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韩国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韩国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是韩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不含附则共8章37条。
该法对外商技资的范围、允许投资类型、投资程序、投资支援、外商投资地区、投资的事后管理以及技术引进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外国人技资促进法》围绕吸收外商技资修改有关规定、制度,同时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为吸收外商投资创造制度性软环境。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下级法包括《外国人技资促进法施行令》、《外国人技资促进法施行规则》及《外国人投资和技术引进规定》 等。
该法还授权产业资源部每年以负面清单方式汇总韩各个法律对于外资准人的限制措施,称之为 《外国人投资统合公告》,以提高相关法律限制的透明度,有利于外资企业全面迅速掌握韩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情况。
在制度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事项,简化登记审批制度,简化投资手续。
韩国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立投资支援中心,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力度,实行提供包括补助金等方式的投资支援制度。
这些制度的着眼点在于把此前以限制、管理为主的投资管理模式转换为以促进、支援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在下放权力方面,允许地方政府在地方税减免、士地租赁费减免、外商投资地区候补用地选定等方面拥有决定权,对地方政府吸收外商投资给予财政支援。
3. 1 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贸易主管部门产业通商资源部是韩国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韩国产业、能源资源、贸易投资政策以及经贸谈判等。
3.12贸易法规体系《对外贸易法》是韩国政府管理和振兴对外贸易的基本法,与《外汇交易法》、 《关税法》、为保护、扶植特定贸易的各项 “振兴法”、与贸易有关的个别行政法规等构成了韩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韩国外贸行业准人1986年起先后实行过许可制、登记制、申报制。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规定,2000年1月1日起,外贸行业完全自由化,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韩国贸易政策及其演变

谢 谢 观 赏
一、进口管制阶段(韩国光复至60年代初) 年代初) 进口管制阶段(韩国光复至 年代初 • 背景
1945年日本战败后,朝鲜半岛被 年日本战败后, 年日本战败后 美苏军事占领。 美苏军事占领。1948年大韩民国 年大韩民国 成立, 成立,韩国对外贸易处于美军管 对竞争性进口产品或不 制中。 制中。 必要的奢侈品实施数量
保护型
经济开始恢复,强调关税 经济开始恢复, 对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
年代) 二、重商主义阶段(60-70年代) 重商主义阶段( 年代
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 这一阶段出现重商主义者,他们认为货币是衡量财富的唯一标准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 ,一切经济活动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金银,因此,政府开始竭力 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鼓励出口,不主张限制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 “出口第一主 1961年,朴正熙政府上 年 义” 台,以出口导向型为特 征的工业化战略, 征的工业化战略,大力 推行重商主义色彩浓厚 出口第一主义” 的“出口第一主义”。 一方面对用于出口的中 间产品进口实施关税减 免另一方面, 免另一方面,开始初步 的进口自由化。 的进口自由化。 “进口自由化” 进口自由化” 注重出口导向型, 注重出口导向型,注 1967年韩国加入关 年韩国加入关 重发展劳动密集型的 贸总协定(吸引外资 贸总协定(GATT), 。 ) 加工产业, 加工产业,吸引外资。 的压力下, 在GATT的压力下, 的压力下 世纪60年代开 从20世纪 年代开 世纪 韩国政府对进口的管 始,成功推行以增长 制有所放松, , 制有所放松,进入了 为主的经济政策, 为主的经济政策 70年代后正式走上 年代后正式走上 所谓的“进口自由化” 所谓的“进口自由化” 阶段。 阶段。 发展经济的轨道, 发展经济的轨道,创 造了“汉江奇迹 汉江奇迹”。 造了 汉江奇迹 。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
(实用版)
目录
1.韩国外汇交易概述
2.韩国外汇衍生品
3.外汇期货
4.外汇期权
5.外汇互换
6.外汇交易风险
7.总结
正文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
韩国外汇交易概述
外汇交易是指通过货币兑换,把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交易行为。
在韩国,外汇交易是受到监管的,韩国外汇交易法是规范外汇交易的主要法律。
在韩国,外汇交易主要由银行和外汇经纪商来执行。
韩国外汇衍生品
外汇衍生品是指以外汇汇率为标的物的金融衍生品,主要包括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互换等。
1.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是指在期货市场上以外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价格受到外汇汇率的影响。
外汇期货可以帮助投资者降低外汇投资风险,也可以帮助企业投资外汇市场。
2.外汇期权
外汇期权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以约定的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金额的外汇的权利。
外汇期权可以帮助投资者在未来规避外汇汇率风险。
3.外汇互换
外汇互换是指两个货币之间的本金和利息在不同时间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行为。
外汇互换通常用于跨国企业之间,可以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和降低融资成本。
外汇交易风险
外汇交易风险主要包括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汇率波动导致交易一方获利或损失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导致另一方损失的风险。
总结
韩国外汇交易规程主要由韩国外汇交易法进行规范,外汇交易主要包括银行和外汇经纪商执行,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外汇互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韩国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的相关法律二

韩国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的相关法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韩国促进自由化贸易业务的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电子文件内容的效力对贸易业者或贸易相关机关通过贸易自由化网进行申请或承认等的当年电子文件内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纠纷时,视为根据事业者或指定事业者的电脑文件中记录的电子文件内容做成的。
第十七条:关于提交相关文件的特例为贸易相关法令等规定之申请等的文件中,关于产业资源部长官认为通过电子文件进行传输技术上有难度而告示的文件,依照相关中央行政长官之决定免交贸易相关法令等规定之申请等的部分文件,或以产业资源部长官告示的文件或电子文件外的方式进行提交。
<修改1993.03.06, 1997.12.13, 1999.02.05>第五章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相关的安全1、任何人不得伪造或修改在指定事业者、贸易事业者、贸易相关机关及代理处理事业者之电脑中的电子文件或输入到数据库中的贸易信息。
2、任何人不得毁损或侵害在指定事业者、贸易事业者、贸易相关机关及代理处理事业者之电脑中的电子文件或输入到数据库中的贸易信息。
3、指定事业者的员工或曾经是员工的人员,不得泄漏或盗用在业务上已知的电子文件秘密。
4、指定事业者应将电子文件及数据库保管至总统令规定的其间。
5、删除<1999.02.05>第十九条: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的公开1、记录在电脑文件中的电子文件及输入到数据库的贸易信息中,指定事业者除总统令规定外不得公开。
2、指定事业者如要公开根据第1项规定的电子文件及贸易信息时,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修改1999.02.5>3.、删除<1999.02.05>4、删除<1999.02.05>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听取意见产业资源部长官根据第7条第1项规定需要指定时,应听取意见。
<修改1999.02.05> [修改全文1997.12.13]第二十一条:与电子通讯事业法的关系对事业者除本法规定外,适用电子通讯事业法。
韩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综述

(六)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的维持 根据GATT和WTO有关协定,以及韩国内有关法律 的规定,当外国商品正常或非正常大量进口导致国 内相关产业受损时,韩国政府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或实行保障措施等手段对相关产业进行救 济;或国内产业要求,通过在正常关税的基础上加 征极高调节关税限制部分商品进口,以保护国内产 业利益;或在正常关税基础上实行弹性下调关税, 以鼓励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性商品进口,减少企业生 产成本,提高竞争力,平抑物价。
七十年代韩国的主要国内投资集中于重工业和石化工业,这种发展的不平衡给韩 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很重的负担,特别是两次国际性原油危机更使得这种困难加 剧,以至于政府不得不对贸易自由化采取严格的控制政策。 直到八十年早期,韩国的贸易政策才逐渐发展到贸易自由化阶段,整个国家的经 济政策也由政府管制趋向于市场开放,这个时期颁布的《进口贸易自由化发展宣 言》正是韩国贸易制度转变的体现。1987年为了精简法律和提高透明度,韩国政 府将各种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整合为《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 九十年代,乌拉圭回合谈判推动了韩国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不符合GATT要求 的有关大米和其他农产品贸易以及某些服务贸易也启动了新一轮谈判。1992年以 后,韩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采取自由化原则,取消了有关的审批措施。除了乌拉 圭回合谈判之外,韩国还于1996年参与了OECD,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服 务和资本运营领域的开放。
(五)对战略物资进出口的特别管理 韩国政府对一些关系国际和平和国家安全的商品(简 称“战略物资)实行出口审批制、进口许可制等特别 的管理办法。 产业资源部就战略物资的商品名称、规格、出口限 制地区、获得出口审批或进口许可的程序等作出规 定并予以公告。产业资源部下属战略物资进出口统 制委员会负责对各项限制措施的审议。
第十节韩国

第十章韩国第一节韩国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一、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韩国主要反倾销法律与规定有:①韩国《对外贸易法》(本章下称“《对外贸易法》”)及其施行令;②韩国《关税法》(本章下称“《关税法》”)及其施行令和施行规则;③韩国《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法》(本章下称“《关于不公正贸易行为调查及产业损害救济法》”)及其施行令。
二、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一)调查机构韩国产业资源部下的韩国贸易委员会(KTC)行使反倾销调查职能。
1贸易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在内的7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学术界人员、评论界人员、行政机构公务员及律师等组成。
反倾销调查主要由贸易委员会贸易调查室负责,其中价格调查科负责倾销调查,产业损害调查1科和2科负责产业损害调查。
(二)决策机构韩贸易委员会根据调查结论向韩财政经济部提议征收反倾销税,后者将在1个月之内作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税期限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执行机构反倾销税由韩国税关征收。
税关与我国的海关相同。
三、反倾销法的主要规定(一)倾销的确定《关税法》第51条将倾销定义为“外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口”的行为。
该法施行令第58条第1款指出,正常价值是指“产品供应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同类产品的消费价格”。
倾销价格是指“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产品实际价格”,实质上就是WTO反倾销协定中的“出口价格”,故本章以下统称“出口价格”。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比较应尽可能地在相同期间和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比较的基础是在出厂价的贸易水平上。
对影响价格比较的其他诸多因素可进行调整。
经调整的正常价值与经调整的出口价格差即为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一般用百分比表示,由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之差除以出口价格后得出。
(二)损害的确定《关税法》认为,损害是指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产品对韩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
该法施行令规定,1 1996年之前由韩国财政经济部决定有关倾销的一切事宜。
朝鲜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大全

3朝鲜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和政策有哪些?3. 1 朝鲜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哪些?3.11贸易主管部门朝鲜对外经济省是其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负责贸易政策制定和监管。
3.12贸易法规体系朝鲜已经形成了以《贸易法》为核心的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主要 法律包括《贸易法》、《加工贸易法》、《海关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和《涉外经济仲裁法》等。
3.1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贸易原贝门朝鲜政府重视国际贸易,在对外贸易关系方面强调坚持以下五个 原则:( 1) 坚持自主原则。
在自主发展 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自主的贸易结构。
坚持市场多元化,防止过度依赖于一个国家。
( 2)坚持社会主义 原则。
国家统一指导和控制贸易行为 ,强调贸易要为维护朝鲜式社会主义制度服务。
朝鲜贸易公司与朝鲜国内机关、企业要按国家贸易计划,收购合同用朝元结算,国内部门之间不允许外汇结算。
(3)坚持平等互惠原则。
(4)坚持信用第一原则。
强调要按 合同保质保量、按期交货;确保支付能力后再签署进口合同以保障及时支付货款。
(5)保障“实利”原则。
要使贸易为国家谋利益,为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服务。
要精打细算,讲究成本和利润。
[贸易方针]金正恩主政以来,朝鲜政府在推动贸易发展中坚持以下四个方针:( 1)多元化方针和多样化原则。
“多元化”方针是要使人民经济多个部门、多个单位与世界多个国家进行贸易。
首先是要将贸易和生产紧密结合,让生产部门和地方企业获得出口权。
同时,要将进出口贸易“一元化”。
避免一拥齐上,竞相进出口,要求所有的贸易公司在国家分配的指标范围内进行贸易。
坚持市场“多元化”,重点开拓俄罗斯远东地区、东南亚、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西欧国家市场。
“多样化”原则是指用各种方式和方法买卖货物,如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委托贸易(委托销售贸易,委托进出口贸易)、代理销售贸易、中介贸易、国际拍卖、国际招标等多种方式。
做好贸易信息和调研工作,了解国际市场趋势,科学预测国际贸易走势,做好经济成本测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韩国对外贸易法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韩国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法通过对振兴对外贸易、确立公正的交易秩序、谋求国际收支的均衡和通商的,贡献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定义
在本法中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
<修改1999.02.05,2000.12.29>
1、"贸易",指货物和总统令规定的电子形态的无形物(以下简称"货物等")的进口或出口。
2、"货物",指货币化外汇管理法规定的支付手段、证券及债券的资料外动产。
3、"贸易交易者",指出口或进口者,自外国进口者或出口者的被委任者以及出口、进口委任者等,委任或进行全部、部分货物等的出口、进口行为者。
4、删除<2000.12.29>
5、删除<2000.12.29>
6、"电子贸易",全部或部分贸易,通过电脑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和信息通信网形成的交易。
第三条:自由公正的贸易原则等
<1>我国贸易,根据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规定,以调整自由公正的贸易为原则。
<2>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或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具有对贸易的限制规定时,政府为达成其限制规定目的应在必需的最小范围内运行此项。
第四条:为振兴贸易的措施
<1>产业资源部长为振兴贸易而认为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可采取为持续增加出口、进口货物等的措施。
<修改1999.02.05,2000.12.29>
<2>产业资源部长为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振兴贸易而必要时,根据总统令规定对符合以下各条款者提供必要支持。
<修改1999.02.05>
1、从事于为振兴贸易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览、研修、洽谈推荐等者;
2、建立、运营贸易展览馆、贸易研修院等贸易相关设施者;
3、建立运营科学的贸易业务处理基础者。
第五条:关于贸易的限制等特殊措施
符合以下各条款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限制或禁止货物等的出口、进口。
<修改1999.02.05,2000.12.29>
1、在我国或我国的贸易对象国(以下简称"交易对象国")发生战争、事变或天灾、地震时;
2、交易对象国否认在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规定的我国权益时;
3、交易对象国对我国贸易,采取不正当或差别性负担或限制时;
4、为履行根据宪法签署、公布的贸易相关条约和一般被承认的国际法规中规定的国际和平、维持安全等义务而必要时;
5、为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及安全,动物、植物的生命及健康,环保或国内资源而必要时。
第六条:贸易相关法令等的协议等
<1>关于贸易依照本法规定。
<2>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需制订或修改限制货物等的出口或进口的法令,或者训令、告
示等(以下简称"出口、进口要领")时,应提前与产业资源部长进行协商。
此时产业资源部长对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要求调整该出口、进口要领。
<修改1999.02.05,2000.12.29> 第七条:删除<1999.02.05>
第二章振兴通商
第八条:建立振兴通商政策
<1>产业资源部长为贸易及振兴通商,每年应建立第2年度的振兴通商政策。
<修改1999、
02、05>
<2>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振兴通商政策,应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
1、振兴通商政策的基本方向;
2、国际通商条件的分析和前景;
3、贸易相关协商促进方案和对外产业协助促进方案;
4、为通商振兴的咨询、指导、对外宣传、展览、洽谈推荐、专业人才培养等支持开拓国外市场方案;
5、通商相关收集、分析信息及应用方案;
6、其它总统令规定的事项。
<3>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规定,为收集建立通商振兴政策的基础资料,可调查交易对象国的通商相关制度、惯例等和企业在国外经受的困难事项。
<修改1999、02、05>
<4>产业资源部长对进出海外的企业邀请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的通商振兴政策相关必需资料,必要时可采取支持措施。
<修改1999、02、05>
<5>产业资源部长根据第一项规定建立通商振兴政策时,应提前听取特别市长、广域市长或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的意见;建立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将此(政策)通知给市、道知事。
变更此项时,亦相同。
<修改1999、02、05>
<6>根据第五项规定接受通商振兴政策通知时,市、道知事应建立、实施适合该管辖区的地区类通商振兴政策。
<7>市、道知事根据第六项规定建立地区类通商振兴政策时,应将此通知给产业资源部长。
变更此项时,亦相同。
<修改1999、02、05>
第九条:民间协助活动的支持等
<1>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与交易对象国的政府、地方政府、机关或团体共同促进通商、产业、技术、能源等协助活动时,产业资源部长根据总统令规定可提供必要支持。
<修改1999、02、05>
<2>产业资源部长为支持企业的对外进出,可收集分析贸易、通商相关机关或团体的体系信息并对地方自治团体及企业提供必要信息。
<修改1999、02、05>
第九条之二:综合贸易商社的指定
<1>产业资源部长为国外市场的开拓及贸易机能的多样化,支持通过系列化的中小企业贸易活动,在贸易交易人中可指定综合贸易商社。
<2>关于根据第一项规定的指定者标准及程序等相关必要事项,以总统令规定。
<3>根据第一项规定被指定的综合贸易商社,不符合根据第二项规定的指定标准时,产业资源部长可取消其指定。
[新设本条款1999、02、05]
第二章后二电子贸易的促进
第九之三:为促进电子贸易建立、施行的综合政策
<1>产业资源部长为促进电子贸易,应建立、施行包括以下各条款事项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
1、电子贸易综合政策的基本方向;
2、促进贸易业务自动化的相关事项;
3、电子贸易相关国际协助事项;
4、电子贸易和相关统计资料的收集、分析及应用方案;
5、电子贸易相关交易者间调解纠纷事项;
6、为促进其它电子贸易的必要事项。
<2>产业资源部长为施行根据第一项规定的电子贸易综合政策,对施行电子贸易相关业务的机关或团体可提供必要支持。
[新设本条款200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