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保证托运人向船东按期支付海洋运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一种文件。
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证货物顺利运抵目的地,对于增强信任、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一直是国际贸易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研究,以期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合同履行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保函的一种,保函是一种保证担保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海运保函是船方或航运代理人为客户或货主开具的担保函,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或者承担其他责任的一种跟单信用证。
三、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海运保函的效力主要受到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在国际贸易法方面,海运保函的效力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贸易单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规范,具有国际法效力。
在国内法律方面,海运保函的效力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约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主要着眼于保函开具方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函开具方在开具海运保函时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受益人应当依据海运保函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海运保函的效力还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只有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海运保函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还需要考虑到保函的解释和执行问题。
由于海运保函涉及到国际贸易活动和跨国合作,受益人和保函开具方可能存在不同的国别法律和仲裁法规定,对于海运保函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
在海运保函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国际商务惯例和仲裁规则,依法采取有效的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需要在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海运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是出具给被保函人的一种保证函,保函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被保函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保函人将按照保函的内容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在海运业务中,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一种信用工具,是信用保障的一种形式,它在保险和担保法律概念的范围内。
海运保函主要包括担保性和支付性两个基本属性,同时还具有不可撤销、独立性、临时性、普遍性等特点。
海运保函是一种担保工具,保函的出具人对受益人做出承诺,承担了责任。
在保函内所做的承诺是具有强制力的,其责任是具有强制执行的。
海运保函是一种支付工具,保函的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发行保函的银行获得款项,这也是保函独立性的表现。
保函不可撤销,保函一旦生效,就无法被发行人撤销。
保函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与受益人与被保函人之间的主合同没有直接的关联。
保函具有普遍性,可以适用于各种涉及货运、船舶修理、船舶制造等各种海运业务合同。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主要可归结为两种观点,一是将其归纳为担保法律关系,即认为海运保函是保函人与受益人之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二是将其归纳为支付行为,即认为海运保函是受益人的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而不是属于担保法律关系的范畴。
在实际操作中,海运保函经常被视作支付行为,但其性质是担保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海运保函主要体现了保证合同的特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合同系指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向下的责任而设立的合同。
海运担保合同属性明显,保函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被保函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保函人将按照保函的内容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海运保函亦具有保证合同的特征,即保证人向受益人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同时再担保合同中明确了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和条件。
海运保函的法律基础与结构

指担保人在保函中承诺的最高赔偿限 额。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得超过 该金额。
权利与义务条款
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出具保函,并承担支付保费等义务。同时,申请人应确保货物的运 输和交付符合合同规定,避免产生违约行为。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益人有权在申请人违约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承担提供必要证明和协助担保人进 行调查等义务。同时,受益人应确保提出的索赔要求真实、合法、有效。
作用
海运保函在国际海运业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 交易双方的权益,减少和避免海运贸易中的风险。
种类与特点
种类
根据担保人的不同,海运保函可分为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个人保 函等。根据保函的用途,又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特点
海运保函具有独立性、单务性、要式性和从属性等特点。其中,独立性是指保函独立于 基础交易合同,担保人仅凭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单务性是指保函是单方面承担担保责任 的凭证;要式性是指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从属性是指保函
受益人
担保人
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保 函,承诺在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 按照保函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 ,通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
指保函的受益方,即有权依据保函要 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一方,通常 是货物的卖方或买方。
保函的期限和金额
保函期限
指保函的有效期限,通常与货物的运 输和交付期限相对应。在期限内,受 益人可以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
争议解决
指因保函产生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一般来说,保函中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如通过仲裁或 诉讼解决争议,并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如果保函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则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在进出口运输交易中,为保证货款、运费、税金等费用的支付而向银行申请的担保文件。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担保,是银行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第三方担保支付承诺的一项服务。
海运保函在解决贸易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问题,保证了交易的达成和交付的完成,对于进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任何一方都起到了保护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看,海运保函是一项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担保,拥有与信用证等同的权利和义务。
海运保函是银行的债务,借款人和银行之间是银行承诺支付的关系,而不是借款人承诺支付。
海运保函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履约保函,另一种是招标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时,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保函金额;招标保函是指承揽工程或提供商品的供应商在投标或签订合同时,为保证自己的履约能力而向招标人或合同方申请的一种担保函。
海运保函的效力在担保期内是无法被改变的,因为其保证条款是银行根据双方合同内容制定的,所以被担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只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就可以获得银行的保证,银行有义务支付被担保人的所有权利,确保被担保人获得应得的收益。
海运保函的效力可以被证明并执行,如果债权人需要向银行申请海运保函担保时,银行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质和支持文件进行审查,并在确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误后才签署保函,否则银行将承担索赔的责任。
在保函到期日之前,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银行向其支付保函金额,银行必须对债权人进行支付,否则银行也将面临诉讼和赔偿责任。
综合来看,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完全合法有效的担保形式,可以为进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任何一方提供保障和保护。
银行在签署海运保函前应该仔细审查申请人的资质和支持文件,确保海运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被担保人的权益。
海运保函的效力无法被改变,因此海运保函到期日之前,被担保人必须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面临诉讼和赔偿责任。
小议保函在海运中的法律效力

小议保函在海运中的法律效力小议保函在海运中的法律效力法学0502 3050211051 高宪伟一、保函的定义及性质分析海运保函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从狭义角度讲,保函也称为赔偿保证书或赔偿担保书,是指为换取清洁提单,托运人(或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或提货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之内向承运人因签发提单所造成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协议。
1在这种意义之下的保函,不仅指托运人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其主体包括托运人、承运人和提货人,而且还使用人呢托运人向承运人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等内容。
从广义角度讲,保函的提供者(第三人、第三人连同托运人或提货人)和接受方(承运人)之间所达成的一项担保赔偿协议,保证提货人或托运人拒不赔偿承运人损失的情况下由保函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保函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1引自《海商法》,张丽英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
2详见《海运保函法律问题研究》,李广辉著,法律适用2008年第1、2期,总第262、263期,第158页论,有学者认为保函是一种损失赔偿的协议3,也有学者认为保函是特殊的担保合同4,还有学者认为保函是二者的结合5。
但是无论持何种观点,学界达成基本的共识,即保函是一种合同。
至于具体是哪种类型的合同,则需要结合其他因素来确定。
影响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因素、外部因素和主观因素三个方面。
6首先,主体因素,主要是指保函的提供者。
提供者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出具的保函。
这也是国际海运实践中应用的最为广泛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2条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的,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即卖方只能依据清洁提单提取货物。
在国际贸易中,托运人为了获得清洁提单顺利结汇,同时承运人也基于船期等商业因素的考虑,即使货物在数量、重量和表面状况等方面存在瑕疵,在不影响货物质量的前提霞,会接受托运人的保函3详见《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问题探讨》,黄伟青著,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63页,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在海运业务中,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按照发货人或承运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一种以银行或保险公司信用为基础的担保工具。
它的作用是确保承运人在海运中能够履行其运输合同中的义务,如果承运人没有履行义务,保函的受益人可以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而银行或保险公司则必须按照保函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赔偿。
海运保函是民事法律行为,与合同、侵权、担保等法律关系密切相关。
在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海运保函与运输合同的关系。
海运保函是为了保证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而设立的,因此承运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在签订海运保函前,承运人与受益人已经签订了运输合同,并且受益人已经支付了运费。
因此,海运保函的出具是基于运输合同的。
第二,海运保函与保函合同的关系。
海运保函是在保函合同的基础上出具的。
保函合同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函合同的出现是为了确保受益人能够获得赔偿。
海运保函是在保函合同的约定下出具的,因此海运保函是保函合同的附属品。
第三,海运保函的效力。
海运保函是依据保函合同出具的,因此海运保函的效力与保函合同的效力相同。
在我国,保函合同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合同,具有担保效力和支付效力。
因此,海运保函也具有这些效力。
综上所述,海运保函是一种具有担保效力、支付效力的法律文书,基于保函合同出具,涉及到运输合同、担保等多个法律关系。
在合同中,受益人是海运保函的主体,而银行或保险公司则是其出具的主体。
在海运中,海运保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需要注意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保障各方利益。
国际海运下无单放货保函的效力问题研究

国际海运下无单放货保函的效力问题研究【摘要】在业内,无单放货保函的使用频繁并容易产生争端。
本文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无单放货行为开头,进而从保函的效力问题解读,深入剖析保函的性质,并提出应制作可靠的保函来应对实际问题。
【关键词】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保函一、无单放货行为之概述无单放货,“单”是指提单,《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将凭单放货作为国际货物贸易基本原则并将记名提单加入承运人凭单交货的单证之列[1]。
随着现代化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货物运输上的应用,以及短距离运输中,若承运人严格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会导致压货、压舱、压港等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为了寻求变通之法,便有了无单放货行为。
除此之外,长久以来国内外船东作为委托人严格要求的一项重要委托指示,即凭正本提单放货也是导致无单放货行为出现的一个原因[2]。
实践中,当提单的一些内容需要变更时,托运人会要求修改提单,或签发一套新提单使原来的提单失去效力。
且货物在海上运输中也会出现被反复转卖的情况,这也将造成提单流转出现延迟。
二、無单放货下保函的效力问题(一)法律效力无单放货保函问题一直比较热门,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与“无单放货”相关的案件数量多,可见与此相关的问题更加需要得到关注。
无单放货保函,也是另外形式保证书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提货人对自己无单提货行为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通常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为基础。
出具保函的主体也需要区分,这关系到不同的法律性质。
若是无单提货人自己出具的,不视为是保证,因为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人须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意味着无单提货人出具的保函,是没有法律庇护的。
若是第三人出具的保函,则视为独立保证。
当然,保函的内容也需要征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认可,不然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效力关于保函是否可以认定为担保合同,也是各持意见。
一种看法认为无单放货保函是担保合同,但并不合法,而是一种保证赔偿协议的性质。
表面上似乎是一种达成合意的担保行为,但背后却是以合谋欺骗的方式故意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实质上构成欺诈,是无效民事行为,尚不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用于保证在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履行。
海运保函是船方或货主委托银行开具的担保函,作为支付担保的一种形式,在货物运输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两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海运保函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在货物运输中用来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文件,具有明确的法律性质。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属于担保法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是指保证人为担保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行为。
而海运保函正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保证了合同义务的履行,因此具有明显的担保法律性质。
海运保函还属于信用证范畴。
海运保函的开立是通过银行,银行对受益人的信用进行了担保,相当于发出了一种信用证。
在《国际货物运输统一条例》中,规定信用证是进口商或经销商向银行出具委托信用证的申请书,银行就向设计有利益的出口商开出符合申请书规定条件的信用证。
由此可见,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中也包含了信用证的范畴。
海运保函还具有合同的性质。
海运保函是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开立的,其内容和要求都是基于运输合同的约定而存在的。
海运保函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合同,是运输合同中的一个补充内容。
在合同法中,对于担保合同也有相关规定,即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合同。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中也包含了合同的性质。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担保、信用证和合同。
这些法律性质的结合,使得海运保函在货物运输中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法律效力,对于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方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海运保函在货物运输中具有明显的法律效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权利人的权益2. 规范运输行为海运保函的存在可以规范货物运输的行为,促使各方遵守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为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海运保函向保函开立行为的银行主张权利,从而迫使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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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班级:09国贸2班姓名:陈斌学号:0901020201
摘要:随着国家之间的贸易增加,海运是最常利用到的运输方式,从而产生了海运保函。
由于海运保函存在一定的弊端,所以本文简要的分析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正确的认识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对我国的外贸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海运保函;法律;效力;弊端
一、海运保函的定义
(一)、狭义的海运保函定义
这是最普遍的一种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海运保函是指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因签发提单所造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协议。
可见这种观点已经不是仅限于换取清洁提单了,其主体有托运人、承运人和提货人,而且有一定的延伸,例如延至托运人向承运人预借、倒签等内容。
(二)、广义的海运保函定义
托运人或提货人单独出具的保函已经不能平衡承运人的风险。
所以海运保函在实践的应用中,由第三人应托运人或提货人的请求,向承运人开具的保函,以及托运人或提货人与第三人以共同的名义向承运人开具的保函大量产生。
这引入了第三人的保函就是广义上的海运保函。
广义的海运保函特定的指出如果托运人或提货人拒绝赔偿承运人的损失,那么这个有参与出具保函的第三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了这一项担保无疑对承运人的风险大大的减少,使得国际贸易更有序的进行。
二、海运保函产生的原因
古代的航海贸易模式当中,海上运输和贸易是两者结合在一起的。
也就是说,船长除了负责利用船运输货物外,自己本身也是商人。
把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之后,船长要担起商人的角色,把货物贩卖出去以获得利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航运也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之后,船长们发现要兼顾贸易和运输这两个方面实属不易。
所以,慢慢地航运从贸易中独立出来,船长也就只用负责航运。
就是这样出现了专门负责运输的承运人,无疑这个明确的分工给贸易带来更多的收益,而且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分工其意义就是衍生了航海贸易中的三个主体: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
人。
虽然有明确的分工,但是随着航运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在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三者的交接出现问题,所以保函就应运而生。
保函对托运人来说有三个好处:第一,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可以保证托运人顺利地从银行取得货款,避免承运人对货物的批注使收货人拒收或银行拒付的风险,不必承担延误船期或仓储等费用。
第二,托运人可以确保货物没有纠纷,收货人不会要求承运人赔偿,托运人免于承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托运人顺利地拿到货款,方便自己的资金周转。
保函对承运人来说有三个好处:第一,在善意的保函情况下,货物表面的不符情况产生的损失可以向托运人索赔。
第二,顺利地交接不会延误船期,提高航运效率。
第三,与托运人较少争议,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日后拓宽业务往来有一定的好处。
前提是善意的保函情况,保函对收货人来说有好处:第一,顺利地交款提货减少交易时间,使得货品在市场上保持时效性,为货物争取得更大的利润和市场。
第二,与托运人建立良好关系,增加日后合作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海运保函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观要求,又是国际货物运输的客观需要。
海运保函满足买卖双方和承运人在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它是航运和贸易的润滑剂。
三、海运保函的弊端
(一)、对传统贸易秩序的影响
虽然,海运保函是连接贸易与航运的产物,但是它却会影响传统的贸易秩序。
在实务的角度它是为了缓解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矛盾,但提单却危害制度的基础。
提单让银行接受信贷,保险公司也据此承保。
无疑给提单赋予较高的信用地位,但是在航运的过程中,提单这一纸文件不能真实反映货物装船后的情况,这就不符收货人和银行的原本期望。
提单的效力没有发挥出来,降低了其自身的可信度,扰乱贸易和航运本身的秩序,损害国际贸易体系的基础。
(二)、加大托运人的风险
根据有关的规定,承运人在航运期间应该适当谨慎地转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这是承运人最重要的管货义务。
如果承运人失职所造成的货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有了海运保函的保证之后,主观认为收货人拒付可以向托运人索赔,所以承运人可能会对货物的责任感降低。
托运人很难证明是承运人的失职造成货损,增加托运人的贸易风险。
(三)、带来海事欺诈
不法商人会利用海运保函的信用,使之变为一项重要的欺诈工具。
我们按照参与的主体划分为单方欺诈和共同欺诈。
1、单方欺诈
单方欺诈又可以细分为卖方欺诈和提货欺诈。
卖方欺诈就是指托运人利用承运人缺乏专业知识鉴别货物品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利用保函骗取承运人的清洁提单,拿到货款之后就销声匿迹。
提货欺诈就是指在目的港发生了提货人和收货人不一致和无单放贷的情况。
前一种情况是利用承运人对收货人不熟悉而错交货物,后一种情况是即以副本提单加保函的方式提货的,使承运人无法索偿。
两种欺诈承运人都没有参与的,可以说承运人是被利用了。
2、共同欺诈
在提单签发时,承运人在知道或者有手段知道货物有严重瑕疵,并且意识到可能会对收货人造成损失,仍然签发清洁提单,这就具有欺诈的意图。
可认定托运人和承运人共谋串通,使得收货人损失严重。
可见,海运保函原本是为了促进贸易,却存在应用缺陷。
它本身就是矛盾结合体,所以在法律上要对保函的效力做出认定。
四、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
(一)、1978年《汉堡规则》中保函的法律效力
在传统观念上认为海运保函有欺诈的嫌疑,所以一直否认它的法律效力。
直到1978年的《汉堡规则》生效,这个问题才基本解决。
《汉堡规则》第17条第2项,任何保函或协议,据此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
第3项,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项所致的保留是有意欺诈,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到那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向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可见,《汉堡规则》原则上是承认保函的效力。
其实,《汉堡规则》是按照“善意”和“恶意”来做出判断的。
这个“善意”和“恶意”却在《汉堡规则》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要根据各国的法规来认定,但是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汉堡规则》承认“善意”的保函的法律效力。
(二)、保函在英美国家的法律效力
英美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他们利用Brown Jenkins S.V.Per CyDalt案来认定保函效力。
依据普通法的原则“欺诈师一切归于无效”,如果存在欺诈,
他们认为保函没有效力。
英国经过一系列案例确立“保函是一种申明失实,意在侵权的非法协议”的观点。
英美国家判断保函效力出于是否存在“欺诈”,如果法院认定具有“欺诈”行为或者意图,不承认保函的法律效力。
这点与《汉堡规则》不一样,可以说英美国家基本上否定保函的法律效力。
(三)、保函在我国的法律效力
我国《海商法》将分两个阶段划分提单的法律效应,就是提单流通前和提单流通后。
提单流通前,说明货物装船时的真实情况,保函记载与货物事实相符,这种情况下的保函具有法律效力。
提单流通后,《海商法》第77条规定“……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
换句话说,承运人不能以提单外的证据来推翻其书面记载。
在这种情况下,保函没有效力,不能用保函为理由来对抗善意的收货人,避免了有人欺诈。
简单来说,如果存在恶意欺诈,保函就会失效,没有效力的保函,它对承运热没有责任。
如果是有效的保函,保函对当事人双方都有效,不能用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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