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保函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承诺,保证托运人向船东按期支付海洋运输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一种文件。
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保证货物顺利运抵目的地,对于增强信任、降低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一直是国际贸易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研究,以期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合同履行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保函的一种,保函是一种保证担保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海运保函是船方或航运代理人为客户或货主开具的担保函,承诺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或者承担其他责任的一种跟单信用证。
三、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海运保函的效力主要受到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在国际贸易法方面,海运保函的效力受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贸易单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规范,具有国际法效力。
在国内法律方面,海运保函的效力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约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主要着眼于保函开具方和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函开具方在开具海运保函时应当严格按照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受益人应当依据海运保函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确保保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海运保函的效力还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只有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海运保函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海运保函的效力研究还需要考虑到保函的解释和执行问题。
由于海运保函涉及到国际贸易活动和跨国合作,受益人和保函开具方可能存在不同的国别法律和仲裁法规定,对于海运保函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差异。
在海运保函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国际商务惯例和仲裁规则,依法采取有效的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为了保障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需要在国际贸易法和国内法律方面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WAYBILL 保函

海运单保函(WAYBILL L/G)
致: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
致:中海集装箱运输上海有限公司代理的所有海运承运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承运人: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
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上海浦海航运(香港)有限公司
鑫海航运有限公司、上海仁川国际渡轮有限公司。
对于以下所述货物:
VSL: VOY: B/L NO: SHIPPER:
CNEE (OR RCVR): 我司在此向贵司呈交该货物全套正本提单,保证提单的背书全部连续有效,并在此向贵司申请签发“WAYBILL”代替签发正本提单,并按WAYBILL中的记名收货人放货,我司保证上述申请均是善意的,且均有托运人(SHIPPER)的授权,并承担因此种操作方式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同时承诺赔偿贵司(船东或代理)因我司要求采取此种操作方式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责任、费用和损失。
凡因此种海运单操作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裁决。
发货人签字(公司盖章)
货运代理人盖章(FORWARDER’S STAMP)
日期(DATE):年月日。
海运单(SEAWAYBILL)保函

海运单(SEA WAYBILL)保函
TO:EVERGREEN LINE(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海运股份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英国有限公司、长荣香港有限公司、长荣海运新加坡公司)及其代理人、雇佣人和深圳永航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贵公司”)
船名航次:
海运单号:EGLV
我公司作为上述海运单号项下托运人/订舱代理人,就向贵公司申请签发题述海运单并请求贵公司向该海运单项下的记名收货人放货事宜,向贵公司做出如下确认、承诺和保证:
一、我公司作为托运人/订舱代理人申请贵公司签发海运单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
或已得到提单记名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的充分授权。
二、我公司同意EVERGREEN LINE的提单条款适用于海运单并受该提单条款的约束。
三、我公司保证承担由于请求此种操作方式和安排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风险,承诺自
愿和无条件地赔偿贵公司由此而遭受的全部费用和损失。
四、我公司同意因履行本保函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国法并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裁决。
五、本保函有效期为两年,从贵公司收执之日起算。
立保函人
公司名称:(中文)
(公章)
(英文)
授权代表:(签字)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邮件地址:
年月日。
东方海外海运单保函(单票)doc

海运单保函
SEA WAYBILL L/I
致: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Orient Overseas Container Line Ltd.)
就以下所述货物:
VSL: VOY: B/L NO:
POD/VIA:
SHIPPER:
CNEE (OR RCVR):
DESCRIPTION OF GOODS:
我司在此向贵司申请,要求就该货物签发海运单,并同意贵司仅凭相关身份证明即可将该货物放给海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将由我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我司赔偿并承担贵公司以及贵公司雇员或代理因此承担的一切责任和遭受的一切损失。
(2)如贵公司因此被卷入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司法程序,我司负责提供充分、及时的法律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司法费用、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如贵公司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因此遭受扣押、滞留、查封、冻结或类似行为,或者受到此种威胁,我司保证及时为贵公司提供所需的担保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有效
担保,以保障贵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此外,不论前述扣押、滞留等行为是否合
理,我司都保证承担贵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以及相关费用。
(4)我司在收到贵公司的损失及费用清单后30天内,保证偿清贵司所有损失和费用。
(5)本保函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与本保函有关的纠纷均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解决。
发货人签字(公司盖章)
货运代理人盖章(FORWARDER’S STAMP)
日期(DATE):年月日
发货人(SHIPPER):
电话(TEL);_________________ 传真(FA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章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保函及无单放货

2.海运单的风险及其实务操作 载明NODISP条款:托运人不得改变收货人
例:SWEPRO海运单的NODISP条款 以银行为海运单的收货人:信用证付款时 保护收货人利益条款 (1)海运单统一规则的规定; (2)anti-privities clause; (3)加列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
解决无单放货的前景 (1)电子提单 (2)美国的尝试 (3)CMI的电子提单规则 (4)Bolero的尝试
三、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
(一)电放的风险
国际贸易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存在传统提 单、海运单和电放三种不同放货方式并存的 局面。
电放: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保函,并指示承 运人或其代理以电讯方式通知其卸货港的代 理,货物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收货人只需 凭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即可提货。
之后,A公司向ZZ会社出局权益转让证明书。该证 明书载明:“就涉案货损索赔一事,经与ZZ会社商 定货损款为4853美元,在A公司支付2001年度所欠 ZZ会社海运费中已予扣除,A公司将相应权利转让 给ZZ会社。ZZ会社遂据此起诉CC船公司及FF公司, 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维斯比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有效,但对于 第三人无效。
汉堡规则:保函在承托双方原则有效,但对 第三方无效。
民法国家及我国:承认保函在承托当事人之 间有效,承运人可据此向托运人索赔,但不 得对抗第三方。
英美国家:矛盾而谨慎的心态。
总结:由于承托双方共同欺诈第三方,因此原 则上这种欺诈的合意应认定为无效;但若因 为确认保函无效而导致承运人不能向托运人 追偿,则会使托运人间接获益,因此各国对 于保函的态度虽然都持否定态度,但往往允 许承运人依据保函向托运人索赔。
(4)若对方持伪造的正本提单要求提货,承运人放 货后会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海运合同中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它是出具给被保函人的一种保证函,保函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被保函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保函人将按照保函的内容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在海运业务中,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一、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海运保函是一种信用工具,是信用保障的一种形式,它在保险和担保法律概念的范围内。
海运保函主要包括担保性和支付性两个基本属性,同时还具有不可撤销、独立性、临时性、普遍性等特点。
海运保函是一种担保工具,保函的出具人对受益人做出承诺,承担了责任。
在保函内所做的承诺是具有强制力的,其责任是具有强制执行的。
海运保函是一种支付工具,保函的受益人可以直接向发行保函的银行获得款项,这也是保函独立性的表现。
保函不可撤销,保函一旦生效,就无法被发行人撤销。
保函是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与受益人与被保函人之间的主合同没有直接的关联。
保函具有普遍性,可以适用于各种涉及货运、船舶修理、船舶制造等各种海运业务合同。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主要可归结为两种观点,一是将其归纳为担保法律关系,即认为海运保函是保函人与受益人之间因担保关系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二是将其归纳为支付行为,即认为海运保函是受益人的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而不是属于担保法律关系的范畴。
在实际操作中,海运保函经常被视作支付行为,但其性质是担保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海运保函主要体现了保证合同的特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合同系指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向下的责任而设立的合同。
海运担保合同属性明显,保函人向受益人保证,如果被保函人未能履行合同的义务,保函人将按照保函的内容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海运保函亦具有保证合同的特征,即保证人向受益人保证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同时再担保合同中明确了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和条件。
海运保函的法律基础与结构

指担保人在保函中承诺的最高赔偿限 额。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得超过 该金额。
权利与义务条款
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出具保函,并承担支付保费等义务。同时,申请人应确保货物的运 输和交付符合合同规定,避免产生违约行为。
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
受益人有权在申请人违约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承担提供必要证明和协助担保人进 行调查等义务。同时,受益人应确保提出的索赔要求真实、合法、有效。
作用
海运保函在国际海运业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保障 交易双方的权益,减少和避免海运贸易中的风险。
种类与特点
种类
根据担保人的不同,海运保函可分为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个人保 函等。根据保函的用途,又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等。
特点
海运保函具有独立性、单务性、要式性和从属性等特点。其中,独立性是指保函独立于 基础交易合同,担保人仅凭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单务性是指保函是单方面承担担保责任 的凭证;要式性是指保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从属性是指保函
受益人
担保人
指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保 函,承诺在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 按照保函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 ,通常是银行或保险公司。
指保函的受益方,即有权依据保函要 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一方,通常 是货物的卖方或买方。
保函的期限和金额
保函期限
指保函的有效期限,通常与货物的运 输和交付期限相对应。在期限内,受 益人可以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
争议解决
指因保函产生的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一般来说,保函中会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如通过仲裁或 诉讼解决争议,并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如果保函中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则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确定。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

海运保函法律性质及效力研究海运保函是指出口商或者进口商在进出口运输交易中,为保证货款、运费、税金等费用的支付而向银行申请的担保文件。
海运保函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担保,是银行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提供第三方担保支付承诺的一项服务。
海运保函在解决贸易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问题,保证了交易的达成和交付的完成,对于进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任何一方都起到了保护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看,海运保函是一项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担保,拥有与信用证等同的权利和义务。
海运保函是银行的债务,借款人和银行之间是银行承诺支付的关系,而不是借款人承诺支付。
海运保函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履约保函,另一种是招标保函。
履约保函是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时,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保函金额;招标保函是指承揽工程或提供商品的供应商在投标或签订合同时,为保证自己的履约能力而向招标人或合同方申请的一种担保函。
海运保函的效力在担保期内是无法被改变的,因为其保证条款是银行根据双方合同内容制定的,所以被担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只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就可以获得银行的保证,银行有义务支付被担保人的所有权利,确保被担保人获得应得的收益。
海运保函的效力可以被证明并执行,如果债权人需要向银行申请海运保函担保时,银行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资质和支持文件进行审查,并在确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误后才签署保函,否则银行将承担索赔的责任。
在保函到期日之前,如果债权人发现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要求银行向其支付保函金额,银行必须对债权人进行支付,否则银行也将面临诉讼和赔偿责任。
综合来看,海运保函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法律性质是一种完全合法有效的担保形式,可以为进出口贸易中涉及到的任何一方提供保障和保护。
银行在签署海运保函前应该仔细审查申请人的资质和支持文件,确保海运保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被担保人的权益。
海运保函的效力无法被改变,因此海运保函到期日之前,被担保人必须履行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面临诉讼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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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电子担保保函(区域通关一体化)
编号: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应(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上述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我行保证按照海关电子支付税费担保业务以及区域一体化通关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费的担保手续,并保证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费。
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有关税费,我行承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担保文书从年月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担保文书有效期满前已经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仍然有效。
备案海关:海关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