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国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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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我国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我国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为了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号召,各行业企业都需要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管理。

我国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有不同的排放核算方法,具体可以参考下述指南:
1. 能源行业:能源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开采、加工和运输等环节。

企业需要分别计算每个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然后将这些排放量相加得到总排放量。

此外,企业还需要计算能源消耗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确定能源消耗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2. 工业行业:工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主要涉及制造业和采矿业等。

企业需要分别计算每个制造业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然后将它们相加得到总排放量。

对于采矿业,企业需要分别计算露天采矿、地下采矿和资源回收等每个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然后将这些排放量相加得到总排放量。

3. 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运输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主要涉及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的使用。

企业需要分别计算每种交通工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然后将这些排放量相加得到总排放量。

此外,企业还需要计算交通运输行业的能源消耗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企业需要在每个季度或年度末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报告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能源消耗情况等信息。

同时,企业还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采取节能减排措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1.引言本指南旨在规范中国发电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与报告,以推动低碳发展,减少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提高企业的环境绩效。

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2.1确定排放源发电企业应确定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

直接排放源主要包括燃煤、燃油等能源的燃烧过程,间接排放源主要包括购电和能源生产过程中的间接排放。

2.2选择计量指标根据排放源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计量指标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

通常使用的计量指标包括碳当量、二氧化碳当量和能源当量。

2.3数据收集与整理发电企业应收集与整理与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数据,包括能源消耗量、生产产量等。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数据记录和存档。

2.4排放计算与核算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所选择的计量指标,进行排放计算与核算。

通过使用排放因子、排放系数等方法,将能源消耗量转化为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得出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2.5审核与验证经核算得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核与验证,确保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指南3.1报告要求发电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相关部门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结果以及相关的数据和计算方法。

3.2报告内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详细数据,包括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碳当量排放量、能源消耗量等。

同时,应对排放量的年度和季度变化进行分析和解释,并与前两年的数据进行对比。

3.3报告审核与公开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开。

公开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应包括完整的数据、计算方法和审核结论,以便其他相关方监督和对比分析。

4.结论本指南对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了规范和说明,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促进低碳发展。

发电企业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认真履行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的义务,并不断改进和提升核算及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碳排放如何核算?国内外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学梳理

碳排放如何核算?国内外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学梳理

碳排放如何核算?国内外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学梳理一个组织(机构)、一个区域(每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数量如何判定,有监督检测和核算两种方法。

核算的话,要分行业,按照一定的标准体系方法学去盘查。

那国内主要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有哪些呢?一、国内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中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首批缔约方之一,属于非附件一缔约方需提交国家信息通报,目前中国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以及两年更新报告工作正在开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能力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组织多个单位的多位专家在编制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工作的基础上,参考《IPCC 指南》相关核算方法理论,编制出《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下文简称《省级指南》),并在广东、湖北、天津等七个省市进行试点编制。

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是对省级区域内一切活动排放和吸收的温室气体相关信息的汇总清单。

《省级指南》就是主要用于指导编制 2005 年省级温室气体清单,也逐步适用于区域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的指导工作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省级指南》共包括七章内容,与《IPCC 指南》一致同样是按部门划分,分为能源活动、工业和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及废弃物处理。

不同部门的清单编制指南分布在第一至第五章,对碳排放计量工作提供指南。

除此之外还包括不确定性方法以及质量保证和控制的内容。

(1).《省级指南》制定机构我国政府层面组织的省级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工作源于 2007 年地方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编制。

直至 2010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文件要求启动审计清单编制工作。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气候司响应工作,组织国内多所著名高校以及多所著名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多位专家进行《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的编制工作,以更快地满足各地方指定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

(2).《省级指南》适用对象《省级指南》与其他国际上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相比更适合我国在进行区域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工作时使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5•【文号】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有效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目标,推动完成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的工作任务,我委正组织制定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已制定完成,现予印发,供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等相关工作参考使用。

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2.中国电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3.中国钢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4.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5.中国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6.中国镁冶炼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7.中国平板玻璃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8.中国水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9.中国陶瓷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10.中国民航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格式指南(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3年10月15日。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国发电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国发电企业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涵盖了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方法和报告的指导原则,为中国发电企业提供了详细的指南,帮助企业准确计算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

以下是中国发电企业应遵循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的主要内容:1.温室气体排放范围:(1)直接排放: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甲烷和氧化亚氮排放。

(2)间接排放:包括电力购买的排放,即发电企业购买的电力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排放。

(3)其他间接排放:包括企业间的供应链和外包业务的排放,如运输和建筑等。

(4)排放源分类:将排放源分为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分别核算和报告。

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步骤:(1)确定排放源:识别所有排放源,包括能源消耗、化学反应和其他活动排放源。

(2)确定排放系数:使用适当的排放系数来确定不同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

(3)计算排放量:将排放源与排放系数相乘,计算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4)间接排放核算:计算购买的电力带来的间接排放,根据购买的电力量和该电力的排放系数计算间接排放量。

(5)汇总和检查:对所有的排放源进行汇总,确保计算结果准确无误。

(6)审计和验证: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验证,确保报告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报告指南:(1)报告要求:报告应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计算方法和假设条件的描述,以及改善措施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说明。

(2)报告频率:推荐每年报告一次,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更频繁的报告周期。

(3)报告格式:报告应按照国际通用的格式进行编制,包括清晰的标题、目录、摘要和附录等。

(4)报告公开:报告应向相关政府机构、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公开,促进透明度和合作。

(5)报告的用途:报告可用于企业内部管理、政府监管和公众评估等方面,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起到重要作用。

总结: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为中国发电企业提供了准确核算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的指导,帮助企业了解自身排放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

【政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

【政策】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工作程序和内容 (3)5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5)6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 (6)7 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 (9)8 排放量计算 (9)9 生产数据核算要求 (10)10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11)11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13)12 定期报告要求 (14)13 月度信息化存证支撑材料要求 (14)14 信息公开要求 (15)附录A 常用化石燃料相关参数缺省值 (16)附录B 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要求 (17)附录C 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 (20)附录D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表 (29)附录E 其他报告项相关参数计算方法 (31)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和排放源、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购入电力排放核算要求、排放量计算、生产数据核算要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定期报告要求和信息公开要求等。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含自备电厂)使用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燃料及掺烧化石燃料的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其他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可参照本指南。

本指南不适用于单一使用非化石燃料(如纯垃圾焚烧发电、沼气发电、秸秆林木质等纯生物质发电机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机组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机组等)发电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T 476 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984 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1062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GB/T 19494.3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3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GB 21258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T 21369 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5214 煤中全硫测定红外光谱法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30727 固体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3073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仪器法GB/T 30733 煤中碳氢氮的测定仪器法GB/T 31391 煤的元素分析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1.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GB 35574 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T 35985 煤炭分析结果基的换算DL/T 567.8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第8部分:燃油发热量的测定DL/T 568 燃料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DL/T 904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 1030 煤的工业分析自动仪器法DL/T 1365名词术语电力节能DL/T 2029 煤中全水分测定自动仪器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中国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可以参考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以下是一般性的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
1. 确定排放范围:确定发电企业需要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范围,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2. 收集数据:收集与发电活动相关的数据,如燃料消耗量、电力产量、碳捕捉和封存情况等。

3. 温室气体计量:按照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将收集到的数据转换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等。

4. 排放因子确定:根据不同能源类型和排放来源,确定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因子。

这些因子可以参考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以及国际组织和标准的发布的相关数据。

5. 排放计算: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和排放因子,计算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可以使用专业的软件或计算工具进行计算。

6. 报告编制:按照相关规定和指南,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放范围、排放计算方法、数据来源、计算结果等。

7. 审核与验证:报告完成后,可以进行第三方的审核和验证,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政策和标准的不断更新,建议及时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指南,以确保核算方法与报告符合最新要求。

此外,发电企业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核算和报告编制,以确保符合规定和标准。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一)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一)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是一份重要的行业指南,旨在帮助企业规范自身排放行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提高企业环境管理能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指南进行分析。

一、指南的作用温室气体是导致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之一。

电力行业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因此本指南对发电设施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定。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1.帮助企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使企业了解自身能源消耗和排放情况,并制定有效的减排措施;2.提高企业在全球环保领域的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3.推动环保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南的主要内容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详细说明温室气体的种类、计量方法和排放因子,提供了一套系统的气体排放计算方法。

2.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规定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报告要求和程序,强调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与审核:明确了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查和审核的要求和程序,重点关注数据采集、核查和审核等环节。

三、指南的意义本指南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发电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它将推动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关注,促进企业采取更多的节能减排措施,从而促进我国发电行业的绿色发展。

同时,指南的出台也标志着我国企业在环保管理上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程度逐步提高,这将为企业提高环保管理水平和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本文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进行了分析,从指南的作用、主要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信随着指南的实施,我国发电行业会逐渐向着更加环保、高效的方向发展,取得积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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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编制说明一、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 41号)提出的“加快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体系,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数据制度”的要求,为保证实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计划,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同时也为主管部门建立并实施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掌握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支撑。

二、编制过程本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专家编制。

编制组借鉴了国内外有关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经过实地调研、深入研究和案例试算,编制完成了《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

本指南在方法上力求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的大力支持。

三、主要内容《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试行)》包括正文的七个部分以及附录,分别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相关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所用术语、核算边界、核算方法、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要求以及报告内容和格式。

核算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不核算其它温室气体排放),排放源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过程排放以及净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适用范围为从事电力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和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燃煤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本指南的重点和难点。

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煤种掺烧的问题,针对燃煤的排放因子很难给出缺省值。

因此,为准确评估企业由于煤炭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本指南要求企业实际测量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为避免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担,本指南提出企业每天采集缩分样品,每月的最后一天将该月每天获得的缩分样品混合,测量月入炉煤的元素碳含量。

对于燃煤机组的碳氧化率给出两种选择,使用实测值或者缺省值。

此外,脱硫过程产生的排放只占燃煤发电企业排放总量1%左右,因此规定碳酸盐含量以及转化率使用缺省值以简化计算。

鉴于企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是一项全新的复杂工作,本指南在实际运用中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希望相关使用单位能及时予以反馈,以便今后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本指南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目 录一、适用范围 (1)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 (1)三、术语和定义 (1)四、核算边界 (3)五、核算方法 (3)(一)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4)(二)脱硫过程排放 (9)(三)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 (10)六、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 (11)七、报告内容和格式规范 (12)(一)报告主体基本信息 (12)(二)温室气体排放量 (12)(三)活动水平及其来源 (12)(四)排放因子及其来源 (13)附录一:报告格式模板 (14)附录二:相关参数缺省值 (19)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算和报告。

中国境内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业可按照本指南提供的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如果发电企业除电力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二、引用文件和参考文献本指南引用的文件主要包括:《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2》《中国温室气体清单研究》下列文件在本指南编制过程中作为参考和借鉴:《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温室气体议定书——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2004年》《欧盟针对EU ETS设施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指南》三、术语和定义(1)温室气体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气态成分。

本指南的温室气体是指《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分别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

(2)报告主体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3)燃料燃烧排放化石燃料与氧气进行燃烧反应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4)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消费的净购入电力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5)活动水平量化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活动量,例如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原材料的使用量、购入的电量等。

(6)排放因子量化每单位活动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系数。

排放因子通常基于抽样测量或统计分析获得,表示在给定操作条件下某一活动水平的代表性排放率。

(7)碳氧化率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成二氧化碳的比率。

四、核算边界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为界,识别、核算和报告企业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应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

如报告主体除电力生产外还存在其他产品生产活动且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则应参照相关行业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

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脱硫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企业厂界内生活耗能导致的排放原则上不在核算范围内。

五、核算方法发电企业的全部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燃煤发电企业脱硫过程的二氧化碳排放、企业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对于生物质混合燃料燃烧发电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混合燃料中化石燃料(如燃煤)的二氧化碳排放;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仅统计发电中使用化石燃料(如燃煤)的二氧化碳排放。

发电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等于企业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脱硫过程的排放和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排放之和,按式(1)计算:E E E E =++燃烧电脱硫 (1)式中,E—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吨) E 燃烧—燃烧化石燃料(包括发电及其他排放源使用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E 脱硫—脱硫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 E 电—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一)化石燃料燃烧排放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按公式(2)计算ii i E AD EF =×∑燃烧()………………………………(2) 式中,E 燃烧— 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吨) AD i— 第i 种化石燃料活动水平(太焦),以热值表示EF i— 第i 种燃料的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太焦) i — 化石燃料的种类1.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第i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AD i 按公式(3)计算。

610i i i AD FC NCV −=×× (3)式中,AD i—第i种化石燃料的活动水平(太焦)FC i—第i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吨,103标准立方米) NCV i—第i种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值(千焦/千克,千焦/标准立方米)i —化石燃料的种类(1)燃料消耗量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应根据企业能源消费台帐或统计报表来确定。

燃料消耗量具体测量仪器的标准应符合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相关规定。

(2)低位发热值燃煤低位发热值的具体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GB/T 213-2008《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的相关规定,频率为每天至少一次。

燃煤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日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燃煤日消耗量。

燃油低位发热值的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DL/T 567.8-95《燃油发热量的测定》的相关规定。

燃油的低位发热值按每批次测量,或采用与供应商交易结算合同中的年度平均低位发热值。

燃油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每批次燃油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每批次燃油消耗量。

企业使用柴油或汽油作为燃料的低位发热值可采用附录二表2-1的推荐值。

天然气低位发热值测量方法和实验室及设备仪器标准应遵循GB/T 11062-1998《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

天然气的低位发热值企业可以自行测量,也可由燃料供应商提供,每月至少一次。

天然气年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月平均低位热值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为天然气月消耗量。

生物质混合燃料发电机组以及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中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值应参考上述燃煤、燃油、燃气机组的低位发热值测量和计算方法。

2.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第i种化石燃料排放因子EF i 按式(4)计算。

4412i i i EF CC OF =××………………………………(4) 式中,EF i —第i 种化石燃料的排放因子(吨二氧化碳/太焦)CC i —第i 种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太焦) OF i—第i 种化石燃料的碳氧化率(%)44/12 —二氧化碳与碳的分子量之比(1) 单位热值含碳量对于燃煤的单位热值含碳量,企业应每天采集缩分样品,每月的最后一天将该月的每天获得的缩分样品混合,测量其元素碳含量。

具体测量标准应符合GB/T 476-2008《煤中碳和氢的测定方法》。

燃煤月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按下式计算。

610C CC NCV ×=煤煤煤 (5)式中,CC 煤— 燃煤的月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太焦)NCV 煤— 燃煤的月平均低位发热值(千焦/千克) C 煤— 燃煤的月平均元素碳含量(%)其中燃煤月平均低位发热值由每天低位发热值加权平均得出,其权重为燃煤日消耗量。

燃煤年平均单位热值含碳量通过燃煤每月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其权重为入炉煤月消费量。

燃油和燃气的单位热值含碳量采用附录二表2-1的推荐值。

对于生物质混合燃料发电机组以及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中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应参考上述单位热值含碳量的测量和计算方法。

(2) 氧化率燃煤机组的碳氧化率按式(6)计算。

6(+/)1G C G C OF FC NCV CC η×××=−××渣渣灰灰除尘煤煤煤煤10 (6)式中,OF 煤— 燃煤的碳氧化率(%)G渣—全年的炉渣产量(吨)C渣—炉渣的平均含碳量(%)G灰—全年的飞灰产量(吨)C灰—飞灰的平均含碳量(%)η除尘 —除尘系统平均除尘效率(%)FC煤—燃煤的消耗量(吨)NCV煤—燃煤的平均低位发热值(千焦/千克)CC煤—燃煤单位热值含碳量(吨碳/太焦)炉渣产量和飞灰产量应采用实际称量值,按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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