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_第6章_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了解西方法学流派的发展历史。
名词解释:各法学流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总体上来说,本章几乎没有什么考点,大体了解即可。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本章的核心问题是:法理学是什么?其答案的四个要点都要展开掌握。
其他知识点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的概念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法的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作用。
(2简答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的局限性。
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尤其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规章;行政规章等概念;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法的分类(六种分类各自涉及的概念;法的效力;法的溯及力。
(2简答题: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的界分;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法的一般分类;法的效力范围;法的效力的冲突与协调第七章法的要素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分类(具体各种分类的概念都要掌握;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分类(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性原则(2简答题:法的要素的特征及分类;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特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的功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原则的适用。
第八章法律体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的概念(2简答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第九章权利和义务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具体的分类都要掌握;(2简答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和作用;权利和义务的分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第十章法律行为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确认;法律行为的分类(各种具体分类都要掌握(2简答题: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法律行为的结构;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第十一章法律关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走:(1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分类(各种具体分类都要掌握;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事实构成(2简答题: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关系的分类;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种类(其中具体的各种分类都要掌握;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归责;免责(2简单题: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第十三章法律程序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程序;自然正义(自然公正原则;正当程序;(2简答题:法律程序的特点;法律程序对法律行为的调整方式;法律程序对法律适用的作用;正当程序的特征;正当程序的意义第十四章法的历史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2简答题: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征;中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差别;资本主义法的原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比较;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有:(1名词解释:法律的演进;法律发展;法律继承;法律移植;法制改革(2简答题:法律演进与发展的特点: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法律继承的特点;法律继承的原因和内容;法律移植的原因;法律移植的实践;法制改革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必要性;当代中国法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法理学复习资料

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渊源和效力

• • • • • •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种类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渊源的概念
• 渊源:指根源、来源、源流的意思,将 法和渊源联用,其含义应指法的根源、 来源、源流。 • 法的渊源一词在国外法学中有种种诠释, 它既可指法的实质渊源,也可指法的形 式渊源。 • 在我国的法理学中,法的渊源应指法的 形式渊源,即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法的效力
• 法的效力的概念 • 法的效力等级:高位法优于低位法、特 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 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时间效 力范围、对象效力范围。 • 法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的渊源的种类
• 法的渊源的种类: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 学说和法理。 •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律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 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基 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 章、国际条约。 •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法律法规汇编、法 典编纂、法律法规清理。
法理学笔记 张文显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节法学研究对象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
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 Ulpianus )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对法的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我国现阶段从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实践需发从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个从法学部门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学.另一个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第二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法学与历史学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法学教育的四个方面: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身体心理素质第二章法学历史第二节中国法学的历史夏,商,西周时期: 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春秋旧中国时期: 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西汉至清代中期; 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的文化系统清末至中华民国: 当权的洋务派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此为指导思想进行改革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西方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学和中国历史上的法学,都是剥削阶级的法学。
06第六章 法的渊源、形式与效力

(二)、不成文法(非制定法)(The Unwritten Law )一般指未经国家制定(未经 立法程序),但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 的行为规则。 1、习惯法(The Common Law )。是指由国 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 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 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 范。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 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 规范。
2.法的汇编。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 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 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3.法的编纂又称法律编纂、法典编纂,指立 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 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 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 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 法。
2、衡平法 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 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 的渊源之一。 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 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 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 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 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 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 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 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1)、一般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 去曾经施行,以后可以仿照办理的做法。 (2)、种类 ----国际惯例是惯例中主要的有效形式,是 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最初被某些国家反 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的习惯做法和先例。一般包括国际外交惯例 和国际商业惯例。 前者如取消邀请应提前通 知后者如众多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内惯例一部分为习惯,另外为潜规则
二、法的特殊分类 (一)、普通法(Common Law )与衡平法 (Equity ) 1、普通法 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 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 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 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 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 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 的总称。
法理学各章要点解析

第一章名词:法的定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观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⑴法是“意志”的体现;⑵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⑶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⑷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⑶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⑷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要素有哪些?各要素的特点和功能、主要分类?法的三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特点和功能:法律概念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没有这个结构,就无法对事件、行为和物品作出法律评价和法律处理。
主要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法律规则:特点和功能:⑴微观的指导性;⑵可操作性,亦即可适用性;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主要分类:⑴从性质上分: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⑵从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⑶按其功能分: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特点和功能:⑴较宽的覆盖面;⑵宏观上的指导性;⑶稳定性强。
主要分类: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⑴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
但法律原则的适用则比较灵活。
⑵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
而原则交错的时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
第二章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理论⑴揭示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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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指法由何种国 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法和法律 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之法。 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内容决定 形式;然而有时相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同一种法的形式可为不同本质的法所采用。
6
(三)动因性要素
~是根本的要素。同时制约着资源要素和进路性 要素。它决定不同资源性要素和进路性要素在法 的形成过程中居于何种地位和发挥怎样的作用, 并制约法的渊源的选择和提炼方式或机制。 法的主要动因是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类型 是根本性动因要素。
法、先前法、或源于政策、宗教、礼仪、道德等;
形式渊源:法来自制定法、习惯、判例法等;
历史渊源:引起法产生的历史事件等。例如美国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确立起了 司法审查制度。
2
法的形成过程总是源于某种动因和进路,
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 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或虽具 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为习 惯法。 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 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法学上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分,不应完全看法是否 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判 例法有文字形式(判决)而被列为不成文法范畴,原因 在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英国宪法被 列为不成文宪法,原因也在于它不是以规范化的即集中 的成文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
20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 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做有系统的排 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 定后的要求 法的清理 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 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 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的有关法加以系统研究、 分析、分类和处理。 阶段:梳理—处理 法的清理的方法: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法律的实施
14
4、地方性法规
由特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
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
一,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总称。
立法主体只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任务是解决
地方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
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
15
5、自治法规
9
法的形式随着时代和国情的演化而发展,种类多 样。大别为成文法/不成文法 法的形式的价值:
法的形式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 不同的法的形式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立法
主体应就自己所能产生的法的形式立法,不能产生不
属于自己权限范围的法的形式; 不同的法的形式可表现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不同的法的形式适合于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亦有不 同技术特点
二、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区别
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事物,分别代表法的形成过程中两个性 质不同的阶段,有各自的价值。 1、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分别:过程—法的渊源;结
果—法的形式 法的渊源是法的前身,而后者是已然的法。
比如在中国封建时代,习惯、君主的诏敕、先例、儒家学说 以及外国法是法的渊源,而律、令、科、比、格、式则是法 的形式 2、多元和统一的区分:法的渊源多元化;法的形式多样化 但却不多元,而是由统一的主线(统一的国家权力体系)贯穿 在一起。
11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中国法的形式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自古以来形成了以成文法
为主的法的形式的传统。
1、宪法
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
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 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 大法或根本大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特殊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
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单行条例则是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 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
21
法律汇编
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 编成册。 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 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 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 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 进行的。
24
第三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定义
以一定的标准,将法与法之间的界限廓清。
二、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 范围为标准)
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 辖范围内的法,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 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 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 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25
动因,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动力和原因形成的
(日常生活需要、社会发展需要、经济、政治、
文化、历史)
4
(一)资源性要素
在法源三要素中,资源性要素是最基本的 要素,通常所说的法源,主要指这一要素 资源性渊源的范围:
习惯、判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 礼仪、乡规民约、社团规章、契约; 先前法、外国法、国际法、法的解释;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决定、行政命令; 司法判决或报告书; 法理,法学家著作、理性和事物性质;哲学观 念、科学探讨
12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某 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 法 法律是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是二级大法。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13
3、行政法规
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 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 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法的形式体系中低于宪法、法律,高于 地方性法规,具有纽带作用,保证宪法和
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行政规章
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命令、决定、在本部门的 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政府规章,亦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重要的立法
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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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系统化的意义
1、使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制定的过程中就遵循统一的规格 和标准,虽然它们出自不同的国家机关,具有不同的法律 等级和效力,但一经制定出来,它们就成为法律体系的有 机组成部分,彼此相互协调,互成系统。 2、在不同时期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处于分散 状态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归结,集中, 便于人们查阅和利用。 3、使立法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消除不同法律部门之间, 不同具体法律制度之间,甚至不同法律规范和不同法律条 文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废止已经过时的法律规范, 补充现行法律体系中的漏洞,从而使法律体系成为一个和 谐统一的整体,实现法制统一。 4、既可以总结以往立法中的经验教训,又可以为未来的 立法提供资料和提供条件,有利于立法的不断完善。
第六章
、法的渊源(sources of law)释义
指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或法之产生的原因
或者途径,简称法源;
该词源自欧陆,首先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却
主要是普通法系的学者
1
传统法的渊源理论中,法的渊源可以指:
实质渊源:法源于自然理性还是君主意志、国家权力、 人民意志还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效力渊源:法产生于立法机关还是其他机关; 材料渊源:构成法的内容的材料是源于习惯还是外国
关授权制定的,则属于根据授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范畴
19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
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 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 外部协调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对规范 性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要求。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要求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 应明确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 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关系; 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特定 的表达方式; 法律文字的简练明确,法律术语的严谨统一等。
7
二、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资源和进路渊源中主要渊源: 立法:《宪法》、《立法法》立法权限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措施、重要文告;这些行政行为所积累和形 成的规则,可以或应当提升为法律规范
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 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国际法:既包括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也 包括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具有普遍性的渊源 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 外国法 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