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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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

3.功利主义的具体计算 功利主义是属于行为功利主义,也就是说 他的功利主义直接运用于人们的行为和活 动中,用来指导和判断人们的行为的善恶。 因此,边沁认为行为的道德行为可以用量 来表示,即 行为引起的快乐-行为带来的痛苦=善(快乐)
• • • • •
衡量快乐的因素: (1)快乐的强度(正比) (2)快乐持续时间的长短(正比) (3)快乐的确定性程度(正比) (4)快乐感受作用的远近(正比) 最大幸福的特点(1)增殖性 (2)纯粹性 (3)广延性
4.道德行为的发生论研究 行为形成本身的六大要素: 所采取的行为本身;采取行动时所处 的环境;可能与之相伴的行为的意图;可 能与之相伴的知觉、不觉和错觉;引起该 行动一项或多项动机;他所表明的一般意 向。 意向与动机的区别:
5.道德制裁理论 在边沁看来,功利主义原则的实行,要靠“理性” 和“法律”。他说,功利主义承认人类受苦乐的 统治,并且以这种统治为其体系的基础,这种体 系的目标在与假“理性”和“法律”之手以建树 福利的体系。 理性:一般行为的指导。 法律:不仅是道德规则固定化,而且还要通过它来 实施惩罚和制裁。
四、我们应该怎么做
价值观是以信仰、信念为内容的一种思想体系。 需要的是一个信字,并不是掌握知识或者钱财的 多少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价值观是处在不断变 化和调整中的,但它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经 过本民族历史检验过的理论基础。在这个基础之 上,再去连通其他思想中的一些观念。当年的美 国学者韦伯,也做过这种工作,就是连通基督教 价值体系与资本主义制度间的关系。那么对中国 来说,如何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现代社会 的沟通,是构建中国未来社会价值观的重要一步。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从严格意义上说,功利主义伦理学产生于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主要的代表人物是 边沁和密尔。由于在18世纪的法国唯物主 义伦理学家虽然也提到过功利这个概念, 但是他们没有把功利的获得作为一种道德 原则看待,更没有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 来,这些工作都是由边沁和密尔完成的。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他相信法律应当为人类的幸福服务,并且通过实证研究来确定哪些法律最有助于提高人类的幸福指数。
因此,他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不同于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而是由人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东西。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在实践中是非常有用的。
通过研究哪些法律可以带来最大的福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体系可以得到优化,从而使该社会更加繁荣、稳定和谐。
因此,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实证法学家。
另外,边沁强调了实证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人类行为的研究应该是法学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哪些法律对人类最有益。
这种关注现实影响的方法,已经成为现代法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国际法方面。
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制定者倾向于考虑这些关注现实影响的因素,从而为人类的福利做出更有意义的贡献。
然而,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容易被滥用。
如果法律体系的制定者只考虑短期内带来的益处,这可能会导致不可预测的长期效应。
功利主义法学追求的法律利益并不总是符合道德和伦理原则,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正义感,因此需要进行限制和调整。
此外,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导致无法全面研究法律问题。
它只关注“幸福”的实现,而忽略了其他很多方面,如个人自由、社会正义等等。
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研究不全面,甚至可能会造成研究的局限。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需要审慎地应用,并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总而言之,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现代法学中重要的哲学思想,它为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意义的指导。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谨慎应用。
好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考虑功利主义理论,还需要在保持公正和道德可行性的前提下综合其他思想和理论。
功利主义造成污染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造成污染边沁的功利主义:读后感功利主义《功利主义》读书报告读了密尔的《功利主义》,似乎觉得这本书比他的《论自由》更加好懂一些,可能是因为对我来说自由有些抽象了,功利具体一些。
第一次看到“功利主义”这四个字,脑子中的第一反应就是现实主义,即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所做的一切往往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私利,人们一般只关注自身的利益。
所以呢我就郁闷了,在我看来功利主义说白了就是财富,名利至上,那么为什么如此浅薄的伦理道德观念会在西方有如此之大的影响呢。
于是我迫不及待得读起《功利主义》来,读后才发现真的是一叶障目啊。
在《功利主义》中,密尔所指的“功利”并不是我们世俗地对功利的理解,即“狭隘的仅仅存在于口语中的意义上使用的一词,将其看作快乐的对立面”抑或是“把一切都交给快乐来处理,而且是交给最粗俗的快乐”。
书中密尔认为:“功利主义的标准不是指行为者自身的最大幸福,而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 所以我们不能光从“功利主义”四个字去肤浅地理解《功利主义》,否则很可能误解和曲解,庸俗地认为功利主义仅仅是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
当下中国社会面临着各种挑战和矛盾,包括信仰缺失、贫富差异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愈演愈烈(各地的雾霾频发不断)、道德底线不断被践踏……面对这种种中国社会问题,中国的一些所谓的公知往往谈及这些问题时说,这些矛盾就是由主张功利主义的思想导致,急功近利的发展导致社会的不协调的发展,导致社会出现裂痕,最终只是恶性循环。
我不能否定他们的观点,但是我想说的是他们在这里说的功利只能说是典型的功利主义,并不是密尔书中所指的功利主义。
这种用功利主义批评功利主义的情形屡见不鲜,说明人们很容易想当然将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密尔的功利主义混淆,同时也说明人们这种典型功利主义已经根深蒂固,只要一提起功利主义人们潜意识里就将它与典型功利主义等同起来。
无独有偶,一些人针对密尔的“最大幸福原理”: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人员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19世纪的法学家和思想家,其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是其对法律和法律体系的一种理论分析。
这个评述主要关注了法律的实用性和法律体系的功利性,以此作为评判法律的标准。
下面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进行详细探讨。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人类的幸福是最终的价值目标,一切行为和规则都应该以追求这个目标为出发点。
在他看来,法律也不例外,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程度地增进社会的幸福和福利。
在他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中,他试图通过实用性来评判法律的优劣。
在边沁看来,法律应该满足人们的需求。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并为社会提供一种秩序和稳定。
法律应该是实用性的,应该能够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
如果一条法律不能实际解决问题,不能促进社会的幸福和福利,那它就是无效的。
他甚至主张,如果一条法律对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那么它应该被废除。
边沁进一步提出了确定法律的标准的问题。
他主张法律应该根据事实和经验得出,而不是凭空臆断。
他强调了法律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关系,认为法律应该是有助于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
在他看来,法律应该根据实际结果来评估,而不是根据道德或宗教的准则。
他不认同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而主张以实际效果来评判法律的优劣。
边沁还对法官的角色和司法制度的运作进行了功利主义分析。
他认为法官应该以实际效果为导向,根据法律的实际效果来解释和裁决案件。
他强调法官应该站在社会整体的福利角度来进行判断,而不是仅仅考虑个别利益。
他还提出了对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议,主张法官的任命和训练应该更加注重其实际效能,以确保司法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的需求。
虽然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受到了一些批评,但它仍然对法学思想和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促进了对法律的实用性和社会效果的关注。
他的观点也为今天的法律改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促使人们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功利主义 边沁关于功利主义的正确分析

功利主义百科名片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功利主义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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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百科名片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
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
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主要概念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
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
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
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发展历程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
功利主义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
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休姆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
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姆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
其基本原则是:一种行为如有助于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
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
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
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
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
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美国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
主要派别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境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情境功利主义强调的是“在此时此刻这个情境下,该怎么作才能促进全体快乐值。
”而不是问若将此道德律推广到每个人身上会对全体快乐值造成什么影响。
举个例子,像说谎一般来说是不对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境下,情境功利主义者会认为说谎是对的,像善意的谎言、为保守国家机密而说谎等。
普遍功利主义(general-Utilitarianism)普遍功利主义重视的是“若每个人都按照我现在遵守的道德律作出行为,这个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最明确的例子是“穷人可不可以夺取富人的财富?”按照情境功利主义,这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为这可以以促进最大快乐值,但普遍功利主义提醒我们,若每个人都这么作,那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其学说认为,若每个人都永远遵守同一套道德规范,就能产生最大快乐值。
常见的应用可见于交通规则,不能像情境功利主义那样,视哪种方法能取得最大快乐值而决定该往左开还是往右开,而是根据既定的规范。
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规则,那么交通就能安全便利(最大快乐值)。
但需要注意这个规则制定时的合理性。
也有批评学者认为实际是变化的,这种规则若不能紧跟变化会最终走向不合理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于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
功利主义的应用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
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
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
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
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
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
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
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
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
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
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
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简述强烈,持久,不可避免,飘忽,充实,崇高——请添加图片说明苦、乐皆具此特征,人生本该寻快乐,众人都应乐中生,避苦就乐乃真性,如苦必降但愿少而轻。
上面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综括。
功利主义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
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出发点和前提。
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
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
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
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
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
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
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
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
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
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
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
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
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自由放任主义边沁以所谓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义。
他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功利主义应以个人的活动自由为原则,国家应为之事,只限于保护个人活动的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除此之外,不应作任何干涉。
按照边沁的解释,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生产上将会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将越趋于平等,从而使幸福也达到最大量。
如果安全与平等不能两立,就必须放弃平等,而维护私有财产的安全。
边沁功利主义的影响功利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J.密尔、J.S.密尔、A.L.C.德斯蒂·德·特拉西(1754~1836)、W.S.杰文斯、A.C.庇古等。
J.S.密尔从小受到边沁功利主义的熏陶,始终坚信“幸福”是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并且是人生的目的。
但在他生活的年代,阶级矛盾比边沁时代尖锐化了,他同情无产阶级的悲惨境遇,因而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解释,认为人生的目的应脱出图谋一己幸福的范围,而去关心他人的幸福和人类状况的改善,也就是从“自利”转变为“自己牺牲”。
他晚年写的《功利主义》(1861)认为人类有为别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如果是不能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幸福总量的倾向的牺牲,不过是白费。
他强调功利主义在行为上的标准的幸福,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与此有关系的一切人的幸福。
当你待人就象你期待他人待你一样和爱你的邻人就象爱你自己一样,那么,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就达到理想完成的地步。
他幻想通过某些改良主义措施,来调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
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中出现的边际效用学派仍以边沁功利主义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
英国边际效相关书籍用学派代表杰文斯认为经济学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价来购买快乐,而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因而把经济学叫作“快乐与痛苦的微积分学”。
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功利主义在西方经济学中仍然发生影响。
由英国庇古奠定的福利经济学,就认为一个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满足的总和,社会福利则是各个人的福利的总和,各个人总是力图使自己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功利主义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
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
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学、社会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所吸收。
第一,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
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国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
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