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下属各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现将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合同管理办法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附件: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合同法》、集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以下所称公司(简称)特指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合同所规定内容适用于。
第三条本办法管辖合同范围为:(一)购销合同。
(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三)加工承揽合同。
(四)运输合同。
(五)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六)仓储合同。
(七)财产租赁合同。
(八)设备安装合同。
(九)技术合同。
(十)劳务合同。
(十一)其他特殊经济合同。
第四条凡单次经济业务发生金额在伍万元以上的均需订立相关经济业务合同。
第三章合同订立的要件第五条合同订立的必备要件:(一)合同立项申请表。
(二)合同谈判登记表。
(三)合同签订审批表。
(四)合同文本(含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或授权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五)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职责权限第六条公司合同正式文本统一归口综合部管理,财务部留存一份原件,合同相关业务部门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综合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一)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二)参与并核查合同的订立和履约情况,并对黔龙实业(来凤)有限公司负责。
(三)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四)对公司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第八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合同的经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一)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产、经营状况以及资质状况等。
(二)资格审查:合同当人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履约能力。
(三)起草合同:有国家格式化的合同的由经办人按合同文本规范结合具体合同事项进行完善。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8日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县级政府(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六)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七)招商引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基于特定目的签订的合同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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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签订合同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签署以前,由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过程。
第四条(监督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1b06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17.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建设诚信政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先导区管委会。
第三条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执业律师。
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受委托人签发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熟悉所签订合同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
第六条行政机关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订立合同:(一)市场调查。
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
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24.09.0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的通
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日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
2.合同审查表
3.合同管理工作流程
(定稿)甘肃省民政厅合同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政厅
2024年9月4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相关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内容,理顺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修订完善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清理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查找问题漏洞。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正在履行的合同,查找问题,预判风险,做好防范。
四、制定示范文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体育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
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贯彻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0月11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5•【字号】威政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2〕4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5日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以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其负责合同签订具体工作的内设或下属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0]38号颁布日期:2000-04-11 执行日期:2000-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改革,建立适应商业银行需要的用工制度,总行将从今年起按照统一的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对储蓄代办员实施管理。
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书(样本)印发给你们。
请各行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待全行人事工作会后,与经清理整顿后留用的原储蓄代办员签订劳动合同。
未完成总行1998年下达的储蓄代办员清退任务的行,应在完成任务后,再与留用代办员签订合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人事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有商业银行运作要求的用工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储蓄合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国农业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
(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原则。
合同双方既应享有合同确认的权利,也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各级营业机构中1995年底前在册、并经清理整顿后的原储蓄代办员,属于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
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储蓄代办员一律称为“储蓄合同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五条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岗位、内容及工作质量要求;(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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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字[2012]08号
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单位:
为明确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管理流程,规范合同管理,特制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合同管理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印
共印5份
***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审批、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履行等行为,加强合同管理,严肃公司管理制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节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定义的合同包括: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经营性委托书、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建筑施工合同、补偿协议、销售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咨询合同、保密协议、业务承诺书、确认书、担保书、招投标文件,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决定等其他有效文件。
本定义不包括员工劳动合同。
本办法定义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节合同的谈判
(一)授权
本公司谈判人员代表我方参加谈判,应取得公司董事长相应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被授权人员谈判取得结果后,应将谈判情况书面报告公司,经审核流程、公司董事长签批后,被授权签订正式合同。
(二)公司利益
在合法的基础上,必须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谈判代表
合同谈判必须有公司相关人员二人或二人以上(其中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方能进行谈判;谈判前参加谈判人员应在负责主谈人员主持下,统一意见,各自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主谈人员对谈判负责,并应遵守上述(一)、(二)原则。
公司其他谈判人员有维护公司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节合同联审制度
公司合同的审批流程原则上适用“三核一批”原则,即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法律顾问、财务部门书面审核,公司董事长签批后由法人代表或授权负责人签订(附表一、附表三)。
第四节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审核
(一)首先由合同经办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总经理)提交合同签订的参考资料,资料应包括:合同签订依据,合同价格依据、合同草案包括附件等;部门(或分、子公司)对项目合同具体条款约定、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会审评估。
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合同进行审核(分、子公司组织合同会审),并签署审核意见(附表二);
(二)部门负责人(或分、子公司会审)审核同意的,合同则进入法律审核流转程序;反之经办人按部门(或公子公司主管领导)要求进行相关的处理;
(三)合同进入法律审核程序的,经办人员应将合同草案和相关附件移送法律顾问,同时与法律顾问交换意见,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四)合同内容、文字包括资料应确保准确,完整;
(五)部门(分、子公司)审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工作日以内。
特殊情况的具体审批期限按董事长要求执行。
第五节法务审核
(一)法律顾问按照公司的授权,审核部门(或分、子公司)提交的合同;
(二)审核期限一般为三个工作日,部门(或分、子公司)有特殊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有效处理;
(三)合同需法律顾问修改的,期限根据合同实际情况一般为三至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沟通后确定;
(四)法律顾问审核合同依据:国家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制度、公司有效文件、公司会议决定和纪要、公司负责人审批决定、公司招投标有效文件;相关部门指示,包括主管行政部门,控股公司等对公司的指导文件和要求;公司已签署的框架合同;公司规定的其他依据;法律文书和企业法律文书的基本构成和要求等;
(五)审核内容:依据上述合同审核依据,审核合同要素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法律审核建议。
第六节财务负责人审核
公司财务负责人依据公司有关授权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核。
审核财务风险主要是评价合同的资金调拨、付款条件和财务费用。
1、评价付款条件:对于销售合同,根据对方的信用等级评价合同的付款条件,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于采购合同,采用有利的付款条件,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并提高公司的资金周转率。
因此,财务部门必须审核合同的付款条件,并提出审核意见。
2、评价合同的资金调拨:财务部门需要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对合同的资金调拨提出建议,使合同执行中资金的流入、流出满足公司整体的资金计划安排。
3、评价合同的赢利性:以贷款方式支付合同货款或其它费用时,必须考虑资金成本,从财务角度对合同的赢利性进行预测。
因此,财务部门必须在考虑了财务费用的基础上,对合同的盈亏进行预测,从财务角度提出合同赢利性的意见。
4、评价税务风险的规辟和票据的开具:规范、完善合同中与税务、票据开具相关的具体条款,规避企业风险。
第七节合同签批
财务部门完成审核后,将合同所有资料包括本部门认为应提交的资料移送公司董事长审批,进入合同审批决定环节。
合同签批由公司董事长负责签批决定。
公司承接工程、销售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等项目,合同标的20万元以上由经营班子会议决定,董事长签批;合同标的20万元(含50万)以下,董事长签批决定。
第八节合同的签署
(一)合同签字,合同应按公司相关授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注明签字日期;
(二)合同签字后,合同资料移交公司办公室,合同加盖公司合同章,由公司办公室办理;合同需加盖公司法人章的,办公室凭合同审核意见和公司签批意见,到财务部盖章;
(三)合同的签署、变更、终止(中止)一般统一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节合同的档案管理
(一)一般情况,公司保留合同原件两份,一份由财务部门随合同联审单第一联留存,另一份交经办部门随卷保存;
(二)合同履行完毕的,依据公司的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按年份将合同移交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节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附表:一、合同审批流程表
二、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合同会审表
三、重大经济合同审批表
附件一:
合同审批流程表
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合同会审表
经办人:经办日期:年月日
说明:业务部门(分、子公司)合同会审参与人员为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行政负责人(资质与法务审核联系)、经办人及负责人特别指定参与人员。
重大经济合同审批表合同名称及编号:
注:依“三核一批”原则,各审核环节分别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