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标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但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1、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2、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3、情节严重。
下面将从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首要条件。
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依法产生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明知并尊重法院的判决、裁定。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异议,应当依法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而不是采取拒不执行的行为。
因此,对于当事人是否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其次,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核心要件。
故意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和意图,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是指当事人明知法院的判决、裁定,但故意不履行或者明显表示不愿意履行。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在期限内仍然不履行,且有故意不履行的情形,就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最后,情节严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拒不执行金额巨大、拒不执行期限较长、多次拒不执行、采取违法手段拒不执行等情形。
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情节严重。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依法认定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时,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效力的实现。
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判决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于判决拒执罪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判决拒执罪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拘传;(二)罚款;(三)拘留;(四)限制出境;(五)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六)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七)强制执行其他财产性义务。
”三、判决拒执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判决拒执罪的客观要件包括:(1)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2)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3)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
2. 主观要件判决拒执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而故意不执行。
3. 主体要件判决拒执罪的主体要件包括:(1)被执行人:指因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而应当履行义务的人;(2)协助执行义务人: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的人;(3)担保人:指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拒执罪的立案标准

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故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行为,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执行工作的行为。
对于拒执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拒执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被执行人故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里的关键点在于“故意拒不履行”,也就是说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而非出于无法履行的原因。
只有在被执行人故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才能构成拒执罪。
其次,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对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执行工作的行为。
这一点是指被执行人的行为必须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执行工作,而非仅仅是拒不履行义务。
例如,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执行工作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拒执罪。
此外,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有效的执行程序。
也就是说,只有在执行程序已经合法有效地进行了,而被执行人仍然故意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执行工作造成困难或者损害执行工作时,才能构成拒执罪。
最后,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其他犯罪。
如果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拒捕、妨害公务等,那么在立案时就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可以以拒执罪为主要罪名进行起诉。
综上所述,拒执罪的立案标准涉及到被执行人的故意行为、对执行工作的困难或损害、执行程序的合法有效以及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对拒执罪的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2•【分类】其他正文四川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12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刑一庭庭长肖武昌发布全省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对发布的典型案例进行书面点评,四川省人大代表李毅,四川省政协委员罗俊进行现场点评。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一、基本案情2020年8月,人民法院就周某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并给付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李某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李某既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2020年12月,法院扣划李某存款2500元,同月向李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法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及拟拘留人员主动归案的通告》,限李某十五日内归案,李某主动到案后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后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仍未履行。
经协助查询,执行期间李某有数百万大额资金收支,通过转赠方式支出数十万元,且在限制高消费期间有多次娱乐性高消费行为。
2022年2月,周某某以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后,仍然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生效判决确定其负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等方式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且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仍进行娱乐性消费,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中,“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典型情形。
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之诉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规定的情形适用

具有给付内容的确认之诉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规定的情形适用——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6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2.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基本案情】被告人许某与王某燕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2月23日登记离婚。
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女儿许某露由王某燕抚养,许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整,小孩的教育和医疗费由双方均担。
许某有探视权。
2.双方位于嘉和名城的共同房产归女儿所有,但许某暂时享有居住权。
3.双方没有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
(双方共同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
双方离婚后,王某燕以许某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为由,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
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皖0406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确认王某燕与许某于2018年2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
判决生效后,许某于2018年4月17日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儿许某露由其抚养。
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皖0406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以许某无正当理由在人民法院就双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生效时立即再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就双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新的判决,裁定驳回许某的起诉。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2018)皖04民终109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许某提起诉讼的同时,王某燕以许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协议内容为由,于2018年4月19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离婚协议》第一项内容,即许某将女儿许某露交由王某燕抚养。
立案执行后,法院多次做许某的工作,但许某将女儿许某露藏匿起来,拒不履行将许某露交由王某燕抚养的义务。
法院分别于2018年6月25日和2019年1月23日依法对许某司法拘留15日,许某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于2019年2月以许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立案侦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理解和适用民商、行政案件的“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导致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意,成为“两会”议案和提案的焦点,一些新闻舆论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是“法律白条”。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开拓执行工作的新局面,开展执行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大力加强对裁判特别是民商、行政生效裁判的执行,使执行环境不断好转。
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以犯罪处罚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
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为例,2001年审判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为1件,2002年为2件,2003年1至8月份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6件,已审判的为4件5人。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行为较难判断,没有具体标准,各地法院理解不一、掌握不一、处罚不一,出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有的甚至出现负面影响。
笔者就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行为该如何依法处理,谈几点初浅的看法。
一、立法修订1979年《中华人民和共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条规定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妨害公务两个罪名。
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审判,既无当庭指控的公诉人,又无当庭指证的受害人;既不是公诉案件,又非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自审自判,其公正性当然受到质疑。
而在处理执行案件中,强调促其自觉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方法,只有发展到暴力抗拒的程度才认为构成犯罪。
事实也证明,以拒不执行裁判罪定罪处罚的全国也罕见。
修订后《刑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和共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

权威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下)九、关于拒执罪的量刑情节《解释》第六、七条规定了拒执罪的量刑情节。
其中第六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主要为了在打击和惩罚拒执犯罪的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使执行案件得到实际执行。
适用此条应注意以下两点:(1)予以从轻的期限为“一审宣判前”。
即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执行义务的,均有机会在量刑上获得从宽处罚。
(2)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均可以从宽处罚,至于从宽的幅度,由刑事法官根据其履行义务的份额、案件具体情节等综合考量,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条规定了拒执罪量刑的从重处罚情节。
首先,该条规定的案件类型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其次,这些案件亦属于涉民生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多为弱势群体,近年来全国法院进行的涉民生执行案件集中清理专项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规定在上述案件的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十、关于《解释》的效力衔接《解释》第八条规定了生效时间及效力衔接问题。
《解释》在起草、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此前发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
对立法解释原有的相关规定没有进行重复规定,只是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原有规定仍然适用;对于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具体说来,不一致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第二条第(五)、(六)、(七)项拒执行为的定性按照2007年两院一部通知规定,一律以妨害公务罪处罚,《解释》则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以拒执罪处罚。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浅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执行机关对于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作出的判决、
裁定及其他执行文书的执行工作,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则被视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
定罪。
下面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一罪名。
一、判决裁定的法律效力
判决裁定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等争议,根据法律规定,经过诉讼程序,做出的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判决裁定生效后,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否则将会面临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
二、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将被视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例如,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转移或者毁灭财产,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行
为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
三、该罪的构成要件
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判决裁定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知道了判决裁定的内容,并明确知道需要执行的行为。
3、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即包括故意隐瞒、转移或
毁灭财产等行为。
四、该罪的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
留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则会面临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处罚。
综上所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
信用等方面的重大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因此,各方面应该高度重视对拒
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法律纪律的教育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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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章筱青姜跃军发布时间: 2006-08-23 15:12:57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5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
1、被执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2、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
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这种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实际上不是拒不执行行为,而是妨害执行行为,只因这种行为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服务,从属于拒不执行行为,故以拒不执行犯罪论处。
如果被执行人不构成该罪,而其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要有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
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
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
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
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
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二、执行义务人必须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倘若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三、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具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第397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