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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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二)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三)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四)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五)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我行按职责划分框架内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内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二)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三)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四)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五)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我行按职责划分框架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atm清机加钞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atm清机加钞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ATM清机加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ATM清机加钞工作业务管理,规范清机加钞工作行为,保障清机加钞工作安全高效进行,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人民币现金出纳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自动柜员机ATM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清机加钞基本原则第一条办理ATM机现金业务,必须贯彻双人操作和管理原则。

凡办理ATM机钞箱开闭、清机、配钞、加钞、整点、账款核对、钞箱检查等工作,必须双人到场、清点、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ATM机钥匙管理应视同金库钥匙管理,建立相应的交接登记簿,定期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条 ATM机钞箱备付金的领用、钞箱余款及客户存入现金的上缴,必须按网点领缴现金手续办理。

客户存入ATM 机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方可入库。

第三条 ATM机中的现金,须按券别分钞箱管理,严禁将不同券别的现金混装一箱。

更换或重新安装钞箱时,必须按券别在规定的位置放置钞箱。

第三章 ATM机清机加钞限额管理第四条ATM机的清机加钞实行额度管理。

各市(州)分行为ATM机加钞额度的管理机构,应按季下达备付金核定文件,县(市、区)支行为ATM机加钞额度的审批执行机构,应按季对ATM备付金进行调整;对新设ATM机加钞额度逐台进行审批(对原有ATM机加钞额度进行补报审批),同时汇总全辖审批结果备案。

第五条各市(州)分行应根据ATM机单一钞箱的最高限额,合理框定本行加钞时单一钞箱的最高额度,严禁满负荷运营ATM机具(例如:单一钞箱的最高限额为30万元,合理框定最高额度28万元)。

第六条各行在ATM清机加钞时,应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加钞,不得随意增减。

第四章 ATM机清机加钞具体操作流程第七条 ATM清机加钞必须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和管理原则:1.双人清点钞箱,配钞、清钞、替换钞箱必须在监控下双人共同完成;双人轧账、钱账分管。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

自助柜员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助柜员机的使用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自助柜员机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给客户自助办理业务的设备,包括取款、存款、转账、查询等功能。

第三条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卡或其他认可的身份证明进行自助柜员机的操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所有自助柜员机。

第二章自助柜员机的使用第五条客户使用自助柜员机应按照机器上的操作指引进行操作,不得擅自修改设置或进行违规操作。

第六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时,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得将银行卡和密码告知他人。

第七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交易时,应注意周围环境,防止他人窥视或盗窃。

第八条客户在使用自助柜员机时,如有遇到异常情况或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银行工作人员处理。

第九条客户使用自助柜员机进行取款、存款、转账等交易,应按照提示输入正确的金额和账号信息,确保交易准确无误。

第三章自助柜员机的管理第十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自助柜员机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及时处理自助柜员机故障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的监控,防止被恶意篡改或破坏。

第十三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自助柜员机交易记录,便于核查和追踪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自助柜员机的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或被盗用。

第四章自助柜员机的服务质量第十五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保证自助柜员机的功能完善,操作简便,给客户提供便捷的交易体验。

第十六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定期对自助柜员机进行功能更新和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服务培训,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问题,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第十八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积极采纳客户的意见和建议,改进自助柜员机的设计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自助柜员机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自助柜员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自助柜员机的合规运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屮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屮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 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 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X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 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屮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邮政银行招聘考试:邮储合规考试试题预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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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银行招聘考试:邮储合规考试试题预测(最新版)1、单选在网点合规检查中,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次.A.2B.3C.4D.5正确答案:A2、单选电话银行注册客户最多可设置()个转入方账户。

A、1B(江南博哥)、3C、5D、10正确答案:C3、单选下列描述中,不属于董事会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和权限的是()。

A、负责审批总行编制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目B、负责审批各一级分行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并提出修改意见和理由C、负责审批总行提交的总行自用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D、负责审批总行提交的重大固定资产采购和集中采购方购置方案正确答案:B4、单选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各级管理部门应针对各类理财业务分别设置相应的岗位,下列不符合岗位要求的是()。

A、各岗位的人员配置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采取“一岗多人、B、各岗位的人员配置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采取“一岗多人、多岗一人“多岗多人”C、业务主管岗和其他岗位不得兼任D、二级支行各岗位不得兼任正确答案:B5、多选下列描述中,属于董事会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和权限的有()。

A、负责审批总行编制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目B、负责审批总行提交的全行固定资产年度投资预算C、负责审批总行提交的总行自用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D、负责审批总行提交的重大固定资产采购和集中采购方购置方案正确答案:A, B, C, D6、多选下列哪项属于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内容()。

A、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B、固定资产清理净收入C、固定资产盘盈利得D、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正确答案:B, D7、单选在网点合规检查中,不属于总行网点合规检查部门的职责的是().A.负责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后续跟踪B.负责定期与集团公司沟通代理网点检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风险管控措施C.组织全国网点合规检查人员培训D.制定网点合规检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正确答案:D8、单选营业机构与同业存提现金、与上级机构、与现金管理中心缴拨现金,须由()办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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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文件之二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讨论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07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国家级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全国ATM发展规划、全国性ATM业务监控,全国性ATM业务监督、ATM投诉处理;(二)国家级技术维护部门:ATM网络系统三的规划设计、全国性ATM系统维护、全国性技术支持、全国性ATM运行监控;(三)省级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省ATM发展规划、ATM购置计划、入网/退网审批、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ATM业务培训、ATM投诉处理;(四)省级技术维护部门:本省ATM相关系统维护、重大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ATM 基础数据维护;(五)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 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六)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七)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 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八)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九)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本职责划分框架内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内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 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第九条ATM选址(一)ATM选址应以效益性为原则,以提高ATM收益,改善用卡环境为目标。

(二)各省应制定省内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ATM选址方法和流程。

ATM所属机构应按照本省ATM选址方法和流程进行ATM选址,并向省或市(地)局提交《ATM选址效益分析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1.ATM选址具体位置;2.所选位置的产权单位、物理环境;3.所选位置的经济环境、客户流量、竞争状况、市场发展潜力;4.ATM布放效益分析及预测。

(三)省或市(地)局应根据《ATM选址效益分析报告》对所选地址进行逐一分析,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条ATM入网申请(一)ATM选址通过审批后,拟入网的ATM所属市(地)局应于申请入网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省局提交《ATM入网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1.拟入网时间、拟对外营业日;2.ATM基本信息;3.ATM监控维护人员配备情况;4.系统准备情况;5.人员培训情况;6.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7.附《ATM选址效益分析报告》。

(二)省局应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ATM所属市(地)局应按当地银监部门的要求向其报告。

第十一条ATM安装(一)ATM入网通过审批后,应及时进行ATM软硬件安装。

(二)ATM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ATM安装场地须配备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设施,如消防栓、防护亭、防护窗,新购ATM须配置视频监控系统;2.ATM布放位置应安装ATM灯箱,灯箱应展示明显的“中国邮政储蓄”标识;3.ATM装修应符合省内统一的ATM装修标准和规范;4.ATM安装应符合当地银监部门和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ATM安装完成后,应及时进行ATM入网。

ATM入网应在邮政储蓄统版系统中新增ATM,储蓄系统为ATM分配终端编号,根据该终端编号,相关人员应及时在ATM监控系统中新增该ATM。

第十三条ATM入网后应进行ATM通讯调试、ATM在监控系统中状态调试及相应参数设置等工作,保证ATM开机营业后通讯线路畅通和ATM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ATM启用是指在监控系统中将需启用的ATM状态设置为启用状态。

在ATM通讯线路畅通及在监控系统完成相关调试、参数设置工作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ATM启用工作。

第十五条在启用ATM后,须进行ATM交易验证测试。

ATM 交易验证测试应包括ATM扎账、配钞交易及ATM开通的所有账务、非账务类交易,完成交易验证测试后对外营业。

第十六条ATM入网通过审批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正式对外营业。

第十七条ATM退网是指邮政储蓄ATM退出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报废、ATM所属机构发生变化等原因引起ATM退网。

第十八条ATM退网申请(一)拟退网的ATM所属市(地)局应于申请退网时间10个工作日前向省局提交《ATM退网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1.退网原因;2.拟退网时间;3.业务、技术处理情况;4.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二)省局应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复,ATM所属市(地)局应按当地银监部门的要求向其报告。

第十九条ATM退网应在ATM监控系统中删除该ATM信息,之后在储蓄系统中注销该ATM。

第二十条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因异常情况导致设备损毁无法修复投入使用时,ATM管理部门应对设备进行报废,同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ATM变更ATM变更包括两种,一种是ATM所属机构号未发生变更,但ATM其它信息(如:ATM ID号、ATM物理地址、管理人员信息、ATM类型等)发生变更;另一种是ATM所属机构号发生变更。

当ATM所属机构号未发生变更,但ATM其它信息发生变更时,ATM不需退网,只需在储蓄系统和监控系统中修改相关的信息;当ATM所属机构号发生变更时,ATM应按本办法的退网流程完成退网工作,再按本法入网流程完成入网上线和对外营业工作。

第二十二条ATM迁址对于运行效率低或交易量持续下降、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自助设备,应重新选址将设备配置到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位置。

ATM 迁址应按本办法第九条中对ATM选址的规定向省或市(地)局提交《ATM选址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ATM临时停机(一)因系统切换、版本升级、营业场所休假等原因计划将设备临时停机的,ATM所属机构应于停机前7个工作日向上级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ATM计划临时停机申请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1.计划临时停机原因;2.拟停机日期,计划停机天数;3.业务、技术处理情况;4.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上级机构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批复。

ATM所属机构应在计划停机期限内完成停机,开始启用。

如不能在计划期限内启用的,应向上级机构提交报告,说明继续停机原因。

(二)因停电、线路、网络故障等突发原因,个别ATM临时停机超过4小时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局报告;市(地)或县(市)局所属ATM全部临时停机的,市(地)或县(市)局应立即向省局;个别市(地)或县(市)局所属ATM全部临时停业时间超过4小时的,各省应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报告;因主机系统、网络故障等原因,全省ATM全部临时停机的,各省应立即向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及集团公司信息技术局报告。

(三)ATM突发临时停机超过1天的,ATM所属机构可以向上级机构提出报停申请,将ATM设备置为报停状态。

突发临时停机后开机的,应及时将ATM设备启用。

(四)ATM临时停机,应及时在ATM监控系统中做相应的报停、启用操作,不得在储蓄系统中注销、新增ATM。

(五)ATM临时停机,应按当地银监部门的要求向其报告。

第二十四条ATM信息维护ATM入网、退网、临时停机或ATM信息发生变更时,各级机构相关部门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管理监控系统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ATM信息的维护。

第四章ATM日常业务管理第二十五条ATM日常业务须固定专人管理,且ATM管理员须经专门操作培训,并严格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二十六条ATM保险柜密钥管理(一)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必须双人分管,一人负责管理钥匙,一人负责管理密码。

(二)日常使用的ATM保险柜的钥匙不得随身携带,应入柜(库)保管。

(三)ATM保险柜密码应定期更换。

当ATM管理员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更改ATM保险柜密码。

(四)钥匙和密码的交接,均应进行登记。

(五)备用钥匙由经管人双人密封签章后交市(县)局入柜(库)保管;ATM备用钥匙使用时必须经市(县)局储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七条ATM开关机管理(一)ATM管理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开、关机。

(二)服务时间内不准擅自关机停止服务。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关机停止服务的,应记录详细的停机日志,包括停机原因,停机时间等,以备后查,并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向上级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ATM装钞管理(一)ATM钞箱现金,属于管理该机的邮政储蓄机构库存现金的一部分。

(二)ATM装钞必须双人办理。

装钞前须经手工或点钞机多次复点打松,一人点钞,一人复核。

装入现金时,按系统规定的各钞箱依次装钞,一人装钞,一人监督,并进行登记。

装钞完成后,关闭机门,打乱密码上锁。

(三)放入ATM中的现钞票面须平整,不得有缺损或粘连,不得在钞中夹带异物,并是经过挑选整理达到七成新的纸币。

对因钞票不合格或放错钞箱而引起的出钞差错,ATM管理人员应承担责任。

(四)对离行式ATM的装钞、现金上缴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五)各级邮政储汇部门要根据当地的活期余额规模、绿卡及银行卡户数、系统内异地结算业务量、跨行清算业务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结合ATM监控系统的ATM现金预测表,合理确定每台ATM 的加钞数量和周期,并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ATM轧账(一)在行式ATM每日至少轧账一次,离行式ATM每周不少于两次轧账。

(二)ATM管理人员应根据ATM钞箱(含废钞箱)的实际现金余额进行轧账,并进行登记,保留ATM设备打印的“ATM轧账单”,如轧账不平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登记。

营业终了,应将相关登记表及ATM轧账单上交事后监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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