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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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浅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思想浅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理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个人能够 体验痛苦和快乐 各种痛苦和快乐是可分辨的 可命名的 而且 也是可以列举穷尽的 痛苦为恶 而快乐为善 现实生活及社 会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快乐和减少痛苦 功利主义是弃恶 扬善 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 在边沁看来 求乐避苦原则是 人性的根本 任何人都难以逃脱求乐避苦的法则 快乐是人们一切 行为的依据 进而认为 政府的工作就是通过惩罚与奖赏来促进社 会的幸福 立法者要做的就是认识和比较犯罪之恶与惩罚之恶的 轻重 用必要 有效的惩罚来获取制止犯罪的效果 并辅之以符合 功利观念的其他预防犯罪策略
编辑/ 雨露
Area of law 法制天地
功利主义( ut i l i t ar i ani s m) 在西方哲学史上一直 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其实 功利思想早在希腊哲学中 就已经有了萌芽 并在中世纪有所发展 公元前四世 纪的伊壁鸠鲁就曾提出过快乐主义或幸福主义的人 生观 功利主义真正的成形 则是在欧洲文艺复兴时 期之后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霍布斯和洛克继 承英国经验主义哲学的传统, 论证功利主义的人性基 础, 即人趋乐避苦的本性, 设想人们达到共同利益的 方法和途径, 初步地构筑了这一理论 而在18世纪法 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夕, 爱尔维修和霍布斯把功利主义 理想化, 为反对封建社会意识形态提供了思想动力 与英法学者不同, 黑格尔从纯理论思辨论证了功利论 是启蒙运动的最终结果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 后, 功利主义通过葛德文和边沁获得了进一步的发 展
1014最主要措施惩罚必然使受惩罚者感受某种痛苦它本身就是一种恶只有当惩罚所要排除的犯罪之恶大于惩罚之恶惩罚才是善的如边沁指出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以惩罚都是罪恶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所以边沁认为下列情况应免予惩罚无根据没有什么伤害事件需要防止该行为对社会整体没有伤害无效果该伤害行为不能用惩罚去阻止如对弱智白痴不知法者非故意行为者因错误判断或不可抗力而无辜干坏事者等人所适用之刑都是无效的无益或代价太昂贵如果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就是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防止痛苦是以较大的代价来消除较小之恶无必要即使没有惩罚伤害也会被防止或自行停止即当利用较低的代价如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就是过份的是没有必要的刑罚的轻重及原则贝卡里亚曾经引他所推崇的孟德斯鸠的话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显然刑罚权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绝对必要的范围之内否则为防卫社会而设置的刑罚就会异化为危害社会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关于这个问题在刑罚理论上存在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之争报应主义认为刑罚在本质上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只能限于实现社会报应否则就是刑罚权的滥用刑罚应当以已然之罪为转移刑罚权的行使应该追求公正以报应为界限功利主义认为刑罚并非对犯罪的报应而是为达到一定社会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因此刑罚权的行使应该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功利目的功利主义以功利为出发点从未然之罪中寻求刑罚权的合理限度孟德斯鸠认识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要性贝卡里亚强调了它的重要性但他们没有明确说明如何确定罪与刑的相适应边沁也主张罪刑相适应认为一个有理性的人应以最大的享乐和最小的痛苦为其行为的基点如果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即防止犯罪的发生边沁提出了五个计算罪与刑是否相适应的原则第一个原则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既然人们的行为都是基于求乐避苦的本能选择也就是说犯罪人是基于犯罪较不犯罪可以获得更多的快乐的观念避免更多的痛苦这种观念去实施犯罪行为的因此为了防止犯罪刑罚能够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必须大于犯罪给犯罪人带来的快乐也即为预防一个犯罪抵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第二个原则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如果刑罚恰好由罪行之获利而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就不会有人犯罪刑罚越确定所需严厉性就越小对逃避刑罚的机会较多的犯罪则必须增大刑罚的重量以平衡受惩罚的机会基于同样的理由刑罚需要及时性因为间隔会通过提供逃脱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权威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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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作者简介:雷嫣(1990—),女,汉族,陕西渭南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形成和发展规律研究。

摘要:功利主义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

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效果论三个基点所构成的功利主义体系。

本文从其理论体系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探析。

关键词:功利;快乐主义;最大幸福;效果论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伊比鸠鲁的快乐论等早期伦理思想中就已有功利主义思想的雏形。

在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期,功利主义作为一种伦理学说或哲学系统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组成部分(一)苦乐主义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讲到:“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1]边沁指明了苦乐的四种源泉或四种约束力:自然约束力、政治约束力、道德约束力、宗教约束力。

强调“要了解到行动、思想中快乐和痛苦的效能,这就需要对痛苦和快乐进行某种明确的测量。

”[2]边沁用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临近或偏远等几个方面对苦乐进行计算。

同时,他将苦乐与善恶联系在一起,如果一种行为带来的快乐总值较大,他就是善的,反之,则是恶的。

(二)功利原则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19世纪英国法学家,他相信法律应当为人类的幸福服务,并且通过实证研究来确定哪些法律最有助于提高人类的幸福指数。

因此,他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

不同于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一种超自然的存在,而是由人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东西。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首先,功利主义法学在实践中是非常有用的。

通过研究哪些法律可以带来最大的福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法律体系可以得到优化,从而使该社会更加繁荣、稳定和谐。

因此,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法学家的研究工作,尤其是实证法学家。

另外,边沁强调了实证科学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人类行为的研究应该是法学的核心,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哪些法律对人类最有益。

这种关注现实影响的方法,已经成为现代法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国际法方面。

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制定者倾向于考虑这些关注现实影响的因素,从而为人类的福利做出更有意义的贡献。

然而,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容易被滥用。

如果法律体系的制定者只考虑短期内带来的益处,这可能会导致不可预测的长期效应。

功利主义法学追求的法律利益并不总是符合道德和伦理原则,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正义感,因此需要进行限制和调整。

此外,功利主义法学可能会导致无法全面研究法律问题。

它只关注“幸福”的实现,而忽略了其他很多方面,如个人自由、社会正义等等。

这种方法可能会导致研究不全面,甚至可能会造成研究的局限。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需要审慎地应用,并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总而言之,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现代法学中重要的哲学思想,它为现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意义的指导。

但是,功利主义法学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谨慎应用。

好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考虑功利主义理论,还需要在保持公正和道德可行性的前提下综合其他思想和理论。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研究边沁是英国哲学家,他的著作《功利主义》对于现代伦理学和政治学具有重大的影响。

他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缘于对人类幸福的思考,即通过行动或决策,最大化幸福感和快乐感,以获得整体福利和福利最大化。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提出了一种以人的行动后果为基础的道德概念。

在现代社会中,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思考方式,许多决策也是基于这种理论来进行的。

本文将探讨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以及提供五个例子,证明其影响力和现实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背景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是建立在18世纪英国实用主义的基础上的。

实用主义是一种理论,强调动态变化和现实操作,而不是沉溺于抽象的思考和论证。

实用主义的这一特点使得其理论更容易应用到现实生活中,成为了一种“实际的哲学”。

功利主义是实用主义的一个分支,它关注的是道德行为带来的效果,而不是它是否是合理或符合传统法律或道德标准。

这种效果就是所谓的幸福或快乐感。

因此,边沁认为道德行为应该是以最大化整体幸福为目标。

基于快乐的正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的基础是实现幸福感和整体福利最大化。

他认为,精神快乐是人的最终目标。

快乐是一种感性的经验,不能通过理性的讨论或论证来证明。

因此,要最大化幸福感,必须建立在两个原则上:快乐原则和规则原则。

快乐原则是指一个行动或决策的价值在于它是否增加了整体幸福感和快乐感。

如果一项行动能够带来更多的快乐感,而不是痛苦感,那么这个行动就是道德行为。

相反,如果一个行动会降低幸福感,那么这个行动就是不道德的。

规则原则是指一系列规则,如果遵守这些规则,则可以增加整体幸福感。

这些规则包括了社会和法律方面的规则。

五个例子论证功利主义的实用性例子1. 一个医生在最后的一个月内工作10小时,治疗至少50名患者,总共减轻了至少500名病人的疾患和痛苦。

符合规则原则,并增加了整体幸福感和快乐感。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

边沁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揭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与影响。

边沁作为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其功利主义思想对后世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首先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进行概述,阐述其核心理念与基本原则。

随后,将分析边沁如何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于法学领域,提出其独特的法律观点和分析方法。

本文还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进行评价,探讨其优点与不足,并展望其对未来法学研究的意义与价值。

通过本文的阐述与分析,读者将更加深入地理解边沁的功利主义分析法学理论,以及其在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与贡献。

二、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起源与发展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是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深受当时社会背景和个人经历的影响。

在边沁的时代,英国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社会的巨变使得原有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受到冲击。

边沁深感这种变革对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带来的冲击,开始寻求一种新的伦理观来指导社会行为。

同时,他也深受启蒙运动的影响,特别是对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理论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这些思想家的观点为他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早期,他主要关注对个体痛苦的消除,认为人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这一观点在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随着研究的深入,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逐渐由个体扩展到社会,他开始强调社会整体的幸福和利益。

这种思想的发展,使得边沁的功利主义不仅仅是一种伦理观,更成为了一种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不仅在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后世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等领域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理论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和道德评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使得功利主义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主要内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功利主义哲学中,在借鉴了先前的法学家的思想后,边沁将功利主义思想具体化,提出了完整的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对于英国的资产阶级法治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主宰人性的原则一苦乐原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主要以功利原则为基础。

边沁认为,大自然的不断进化,离不开弱肉强食这一亘古不变的规律,人类虽是高级动物,但也是大自然的一员,人类社会自然也有自己的规律,如果能找到每个个体的规律,给个个体的生活会更加幸福,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边沁强调说,虽然每个个体都在社会中各不相同的存在,但是每个人的生存规律都是相同的,每个人的人性都遵循着同样的一个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无论是每个人的个体行为,还是社会事件的产生,追根到底,都是由于这个规律,因为避苦求乐人本性中的最根本原则,这个原则对于支配了人的思想,引导着人的行为。

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一快乐和痛苦一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使我们应该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照旧对其俯首称臣。

”边沁认为,人类做出的一切行为的最合理的解释就是源于人性中的避苦求乐。

人作为主宰世界的高级动物,避苦求乐是每个人的本性,文艺复兴过后,哲学家们也提出了关于避苦求乐这一理论的诸多观点,边沁则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哲学上的总结。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生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行为,这些行为又受各类想法的驱使,但是每种行为的出发点,万变不离其宗,都是由快乐和痛苦这两种感受所支配,人们无时无刻都在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是如此。

在边沁的思想中,无论人们所说的语言多么的高尚,无论人们的行为多么大伟大,都逃不过避苦求乐这一本心。

边沁说: “组成社会的每个人的幸福,亦即他们的快乐与安宁,是立法者所应该注意的唯一目标,而在事情取决于立法者范围之内,他都应该依据这个唯一标准使每个人去规范自己的行为。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在资产阶级刚刚取得政权,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时期里是风靡一时的。

英国18世纪到19世纪的立法文案中随处都可体现功利主义的影子。

而其所倡导的各项道德法则也大受新兴资产阶级的欢迎。

对以后英国伦理思想的发展也造成了广泛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着他的拥护者。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1.功利就是避苦求乐。

强调和宣扬功利,就是唤醒人们对本性的意识回归与强化。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人,也不管我们身处什么地位、环境,担当什么样的社会角色,都会避免痛苦追求快乐。

即使那种刻意避乐求苦的行为,究其因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生痛苦,追求更大的人生快乐和幸福。

避苦求乐作为人类的天性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的基本出发点。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他开篇便点明:“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多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边沁沿袭古代快乐主义的观点把快乐作为道德的本质和人行为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判断人类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

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的自发流露,也是人自然、原始欲望的表现,这一潜在的意愿在各个方面支配着人的行为。

可以看到,边沁从自然主义、人本主义的立场出发,肯定了人性,反对诸如宗教神学等对其的种种限制,试图通过制度上的变革和道德传统的突破来寻求更多的快乐,满足人的欲望。

2.功利主义讲的“功利”是“快乐”和“幸福”的代名词,也是“利益的代名词。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论文一、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边沁有着深厚的法学知识储备,他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在著名的林肯法院的学习中,边沁对于法律事务越来越厌烦,反而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刑罚理论,并得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就是功利主义的诞生和由来,可以说,功利主义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是边沁一辈子的心血所得。

边沁基于英国法学理论混乱和落后的现实,尤其是对比与大陆上的法国和德国,边沁开始思考能否找到一个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为此,边沁阅读了大量的书籍,包括柏拉图的《法律篇》和斯多葛学派、自然主义法学派的诸多著作,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是休谟的《论文集》,犹如在黑夜中找到了一盏明灯,边沁从中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功利主义原理。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中,幸福指每个人可以感到愉悦并且认为世间美好的东西,而每一个能产生幸福的社会行为在道德和伦理上都是有价值的。

而追求幸福是人类的本能,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不同人追求的幸福产生交叉和矛盾,比如,一个犯人的幸福就是不劳而获抢夺别人的东西,而被抢夺人的幸福就是自己的利益,当两个不同的人追求的幸福产生冲突时,这时,作为人类载体的国家,就要提供一种力量,来使不同的幸福协调起来,用边沁的话说,就是需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被边沁称之为“制裁”。

“制裁”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是功利主义原则排斥的对象。

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称之为恶,但是,按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

边沁功利主义浅析摘要边沁,出自牛津大学法学院培养出来的法学大家,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第一次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

他的学说主要由功利原理、最大幸福原则和苦乐原则三大理论构成。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主要思想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边沁功利思想对法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贡献。

同时本文也对边沁的三大理论中所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希望后人能带以辩证的眼光来正确对待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时代背景;贡献;局限前言功利主义,又称为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其主要哲学家包括:边沁、密尔等。

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形的出现,功利主义真正成为一种哲学体系是在19世纪初期,最早是由边沁提出的,其思想直接来源于法国的唯物主义者爱尔维修和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

1871年边沁创作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其学生密尔又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

一、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产生背景功利主义作为边沁最主要的思想,其渊源可以最早追溯到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1、在政治方面“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这一制度使得英国保留了大量的封建主义残余,君主的地位被保留,而新兴地主阶级却并没有在政治上取得真正的统治地位。

2、在法律方面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使得英国在法律上也基本没有大的变动,司法审判程序仍然繁多而杂乱以及诉讼程序也保持落后与僵化的模式。

3、在经济方面始于18世纪后半叶的英国工业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经济总量上升到了世界第一位,并有了“世界工厂”之称,彻底改变了英国的经济面貌。

也正是基于工业革命的影响,才使得英国资本主义制度的真正确立,但是同时也激化了英国各种社会矛盾。

此时,原有的自然法学作为一种革命的理论,已经不能解决资产阶级所面临的问题,由此功利法学主义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在资产阶级的呼吁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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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或痛苦的免除,亦即利益或幸福,它不仅是个人的利益与幸福,而且是整个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

他的功利主义不仅是从行为的动机强调苦乐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同时也是在行为效果(后果)意义上强调苦乐的支配作用,这实际上就是把苦乐看成在本质上就是恶与善的代名词。

一、快乐主义基础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形成有其自身的理论渊源。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

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

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二、功利原则的内涵
在边沁的伦理学体系中,功利是所有社会认知和其他一切行为活动的出发点,功利原则是其基本原则。

他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阐述说:“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原则):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接着还说:“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由此,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所有这些在此含义相同),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害或不幸(这些也含义相同);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在这里,边沁已经阐释出了其伦理学体系中功利原则的内涵所在:一方面,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所有社会认知和其他一切行为活动的出发点;另一方面,该功利原则包含有个人的幸福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也就是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两个方面的内容。

“……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人,那就是这个人的幸福。

”他这一段话充分体现出了其功利所涉及的不单是个人主体,而且还包括社会主体和政府设施,该“功利”是包括个人的幸福、利益和社会全体的幸福、利益在内的“功利”,追求的乃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是边沁功利原则值得注意的特点之一,也正是与其理论基础———亚里斯提卜和伊壁鸠鲁学派的快乐主义学说的不同之处或超越之处,他的“快乐”不仅是指的单个的当事人的利益与幸福,而且是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

在他的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中,就提出了“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

他以个人为出发点,但其归宿却不是个人而是社会。

所提到的“当事人”的概念既可以指自己也可以指他人,边沁所谈到的功利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功利,不仅仅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也是个人对自身利益之外的社会理想的设定与追求。

在此就涉及到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问题。

在边沁看来,最大幸福就是社会幸福、社会利益,个人幸福就是个人利益。

因此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关系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问题。


他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还说:“共同体的利益是道德术语中所能有的最笼统的用语之一,因而它往往失去意义。

在他确有意义时,它有如下述:共同体是个虚构题,有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

那么共同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之总和。

”接着还说:“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

当一个事物倾向于增大一个人的快乐总和时,或同义地说倾向于减小其痛苦总和时,它就被说成促进了这个人的利益,或为了这个人的利益。

”显然,边沁认为认识个人利益是认识社会利益的基础,不理解个人利益的含义就无从理解社会利益的含义。

社会利益、社会幸福不过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之总和”,当单独的个人在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时,自然而然地就增加了社会整体的利益。

以此之见,边沁从很大程度上就把社会利益、社会幸福看作是个人利益、个人幸福的简单的量的累加,从而容易导致人们认为每个人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自然而然地就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利益。

因此可以所边沁在谈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时只是单方面的注意到了二者之间的联系而忽略了二者之间的本质的区别,更没有认识到二者之间可能存在内在的冲突。

三、效果论的道德指向
“(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或简言之,符合功利。

”“同样地,当一项政府措施(这只是一种特殊的行动,由特殊的人去做)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从功利原理。

”在边沁看来,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是源于幸福,源于功利,即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减小与免除。

他认为对人类的任何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时所依据的就是该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幸福或不幸,或者说是依据该行为所带来的善或恶。

只要一个行为能够给当事人或利益有关者带来快乐、幸福的结果或减小不幸、免除痛苦,那么这个行为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

不难看出他不仅是从行为的动机强调功利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同时更是在行为效果意义上强调功利的支配作用。

“……如果排除了其他因素对行为的影响,那么行为的后果就是由动机产生的。

但他指出,动机是人天生具有的企图达到快乐本能的欲望,尚未指向任何具体的目标,只是一种未确定的心理状态,因而是中性的。

只有在他被意识到并指向某已确定的目标时,它才有善恶特征,既当动机产生出意向时,它就有了善恶之别。

”在边沁看来,行为的动机是中性的,不能成为道德判断的标准,对我们的道德评价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只能是行为所带来的效果。

但是边沁不否认动机的意义,“动机产生意向,意向产生后果。

在边沁看来,意向是行为本身或行为的预期目的,它沟通着动机与后果。

若由动机产生的意向是好的,动机就是好的;若意向是坏的,动机就是坏的。

而意向的好坏依事情结果的主流而定。

”他认为动机或其产生的意向的善恶、好坏只能取决于该动机或意向带来的后果(效果),如果该后果能够带来幸福、快乐,亦即功利,才是善;如果是带来的不幸或痛苦的增加,则是恶。

在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中,强调任何行为的动机都是出自于对快乐的追求,“由此可以直接明白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没有一个动机本身是恶的。

”但是这并不是一种唯动机论的倾向,相反,他认为决定一个行为的善恶的唯一标准则是该行为所带来的效果。

这正好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相对应,康德式的义务论伦理学认为对一个行为进行道德评价所依据的唯一的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出于善良意志,这个善良意志之所以善良,并不在于以它为出发点的行为所带来的好的效果,而在于它本身就是善良的,在于行为本身就是道德的。

而在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中,要对一个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看该行为是否善良,看它是否合乎道德,关键是看该行为所带来的效果,即依据的是功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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