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整体思路
对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中新条款 的评析

对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中新条款的评析作者:徐晓蒙来源:《经济师》2008年第05期摘要: 2004年4月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
根据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从2004年7月1日起,中国的个人也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中国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这意味着7月1号以后,普通百姓将可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
关键词: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个人从事贸易潜在问题中图分类号:D222.2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05-078-03一、我国《对外贸易法》概况及修改1979年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只有14家,而25年后的今天,有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近12万家。
在外贸经营企业飞速增长的背后,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也经历了几度放开的曲折经历。
《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是适应我国外经贸发展的需要.现行《对外贸易法》制定于1994年7月,当时我国正在进行艰难的复关谈判,谈判的结果很难预料。
由于1992年我国经济对外开放使得我国对外经贸获得迅速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又不得不制定正式的对外贸易法规,所以,当时的《对外贸易法》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和时效性。
自从1994年以来,我国外经贸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对外贸易额从1994年的2366亿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8512亿美元,居全球第4位。
自2001年加入WTO 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形成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促进与对外贸易救济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外经贸发展的需要。
历经数年的修改,新版《对外贸易法》已经正式出台,其中“自然人也可从事对外贸易”、“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放开”是最惹人注意的内容。
论WTO与我国“外贸法”的修订

第2 O卷 第 2 期
20 0 6年 4 月
合 肥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J OUR NAL OF HE E F I UNI RS TY OF TE VE I CHNOI OGY ( 0 i1 c n e ) S ca S i c s e
20 0 6年 4月
二、 新对外 贸易法 的主要修订 内容及其 意义
与 19 9 4年 “ 贸法 ” 比 , 法修 改 内容 中备受 人们 关 注 的主要有 如下 几 方面 : 外 相 新
1 2 . 亿美 元 , 42 1 2 比上年 增长 2 . ,0 5年 中 国外 贸稳居全 球第 三位 [ 。 国予 2 0 3 2 20 1 我 ] 0 1年加 入WT 成 O,
为其 正式 一员 。如何 遵守 世 贸组 织规 则 , 行我 国的 承诺 , 要 将有关 WTO 规则 和我 国 的承诺 转化 为 履 需 我 国国 内法来实 现 。作为 我 国对 外 贸易法 龙头 的“ 贸法” 外 的修改 , 既是 我 国履 行 国际法 义务 的需要 , 也 为其 它配 套法律 法规 的完 善和实 施起 到指 引和保 障 的作 用 。
收 稿 日期 :0 40 —3 修 回 日期 ;0 60 —0 2 0 —92 ; 20 —2 1
作者简介 : 冯
华( 97 ) 女 , 17 , 安徽来安人 , 合肥工业大学人文经济学院讲师.
维普资讯
12 1
合 肥 工业 大学 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On W TO n h e iin o h o eg a e La a d t e r vso ft e F r i n Tr d w
FENG a Hu
浅析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下我国对外贸易的战略

浅析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下我国对外贸易的战略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越来越紧密。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其对外贸易战略也逐渐被人们关注。
本文将从我国对外贸易的战略思路、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之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对外贸易的战略思路我国对外贸易的战略思路一直是“引进来”和“走出去”,即借助进口和出口扩大经济开放度和参与全球经济合作。
在引进来方面,我国许多企业积极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吸收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提高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同时,我国政府也对外部市场进行规划,并提供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资。
在走出去方面,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化竞争,通过海外投资、境外并购等方式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更是为我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带来了重大机遇。
我国对外贸易在发展中经历了许多挑战。
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随着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完善,贸易保护主义言论和行动也随之抬头。
多个发达国家采取各种贸易限制措施,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例如,美国对我国钢铁、铝汇率、技术等商品实施了多项贸易救济措施,大大削弱了我国在美国市场中的竞争力。
(二)贸易结构愈加单一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不断优化,但进口结构却偏向单一,以原材料和中间品为主。
这导致我国对外贸易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市场,从而增加了外部市场变化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三)国际市场竞争加剧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市场竞争愈加激烈。
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较低,但是我国竞争力的提升对于技术创新的要求更高了。
此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逐渐培育出自己的“优势产业”,并开始参与国际竞争。
三、我国应对之策为应对以上挑战,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把握国际贸易趋势,精细化市场规划;(二)提升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能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产业;(三)加强国际合作,在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中争取更优惠的待遇;(四)优化外贸结构,拓展多元化进口,减少对某些进口原材料和中间品的依赖;(五)着力培养外贸人才,提高海外市场和国际贸易法律的法律意识。
试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试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零碎到系统的过程,文章就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从1949年至1979年改革开放近30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开始起步发展。
(1)起步发展阶段的国内、国际环境国内方面:一是新中国刚刚成立,生产力低下,但又有优越的社会制度。
在“超越论”和“战胜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各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二是来源于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历史教训。
在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中,往往存有戒备心理,过分强调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忽视对外经济交往。
国际方面:帝国主义对新中国“封锁”、“禁运”,我国被迫采取国内和国外市场割断的政策;同时,我国无法与当时占垄断地位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于是采取割断的办法不与其竞争,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2)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框架当时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
这一时期,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无到有,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管得过宽、统得过死的国家统制贸易制度,不利于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故对当时对外贸易的促进作用有限。
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不平衡,严重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从改革开放至中国加入WTO,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增长,外贸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行大大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成型。
(1)成型阶段的国内、国际环境国内方面:新中国成立后30年,经济长期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框架内发展,闭关锁国,同国外发展的差距扩大了。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对外贸易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国际方面:战后,发达国家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先后选择了对外开放的道路。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至今将近十年了。
在这十年中,我国对外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在两年前加入WTO以来,我国外贸法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WTO的相关规定。
因此,适时修改外贸法,这已经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下面就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作用及其修改等若干问题,作如下汇报: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一)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一国对其外贸活动进行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国的外贸法律制度是其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外交或其他目的,对进出口采取鼓励或限制的措施。
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总政策的集中体现。
政府管理及服务外贸的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进口贸易的管理和服务;一种是对出口贸易的管理和服务。
这些法律都属强制性法律规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加以改变。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范围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检制度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等方面。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宗旨是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促进一国经济稳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与其他部门法比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1.它调整的是国家管理对外贸易这一纵向法律关系,属于公法范围。
对外贸易法与涉外民商法调整的范围是不同的,后者调整的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而前者调整的则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纵向的对外贸易法律关系。
2.当代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只调整货物进出口关系的范围。
现代对外贸易法,其调整的对象,既包括货物贸易,也包括服务贸易,如电信、金融、教育、旅游、法律服务等,还包括技术贸易。
学习新对外贸易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doc

学习新对外贸易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第1 学习新对外贸易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2004-5-14 15:34:00 《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个外贸制度的核心,而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则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无论是在94年对外贸易法还是在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当中,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都鲜明醒目地把“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作为制定本法的一项宗旨;此外,两部外贸法都专门设立一章(94年外贸法是第五章,新修订的外贸法是第六章)来对对外贸易秩序加以规范,并始终明确规定国家依法“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由此可见这一内容在整个外贸法体系中所占地位的重要。
对外贸易秩序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
它包括对外贸易的管理秩序和经营秩序。
前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而产生的,所反映的是作为对外贸易管理者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与对外贸易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适应对外贸易活动的客观规律而形成的,所反映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之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
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是健全市场经济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营秩序却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首先,随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不断放开,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外贸经营领域,走向国际市场。
外贸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对促进进出口总量的增长当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区、行业生产成本差异较大、企业行为不规范、出口市场相对集中等多方面原因,出口经营秩序混乱现象也时有发生。
出口商品之间出现无序竞争、削价竞销,其结果就是价格越卖越低,质量也越来越差,直接破坏了中国商品的信誉,损害了中国外贸的整体利益。
削价竞争导致的更严重的后果是使有关国家对我国商品进行反倾销,迫使我商品不得不退出某些市场,对我国对外贸易造成重大乃至毁灭性打击。
新《外贸法》的主要内容

新《外贸法》的主要内容引言一、总则《外贸法》明确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根据本法,我国开展国际贸易应遵循公平、公正、互利的原则,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外贸发展和经济繁荣。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外贸业务的参与主体、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国家对外贸的支持和保护政策。
二、贸易保护措施《外贸法》对贸易保护措施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维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利益。
其中,包括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紧急贸易保护措施等。
这些措施旨在防止不合理竞争行为,保护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定了执行这些措施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三、贸易便利化措施《外贸法》注重提升我国外贸便利化水平,促进贸易自由化。
法律规定了境内外贸易主体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便利通关措施的条件和程序,鼓励采取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手段开展国际贸易。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加强贸易促进和合作的措施,加强国际贸易规则与标准的协调与沟通。
四、电子商务贸易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贸法》针对电子商务贸易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相关规定。
其中包括电子商务贸易的认可和合同效力、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电子商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五、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解决贸易纠纷,《外贸法》设立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该机制包括咨询、协商、仲裁和上诉等程序,旨在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力和地位。
六、法律责任与监督《外贸法》规定了对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实施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并明确了相关的监督机构和责任。
这有助于促进外贸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外贸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外贸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该法律的出台将对国际贸易从业者、企业和国家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提升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竞争力。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该法律,共同推动我国外贸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对外贸易法修订意见和建议

对外贸易法修订意见和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关于对外贸易法修订意见和建议的经验。
首先我觉得啊,这对外贸易法得在贸易壁垒应对方面再加强一下。
就好比我们之前出口一批货物到某个国家,他们突然加了一堆奇奇怪怪的认证标准,就像设了个无形的墙,我们一时半会儿都懵了,损失不小呢。
我觉得对外贸易法可以在这方面有更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当遇到不合理贸易壁垒的时候,有一个专门快速处理的机制,政府层面能够出面帮企业协调解决。
当然,我也知道这可能实施起来不容易,毕竟涉及各个国家的主权啥的。
但是能不能可以建立一个国际联合监测小组之类的概念,去审核这些所谓的壁垒是否合理。
哦对了还有,关于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更严格。
现在有些不良企业,在对外贸易的时候偷偷仿冒咱的专利或者独特设计。
之前就碰上过一个同行,辛苦研发的东西,在国外市场被仿冒得一塌糊涂。
我觉得贸易法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让那些想走歪路的企业不敢乱动。
在海关程序这一块呢,我感觉可以简化一些不必要的手续。
咱做贸易的,时间就是金钱啊。
有时候因为海关申报的某些手续太繁琐,货物在港口等着,就白白浪费好多钱。
就像一群人跑步,结果在海关这块被捆住了脚一样。
我没有什么完美的解决方案,但是能不能建立一个企业信用分级制度,对于那些信用良好的企业,简化申报手续,快速通关,这多好啊。
还有贸易补贴这方面,我觉得政策得更加透明。
政府支持贸易企业是好事儿,但是有时候政策太晦涩难懂了。
我们之前想申请一个补贴,结果研究那一堆文件研究了好久,还不确定自己符不符合条件。
可以出一个简单易懂的操作指南,就像我们用电器都有说明书一样,简单明了地告诉我们企业到底该怎么争取补贴。
我知道我说的这些可能只是管中窥豹,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肯定复杂得多。
但是这些都是在咱日常贸易经营中实实在在碰到的事情。
在学习和研究这方面的内容过程中,我还会去看一些国际贸易的专业书籍,像《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这类的,里面也有很多案例可以给我们启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整体思路以入世为契机,我国从1999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外经贸法律制度的清理。
在外经贸部修订方案的指导下,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注:外经贸部的修订初步方案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
专家、学者的相关建议可参见:(1)何茂春著《兼论中国“入世”后外贸体制的全面改以入世为契机,我国从1999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外经贸法律制度的清理。
在外经贸部修订方案的指导下,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注:外经贸部的修订初步方案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
专家、学者的相关建议可参见:(1)何茂春著《兼论中国“入世”后外贸体制的全面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2)张汉林、郭浑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年2月25日和2001年3月4日;(3)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 期)。
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工作,应当首先设定修订《对外贸易法》的整体目标,进而应当明确提出修订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整体思路。
如是,才能配合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调整,在我国现行的外贸法制框架下完成《对外贸易法》的结构整合与内容调整。
本文拟从立法定位、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三方面提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九条思路,并据此对修订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一管之见。
一、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定位(一)思路1:《对外贸易法》的修订,首先应进一步统一和明确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
因此,对外贸易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调整范畴,而属于内国涉外民商法的范畴。
《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这一定位,保持其调整对象的稳定和统一。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13条第2款在规定外贸代理制时指出:“接受委托的对外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都是私法层面的问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规范的范畴。
《对外贸易法》修订时应当将这些问题归还给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
诚然,私法上义务的违反也会引起主体在纵向法律关系上的责任,如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但这并不等于在行政管理法上应具体规定主体私法层面上的义务。
否则,既可能引起法律规定上的重复,也可能引起法律规定上的矛盾。
另外,有学者提出“将外资法纳入外贸法中,使外贸法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外经贸法”( 注:参见张汉林、郭浑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 年3月4日)。
笔者认为,尽管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都是我国外经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两者的相互促进关系日趋明显,但用一部法律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统一进行法律调整殊有不妥。
其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侧重于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跨境流动,而国际投资则侧重于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外贸与外资法的调整对象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同时,政府管理外贸和外资的内容与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调整对象问题上,我们还必须明确,《对外贸易法》调整和规范的外贸管理关系是针对祖国大陆这一“法域(legal territory)”而言的。
有的学者认为,在《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对单独关税区进行原则性规定(注: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
另见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期)。
笔者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为独立关税区或作为独立法域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管辖的范畴。
除宪法性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其适用的范围均只限于祖国大陆这一法域范围,没有必要在这一类法律当中另行规定其他法域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思路2:《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 与“国际服务贸易”“三位一体”的定位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呈现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齐驱的发展趋势。
2001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6.2万亿美元,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1 .4万亿美元,而全球的技术贸易量也早已超过了1000亿美元。
1994年制定的我国《对外贸易法》已充分注意了国际贸易“三位一体”这一发展动向。
《对外贸易法》第2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与此同时,《对外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便是依照“三位一体”的立法体例而展开。
然而,《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规定上是失衡的,在立法的逻辑结构上亦存在一定缺陷:首先,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仅仅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与禁止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许多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制度均未涉及。
因此,建议将相关的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尤其应当充分借鉴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业已确立、并为各成员方所认可的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形成我国完整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其次,从严整的立法体系而言,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和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所规定的外贸管理制度应当既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适用于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然而,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规定的许多制度却全然是针对货物贸易而制定的。
例如第29条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第30条关于反倾销的规定、第31条关于反补贴的规定都是在货物贸易项下而言,未曾涉及服务倾销、服务补贴和服务保障措施的问题。
笔者认为,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应当将类似服务倾销、服务补贴和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已对服务的紧急保障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
)等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和维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秩序的措施纳入进行规范,使三位一体的立法格局真正得以突现。
应当指出的是,WTO现有的《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都是针对货物贸易的,这是因为它们都是《建立WTO的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项下的专项协议。
其所针对的范围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并不完全相同。
二、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内容(一)思路3:《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8年来国际经济及我国外经贸发展对外贸管理制度的新诉求《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促进和保护等方面的措施始终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符合经济自由化发展的潮流,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
19 94年7月1日《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外贸背景和外贸实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全面体现这8年来国际经济发展和我国的外经贸实践对国家外贸管理提出的新诉求。
以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为例,现行《对外贸易法》第六章已从金融支持、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进出口商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方面就对外贸易促进措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
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审时度势,构筑起全方位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
笔者认为,如下四方面的贸易促进措施对于当前的中国外贸而言至关重要:(1)政府要注重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各种行业中介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在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桥梁作用。
现行《对外贸易法》中虽然对进出口商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中介组织有所涉及,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我们认为应该进一步确立中介组织在促进外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其为企业服务和对行业进行协调和监管的职能。
(2)政府要支持会展业的发展,并要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展获取商机。
会展业有巨大的吸金纳智的功能,是一块吸纳人流、物流、资金流的巨大磁石。
会展业的健康发展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口)带来无限的商机。
因此,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扶持会展业发展支持进出口贸易,另一方面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便利于小企业参展。
(3)政府要支持企业开发并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入世一年来,以DVD专利纠纷和关于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为典型,我国企业遭遇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的专利侵权案件急剧增加。
事实已向我们表明,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中国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就无法成为真正的世界制造中心。
因此,政府可以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发、研制和出口给予一定的支持。
(4)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出口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政府应当通过大使馆、领事馆等各种途径,为外贸企业提供有关出口市场状况、相关法律法规、商贸制度等信息。
与此同时,这些机构还可以为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提供具体咨询和服务。
在美国,中小企业数量占所有从事出口的企业数量的97%,其出口总额也已占据整个国家出口总额的1/3左右,这与其为企业提供的较为完备的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和支持体系是密不可分的。
建议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将上述四项外贸促进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将外贸实践中产生的重要的管理制度在外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使外贸立法与时代发展的需求相吻合。
(二)思路4:《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我国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发展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的关系实现了历史性的变化,中国政府正由无所不为的无限政府转变为仅在有限领域承担管理和调控职能的有限政府。
不仅如此,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入,我们进一步意识到:即便是对于应当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事项,政府在行使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也应更加关注市场功能的再发现。
《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也应当体现这些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变化。
反映在外贸经营权的管理上,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另一方面要大胆引入告知承诺的新方式。
现行《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根据这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制度,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然而,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这种设置高准入门槛的作法根本无法实现规范外贸经营者的资质、维护外贸秩序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