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内部审计制度(2020年修订)
物产中大集团会议管理制度

物产中大集团会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产中大集团的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促进集团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产中大集团内部各类会议的组织、召开和管理。
第三条会议是集团内部各级领导和部门之间进行工作沟通、决策和协调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民主、开放的原则,注重参会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五条集团各级领导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召开会议。
第六条重要会议应当提前制定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确保会议讨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七条会议组织者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和地点,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会议组织者应当根据会议规模和重要性,合理确定参会人员名单。
第九条会议组织者应当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并提供会议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会议召开第十条会议应当按时召开,不得迟到早退,确保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遵循议事规则,保证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第十二条会议应当围绕议程进行讨论,不得偏离主题。
第十三条重要决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员应当全程记录会议内容,并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第四章会议管理第十五条会议组织者应当对会议进行评估,总结会议经验,及时优化和改进会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会议组织者应当妥善保管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七条会议相关费用应当合理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在会议上进行无关言论和行为。
第五章各类会议管理第十九条集团内各类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循本制度,严格执行会议规定,确保各类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条各类会议涉及的具体程序和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执行细则。
第二十一条集团内各类会议的记录和资料,应当统一整理和归档,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物产中大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2012年4月14日)目录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一)公司基本情况 (1)(二)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图 (2)二、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部署 (3)(一)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组织机构 (3)(二)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责任分配 (3)(三)咨询服务机构聘请 (5)(四)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总体安排 (5)(五)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工作预算 (5)三、内部控制建设工作计划 (5)(一)已完成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一期工作 (6)(二)正实施内控体系建设项目二期工作 (6)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计划 (7)(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总体安排 (7)(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内容 (8)(三)内部控制缺陷的评价标准 (8)(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实施 (8)(五)内部控制缺陷评价与整改建议 (8)五、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计划 (9)为全面施行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增强公司内在竞争力,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结合公司2009年内控体系建设以来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如下: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是一家集汽车贸易与服务、房产开发、期货经纪、进出口、内贸及实业为一体的集团企业,公司于1996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上市。
股票简称和代码为:物产中大(600704)。
公司经营范围:1)许可经营项目:粮油制品及副食品(限下属企业)的销售。
2)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外派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限境内),进口商品的国内销售,组织出口商品的制造与加工,实业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限下属企业),百货、工艺美术品、机电设备、原辅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农副产品(不含食品)、羊毛、纸张、摩托车及其配件、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金属材料、木材、建筑装饰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纺织品的销售,汽车及摩托车装潢服务,装饰装潢工程的设计、施工,旅游服务,经济技术咨询,房屋租赁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汽车租赁,仓储服务,物业管理。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2020版全

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诚信正直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重新整理排版.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一)歪曲事实;(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客观性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0)

最新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通过内部审计,达到推动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维护股东权益、提高公司价值等目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建立内部审计部门。
审计部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内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人员及所办理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具体准则(最新2020版全)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201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内部审计职业声誉,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具有的职业品德、应当遵守的职业纪律和应当承担的职业责任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声誉。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保持诚信正直。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规范要求的,组织应当批评教育,也可以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分。
第三章诚信正直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下列行为:(一)歪曲事实;(二)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三)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四)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二)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
第四章客观性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前,应当采取下列步骤对客观性进行评估:(一)识别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二)评估可能影响客观性因素的严重程度;(三)向审计项目负责人或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报告客观性受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识别下列可能影响客观性的因素:(一)审计本人曾经参与过的业务活动;(二)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三)与被审计单位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四)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五)遭受来自组织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六)内部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七)其他。
物产中大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物产中大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尊敬的管理层:我们是贵公司的审计公司,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审计。
根据我们的审计程序和方法,我们已经完成了对贵公司物产中大内部控制体系的审计。
我们很高兴地向您呈交了本次审计报告,以供您参考和审阅。
本次审计主要是根据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监督)来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我们通过对控制对象的选择、风险评估、控制测试等步骤,对贵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全面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建议,希望贵公司能够认真对待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以下是我们的审计发现及建议:一、控制环境1. 领导层关注度不足:领导层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监督和指导。
建议:领导层应加强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意识,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二、风险评估1. 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不够畅通,存在信息孤岛问题。
建议: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跨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三、控制活动1. 操作流程不规范:部分操作流程不规范,存在风险控制不到位的情况。
建议:对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四、信息与沟通1. 信息系统安全性不足:信息系统安全性不够,存在数据泄露和信息丢失的风险。
建议: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
五、监督1. 自我监督不到位:部分部门对内部控制的自我监督不够,存在监督漏洞。
建议:建立完善的自我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贵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建议贵公司尽快采取措施进行改进,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我们也将密切关注贵公司的改进情况,并在下次审计中进行跟踪。
最后,我们再次感谢贵公司给予我们审计的机会,同时也感谢贵公司的配合和支持。
如果贵公司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贵公司业务顺利,财务稳健!审计公司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本公司编制了《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本报告系统回顾了公司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真实记录了公司2011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客观反映了公司在推动科学发展、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真实脉络和轨迹。
本报告中的财务数据来源于经审计的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及历史年度财务报告。
一、公司简介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推荐的首家上市公司,是浙江省“著名商号”,是“世界500强企业”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的重要成员企业。
历年被省级各银行评定为AAA级信用企业,被评为全国对外贸易信用AAA级企业,“人地(sendi)”品牌多次被国家商务部列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中国出口名牌”。
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汽车贸易与服务、房地产业、国际贸易、机电实业和金融事业等五大板块。
下辖各级分支机构超过200家,主要子公司有:浙江物产元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元通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和浙江中大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等。
公司自2009年起,每年以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阐述公司“共创共享,向善向美”的共同理想。
2011年,公司以“关爱员工、真诚奉献”的社会责任理念,本着继续服务于社会的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追求公司效益的同时,积极为股东、员工、供应商、客户、环境和社会谋求更多的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最大的力量。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0年版)

XX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州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审〔2014〕2 号)、《广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穗国资审〔2017〕13 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财务、会计准则和上级集团管理规定,对本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司设独立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监察部)。
内部审计部门不得与公司财务部门合署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应明确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同时接受集团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集团审计部的统筹安排应积极配合、贯彻落实。
第六条公司应选派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思想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内部审计。
公司应配备专职(兼职)内审人员,数量须满足有效开展内审工作及实现分级复核的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内部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公司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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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系指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单位;“物产中大集团”和“集团”系指集团公司和前述各级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适用本制度的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集团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所属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设立独立内部审计部门,合理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集团公司所属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含财务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5家以上的一级子公司,均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可与其他内设机构合署办公,但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
其他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可邀请本单位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人员共同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必要时可利用外部专家开展工作或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集团公司审计部在开展重大审计项目时可抽调子公司审计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相关子公司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单位应当严格制定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一级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应向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备案。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单位相关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二)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情况;(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绩效情况进行审计;(七)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八)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九)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其他专项审计;(十)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问题开展整改督查;(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分级审计覆盖方式,层层落实对集团范围内各级子公司每3年至少审计1次、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的全覆盖目标任务。
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对一级子公司本级实施审计全覆盖,各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下属单位实施审计全覆盖。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有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检查指导、质量监督、考核评价和业务培训等职责。
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二)项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内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应同时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告。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包括:(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十二)其他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须的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执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必要,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年度审计计划、项目审计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现场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组应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运用审计方法,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就审计发现问题等有关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第二十条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归集、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审计报告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分级复核和审批后,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中涉及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规定程序批准,可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审计报告提出反馈意见,否则,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和修改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签发。
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并根据需要报送、抄送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按照审计报告要求落实审计整改的情况进行整改督查,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有效执行审计整改挂销号机制。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将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资料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反馈整改情况,报送整改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察、监事会、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