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法人账户透支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中小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小企业的支付结算服务水平,改善中小企业支票流通环境,满足中小企业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和省联社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市、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中小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统称“随时富”贷款)是指贷款人对中小企业法人客户进行评级授信,在支付结算过程中,当中小企业客户在贷款人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余额临时性不足时,同意在事先约定的账户内进行透支,以满足其临时性融资便利的一项垫支业务。
包括中小企业账户现金转账、支取和支票兑付。
第四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实行授信额度管理,透支额度纳入对中小企业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素第五条账户透支对象申请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主要为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日常经营中支票使用频繁、资金出入活跃,历史结算交易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有临时性资金周转需求的中小企业。
第六条贷款条件申请账户透支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贷款人所辖网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贷款人网点办理正常结算业务,原则上,其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或承诺开办透支业务后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二)日常经营正常,收入稳定,日常现金流丰富,信誉良好;(三)信用等级达到A级(含)以上;(四)已经贷款人核定统一授信额度;(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担保方式对核定的账户透支额度原则上应要求客户办理最高额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或经贷款人有权部门审批,也可以信用方式办理。
第八条透支资金用途账户透支业务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临时性资金的正常支付结算需求,减少企业资金的无效闲置,降低财务成本,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其特点是透支金额小、使用频率高、偿还时间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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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法人账户透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人账户透支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本行根据企事业法人类客户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客户核定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及有效期限,允许其在有效期限内,当其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向本行透支取得资金满足正常结算需要的一种临时性信贷业务和结算便利,该业务允许多次支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
第三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遵循“先授信并确定透支额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透支额度必须纳入本行对借款人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效益性,经办行应对本行为客户提供该项业务能为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评估,避免出现由于办理此项业务导致本行综合效益下降的情况。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营销部门职责(一)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同时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审查;(二)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审查,负责在本部门权限内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部门权限内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授信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用信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下发授信批复。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业务会计核算方式和账务处理方法。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法人账户透支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对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法律事宜给予咨询、指导。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产品风险情况进行后评价和资产质量监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职责(一)负责总行转授权范围内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审查、审批,负责超出分支机构权限范围须上报总行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受理和初审。
(二)根据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规定,在本行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有效期限内,为客户办理具体的资金透支、资金汇划、资金偿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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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一、透支业务的定义和适用范围1.1 透支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客户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透支协议,为客户提供超过其账户存款金额的部分资金支持,在一定限度内,持续性连续性地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业务。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法人客户的透支业务管理。
二、透支额度的设定2.1 银行应根据客户信誉和还款能力等情况,分别制定一定的透支额度,具体额度由银行与客户自愿协商确定。
2.2 客户提交透支额度申请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3)企业客户基本信息表;(4)与透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2.3 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客户的组织机构、信誉状况、商业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情况,依此决定透支额度,并明确在透支协议中。
2.4 透支额度调整或终止应当在原透支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并应当向客户书面通知。
三、透支利率和手续费的设定3.1 透支利率应当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各银行网站上公示。
银行可根据客户信誉和还款能力的情况,设定透支利率的浮动范围和说明。
3.2 透支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应当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以公告的形式在各银行网站上公示。
3.3 银行在与客户签订透支协议时,应当将透支利率和手续费等费用标明在协议中,并明确客户对此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客户还款的要求和方式4.1 客户应按期按量将透支的款项还给银行。
4.2 还款方式包括客户自主还款、银行自动扣款等形式。
4.3 银行应对客户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及时了解客户信用状况和实际还款能力情况。
五、透支协议的签订和变更5.1 银行与客户签订透支协议前应当仔细审核和核实客户的相关信息,确保透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2 透支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明确透支利率、透支额度、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重点内容。
5.3 客户需对透支协议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确认,并对自己的还款能力作出准确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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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需求,开发业务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透支业务,是指我行给予法人客户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通过指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用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和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的可撤销循环融资便利。
即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内,当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结算时,允许客户以透支方式进行支付,以该账户收款项自动偿还。
单位贷记卡透支、单位准贷记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法人客户透支业务实行额度管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额度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法人客户透支业务只适用于人民币结算账户,外币透支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审批。
透支额度审批流程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办理。
第六条办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x人民银行和x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概念界定法人账户日间透支是指法人客户在其结算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时在我行核定的额度内通过透支实现支付,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前补足透支额度的一项临时垫支业务。
法人账户隔夜透支是指法人客户在其结算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时在我行核定的额度内通过透支实现支付,在当日营业终了时未能补足透支额度的一项临时垫支业务。
法人账户最长透支期限是指办理了透支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不得连续超过的天数。
第二章透支对象、条件和额度核定第八条申请办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客户申请开办法人客户透支业务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在x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二)在x银行办理正常结算业务,原则上在x银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或承诺开办透支业务后在x银行结算金额占客户结算总额的30%以上;(三)已经x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信用等级为AA级(含)以上的优良客户,或信用等级未达到AA级,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1、公司控股股东属于世界500强企业;2、担保人属于世界500强企业或经我行信用评级为AAA级;(六)年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七)与x银行建立了全面业务合作关系,合作前景广阔;(八)x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人账户透支具体实施方案

法人账户透支具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人账户透支已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中常见的资金管理方式。
透支是指企业在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向银行申请透支额度,以满足短期资金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透支可以帮助企业应对突发资金需求,提高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效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管理挑战。
因此,制定具体的法人账户透支实施方案,对企业合理管理资金、防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透支申请流程。
1. 透支申请。
a. 企业在透支前需与银行签订相关的透支协议,明确透支额度、利率、透支期限等具体条款。
b. 透支申请需由企业法人或授权人员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透支金额、用途及预计还款时间等信息。
2. 银行审核。
a. 银行会对企业的透支申请进行审核,包括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支额度是否超限等。
b. 银行审核通过后,将向企业发放透支款项,并将透支金额划入企业指定账户。
三、透支管理措施。
1. 透支额度管理。
a. 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理设定透支额度,避免透支额度过高或过低。
b. 定期评估企业资金需求,适时调整透支额度,确保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2. 透支用途监控。
a. 企业应严格控制透支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透支资金用于正常经营活动。
b.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批流程,对透支用途进行严格审核,防范透支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3. 还款管理。
a. 企业应按时足额还款,避免透支资金形成长期负债,增加企业财务风险。
b. 针对透支还款,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还款计划,确保还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四、透支风险防范。
1. 信用风险。
a. 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与合作,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降低透支申请的审核难度。
b. 加强对客户信用状况的监控,及时调整透支额度,防范因客户信用恶化而导致的透支风险。
2. 流动性风险。
a.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资金预测机制,及时发现资金缺口,避免因资金短缺而频繁透支。
b. 多渠道筹措资金,降低对透支的依赖性,确保企业资金的充裕性和稳定性。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帐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约定的帐户、期限和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以下简称“账户透支”)第三条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不得用于弥补大额和中长期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已获得我行透支授信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透支业务只限于人民币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公司银行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市场营销及客户维护;授信评审部负责客户透支额度的审批;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贷后管理;信贷经营部门及会计结算、资产监控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开办程序第七条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业务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
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并按规定收取透支承诺费。
第四章透支主体第八条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优质客户,符合我行信用授信、主动授信条件或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二、客户业务具有月份或季节性收支不平衡特点,具备客观需要;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原则上结算业务50%以上在我行办理;四、异地客户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五章透支账户第九条透支账户由客户与我行共同约定,并在透支业务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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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结算账户透支贷款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单位结算账户透支贷款管理,规范单位结算账户透支贷款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及原则(一)公司客户单位结算账户透支(以下简称单位结算账户透支),是根据公司客户申请,核定其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二)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由总行审贷委员会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对我行的综合贡献度核定。
二、办理条件及用途(一)向我行申请单位结算账户透支贷款的客户须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已在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经营性法人优质客户,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8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2、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3、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4、符合总行规定的信用贷款条件。
5、与我行合作关系良好。
6、近三年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对能提供合法、有效、足额,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客户,可不受上述第3、第4、第5、第6款限制。
(二)单位结算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得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单位结算账户透支业务。
三、透支额度与期限(一)透支额度1、单位结算账户透支额度应综合考虑客户信用状况、经营及财务管理水平、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最近12个月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
2、总行牵头营销的AA级(含)以上客户可不受此限制。
(二)期限1、客户单位结算账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人帐户透支合同范本

法人帐户透支合同范本甲方(银行):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具备提供法人帐户透支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有资金融通等相关需求,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 “法人帐户透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帐户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为乙方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乙方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内可随时支取使用透支款项的业务。
2. “透支额度”:甲方授予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透支金额。
3. “透支期限”:乙方使用透支款项的最长期限。
二、透支额度与使用1. 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的透支额度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乙方在使用透支额度时,应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说明透支用途、金额及期限等相关事项。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透支申请及确定具体的透支额度和期限。
3.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指定帐户内留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障甲方的债权安全。
三、透支利息及费用1. 乙方使用透支款项的,应按照甲方规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透支利息,利率为[具体利率]。
2. 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提供透支服务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帐户管理1.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专门的法人帐户用于透支款项的收付,并保证该帐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帐户的相关信息变更情况,如法定代表人变更、地址变更等,确保甲方能够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帐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帐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以了解乙方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还款及违约责任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归还透支款项本金及利息、费用等。
2. 如乙方逾期还款,除应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等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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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法人账户透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法人账户透支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本行根据企事业法人类客户的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为客户核定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及有效期限,允许其在有效期限内,当其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向本行透支取得资金满足正常结算需要的一种临时性信贷业务和结算便利,该业务允许多次支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
第三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遵循“先授信并确定透支额度,后办理业务”的原则,透支额度必须纳入本行对借款人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四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效益性,经办行应对本行为客户提供该项业务能为本行带来的综合效益进行全面评估,避免出现由于办理此项业务导致本行综合效益下降的情况。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营销部门职责
(一)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办法,同时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审查;
(二)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审查,负责在本部门权限内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审批。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部门权限内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授信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用信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下发授信批复。
第七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业务会计核算方式和账务处理方法。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审核法人账户透支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对办理业务过程中的法律事宜给予咨询、指导。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产品风险情况进行后评价和资产质量监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职责
(一)负责总行转授权范围内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审查、审批,负责超出分支机构权限范围须上报总行的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受理和初审。
(二)根据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规定,在本行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有效期限内,为客户办理具体的资金透支、资金汇划、资金偿还等业务。
(三)及时有效监控透支资金的用途和流向,防止透支资金流入证券、期货市场,定期反馈总行业务部门。
第三章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对象。
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境内法人。
第十二条贷款用途。
透支资金的用途主要为客户短期、临时性资金的贷款需求,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并应防止透支资金被划转至信托公司或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及作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等。
透支资金结算用途应在法人账户透支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客户准入条件
(一)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无任何不良的金融信用纪录;
(二)经营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良好,市场影响力强、具备良好市场发展前景;
(三)透支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规;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合格的领导班子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正常经营期限 3 年以上,信用评级为 AA 级及以上,统一授信额度达 1000 万(含)以上的本行重点客户;
(六)企业不涉及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
(七)落实本行可接受的、有利于本行利益最大化的担保方式;
(八)落实本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四章币种、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四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五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按照账户种类主要包括基本账户透支业务、一般账户透支业务和专用账户透支业务。
专用账户透支业务仅限于客户经批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专用账户。
基本账户或其他经人民银行批准允许提取现金的账户允许客户在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取现金,但不得以透支形式提取现金,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指本行为客户核定的统一授信总额度中专门用于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品种的额度,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应按本行授信业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法人账户透支额度不得与其他授信品种串用,透支额度一年核定一次。
核定法人账户透支额度,应综合考量客户最近 12 个月在本行的日均存款余额及结算业务量合理确定,单个客户在本行的法人账户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统一授信额度的 20。
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账户近十二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 3 倍,贷款最高额度的确定要以贷款用途、借款人月均销售收入、货款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