国大宪章》、《无承诺不课税法》、《权利请愿书》,以及《英国权利法案》中,涉及税收的条款都占有了很大的比重。

美国宪法第1条第7项就规定:一切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提议或者赞同,关于此法案修正案与其他法案同。

第8项规定:国会有权: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和国产税,偿付国债,并计划合众国之国防与公共福利。

但所征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化一等。

税收促成宪法的产生,进而奠定了西方宪政的基础。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征税权的配置是国家机构权力行使的基础。

它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具体权力的配置以及行使,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自西方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开始,税收立宪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布坎南认为,宪法制度是影响政治决策的方式和行为的根本制度,可以通过宪法来防止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过度扩张、限制税收收入来源等,这就是“财政—货币宪法”,而财政立宪主要是税收立宪。

从十年税收法治历程和目前的现状,谈谈税收法治的意义

从十年税收法治历程和目前的现状,谈谈税收法治的意义

从十年税收法治历程和目前的现状,谈谈税收法治的意义
税收法治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公平正义:税收法治通过建立公正的税收制度和规则,保障纳税人的权益,防止滥用职权、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 促进经济发展:税收法治通过建立稳定、可预测的税收制度和规则,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投资和经营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鼓励创新和创业,并提升国家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强化政府管理能力:税收法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机制和监督体系,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通过有效的税收征管和资源配置,为社会提供必要的公共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求。

4.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税收法治有助于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保护国家财政安全和经济秩序,减少非法经济活动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5. 增强国家的治理能力:税收法治通过规范政府行为,明确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加强政府的自律和约束,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公共管理效能,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十年的税收法治历程可以看出,税收法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稳定的法律环境。

目前,我
国税收法规体系逐渐完善,税收征管能力显著提升,税收执法力度加大,纳税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然而,税收法治仍面临一些挑战,如税收规则的复杂性、税务领域的腐败问题等,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最后,税收法治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促进税收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税制变迁与税收法治现代化浅谈

税制变迁与税收法治现代化浅谈

税制变迁与税收法治现代化浅谈【摘要】在我国社会的开展过程中,税收制度不断开展革新,国家法制也越来越标准,可以说税制变迁和国家法治的开展密不可分,税制变迁不仅和政治的开展、经济的开展、社会的开展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还和法律要素有很大的关系,所以理解税制变迁对于税收法治现代化有非常重要的关系,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税制变迁的过程,然后分析了税收法治现代化的要求,最后介绍了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税制变迁税收法治现代化一、税制变迁的过程我国的税制变迁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84税改〞,从1984年开始,到1993年结束,在这个阶段,主要的改制方向就是恢复重建税法制度,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进行工商税制的改革,这一段的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整个税法的体系开始形成,虽然整体还并未成熟,但是已经初见规模;第二阶段是“94税改〞,从1994年开始,到2008年结束,在这个阶段,主要的改制方向是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税法体系,并且对我国税制进行全面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体现市场经济之下,税法统一、税负公平,在这一时期,对于全国来说,税法的改制都是有积极的意义的,可以说是我国税法体系的一个较大的飞跃和开展;第三阶段是“04税改〞,从2008年开始,到2008年结束,这一阶段改制的主要方向是建立更加标准、完备的税法体系,在意时期,开始部分调整税制,实施“结构性减税〞,进一步提升税制的法定性和公平性。

通过三个阶段的税改,逐步建立了一个比拟成熟的税收体系。

二、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相关要求在我国,税收法治现代化有一些必要的要求,主要有三点:第一,法律至上。

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哪个领域,税务的征收及缴纳的行为一定要在法律的监督下进行,必须是透明的、可查的,并且我国的税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无论是个人还是机关团队,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纳税;第二,税制成熟。

无论是对于国家来说,还是社会来说,成熟的税制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税制不成熟,则就很难完成税收法治现代化的目的;第三,执法严谨。

关于税收与司法的重要论述

关于税收与司法的重要论述

税收与司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实施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

司法是国家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税收与司法的关系体现在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上,税收政策和司法政策相互影响,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以下是对上述内容的总结:
1.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政府实施公共政策、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国家职能提供物质支持。

2. 司法是国家行使权力、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3. 税收与司法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体现在税收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上。

4. 税收政策和司法政策相互影响,共同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的思考

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的思考

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的思考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础、灵魂和生命线,既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税收事业健康发展所应追求的目标。

针对当前依法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就如何推进依法治税做一些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依法治税实践中的现状分析在全社会法治水平不断提高,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新形势下,依法治税的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

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意识加强、规范执法能力提升、纳税服务质量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显著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各项税收工作的开展。

然而面对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其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税收法律意识淡薄从领导层来讲,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不敢作为。

从执法者来说,有些人头脑里还存在“官本位”思想,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依法治税很不情愿;有些人受传统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观的深刻影响,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很少讲执法者也应依法征税,甚至有的把执法权变为自己随心所欲的工具。

就纳税人而言,有的依法纳税观念不强,受自身利益驱使,千方百计偷、欠、骗、抗税,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给依法治税工作带来了极不利的环境;有些人虽然依法纳税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在不断增强,但由于存在“后顾之忧”,即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多数也不敢诉诸法律予以维护。

(二)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同城通办、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政务公开等等,但这些项目尚不系统,服务的层次和标准都比较低,与国际意义上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

具体表现在:一是形式不统一。

全国税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各地在形式上各自创新,从而造成了纳税人所享受到的服务也千差万别。

税收与法治关系的简要探讨

税收与法治关系的简要探讨

税收与法治关系的简要探讨作者:尹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摘要探讨税收与法治的关系,应首先着眼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及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对法治萌芽产生的影响作用。

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实现税收法治的实质价值,还需要同时兼顾税收正义原则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将税收纳入法治建设的框架内。

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在税收法治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将税收纳入法治建设的框架内是发展法治国家的必然趋势。

因此,税收与法治之间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关键词法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实质价值作者简介:尹捷,安徽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331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税收法治的关系探讨税收与法治关系的前提是要区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税收法治这两个概念的不同。

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的开征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没有国家法律的规定,政府不能任意征税,是保障政府课税权正确行使的原则;税收法治是法治在税收领域的集中表现和具体运用,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正义原则和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

因此,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只是税收法治内容的一部分,体现的是税收法治的形式价值。

税收法定主义首次进入公众视野,是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的签订。

自此形成了“无代议不纳税”的原则,这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但是体现了征税权必须依法律规定而行使的思想。

由于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税收的实质是一种公权力对私人财产的侵犯。

基于此,政府征税的公权力自然来源于纳税人的授权,纳税人将合法的私人财产权部分的让渡于公权力,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何为法治,英国思想家洛克说:“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

”法治就是在合法的范围内尽可能的保护公民的私权利,同时最大限度的限制政府的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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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治古今谈我国的税收法治文化历史悠久,司马迁《史记·夏本纪》中有“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说明随着中华民族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为满足国家财政运转需要的赋税也随之出现。

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一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夏商周据古代文献记载,夏商周三代税收主要有贡赋和徭役两种表现,当时的贡、赋已经初步具备了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夏代税收统称“贡”,“贡”分为田赋性质的贡赋和具有朝贡、土贡性质的贡献两类。

商代的“助”属劳役之征。

古代商周时期曾施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

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

西周的“彻”,规定了在井田内,不论公田私田,都按一个比例交纳实物税。

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群雄角逐,战事频繁,军费开支浩大,各国纷纷变革税赋制度以适应政治经济发展,比较典型的税制改革主要有: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郑国的“作丘赋”等,对历史进程影响力最大的当属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中的“废除井田,承认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征收租税”和“重农必农、重商非商”的税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许多朝代统治阶级的经济政策、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秦汉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诸多方面有很大发展和变化。

秦代赋税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建立土地私人占有制度,实施重农抑商政策;推行集权政治,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税制。

汉初在沿用秦朝税制的基础上确定了节省开支和轻徭薄赋的财税政策。

推行“均输法”、创立“平淮法”等一系列措施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带动了汉朝中期整体经济的繁荣。

两汉时期著名的财税改革人物是桑弘羊和王莽。

王莽在公元9年税制改革中,提出的“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的征税原则,可称为近代所得税之先驱。

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南北分裂割据,朝代更迭频繁,战争连绵不断的动乱年代,这一时期的赋税特点是:租调制成为田赋的主要形式,租调收入成为这一时期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赋税以征收实物形式为主;税制比较杂乱;徭役沉重。

隋唐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

如隋朝开皇元年(581年)颁布新令,推行前代均田制;建中元年(780年),为解决名目繁多的杂派和解决财政危机,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的两税法,是中国田赋税制史上一项重要的改革,使中国古代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

并将各种租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征收手续。

两宋宋朝的两税是由唐朝的两税发展演化而来的,与唐朝相比,宋朝两税附加税种类和数量都有所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南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年)八月,预借江、浙来年夏税,开预征税款之先河。

宋朝时期重要财税改革的代表人物是范仲淹和王安石。

范仲淹新政纲领里涉及财税改革的主要是均公田、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他著名的观点是“与其害农,熟若取之商贾”;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有: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均输法、方田均税法等,他认为理财应从增加社会财富入手,以发展生产作为充裕国家财政的前提条件,他的这种理财思想值得我们当今社会所借鉴。

元朝元朝是由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公元1279年元朝统一中国。

元朝时在北方实行丁税、地税的田赋制度,在实际征收中,丁多地少的纳丁税,地多丁少的纳地税;江南地区仍沿用南宋的两税法,称为夏税、秋税。

元朝一代对畜牧税的征收可称得上是中国历史上最成功、最有成效的时代,也为后来西南、西北少数民族的税收管理树立了典范。

明清至鸦片战争从明代开始到清代鸦片战争前夕,中国封建经济逐步走向崩溃,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

在财政税收思想领域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

公元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以银纳税,使实物税全部转为货币税,简化了赋税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朝,但也开始着手整顿赋役制度。

先是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

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

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

摊丁入亩的实行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

清后期,随着“鸦片”这一特殊贸易武器的流入,税收最大的变化是:两千年来一直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命根的田赋,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急剧下降,逐步退为地方税;而五口通商后新设的海关( 初称“洋关”) 的关税收入在国家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急剧上升,成为国家主要收入。

★信阳鸡公山“江汉关税务司”石碑由来在河南省信阳市鸡公山税务培训中心云中宾馆的护坡上,竖刻“江汉关税务司”六个楷体大字,厚30厘米、宽62厘米、高约150厘米,字体用红漆描过,十分清晰。

江汉关税务司的石碑如何来到了鸡公山呢?据有关资料考证,1861年前,清政府在武汉三镇设有内陆关卡,如武昌的江关、汉阳的朝关、汉(口)西的宗关、汉口的汉关。

汉口开埠后,内陆关卡一并撤销,建立了以汉关为基础的江汉关,即江汉关税务司。

1861年3月,英国单方面规定外商商运货到长江中上游,只需在镇江办备手续,即可在镇江以上各口随意装卸合法商货,返从而导致外轮蜂拥进入长江中、上游。

时任湖广总督的官文对此表示不满,遂向清廷上奏折,请求在汉口设关。

几经周折,总理衙门大臣奕终于颁发札谕正式设江汉司关口。

鸡公山自1903年美国传教士李立生、施道格等开始购地建房后,私自将所购山场分成若干地块转售,吸引了大批来自汉口租界的各国传教士和商人来山购买。

被湖广总督张之洞查觉,以“失领土罪”向清廷奏本。

清廷命河南巡抚张人骏派员前往鸡公山调查,历时两年方才和驻汉口领事达成将鸡公山地基房屋收回协议。

次年1 月4 日,汉口领事团领袖领事、英国驻汉口总领事法磊斯和湖北汉黄德道兼江汉关监督齐耀珊、河南南汝光兵备道吴某共同签署协议规:凡外国人所买的山地,不管已经报税或未报税,一概由中国方面出价赎回;在原教会区之外,划出923 亩作为外国人避暑官地,已建筑的房屋则由中国方面估价赎回再租给外国人避暑;今后外国人在山上新建的房屋,也由中国方面给价收回再行出租。

纳税比例以建筑费8%收取,年收租金由各租户纳交汉口江汉关监督存储转交。

由此可见,鸡公山避暑官地西人建房所纳税金,以涉外税收被江汉关征收,而所建房屋租金也由各租户先交到江汉关,并由江汉关监督转交鸡公山工程局,用以房屋维修和道路维护。

只是清廷自以为办得还算圆满,结果由于所收租金过低,根本不能满足房屋维修所需,以至于“豫鄂两省,岁赔不资”。

协议签定后,汉口西人蜂拥而至,在鸡公山择地建造避暑别墅,这其中肯定少不了江汉关的洋人大佬。

现鸡公山云中宾馆所在的位置是占用了两栋别墅的遗址,遗址上遗存两块写有“江汉关税务司”字样的石碑。

河南省税务局九十年代初在鸡公山建培训中心时,有意选中了这块地,也就是现在的云中宾馆,还特地将这两块碑竖在了宾馆入口两侧,后因宾馆停车场面积扩建,石碑被移至旁边树林里,最后作为石料,浇筑于培训中心背面山体护坡上,也就是石碑现在的位置。

中华民国时期这一时期在税收管理方面,开始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

1913年,北洋政府整理税制,公布国家税与地方税税法草案。

属中央管理的国家税有:田赋、盐税、关税、常关税、统捐等17项;属地方管理的地方税有:田赋附加、商税、牲畜税等20项。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

1923年又根据当时的宪法规定,发表整理税制计划书,划分中央、地方税收,税种略有简并调整,但均未能付诸实施。

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这一时期的税制,一方面对原有税种进行整理改革;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开征了一些新税种。

如:1930年颁布土地法,规定开征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1936年开征所得税、1939年将统税改为货物税、1940年开征遗产税、1942年开征战时消费税和实行盐专卖等。

革命根据地时期革命根据地早期的税收实践,是在土地革命的基础上从以打土豪筹款为主要财政收入方式,向建立健全税收制度过渡。

当时各根据地处于敌伪、顽包围、封锁之中,财政十分困难。

开辟财源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各根据地税收工作开展情况不一,较早建立抗日民主政府的区、县、乡最先进行税收工作,主要由区、县、乡的财政机构负责,后来又专门建立了税务局。

在中心区,税收进行正常,开展较好,游击区则采取突击缉私和收税,根据地以征收商品贸易税为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不仅在政权、军事、经济和文化教育等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成功尝试,而且建立了有利于保障战争供给、促进经济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的苏维埃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形成了中央苏区财政收入体系。

1940年9月,中共中央正式作出关于实施统一累进税的决定。

它的实施,扩大了纳税面,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减轻了边区人民的负担,促进了根据地的经济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抗日民主根据地人民发展经济,建立税制,保证供给,为抗日战争的胜利源源不断地提供经济保障和物资基础,成为古今中外的奇迹。

这个时期提出了一系列符合实践需要的税收原则,有先予后取、取己与取民相结合、增收不增税以及根据地所有人民普遍纳税等,保证了根据地的财政收入,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克服了根据地的经济困难,突破了敌人的经济封锁,实现了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巩固、发展、壮大了根据地势力,为抗战胜利作出了巨大贡献。

解放战争时期,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的财经工作方针指导下,各解放区人民相继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财政动员和灵活多样的税收实践。

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税收工作重点开始由农村转向城市,这一时期迅速而顺利地接管大中城市的税收实践,为以后顺利地恢复和发展经济,有条不紊地建立起新的经济、财政和税收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制奠定了基础。

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税务总局鄂豫皖苏维埃政府税务总局成立于1931年7月,是成立最早的革命根据地税务机构。

旧址位于大别山腹地的今河南省新县城关首府路,建设总面积1660平方米。

首任局长由根据地早期领导人徐朋人担任,从各县抽调优秀税务员到总局工作。

并在各县建立了税务分局,分局人员5至7人不等,不够设分局条件的地方,设立税务特派员。

当时,税务总局的300多名工作人员边战斗、边收税,先后有3位总局局长和100多名税务工作者为税收事业献出了生命。

组织的税收收入占鄂豫皖根据地财政收入的40%,有力支持了边区革命战争和根据地党政机关的供给,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和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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