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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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大学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的情况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我校制定了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并需要用汇的情况。

三、用汇申请程序1.教师、学生出国境因公需要用汇时,需要提前填写《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表需注明出国事由、出国时间、预计费用、用汇金额等必要信息。

3.申请表需由所属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4.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可凭借申请表办理用汇手续。

四、用汇额度及审核1.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超过以上额度的用汇申请,需提交详细的出国事由及费用预估,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申请表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出访邀请单位证明等。

五、用汇手续及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用汇手续。

2.申请人应确保汇款信息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汇出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3.汇款手续完成后,申请人需将汇款凭证及相关材料交回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六、违规处理1.如申请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超出用汇额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如有资金被滥用、挪用、侵占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件•附件1: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以上就是我校制定的《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的内容。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我们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情况,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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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外交往活动日益频繁,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

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各级党委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及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境)公务活动,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

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二、加强因公出国(境)的计划管理(一)计划报批。

由公司组织部门每年12月底前商有关部门制定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经公司研究审核后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备的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国(境)计划包括出国(境)团组批数和人员数量、前往较集中的国家(地区)团组数量、培训团组、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派遣计划。

需要公司组团出访的,按照省、市外事部门要求报送团组年度出国(境)计划。

(二)计划执行。

计划内出国(境)人员接到出国(境)任务后,先征得所在单位(部门)和公司分管领导同意,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报请省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

确有必要的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经公司研究,可在年初计划出国(境)团组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三、加强因公出国(境)的审批管理(一)实行统一审批。

公司党委统一管理因公出国(境)审批工作,组织部门负责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团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参加外部出国(境)团组,不得私自通过外部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严格控制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22020年4月19日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它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2016-11-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

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审批范围第四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2、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国际部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基本用语定义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

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

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主要制度风险。

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五条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

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

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金普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金普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金普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根据《大连市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及省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管理意见的具体办法〉的通知》(大外组发〔2014〕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控制出访1.严格控制和降低出访总量。

按照控制并降低因公出访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同一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

2.严格限量限期出访。

出访1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出访2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

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

团组人数控制在6人以内。

3.严格控制双跨团组出访。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跨地区、跨部门组团,原则上不组织双跨团组出访。

4.严格实行出访计划制度。

每年12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因公出访计划,由新区商务局审核汇总,上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大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审定。

二、规范安排因公出访团组—5 —1.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

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责相称,非主管部门不得以侨务工作名义或应海外侨团的邀请出访。

2.凡未列入出访计划的团组原则上不予安排。

对特殊情况未列入计划的出访活动,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在本部门、本单位或新区出访计划总量内调剂,并按要求上报,由新区商务局或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普湾经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四大功能区)外事部门严格审核。

3.及时报送因公出国(境)请示件。

副市级团组的审核和审批预留时间不少于35个工作日,其他职级团组的审核和审批预留时间不少于25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含办理护照签证时间。

三、加强经费预算管理1.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持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批示意见及经新区商务局或四大功能区外事部门确认的《因公出访审批呈报件》,到新区财政金融局或所在功能区财政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明确公务目的和内容,严禁改变出访日程、线路和经费预算;确需改变日程应提供经新区商务局或四大功能区外事部门签批同意的说明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银发[1995]294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94号1995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总行曾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定。

长期以来,大多数单位执行情况较好,但是,个别单位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政策规定,放松审批管理;不守纪律,擅自行事;盲目攀比,照顾出国;管理紊乱,临时动议,急件过多;不按规定渠道办事,说情风严重等等。

有些问题酿成不良后果,在国内外造成较坏影响,干扰了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纪律性和党风廉政建设十分重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的要求,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20号)进行补充修订,正式下发执行。

新规定较之原规定在管理办法上有较大调整,强调了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紧密围绕中央银行职能和实际业务,增强出访的目的性和实效性;高度重视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把它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端正党风,切实改进出国(境)管理。

总行国际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本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

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含出境,以下同)经费管理工作,杜绝公费出国旅游等不正之风,促进党风廉正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格审批管理。

第二条因公出国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确需财政支付的,要根据出国任务、团组性质、职务类别等不同,采取不同的经费负担形式,并从严掌握,椐实审核。

(一)中省部门组团,出国进行学习、培训、研讨、考察、参展等一般性活动的,其出国费用由派出单位自行解决。

(二)政府组团,出国任务与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市财政局按以下标准负担费用。

1、享有地市级待遇的在职干部及享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财政全额负担境外费用;2、享有县处级待遇的在职干部及享有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财政补助境外费用的80%;3、其他在职干部,财政补助境外费用的60%。

(三)本市组织的有特别任务的出访、洽谈活动,经费由财政专项核拨,但要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

出访前牵头部门必须根据批准的出国任务、人数、时间、地点和财政部规定的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等各项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开发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

(四)对政府组织,应邀公费出国讲学、参加学说交流或发布论文的人员,财政负担其境外费用的50%。

(五)对参与旅行社和经营性机构组团出国,以及其他民间性质组团出访的,费用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三条属财政负担经费的出国团组申请的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在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可将费用直接预算到派出或组团单位。

第四条在国外一般不搞宴请活动,也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特殊情况确需宴请或赠送的,应连同出国活动一并报批,按财政部有关费用预算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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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业)及昆明贵金属研究所(以下简称贵研所)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云南省、集团公司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研铂业、贵研所及由贵研所控股或贵研铂业控股的下属子公司(暂不含元江镍业)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所含内容为:
1、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交流、访问;
2、涉及国际经贸项目、跨国商务活动的临时出国(境)招商、参展、洽谈与研讨;
3、涉外培训;
4、国(境)外的有关国际会议;
5、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

第四条贵研铂业外事办公室(简称外事办)是贵研铂业对外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外事办设在贵研铂业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团组进行管理、指导及监督,协调配合完成内部审批、政治审查、任务申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程序。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贵研铂业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包括对因公出国(境)事项进行任务审批和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政治审查。

第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因公出国(境)事项,由事项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其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党政联席会负责审批。

第三章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原则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必须遵循务实、高效、精干、节约的原则,坚持按需派
出、讲求实效,切实符合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必须构成合理,人员所从事的业务必须与出访任务相符。

专业性强的出国(境)团组,要选派从事有关项目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选派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非专业人员参加。

1、政治条件: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2、业务条件:业务娴熟,专业对口,具有与出国境任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原则上其外语水平能满足出国(境)工作与学习的需要。

3、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适应长途旅行和国外的紧张工作。

4、已离休、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确属工作需要而要出国(境)履行公务的,可批准出国(境)参加与其职务有关的会议或学术活动。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访问的团组,其出访人数、出访国家和出访时间应按国家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因公出国(境)任务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必须完成以下程序(见附件1)
1、出国任务内部审批;
2、出国人员审查审批;
3、申请办理出国任务批件;
4、办理证照、出境证明或签注;
5、申请办理签证;
6、行前教育、体检、购汇、购票;
7、出访;
8、回国、上缴证照、提交考察报告、核销费用。

第十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业务的管理,提高实效,本规定管理范围内各公司、各部门必须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外事办提交因公出国(境)计划,包括出访目的、业务内容、计划时间、出访人员、行程安排、概算等,由外事办统筹分类汇总后上报公司领导、集团公司外事办及相关管理部门等,并根据外事计划编制工作预算,纳入公司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各公司、各部门需办理因公出国(境)业务,原则上应提前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外事办。

出访一个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40天提交,出访两个及以上国家的团组或团组成员须提前60天提交。

根据团组出访的性质,申请及材料应包括:
1、经分管领导签批的书面申请报告:出国(境)事由及团组名称,出国(境)团组的人员构成、专业技术和外语水平,派往国家及出访路线,出国(境)时间及在境外停留时间,经费来源,分管领导批准意见。

2、国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人员的正式邀请函及中文译文,邀请单位及邀请人的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
3、涉外合同、协议的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合作项目的批准文件;
4、与外单位签订的共同参与国外商务活动的备忘录、协议合同等;
5、凡是出国参加重要国际会议的团组,须提供详细会议日程
资料。

若需在会上作交流报告的,须提供相关会议交流材料及保密审批材料。

6、与团组出访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外事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根据出国(境)的专业要求,对出国(境)任务进行审批,党委组织部同时向会议提交对出国(境)人员进行审查的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安排对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教育。

第十五条出国(境)人员属涉密人员的,按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批。

第十六条本规定管理范围内的员工参加由其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的,应参照上述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提供材料,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由党委组织部及外事办配合组团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如因出访任务急、组团时间短(距出访时间少于40天)等原因,需要进行临时任务审批的,在申请材料符合出访要求的情况下,可直接填写《临时出国任务审批表》(见附件2)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护照签证办理
第十八条员工的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由外事办统一申请办理。

严禁部门或个人自行到省外事办办理护照以及到外国驻华使馆、各国驻华领事馆办理或催办签证,更不准在国外擅自办理因公出国(境)签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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