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官员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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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制下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的制度缺陷及出路

问责制下我国问责官员复出的制度缺陷及出路

则, 不能在对官员启 动问责时将他们都一棒子打死 , 要 事 , 甚至走 向反面 。因此 , ” 官员复 出制度 的缺 陷是导 区别对待 ,对那些有悔改之心且工作 能力确实很强 的 致官员复 出合法性不足的根本 原因。
官员给予一次重新复 出的机会翻 南开大学齐善鸿教授 。 法律是一种制度 , 同时也是 制度得 以顺 利运行 的 也曾说过 :让有能力的被 问责官员合理复 出,也是一 保障 , “ 制度运作 的理念 主要体 现在法的精神上 。 因此 , 种政治理念与制度 的理性 。可见 , ” 国内很多专家学者 官员 复 出制 度的好坏状 况首先也 就体 现在相关 法律 对官员复出是持肯定态度 的。 条文 的规定上 。 国 目前 尚无 一部统一完整 的官员复 我

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此外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 《
法” 现象 , 官员问责被 当成 了一种官场游戏 , 这不仅是 任用工作条例》第 6 条也明确提 出了:引咎辞职 、 2 “ 责 对依法治 国理念的背离 ,也是对提供公权力 的公众 的 令辞职 、 降职 的干部 , 的岗位工作一 年以上 , 在新 实绩
眼光 和持质 疑的态度 , 党和政府的威信受到 了挑 致使 自己不 同的见解 。国内学者李松认为 ,对一个本身颇 战 , “ 决策受到 了质疑 , 而使得 官员复 出合法性 显得 从
二、 官员复出存在 的法律缺 陷
有才能而偶尔犯下错误的官员永不重用 ,这无论对本 相对不足 。 人还是社会都是一种浪费。让德才表现突 出却因突发
机事件 处置不力而被相继问责 , 无论从法律层 面还是 导职 务的干部 , 根据辞职原 因 、 个人条件 、 工作 需要等
政治层 面 , 这都体 现 了权 责统一 的法 治理念 ; 另一 方 情况予以适 当安排。再如 ,关 于实行党政 领导干部问 ” 《 面, 又因为官员 的复 出带有随意性 、 缺乏合法性 , 因而 责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 ( 问责暂行规定》第 1 ) 0条规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问责制度
中国的问责制度是指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违法等行为,需要接受法律、政治、道德等方面的责任追究。

其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行政问责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出现违法、失职、渎职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采取问责措施,如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

2. 刑事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官员如果涉嫌犯罪或违纪,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刑事追究措施,如立案调查、逮捕、起诉等。

3. 行政复议制度: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权力行使方式、行政手续等方面的争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措施,对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

4. 行政监督制度:政府部门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查办问题线索、检查督察、投诉举报等,确保政府官员严格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官员资产申报制度:政府官员需要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贪污腐败等行为的发生。

以上是中国问责制度的主要参考内容。

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加强政府官员的行为规范,减少失职、渎职、违法等不良行为的发生,保证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从新一轮“问责风暴”看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

从新一轮“问责风暴”看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从新一轮“问责风暴”看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蔡晓秀王晶摘要在2008年一年间,全国范围内有一大批官员因为相关责任事故引咎辞职或被免职。

这一次被问责的官员涉及的层级之高、波及范围之广、处理速度之快在中国的官员问责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官员问责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针对2008年发生的一系列官员问责事件,结合国外问责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经验,本文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进行分析,探求我国官员问责如何由风暴型向程序化、制度化转变。

关键词官员问责问责制问责风暴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70-02早在19世纪80年代,即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有因重大责任事故而被追究责任的高级领导干部。

然而真正的官员问责制度在我国的起步却较晚。

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但直到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才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

在“非典”期间,因应对“非典”不力,当时的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省部级高官被解职,另有上千名官员被查处。

这一大规模的官员问责也成为了高官因责任追究而下台的分水岭。

一、新一轮问责风暴呈现的新特点如果把非典时期的大规模官员问责比作一场问责风暴,那么相隔五年之后,新一轮的问责风暴再一次席卷全国,仅2008年9月就有因重大安全事故被免职的县处级以上官员多达19名。

从这一轮问责风暴中,我们不难发现以下新特点。

一是问责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从事故发生到官员被问责,中间最短只相隔几个小时,最多也不过几天,如“4.28”火车相撞事故中,火车相撞发生于凌晨4点多,仅仅4小时之后,铁道部就宣布免去济南铁路局局长的职务。

在官员的问责方面,这个速度可谓是创了记录。

二是问责力度增强,影响范围明显扩大。

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以来的官员问责中,厅局级和县处级官员占全部被问责官员的76.8%,这两类官员中有59.4%是行政职务,党委职务只占17.4%。

关于“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关于“官员问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这 一 办 法通 过 1 问 责 情 形 和7 追 究 责 8种 种 任 ,对政 府 行政 部 门 “ 把 手 ” 追 究 其不 一
有权必有 责,权 责对等 ,是 “ 官员 问 责”制的~ 个基本 原则。 “ 官员问责”制
凸显 了 一种 理 念 ,不 是只 有 贪污 受 贿 的 干
社会。 [ 考文 献 】 参
的合理限制。在物欲横流、惟利是图的今
天 ,两极 分 化 日渐 明显 ,不 平 等 的社 会 矛
盾 曰渐突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对于我们
确 立 正确 的 公正 观 念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总 的
部分人被非法剥夺权利 ,又应当激励每个 公民正确使用这些平等权利 ,积极劳动创 造 ,努力拼搏 上进 。三 ,要通过社会再分 配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以限制社 会的 经济不平等。在保障公民社会机会的平等 的基础上,我们还要实现限制公民经济上 的不平等。在一个 公正的社会 ,就应该消 除贫困保障人的尊严。社会的发展依赖于 合作体系,经济上的不平等会破坏合作体
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享受法定的
平 等权 利 ,防止 一 部 分 人 享 有 特权 和 另一
过 建 立健 全 的社 会保 障 体 系 ,符 合 社 会 主
义消除两极分化 的目的。 我国现在的社会 公正是保障 公民的平 等 ,平等不是平均 主义 ,只有在公正的前 提下 ,才 有真正 的可持续发展 。在社会公 正的基础 上,我们会建 立一个 公正美好的
为新 生事 物 尚需 在 实践 中不 断 丰 富 和 完善 。 【 键 宇 】官 员问 责 ;制 度 ;建 设 关


“ 官员问责”制的启动开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的责任 ,小至 诫勉 、批评,大至停职反省 、劝其辞职。 被责问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 一类,效能低 下 ,执行不力 ,包括未完成政府交付 的工 作任务 :第二类,责任意识淡薄,包括瞒 报、虚报 、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等 ;第 三类 , 违反法定程序 ,盲 目决策 ,包括随意 安排 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资产 流失的 ,以及重大建设项 目发生严重质量 问题的等:第四类,不依法行政或 治政不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效 果
二、 _ 当前我 国官员 问责制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I
( ) 贡 主体缺 位 。 一 问
“ 责制 ” 正进 入 国人 的视 野 还是 在本 世纪 初 。 0 0年 , 问 真 20 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 行政 长官 董建 华 在 施 政 报 告 中 明确 提 出 . 要 研 究 和 引 入 一 套 新 的 主要 官员 问 责 制 度 。2 0 0 2年 7月 1日 香港 正 式 开 始实 行 官 员 问责 制 ,问 责制 的 主要 官 员 直 接 向 行
职 权 、 碍 司 法 公 正而 遭 到 弹 劾危 机 。 妨
关 部 门 的官 员 成 为公 众 授 权 的最 终 代 理 人 。政 府 和 官 员 必 须 满 足委 托人 的要 求 . 护公 众 利 益 。 问责 制 度 正 是对 他 们 进 维 而 行 管 理 和监 督 的 有力 保 障 。 第 三 .官 员 问责 制 能 够 为有 权 机 关 追 究官 员 责 任 提 供 依 据 。问 责制 的依 据 主要 包 括 宪法 、 公务 员 法 以及 相 关 法 规 、 文 件 。 们 协调 配 合 , 建 了 一套 涉 及 问责 主体 、 它 构 问责 对 象 、 问责 形 和 问 责进 程 等 内容 的制 度 规范 .确 保 有权 机关 追 究 官 员 责 任的 活 动既 有 合法 性 和 权威 性 .又 能 达 到 惩戒 问题 官 员 的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若干思考

摘 要 官 员问责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 我目还 。 在
方凡佳
责的可能。
其次. 官员 问 责 制 能够 为 公 众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提供 保 障 。 根
据 新 制 度 经 济 学 的 一 个 重 要 理 论 模 型 — — 委 托 代 理 模 型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

浅析我国的官员问责制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产物,它正式被提出是在2003年,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在建设责任政府、增强官员责任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含义做出界定,对官员问责制实施的意义进行论述,并将针对我国的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问责风暴官员问责制制度化法制化近年来,我国官员被问责的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焦点。

我国的官员问责始于5年前的“非典”时期,时任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和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因防治不力或隐瞒疫情等原因引咎辞职。

在此后,我国的政坛便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问责风暴”,一系列的高官因为负有直接责任或间接责任被问责:2004年,中石油前总经理马富才因为重庆开县造成233人死亡的井喷事故请辞,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前局长解振华则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辞职,而仅在今年九月的一个月里就有18名高官被免职,这其中便有因为三鹿奶粉事件被免职的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冀纯堂;因为“9·8”襄汾溃坝事故引咎辞职的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因为登封矿难事件被免职的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吴福民等。

如此多的高官相继落马,一方面说明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主政治进程步伐的加快,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则反映了我国官员的责任心缺失,官员问责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下文笔者将对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实行官员问责制的意义、官员问责制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对的措施作出详细的论述。

一、官员问责制的内涵的界定关于官员问责制,许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如: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张创新教授认为,“官员问责制是行政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义务和职责时,由特定主题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弹性结构”,【1】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张定维教授认为“所谓官员问责制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到位,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实施问责制的是上级政府以及人大等国家权力机构”。

中国古代的官员问责

中国古代的官员问责

中国古代的官员问责2019-06-11⼀、官员问责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关于官员的职责和对官员问责的典型记载是成于北宋的《太平御览》,该书对不同官职的问责内容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职位相当于宰相的司徒官。

据《帝王世纪》记载:“舜为尧司徒,⽀孙⽒焉。

”舜曾为尧时的司徒官,负责管理民众、⼟地及教化等事情,职位相当于宰相。

舜的⽀系⼦孙中有以官职名为姓的,称司徒⽒。

“司徒”这个官职始置于唐虞之际,传到周代,被列为尊贵的六卿之⼀,掌理邦教。

汉哀帝时,改丞相为⼤司徒,与⼤司马、⼤司空并列为“三公”。

清代时,俗称户部尚书为⼤司徒。

《周礼·地官》认为,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

《尚书·⼤传》⽈:“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

”《韩诗外传》⽈:“群⾂不正,⼈道不和,国多盗贼,⼈怨其上,则责之司徒。

”⼜如司空这个官职,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权中主管⽔利⼟⽊⼯程和官府⼿⼯业的最⾼⾏政长官。

《尚书》记载:“禹作司空”、“平⽔⼟”。

⾦⽂中称为“嗣(司)⼯”,和司徒、司马合称“三有司”,是西周时中央的主要⾏政官员。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设有司空或相应的官员。

《荀⼦·王制》记司空的职责是:“修堤梁,通沟浍,⾏⽔潦,安⽔臧(藏),以时决塞,岁虽凶败⽔旱,使民有所耘艾”,完全是⽔利⼯作。

东汉设司徒、司马、司空作为⾼级国务长官。

《韩诗外传》⽈:“⼭陵崩,川⾕不通,五⾕不殖,草⽊不茂,则责之司空。

”《尚书⼤传》⽈”:“沟渎拥遏,⽔为民害,⽥⼴不垦,则责之司空。

”再如司马,“司马”是全国军队的最⾼管理官,除管理国家军赋和组织军事训练外,还是军法的执⾏者。

在军事活动中,所有涉及赏罚等军法事宜,均由司马处断。

因⽽在《尚书·⼤传》有:“蛮夷猾夏,寇贼奸究,则责之司马。

”《孔⼦家语》:“贤能⽽失官爵,功劳⽽失赏禄,⼠卒疾怨,兵弱不⽤⽈不平,不平则饬司马。

”上述诸例,均为先秦时代的问责内容。

我国官员问责制建构的几点设想

我国官员问责制建构的几点设想

政法论坛我国官员问责制建构的几点设想□王蓉(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官员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顺应现代国际形势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官员问责制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其制度化、法制化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

要建构良性官员问责制,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例如:严格划分职权、建设新的“官场文化”、规范问责主体、对象、范围、程序以及加强配套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官员问责制制度问责责任政府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143-022003年突如其来的SARS疫情使官员问责制开始在中国崭露头角,成为理论界、政坛、新闻媒体和民众广泛关注的焦点。

2004年,中国政坛又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问责风暴”。

在“问责风暴”的持续展开下,众多官员因失职或履责不力被撤职、查办、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也在逐步加快。

2004年4月,中共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官员职责和问责的内涵、情形以及追究方式给予了详尽的规定。

随后,重庆、南京、长沙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关于官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专项规定。

如:重庆市推出了《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大连市推出了《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这些有关官员责任追究的专项规定将官员问责制从突发性危机的非常举措推向了制度化建设的进程。

一、官员问责制的内涵关于如何理解官员问责制的内涵,许多学者都发表了自己独到的见解。

如: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张定维教授认为“所谓官员问责制,就是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度,把官员应该承担的责任追究到位,其责任对象是人民群众,而实施问责制的是上级政府以及人大等国家权力机构”。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张创新教授则认为“官员问责制是行政官员未履行自己的职责或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定义务和职责时,由特定主体追究其责任,令其承担某种否定性后果的一种弹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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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 • (一)效力上:是中央的政策而不是法律 自从推行行政问责制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等。不可否认,推行问责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责任政府 的理念,中央和国家的政策指导是必不可少的。但要切实规范政务管理活动中的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如果没 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做支撑,而仅仅寄希望于政府的政策和条令,也许一时会奏效,但不能长远,也很难从根本上解 决问题。只有完善的立法才是依法治国、依法问责最基本和最有效的前提和保障。而目前各方期待的行政问责制,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恰恰就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问责官员需要法制化、制度化,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完 善而不是单纯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来实施。 (二)形式上: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行政问责的全国性法律,仅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基本上都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 。从 2003 年下半年开始 ,长沙、南京、天津、湘潭、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都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规章,其中 《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 行规定》是中国内地省级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政府规章 ,它们推进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制建设。但必须看到,它 们仍然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不具备普遍的约束力,法的效力不高、适用范围不大。[29](P86)除此之外, 这些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以及责任形式和惩处力度等方面都不尽相同,缺乏统 一性和科学性。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行政问责的规定和办法时照抄照搬,内容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实用 性,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往往流于形式。 (三)内容上:现有法律规范存在明显的缺陷 由于行政问责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规范还存在问责主体缺位、问责客体不清、问责范围不具 体、责任形式不全面以及可操作性不强、弹性过大等明显的缺陷。
• •
பைடு நூலகம்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的现状
• • 当前,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推行有如下特点: 1、在原有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中央和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的政策和法规。这些法规和政策包 括2001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 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等,都已经成为目前我国行 政问责处分的主要依据,这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发展。 2、行政问责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我国的行政问责始于2003年非典期间,从那时开始,相继追究了在重大安 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在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下,地方逐步 开展了行政问责。例如,在2004年的北京密云灯会踩踏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失火案、浙江海宁特大火灾案 、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毒害婴儿事件及湖南嘉禾滥用行政权力非法拆迁案等案件中,有关事故责任人都纷纷因“问责 ”而“下课”。 3、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使行政问责逐步制度化。2003年8月,长沙市推出的《长沙市 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是中国第一部行政问责方面的规章,2004年5月,重庆市推出的《重庆市政府部门 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则是中国第一部行政首长问责方面的规章,此后,南京、天津、湘潭、广州、深圳、海南 等许多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地方政府规章。 4、从全国范围来看,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虽然,当前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各 地发展也很不平衡,有些地方抓的比较早,措施和制度比较完善,也有些地方相对滞后。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 推行行政问责制仍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2006年8月21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自2004年开始推行行政问责 制以来,共进行了49次行政问责,涉及到89名官员。同年12月10日据新华社消息,甘肃省自2005年实行行政问责 以来,4735名问题官员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39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建立官员问责制度的重要意义
• 一是只有建立官员问责制,才能增强领导干部想问题办事 情的责任意识。 • 二是只有建立官员问责制,才能使领导干部拍板定案持慎 重态度。 • 三是只有建立官员问责制,才能促使各级领导励精图治, 在出质量、出效益的决策上下功夫。 • 四是只有建立官员问责制,才能增强领导干部抓落实的紧 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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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看:法律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 (二)从行政文化看:行政观念落后
• (三)从管理模式看:政务信息不对称
完善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对策
• • 一是强化决策评价监督机制。 二是完善决策民意表达机制。

• •
三是健全决策公正公开机制。
四是建立决策利益奖惩机制。 五是构建决策失误纠错机制。
我国官员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的概述

• •
问责机制
什么是问责机制 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 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 System。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 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 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 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 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 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 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 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 为民所谋”。 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 政府问责, 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 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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