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指南(试行)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国发电企业

附件1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家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
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它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适用范围为从事电力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燃煤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本指南的重点和难点。
(2023)1、《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一)

(2023)1、《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一)关注环境保护,从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开始什么是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测量、监控和评估,以制定减排计划,降低企业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为何重要?1.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气候变化日益严峻,重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减轻人类对环境的破坏,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
2.对于国家的要求:《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已经成为我国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政策重要支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成为必须项。
采取何种方法,进行温室气体核算?1.监控排放量: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了解企业的碳排放情况。
2.评估排放量:进行排放清单编制,依据国内外相关标准梳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来源,量化排放量。
3.制定减排计划:根据排放量评估结果制定能有效减少排放的计划,逐步降低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企业应如何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核算?1.严格执行相关监管政策和法规,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
2.积极应对核算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及时纠正。
结语环境问题不是一个单独的问题,而是需要每个人积极参与。
企业要加大环保投入,规范排放,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跟上国家政策的脚步,共同创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怎样有效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实施?1.强化宣传教育:通过政府、媒体等多方面宣传引导,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强监管执法:对于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环境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推动科技创新:发展低碳能源,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等创新方法,优化企业排放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未来展望《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实施,将有效推进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促进企业低碳转型发展,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为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一)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是一份重要的行业指南,旨在帮助企业规范自身排放行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指南进行分析。
一、指南的作用温室气体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电力行业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因此本指南对发电设施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定。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1.帮助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使企业了解自身能源消耗和排放情况,并制定有效的减排措施;2.提高企业在全球环保领域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3.推动环保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详细说明温室气体的种类、计量方法和排放因子,提供了一套系统的气体排放计算方法。
2.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规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报告要求和程序,强调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与审核: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查和审核的要求和程序,重点关注数据采集、核查和审核等环节。
三、指南的意义本指南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发电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它将推动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关注,促进企业采取更多的节能减排措施,从而促进我国发电行业的绿色发展。
同时,指南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企业在环保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这将为企业提高环保管理水平和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本文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进行了分析,从指南的作用、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信随着指南的实施,我国发电行业会逐渐向着更加环保、高效的方向发展,取得积极成果。
(202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部分:发电企业(GBT

(202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GBT .1-)(一)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发电企业(GBT .1-)•发电企业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其排放情况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与人类的健康,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范畴,制定了相应的要求。
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用行业标准进行温室气体排放计算和核查。
•排放计算方法包括:电力能源消耗法、排放因子法、物料平衡法等。
•温室气体种类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要求•发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报告内容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企业排放量的变化、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来源等。
•报告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前。
对发电企业的影响•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有助于推动发电企业构建环保责任体系,促进企业绿色转型。
•对于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还可能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包括技术改进、能源转型等。
•同时,要求企业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压力。
总结•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是一项必要的社会责任。
•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排放计算和报告,积极采取减排措施,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总体建议•发电企业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从源头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对已有的化石能源发电设施,应加强改造和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排放量。
•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排放异常情况。
•积极开展温室气体排放量清单编制工作,为企业减排和执行碳交易提供依据。
结语•温室气体是全球环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发电企业在减排中担负着重要责任。
•守住绿水青山,为未来美好生活贡献一份力量。
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引试行

附件2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家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
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和六氟化硫(不核算其他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源包括使用六氟化硫的设备的修理和退役过程以及输配电损失引起的排放。
适用范围为从事电力输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电网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输配电损失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使用六氟化硫设备修理与退役过程产生的排放两部分。
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核算方法:计算公式
• 报告主体的温室气体(GHG)排放总量应等于燃料燃烧 CO2排放量,加上工业生产过程CO2排放量,再加上企 业净购入电力的CO2排放量
1)燃料燃烧CO2排放:计算公式
1)燃厂入炉煤月报
某电厂燃料日报表
含碳量 FCad=100Mad-AadVad
1)燃料燃烧CO2排放:计算公式
如果其中某些量无 法获得,燃煤碳氧 化率可采用指南附 录二表 2-1 的推荐 值:98%
2)脱硫过程CO2排放:计算公式
2)脱硫过程CO2排放:计算公式
碳酸盐含量取指 南中的默认值: 90%
2)脱硫过程CO2排放:计算公式
排放因子参见指南附录二表2-2
3)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CO2排放:计算公式
独立法人或视同法 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
基本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
附属生产系统
生产指挥管理系统(厂 动力、供电、供水、采 部)、厂区内为生产服 暖、制冷、机修、仪表、 务的部门和单位(食堂、 仓库(原料场)、运输 浴室等)
四、核算边界:排放源和气体种类
燃料燃 烧 CO2 排放
术语和定义
活动水平
导致了某种温室气体 排放或清除的人为活 动量
排放因子
碳氧化率
量化单位活动水平温 室气体排放量的系数
各种燃料的消耗量、 原料的使用量、产品 产量、外购电力量等
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 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 排放率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 过程被氧化的比率, 表征燃料燃烧的充 分性
四、核算边界:
企业边界
七、报告内容
(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报告主体基本信息应包括报告主体名称、报告年度、单位性质、所属行业、组织或分支机构、地理位置、成立时 间、发展演变、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应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包括本企业在整个报告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分别报告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 脱硫过程排放量、净购入使用的电力产生的排放量。 (三)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说明 •报告主体应结合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的划分情况,分别报告所核算的各个排放源的活动水平数据,并详细阐述它们 的监测计划及执行情况,包括数据来源或监测地点、监测方法、记录频率等。 (四)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说明 •报告主体应分别报告各项活动水平数据所对应的含碳量或其它排放因子计算参数,如实测,则应介绍监测计划及执 行情况,否则说明它们的数据来源、参考出处、相关假设及其理由等。 (五)其它希望说明的情况 •分条阐述企业希望在报告中说明的其它问题或对指南的修改建议。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中国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可以参考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以下是一般性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
1. 确定排放范围:确定发电企业需要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2. 收集数据:收集与发电活动相关的数据,如燃料消耗量、电力产量、碳捕捉和封存情况等。
3. 温室气体计量:按照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将收集到的数据转换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
4. 排放因子确定:根据不同能源类型和排放来源,确定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这些因子可以参考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以及国际组织和标准的发布的相关数据。
5. 排放计算: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排放因子,计算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可以使用专业的软件或计算工具进行计算。
6. 报告编制:按照相关规定和指南,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放范围、排放计算方法、数据来源、计算结果等。
7. 审核与验证:报告完成后,可以进行第三方的审核和验证,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政策和标准的不断更新,建议及时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指南,以确保核算方法与报告符合最新要求。
此外,发电企业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算和报告编制,以确保符合规定和标准。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目录1.适用范围 (4)2.术语和定义 (4)3.核查原则和依据 (5)4.核查程序和要点 (5)5.核查复核 (20)6.信息公开 (20)附件1 (21)附件2 (22)附件3 (23)附件4 (24)附件5 (25)附件6 (27)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原则和依据、核查程序和要点、核查复核以及信息公开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的核查。
对重点排放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基于科研等其他目的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可参考本指南执行。
2.术语和定义2.1重点排放单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重点排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及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的载明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设施、排放源、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等信息,并附有原始记录和台账等内容的报告。
2.3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重点排放单位为确保数据质量,对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核算与报告作出的具体安排与规划,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排放设施基本信息、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确定和获取方式,以及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等。
2.4核查根据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报告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核实、查证的过程。
2.5不符合项核查发现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关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支撑材料等不符合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情况。
3.核查原则和依据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应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依据以下文件规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工作通知;-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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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家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
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它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适用范围为从事电力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燃煤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本指南的重点和难点。
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煤种掺烧的问题,针对燃煤的排放因子很难给出缺省值。
因此,为准确评估企业由于煤炭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本指南要求企业实际测量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为避免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本指南提出企业每天采集缩分样品,每月的最后一天将该月每天获得的缩分样品混合,测量月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
对于燃煤机组的碳氧化率给出两种选择,使用实测值或者缺省值。
此外,脱硫过程产生的排放只占燃煤发电企业排放总量1%左右,因此规定碳酸盐含量以及转化率使用缺省值以简化计算。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本指南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录一、适用范围 (1)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1)三、术语和定义 (1)四、核算边界 (3)五、核算方法 (3)(一)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4)(二)脱硫过程排放 (9)(三)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 (10)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11)七、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 (12)(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12)(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12)(三)活动水平及其来源 (12)(四)排放因子及其来源 (13)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 (14)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 (19)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中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如果发电企业除电力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2》《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和借鉴:《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年》《欧盟针对EU ETS设施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指南》三、术语和定义(1)温室气体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2)报告主体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燃料燃烧排放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燃烧反应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4)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5)活动水平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例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等。
(6)排放因子量化每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系数。
排放因子通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表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
(7)碳氧化率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成二氧化碳的比率。
四、核算边界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界,识别、核算和报告企业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应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
如报告主体除电力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脱硫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企业厂界内生活耗能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在核算范围内。
五、核算方法发电企业的全部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对于生物质混合燃料燃烧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混合燃料中化石燃料(如燃煤)的二氧化碳排放;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发电中使用化石燃料(如燃煤)的二氧化碳排放。
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等于企业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过程的排放和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之和,按式(1)计算:E E E E =++燃烧电脱硫 (1)式中,E—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吨) E 燃烧 — 燃烧化石燃料(包括发电及其他排放源使用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E 脱硫— 脱硫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 E 电 — 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一)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按公式 (2)计算ii i E AD EF =⨯∑燃烧() (2)式中,E 燃烧— 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 AD i— 第i 种化石燃料活动水平(太焦),以热值表示 EF i— 第i 种燃料的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太焦) i — 化石燃料的种类1.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第i 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AD i 按公式(3)计算。
610i i i AD FC NCV -=⨯⨯ (3)式中,AD i— 第i 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太焦) FC i — 第i 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吨,103标准立方米) NCV i — 第i 种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值(千焦/千克,千焦/标准立方米)i — 化石燃料的种类(1) 燃料消耗量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应根据企业能源消费台帐或统计报表来确定。
燃料消耗量具体测量仪器的标准应符合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相关规定。
(2) 低位发热值燃煤低位发热值的具体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GB/T 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的相关规定,频率为每天至少一次。
燃煤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日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燃煤日消耗量。
燃油低位发热值的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DL/T 567.8-95《燃油发热量的测定》的相关规定。
燃油的低位发热值按每批次测量,或采用与供应商交易结算合同中的年度平均低位发热值。
燃油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每批次燃油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每批次燃油消耗量。
企业使用柴油或汽油作为燃料的低位发热值可采用附录二表2-1的推荐值。
天然气低位发热值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GB/T 1106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
天然气的低位发热值企业可以自行测量,也可由燃料供应商提供,每月至少一次。
如果企业某月有几个低位发热值数据,取几个低位发热值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该月的低位发热值。
天然气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月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天然气月消耗量。
生物质混合燃料发电机组以及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中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值应参考上述燃煤、燃油、燃气机组的低位发热值测量和计算方法。
2.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第i 种化石燃料排放因子EF i 按式(4)计算。
4412i i i EF CC OF =⨯⨯………………………………(4) 式中,EF i — 第i 种化石燃料的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太焦) CC i — 第i 种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太焦) OF i— 第i 种化石燃料的碳氧化率(%)44/12 — 二氧化碳与碳的分子量之比(1) 单位热值含碳量对于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企业应每天采集缩分样品,每月的最后一天将该月的每天获得的缩分样品混合,测量其元素碳含量。
具体测量标准应符合GB/T 476-2008《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燃煤月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按下式计算。
610C CC NCV ⨯=煤煤煤 (5)式中,CC 煤 — 燃煤的月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太焦) NCV 煤 — 燃煤的月平均低位发热值(千焦/千克) C 煤— 燃煤的月平均元素碳含量(%)其中燃煤月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每天低位发热值加权平均得出,其权重为燃煤日消耗量。
燃煤年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通过燃煤每月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其权重为入炉煤月消费量。
燃油和燃气的单位热值含碳量采用附录二表2-1的推荐值。
对于生物质混合燃料发电机组以及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中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应参考上述单位热值含碳量的测量和计算方法。
(2) 氧化率燃煤机组的碳氧化率按式(6)计算。
6(+/)101G C G C OF FC NCV CC η⨯⨯⨯=-⨯⨯渣渣灰灰除尘煤煤煤煤 (6)式中,OF 煤 — 燃煤的碳氧化率(%) G 渣 — 全年的炉渣产量(吨) C 渣 — 炉渣的平均含碳量(%) G 灰 — 全年的飞灰产量(吨) C 灰 — 飞灰的平均含碳量(%) η除尘 — 除尘系统平均除尘效率(%) FC 煤 — 燃煤的消耗量(吨)NCV 煤 — 燃煤的平均低位发热值(千焦/千克) CC 煤— 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太焦)炉渣产量和飞灰产量应采用实际称量值,按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