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七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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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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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架起警民沟通协作的“桥梁”,在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和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市局制订了《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关于建立“上海公民警校”的工作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有效架起警民沟通协作的“桥梁”,根据市局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公安工作和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依托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办学资源,建立“上海公民警校”。

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服务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为目标,创新理念,精细设计,大胆尝试,在依托现有公安培训体系和资源条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公安教育培训工作的内涵和外延,面向社会群体和大众,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有层次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交流活动,更广泛地传播警察文化和警务理念,更有力地推介警察队伍的公众形象,更深入地开展安全防范教育,更有效地壮大警务活动志愿者队伍,从而实现“促进警民沟通,拉近警民距离,增进警民互信,加深警民感情,形成警民互动”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目标(一)办学成效目标。

一是使更多群众深入了解公安工作和警营生活,增强对警察职业和警务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二是在公众中传播警察文化,释放警方善意,确立和维护人民警察服务公众的社会形象;三是切实提高公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思想认识、法律素质和实践能力;四是激发引导更多群众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有效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推进社区警务战略。

上海高考户籍政策_最新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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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考户籍政策_最新政策是什么上海如此繁荣和外来人口的贡献密不可分。

正是上海的繁荣吸引了无数的人才来到上海,但是孩子的中高考让无数人头痛。

但是异地高考政策的出台,似乎让部分考生看到了希望。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异地高考的最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上海高考户籍政策:上海异地高考的最新政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沪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人口服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提出要“建立健全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制度”,以此为依据,提供有梯度的公共服务,有序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据悉《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已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待与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充分衔接后发布实施。

《方案》明确,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相衔接,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并达到一定积分的,其子女可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完成高中阶段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海市进城务工人员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包括“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的专业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参加本市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其子女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并完成高等职业教育完整学习经历后,可在本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对不符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待教育部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区、市)同意后,可在沪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借考,由户籍所在省(区、市)负责录取。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包括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作为一项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设立至今,为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内外引进人才的落户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挂靠在人才类集体户内人数不断增加,户籍基本管理功能缺失,给集体户所在地政府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

根据市政府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居住地服务和管理,优化配置公共服务资源,规范外省市迁入人员落户审批管理,现将做好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自2014年1月1日起,经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

对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严密“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完善“社区公共户”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要求(一)职责分工1.市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市人口办):要按照市政府和市局工作要求,积极会同市发改委、市教委、市人保局、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人口办开展清理工作,协调解决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户籍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限制、阻碍公民依法享有的户籍权益。

第三条上海市户籍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市民政部门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各区县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上海市户籍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口登记和申请审批两个环节。

人口登记是指将居民的基本信息录入户籍系统,申请审批是指公民申请、申报、变更户籍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户籍相关业务。

16周岁以上的公民自行办理户籍相关业务。

第二章人口登记第六条居民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办理人口登记:(一)上海市内核定居住、工作、学习的公民;(二)居住在上海市内并在该地参加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公民;(三)被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华侨、港澳台投资者以及其他人事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四)其他居民需要申请人口登记的情况。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的规定,公民办理人口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明:1.成年人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有效护照;2.未成年人提供户籍户主的身份证明。

(二)居住证明:1.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在本市的居住证明;2.非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在本市的居住登记证明。

(三)其他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有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民申请办理人口登记,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者人口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过程中,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配合完成现场采集指纹、照相等必要的登记程序。

第九条公民提交人口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接受审核。

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第十条登记错误的,公民有权向户籍管理机关提出更正、撤销或者改正申请;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外省市
生源新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6.09.06
•【字号】沪教委学[2006]89号
•【施行日期】2006.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外省市生源新
生户口迁移的通知
(沪教委学〔2006〕89号)
各普通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证明(录取通知书)用章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通知》(教学〔2000〕9号)精神,为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迁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户口的迁移工作,由录取的高等学校负责协商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后集中办理。

二、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外省市生源新生(非本市常住户口),在学校所在地办理新生集体户口落户手续时,应出具盖有原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新生名册还须加盖“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印章,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历年来未办理迁户的其他在校学生,可按此程序补办。

三、本通知所指的普通高等学校范围是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请各高等学校从维护社会稳定的依法办学的高度认真严谨做好此项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六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做好本市高校派出所机构改革后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本市复旦大学等7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统一由属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本市复旦大学、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7所高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统一划归高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二、工作要求(一)户口迁移。

2009年9月1日起,录取新生户口需迁入学校的,由高校保卫部门负责收齐相关落户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核对无误后,集中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新生户口迁移手续。

学生毕业时,由高校保卫部门负责提供毕业生户口迁移名单,由属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名单集中办理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并打印《户口迁移证》交高校保卫部门,由高校保卫部门负责分发给毕业生。

(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

学生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本人凭加盖高校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三)《户籍证明》开具。

学生因《居民身份证》不能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户籍证明》的,本人凭高校保卫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注明《户籍证明》用途)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四)档案管理。

高校保卫部门负责对历史户籍档案进行整理,经接受地公安分局验收合格后,分别移交属地公安派出所存档保存。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根据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籍管理规定,对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全文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居住和常住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公平公正、便民惠民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依法实行居民户籍制度,重点强化对人口流动、迁入迁出、变动等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六条居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户口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依法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七条户籍登记应当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八条申请人经过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初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九条居民户籍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签注手续,并申请办理其他涉及户籍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居民户口登记信息应当定期进行核验和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户口迁移第十一条居民户籍迁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居民户口迁移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居民户口迁入上海市的,应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和条件,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经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迁入上海市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应当签订《介绍入户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居住和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居民户口迁入上海市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签注手续,并如实申报个人基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核查工作。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为加强户籍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市户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监狱、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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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七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
地化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沪公发[2009]2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9.08.21
【实施日期】2009.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复旦大学等七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实行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沪公发[2009]260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本市高校派出所机构改革后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本市复旦大学等7所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统一由属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本市复旦大学、交通大学(徐汇校区)、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7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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