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药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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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标准指导原则

药品质量标准指导原则

第十五章药品质量标准的制订第一节概述一、药品质量标准制订的目的和意义(一)、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生产、供应、使用、管理等部门必须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

(二)、对发展医药事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国际交流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标准的分类(一)、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药品标准(为法定标准)(二)、临床研究用药品质量标准1、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和临床结论的可靠.2、用于临床研究用的药品与实验研究用的供试品是否为同一物质,并有相似的性质.3、供给临床试验用的各批药品是否有恒定的质量水平。

4、供给临床的药品是否能代表或基本上代表今后放大投产的质量水平.5、仅供研制单位与临床试验单位使用。

(三)、暂行或试行药品标准1、报试生产时--———(经临床试验后)暂行药品标准。

2、正式生产时————-(经暂行药品标准执行两年后)试行药品标准.该标准执行两年后,如果质量好的再转为国家标准。

3、临床—暂行-试行—法定标准(四)、企业标准1、高于法定标准。

2、常规检验中采用较简易的方法来替代。

三、药品质量标准制订的原则(一)、安全有效-—-坚持质量第一,从人民利益出发,结合生产实际和临床使用实际情况,使制定的质量标准能真正反映药品内在质量,对药物疗效影响大的或毒性较大的杂质应严格控制。

(二)、先进性——-采用国内外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达到或超过国外标准,但也要考虑国内实际水平。

(三)、针对性-——根据生产和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规定检查项目和确定合理的限度,并考虑使用要求.(四)、规范化—--—按照国家药监局制订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一般格式进行。

(五)、综上所述,药品质量标准的制订必须体现:“安全有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不断完善”的原则。

四、制订药品质量标准的基础(一)、文献资料的查阅与整理。

(二)、了解有关研究资料,如:化学结构、理化常数,合成工艺,晶型,精制方法,制剂工艺,辅料等。

原料药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

原料药质量标准制定指导原则

药品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的制定,是新药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研究开发新药,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详细研究,并制订合理的质量标准,以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一、原料药质量研究原料药在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的基础上,应对该药品进行质量研究,并参照现行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制订质量标准,一些中国药典附录已有详细规定的常规测定方法,对方法本身可不作验证,但用于申报原料药测定的特殊注意事项应明确标明。

1.性状应分别记述药品的外观、嗅、味和一般稳定情况、溶解度以及有关物理常数。

1.1外观、色泽、形状、嗅、味。

在贮存期内发生的变化应予以研究记述,如遇光变色、易吸湿、风化等。

1.2溶解度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纯度。

表示溶解度的术语应按照药典规定分极易溶解、易溶解、溶解、略溶、微溶、极微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

试验法可参照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

一般用与该药品溶解特性密切相关、配制制剂、制备溶液或精制操作所需用的常用溶剂作试验,不必罗列过多。

1.3熔点已知结构的化学原料药,熔点是重要的物理常数之一,利用熔点或熔矩数据,可以鉴别和检查该药品的纯杂程度。

测定原料药的熔点常用中国药典附录第一法。

适于测定熔点的药品应是在熔点以下遇热时晶型不转化,其初熔与全熔易于判断的品种。

应详细记录初熔与全熔时的温度,并应在规定范围内。

化学药品的熔点范围一般为3℃-4℃,熔矩一般不超过2℃,不宜过宽。

对熔融时同时分解的药品,要记录熔融时的现象,如变色,产生气泡等。

通常当供试品开始局部液化,毛细管中出现液滴或开始产生气泡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至供试品固相消失全部液化时作为全熔温度。

有时固相消失不明显,则以供试品分解并开始膨胀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

对某些药品无法分辨初熔与全熔现象时,可以记录其发生突变(如气泡很快上升,颜色明显变深)时的温度,作为熔融分解温度。

对熔点难以判断或熔融时同时分解的品种以及一、二类新药的熔点应用DSC热分析法予以说明。

药品标准及有关指导原则(1)

药品标准及有关指导原则(1)

一 关于药品标准的制定
• 含量测定中的滴定法 • 滴定法不一定专属,但测定的精度高,
含量限度范围可定的较窄,在原料药含 量测定中广为采用 • 滴定法如采取提高专属性的措施,应在 说明中写明
一 关于药品标准的制定
• 含量测定中的色谱法 • 随着HPLC进样精度的提高,较多采用外
标法,虽然专属性较高,但测定精度不 如滴定法
一 关于药品标准的制定
• 制剂质量标准中的杂质检查项,应根据 原料药和制剂稳定性试验,检查降解产 物和原料药中的毒性杂质。
• 色谱法检查杂质时,应通过试验确定系 统适用性要求
一 关于药品标准的制定
• 含量测定 • 制剂含量测定方法应尽可能采用能反映
稳定性的方法。含量限度,应考虑生产 的变动性,制剂成分对测定的影响,测 定误差,取样误差等,所以制剂的含量 限度较宽,如为标示量的90.0~110.0%等。 含量限度的规定应说明理由。
• TLC鉴别,在作验证时就应“选择与供 试品化学结构相似的药物对照品与供试 品溶液的主斑点比较,两者Rf应不同, 或将上述两种溶液等体积混合,应显示 两个清晰分离的斑点。”
一 关于药品标准的制定
• 色谱法鉴别 • TLC、GC、HPLC验证时,应采用对照
品比对,用不含被测成分的辅料作比对, 并在色谱图上标明,以示专属性。
板类型、展开系统、层析缸(色谱展开 缸)的处理、检视方法等 • 在与有关物质检查同时进行的情况下, 应验证其专属性 • 一般,薄层色谱鉴别应配上另一鉴别
一 关于药品标准的制定
• 鉴别中的GC和HPLC • 特别在用GC或HPLC做含量测定时,与
对照品比对保留值 • 当杂质分析HPLC同时做主成分鉴别,应
一 关于药品标准的制定

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标准制定的基本流程

原料药和制剂的质量标准制定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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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原料药研发合成部分指导原则

[医药]原料药研发合成部分指导原则

原料药研发合成部分指导原则原料药的制备是药物研究和开发的基础,是药物研发的起始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药物研发过程中药理毒理、制剂、临床等研究提供合格的原料药,为质量研究提供样品,通过对工艺全过程的控制保证生产工艺的稳定、可行,为上市药品提供合格的原料药。

本指导原则主要是反映原料药制备的基本规律,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研究的一般过程,研究的基本内容等。

一、原料药制备研究的一般过程原料药的研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最终要求工艺可行、稳定,适合工业化生产,并能够保证产品的质量合格。

为达到以上要求,一般需要经历以下六个阶段:1、确定目标化合物:通过文献调研、确定拟研发的目标化合物。

2、设计合成路线:参考相关文献,综合分析,确定工艺可行、成本合理、“三废”少易处理、易于放大的合成路线。

3、制备目标化合物:通过化学合成、生物发酵等方法制备出质量合格的目标化合物,为产品进行结构确证、质量控制等药学方面研究以及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提供合格、足量的样品。

4、结构确证:使用物理和化学方法,确证目标化合物的结构。

5、工艺优化:综合考虑原材料获取的难易程度、工艺路线的反应条件、环保和安全、产品的纯化等对生产工艺进行优化。

6、中试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通过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工艺的研究,确保稳定、可行的工艺,为药物进一步研发提供符合要求的原料药,为上市药品提供合格的原料药。

二、原料药制备研究的基本内容1、工艺的选择通过对拟研发的目标化合物进行文献调研,了解和认识该化合物国内外的研究情况和知识产权状况,设计或选择合理的制备路线。

对所采用的工艺进行初步的评估,也为药物的技术评价提供依据。

对新的合成化学药物,根据其结构特征,综合考虑起始原料获得的难易程度、合成步骤的长短、收率的高低以及反应条件、反应的后处理、环保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合成路线;或者根据国内外对类似结构化合物的文献报道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适合的合成方法。

对于通过微生物发酵或从动植物中提取获得的原料药,经过对原材料和工艺过程的可控性分析,综合考虑成本、环保等要求,确定出产品质量合格、可控,收率较高的工艺路线。

原料药质量标准的设定

原料药质量标准的设定

检查
杂质检查
对原料药中可能存在的杂质进行检查,确保 杂质在允许范围内。
粒度检查
对原料药的粒度进行检查,确保粒度在规定 范围内。
溶出度检查
评估原料药在特定介质中的溶出性能。
晶型检查
对原料药的晶型进行检查,确保晶型符合要 求。
含量测定
滴定法
通过滴定法对原料药的含量进行测定。
分光光度法
利用分光光度法对原料药的含量进行 测定。
数据收集与分析
收集原料药生产和检验过程中的 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潜在的 问题和改进点,为持续改进提供 依据。
改进措施的实施
针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 实施改进措施,以提高原料药的 质量水平。同时,将这些改进措 施纳入质量标准中,不断完善和 优化标准。
07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原料药的研发与质量标准制定
对原料药质量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包括标 准中各项指标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国 家相关法规、标准的符合性等。
审核结论
根据初步审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的结 果,形成审核结论,决定是否批准该原料 药质量标准。
批准流程
批准决定
根据审核结论,决定是否批准该原料药质量标准。
标准备案
将批准的原料药质量标准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总结词
研发背景、目标、方法与结论
详细描述
介绍某原料药的研发背景和目的,阐述研发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实验设计,总结研发结果,并给出制定原料药质 量标准的建议。
案例二:某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审核与批准过程
总结词
审核流程、标准要求、批准条件
详细描述
详细描述某原料药质量标准的审核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技术审查、现场核查等环节; 明确质量标准要求,包括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等方面;阐述批准条件和发证要

原料药质量标准的设定

原料药质量标准的设定
---旋光(以确定正确的手性) ---色谱(做手性杂质时同时完成) ---若多于2个手性中心,可通过起始物料控 制
成盐
• 成盐化合物的鉴别: ---仅放行测定需要,稳定性测试不需要 ----若IR不专属,可利用盐类的离子反应进 行鉴别
检查
检查项目通常应考虑安全性、有效性和纯度 三个方面的内容。药物按既定的工艺生产 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产生需要控制的杂 质,包括工艺杂质、降解产物、异构体和 残留溶剂等,因此要进行质量研究,并结 合实际制订出能真实反映产品质量的杂质 控制项目,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
• PIII阶段的API:对于有可能支持微生物生长 的无菌产品建立合适的微生物限度
• 使用于临床试验的产品中的最大允许杂质 限度不得超过用于非临床毒理研究中产品 的量
• API中大于0.1%的杂质必须进行定性
外观
➢目视 -颜色描述,如白色至类白色 -仅为定性测试 ➢溶液澄清度 ➢浊度
鉴别
➢光谱法,最常用的为FTIR ➢色谱法 ➢手性鉴别(若需要)
• 遵循ICH Q3C(R3)指导原则 • 稳定性研究毋需测定
无机杂质
• 通常情况下,不挥发性无机杂质采用炽灼 残渣法进行检测。某些金属阳离子杂质用 重金属限度检查法或专属性强的方法。
• 无机杂质的限度主要根据该杂质的毒性、 对药品本身质量(如稳定性)的影响及各 批次产品的实测结果而定。
• 一般稳定性研究毋需测定
杂质
• 杂质分为:有机杂质、无机杂质、溶剂残

杂质
来源
检测手段
有机杂质 无机杂质
起始物料、副产物、 异构体、中间体、降 解产物、溶剂、催化 剂等
无机盐、金属残留、 重金属、溶剂、催化 剂等
色谱(液相、气相)

药品质量标准的定义、分类和制定原则

药品质量标准的定义、分类和制定原则
本品在沸水中略溶,在水和乙醇中极 微溶解,在氯仿和乙醚中几乎不溶;在 氨溶液中易溶。
熔点 本品的熔点(附录VI C) 为256 ~ 261℃,熔融时同时分解。 【鉴别】(1) (2) (3) 【检查】 【含量测定】 【类别】碳酰酐酶抑制剂 【贮藏】遮光,密封保存。 【制剂】乙酰唑胺片
一、名称
我国药典委员会和《新药审批办法》 对新药命名原则规定:
药品质量标准的定义、 分类和制定原则
本章学习要点
一、熟悉药品质量标准的定义、分类 二、掌握药品质量标准制定的原则及内容 三、掌握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内容 四、掌握中药制剂质量标准制定的前提及 内容
第一节 概述
一、制定药品质量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1、药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 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 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特殊的 商品。
10、对沿用已久的药名,一般不轻易 变动,如必须变动,应将原有名作为副 名过渡,以免造成混乱。
二、性状
【性状】本品为白色针状结晶或结晶 性粉末;无臭,味微苦。
本品在沸水中略溶,在水和乙醇中 极微溶解,在氯仿和乙醚中几乎不溶; 在氨溶液中易溶。
熔点 本品的熔点(附录VI C)为 256 ~ 261℃,熔融时同时分解。
2、熔点 ( 1)定义:熔点系指一种物 质由固体熔化成液体的温度,熔融同时 分解的温度,或在熔化时自初熔至全熔 的一段温度。
(2)法定测定方法: 毛细管测定法,分三法: 第一法:测定易粉碎的固体药品 第二法:测定不易粉碎的固体药品 第三法:测定凡士林或其他类似物质
初熔 全熔
(3)影响熔点测定的主要因素 a. 传温液
乙酰唑胺
Yixian Zuo’an Acetazolam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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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的制定,是新药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研究开发新药,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详细研究,并制订合理的质量标准,以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一、原料药质量研究原料药在确证化学结构或组份的基础上,应对该药品进行质量研究,并参照现行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制订质量标准,一些中国药典附录已有详细规定的常规测定方法,对方法本身可不作验证,但用于申报原料药测定的特殊注意事项应明确标明。

1.性状应分别记述药品的外观、嗅、味和一般稳定情况、溶解度以及有关物理常数。

1.1外观、色泽、形状、嗅、味。

在贮存期内发生的变化应予以研究记述,如遇光变色、易吸湿、风化等。

1.2溶解度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纯度。

表示溶解度的术语应按照药典规定分极易溶解、易溶解、溶解、略溶、微溶、极微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

试验法可参照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

一般用与该药品溶解特性密切相关、配制制剂、制备溶液或精制操作所需用的常用溶剂作试验,不必罗列过多。

1.3熔点已知结构的化学原料药,熔点是重要的物理常数之一,利用熔点或熔矩数据,可以鉴别和检查该药品的纯杂程度。

测定原料药的熔点常用中国药典附录第一法。

适于测定熔点的药品应是在熔点以下遇热时晶型不转化,其初熔与全熔易于判断的品种。

应详细记录初熔与全熔时的温度,并应在规定范围内。

化学药品的熔点范围一般为3℃-4℃,熔矩一般不超过2℃,不宜过宽。

对熔融时同时分解的药品,要记录熔融时的现象,如变色,产生气泡等。

通常当供试品开始局部液化,毛细管中出现液滴或开始产生气泡时的温度作为初熔温度,至供试品固相消失全部液化时作为全熔温度。

有时固相消失不明显,则以供试品分解并开始膨胀时的温度作为全熔温度。

对某些药品无法分辨初熔与全熔现象时,可以记录其发生突变(如气泡很快上升,颜色明显变深)时的温度,作为熔融分解温度。

对熔点难以判断或熔融时同时分解的品种以及一、二类新药的熔点应用DSC热分析法予以说明。

如熔点在200℃以上并同时分解的品种,一般不将熔点订入质量标准中。

1.4旋光度或比旋度此项是反映化合物固有特性及其纯度的指标。

对这类化合物,在性状项下的物理常数中应作比旋度规定。

测定时应注意温度、浓度和溶剂对比旋度的影响,并详细记录测定时的温度、浓度和采用的溶液剂,操作中如有特殊要求应注明,如测定温度和测定波长与药典规定(20℃589nm)不同,则应注明。

旋光度还可用于某些制剂的含量测定。

1.5吸收系数化合物对光的选择性吸收波长及其在最大吸收波长处的吸收系数,是该化合物物理常数之一。

我国创制的药品或只有文献记载,国内外药典未收载的药品(一、二类新药)的吸收系数(E1%1cm),应至少用五台不同型号的仪器测定,并统计处理结果。

测定方法应按药典委员会规定方法进行。

用于测定吸收系数的样品应经精制,并提供纯度数据。

吸收系数一般列入原料药的性状项下,还可用于制剂的含量均匀度、溶出度和含量测定。

在研制单位测定的基础上,复核审查部门应对供测定样品的纯度和测定数值进行复核。

测定方法介绍如下:5.1用五台不同型号的分光光度计,参照中国药典附录分光光度法项下的仪器校正检定方法进行全面校正检定,申报资料中应有校正检定结果,所用的天平、砝码、容量仪器、移液管等均应经过校正。

1.5.2测定前,应先检查所用的溶剂,确定在测定波长附近符合要求且不得有干扰吸收峰。

应以配制样品溶液的同批溶剂为空白。

并仔细确定最大吸收波长作为测定波长。

1.5.3吸收池应清洗干净并于临用前配对或进行空白校正,测定样品的干燥方法,如系不稳定品种,可用未经干燥的原样测定(再另取样测定干燥失重扣除),样品溶液应配成高、低二浓度,高浓度溶液的吸收度在0.6-0.7之间,然后用同批溶剂将溶液精密稀释一倍,再在吸收度0.3-0.35之间测定,同一台仪器的测定偏差应不超过1%,对五台仪器测得的平均值进行统计,相对标准差不得超过1.5%,以平均值确定为该品种的吸收系数。

1.5.4应注明测定温度,并考察测定溶液的稳定性。

1.5.5按药典附录的要求,正确选择仪器的狭缝宽度。

如测定狭缝小于2nm,应在测定项下明确标明。

1.5.6凝点凝点系指一种物质由液体凝结为固体时,在短时间内停留不变的最高温度。

药品的纯度变更,凝点亦随之改变。

必要时应规定其凝点。

1.5.7馏程主要用于检查药品的纯杂程度,对相应品种应规定范围。

1.5.8相对密度一般用于液体药品,对于液体原料药,其数值的有效数应不小于三位,并应按药典附录的条件测定。

1.5.9折光率对于液体药品,尤其是植物精油,利用折光率数值可以区别不同的油类。

测定时应按药典规定温度(或各该药品项下规定的温度)。

1.5.10粘度粘度是指流体对流动的阻抗能力。

用平氏粘度计测定,应记录测定温度,毛细管内径,一般控制流出时间约100秒,记录并计算测得值,单位(pa.s或mpa.s)。

所用粘度计均应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取得该支(台)粘度计的常数K(或K′),在研究资料中写明。

1.5.11碘值、酸值、皂化值、羟值等在研制新药时应取精制样品测定。

测定方法和操作中的注意事项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和《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如实验操作与药典方法有不同之处,要详细列出检验方法并说明理由,所订限度则根据试制样品测定结果而定。

在药品性状(包括以上各项物理常数)研究中应查阅国内外现行版药典及其他参考文献的数值作比较。

2.鉴别原料药的鉴别试验,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复性好,操作简便的方法,常用的有以下三类:2.1化学反应选择功能团专属化学反应。

包括显色反应、沉淀反应、盐类的离子反应等。

2.2色谱法包括GC法、HPLC法的保留时间及TLC法的RF值及颜色等。

2.3光谱法常用的有红外吸收光谱法,可与药典委员会编的《药品红外光谱集》标准图谱对照,也可用对照品同时测定,并附该药品的标准红外图谱复印件及测定图谱。

测定时应记录仪器型号和测定方法。

紫外吸收光谱在鉴别试验中也常用,应规定在指定溶剂中的最大吸收波长,必要时,规定最小吸收波长;或规定几个最大吸收波长处的吸收度比值或特定波长处的吸收度,以提高鉴别的专属性。

鉴别试验应说明反应原理,特别在研究结构相似的系列药品时,应注意与可能存在的结构相似化合物的区别,并要实验验证。

对光学异构体药品的鉴别,应具有专属性。

对一些特殊品种用以上三类方法尚不能鉴别确证时,可用其他方法,如用X射线粉末衍射鉴别矿物药等。

3.检查检查项目应考虑有效性、纯度要求和安全性三方面。

药品按既定工艺生产和正常贮藏过程可能产生需要控制的杂质,因此要经质量研究,结合实际制订能真实反映药品质量的杂质控制项目,以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原料药品中所含杂质包括工艺杂质、降解物、异构体和残留溶剂等。

3.1一般杂质检查如氯化物、硫酸盐、重金属、砷盐、炽灼残渣等,均按现行版中国药典方法,但要说明用的是第几法,并说明采用方法的原因和实验中产生的现象及解决办法。

操作中注意事项可参照《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

对一般杂质除订出限度外,试制产品在检验时应配制不同浓度系列的对照液,考察多批数据,确定所含杂质范围。

3.2有关物质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带入的原料、中间体、降解物、异构体、聚合体、副反应产物等。

对药品的纯度要求,应基于安全性和GMP两方面的考虑,因此,允许含限定量无害或毒性极低的共存物,但对有毒杂质测定严格控制。

毒性杂质的确认主要根据安全性试验的资料或文献资料。

当某杂质与已知毒性杂质结构相似,但又无法分离时,亦被认为是毒性杂质,对毒性杂质应搞清结构,并严格控制含量限度。

有关物质检查通常采用色谱法,可根据有关物质的性质选用专属性好,灵敏度高的薄层色谱、高效液相色谱、气相色谱法等,有时也可采用呈色反应等方法。

色谱法是作为有关物质检查的首选方法。

薄层色谱法设备简单,操作简便,但分离效果较差,影响重现性、精密度的因素较多,因此可用作一般有关物质检查。

气相色谱法可用于检查挥发性杂质,残留溶剂等,一些不挥发性物质也可用于衍生化试剂制备成挥发发性衍生物后进行测定。

还有纸色谱法、柱色谱法和电泳法等,由于操作时间长,分离效果差,所以采用不多。

毛细管电泳法分离性能高,也可采用。

各色谱法均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附录《色谱法》的规定和《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的规定进行研究。

在用色谱法检查有关物质时,首先应按药典附录要求考察系统适用性试验。

常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方法考察:3.2.1如能获得已知杂质作对照,可在原料中加入适量,证明能达到分离。

3.2.2如杂质未知,或不能获得杂质作对照,则可用含杂质的样品(或未经精制的粗品原料)进行试验,证明能达到分离。

3.2.3也可用已精制的原料药经光照或温度、湿度等影响或经酸、碱加热分解、氧化后的样后进行试验,证明能达到分离。

以上三种考察方法并可与其他方法作比较,以决定方法的选择。

用色谱法检查有关物质时,应优选分离条件,并附代表性的图谱,图谱中应标明各成分的位置,TLC法应有实物照片,注明各斑点的RF值,应有检出限(TLC法为最小点样显示量,HPLC法一般为相当峰高三倍于基线噪音时注入的供试品量)、线性范围、精密度、准确度、测定溶液稳定性等的研究资料。

高效液相色谱法作杂质检查,也可与含量测定同时进行,所用色谱柱首先考察通用柱(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硅胶,及辛基硅烷键合硅胶)。

如分离不好,可选用其他柱,但应附实验数据,说明理由。

如经对比,必须用指定牌号的色谱柱或填充剂,则应注明。

应采用价廉易得的流动相;如需用少量酸碱调节流动相的pH值,应明确规定pH值及范围。

检测器则首选UV-可见光检测器。

HPLC法用于测定杂质含量时,参照现行版药典附录的要求并根据条件和可能选择(1)杂质对照法;(2)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法;(3)不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法。

由于不同物质响应因子可能不同,因此,尽可能采用(1)、(2)法。

气相色谱法的常用固定相为SE系列、OV系列、PEG系列等。

担体首选白色并经酸洗后硅烷化担体。

如试用不合适时,可选用其他固定相和担体。

检测器首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如单凭色谱法检查杂质尚欠充分时,对一、二类新药在研究阶段可用联机技术,如HPLC /UV二极管陈列,HPLC/MS或者说GC/MS对待测定杂质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有关物质的限量,如分离出有几个杂质峰(或点)可考虑定总杂质限度并定单个杂质限度;或定已知杂质限度、未知杂质限度和总杂质限度。

计算方法可采用杂质对照品法、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法、不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法或根据不同杂质采用不同方法。

3.2.4有机溶剂残留量,基于某些有机溶剂具有致癌、致突变的性质,应避免或限制作用。

如果生产工艺中使用了应避免使用的苯、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1,1‐三氯乙烷和应限制使用的乙腈、氯仿、甲苯、吡啶等溶剂,则在成品中要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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