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级政府在实施经济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确保国家财务资源的有效控制和使用,我国提出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
本文将通过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来探讨这一举措的重要性和意义。
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是在党中央关于严肃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下,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反复研究制定的。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了领导干部在经济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办法,领导干部需要承担起预算编制、执法检查、经济合同签订以及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责任。
同时,领导干部还应当主动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保障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其次,强调了财务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该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告的审查和审计工作。
同时,对于在财务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予以追责,确保问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最后,明确了问责的方式和范围。
根据该办法规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问责方式包括警告、诫勉、责令停职、降职、撤职和移送司法机关等。
对于严重违法违纪的个案,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问责的范围也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监督与追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这一举措提高了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他们深知自己的行为将对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更加注重自身的职责履行和工作管理。
其次,该办法的实施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与规范化。
通过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了一系列财务监督与追责机制,确保了国家财务资源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 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 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 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 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 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 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 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 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 革方面的问题! 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 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 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 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 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 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 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 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 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 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 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 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 组织人 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 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 选拔任用% 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

我局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情况汇报部局纪委:按照通知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本精神和有关要求。
《暂行规定》文件颁布后,我局党组、纪检组高度重视,及时转发并提出明确要求;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会对《暂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方式、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进行学习、讨论和解读,局内各级党组织也将《暂行规定》列入学习内容,让全局党员干部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深刻内涵,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
一是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反腐倡廉工作任务逐项进行细化和分解,每年年初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别与管辖的单位、处室主要领导郑重签订责任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率100%;局属各单位也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分解目标,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量化到岗,细化到人。
二是强化程序监督,规范领导责任。
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形成了包括重大问题或事项决策等监督内容在内的16项易于操作的权力运行监督程序,使权力运行按照廉政制度“格式化”,按照工作流程“程序化”,起到了防范于前、制约于中、惩治于后。
三是积极探索风险防控。
2011年,编制《廉政风险防控手册》,2012年,根据局党组的安排,将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三、结合实际,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一是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
认真处理来信来访,认真做到有访必接、有信必查、有查必果、有错必纠。
2011年,纪检监察处收到上级转来匿名信1件,按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结。
同时,根据局党组的部署,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查办。
二是强化考核。
每年廉政教育学习月期间,局纪检组深入局属二级单位和船舶就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调研、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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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处级干部考试练习题-多选1

1、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
正确答案:(A,B,C,D)2、我国现阶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面临的新形势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A,B,C,D)3、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包括()。
正确答案:(A,B,C)4、依法治国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制度,其形成标志包括()。
正确答案:(A,B,C,D)5、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需要扎实推进的工作包括()。
正确答案:(A,B,C,D)6、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需要()。
正确答案:(A,B,C,D)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
正确答案:(A,B,C)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8、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特色,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包括()。
正确答案:(A,C,D)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党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9、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三个至上”,“三个至上”包括()。
正确答案:(A,B,C)党的事业至上B、人民利益至上C、宪法法律至上10、为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实行依法行政,需要做到()。
正确答案:(A,B,C,D)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的目的是()。
正确答案:(A,B,C)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B、维护公共利益C、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利益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主要包括()。
正确答案:(A,B,C,D)3、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的讲话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提出的要求是()。
正确答案:(A,B,C)A、模范地遵守宪法B、严格按照宪法办事,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C、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创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业绩4、宪法的核心功能体现在()。
正确答案:(B,C)B、规范和调整国家权力运行C、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5、下列选项中,属于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是()。
干部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试题:1、填空: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2、多项选择: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根据是(ABCD)A、《中国共产党章程》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简答题: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依据是什么?答: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试题:1、填空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2、多项选择题:《关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ABCD)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C、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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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公司依法治企战略,进一步深化责任法人考核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方针、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公司对处级领导干部、对外控(参)股单位我方派出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所分管的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领导干部个人失律失误,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指出其问题、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履行公司赋予的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设立问责领导组,领导组成员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联合协调办公室,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联合协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经常性地通过组织程序、民主程序等不同渠道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了解矿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方面的情况。
2、负责受理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方面的来信、来电、来访及相关署名材料。
3、负责受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批示的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调查。
4、牵头组织协调或委托有关部门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提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提交有关领导或相关会议讨论决定。
6、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建立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制度。
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联合办公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有关领导参加。
第七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
联合协调办公室成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问责领导组汇报。
第三章问责原则
第八条问责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启动问责程序,不得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2、从严治企原则
问责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为目的,促使干部严格执行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领导水平。
3、权责对等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严格按照其职责范围,结合其职
位权限,明确其权力责任关系,防止处罚偏轻偏重。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处理,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5、实事求是原则
在追究领导干部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职责为标准,严格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上级责任和下级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四章问责情形
第九条党政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低下,执行上级指示、决定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责任法人主要目标的;
3、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司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落实的。
第十条党政正职(部门正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按照公司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2、按照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应当向上级请示汇报的事项而未及时请示汇报的或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3、本单位、本部门生产安全管理、经营管理、干部管理、行业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受到省、市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通报批评的。
4、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本单位、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干部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的。
5、由于缺乏调查研究、科学论证,本单位本部门制订的有关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存在重大缺陷和漏洞,导致执行中发生偏差的或对基层指导服务不及时、不到位而影响工作的。
6、对二级单位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对职责范围内应当上报的问题不及时报告而贻误工作的。
7、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公司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8、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一条党政副职(部门副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直接分管工作或业务出现失误的。
2、应当向正职请示汇报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汇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3、由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分管科室、区队、车间的中层管理干部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罚的。
4、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公司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5、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外派中高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外派董事对需提交控(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未提前征求公司意见的。
2、外派监事、高管人员及财务总监发现控(参)股公司有损害公司权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向公司汇报的。
3、外派中高层管理人员违反公司廉洁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4、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涉及多方责任时,应当实行相关问责、附加问责和连带问责。
第五章问责渠道及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问责信息收集渠道
1、职工群众的举报、控告或署名材料。
2、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3、企管、财务、审计、安监等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出的问责建议。
4、二级单位、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5、公司领导、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6、控(参)股公司监督协调领导组及办公室提出的问责建议。
7、法律、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8、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9、其他。
第十五条问责程序
1、问责领导组办公室接到问责信息或建议后,组织召开联合协调办公室会议,提出是否问责的意见和建议,向问责领导组报告。
2、问责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人员,对需问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提交问责领导组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
3、问责领导组办公室反馈处理意见,指出领导班子及个人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
4、问责领导组办公室定期督促检查,促使问责对象纠正错误或改变工作不力局面,减少不良影响。
5、问责对象的行为涉嫌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责任认定和处理方式
第十六条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认定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责任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看是否把好教育关,判断其是否失教。
2、看是否把好决策关,判断其是否失误。
3、看是否把好执行落实关,判断其是否失职和渎职。
4、看是否把好监督管理关,判断其是否失管。
5、看是否把好所管辖单位和干部的廉政关,判断其是否失察。
6、看是否把好发现问题查处关,判断其是否失究。
第十八条组织处理方式
1、党政领导班子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5)责令负主要责任的领导辞职
(6)整顿调整
2、领导干部
(1)问责谈话
(2)批评教育
(3)责令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取消评优评先评模资格
(6)诫勉
(7)调离领导岗位
(8)引咎辞职
(9)责令辞职
(10)免职
(11)撤职
第十九条组织处理与党纪政纪处分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七章监督保障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制。
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目标,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规范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健全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工作程序和业务
流程,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程序严密、有效制衡,用权规范、协调有序。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问题,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反映汇报,对知情不报者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联合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问责实施细则,并报公司问责领导组联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批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