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五项制度 促进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化开展
动植物检疫法规考试重点

检疫:就其起源而言,是当人类面临瘟疫的威胁,借助立法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对来自疫区的可以患者及其传染媒介,实行强制阻隔,以预防疫病传入,从而保护人类健康的强制行为。
植物护照:有欧共体统一签发的、贴在同一批次同一商品上的健康标签,贴有标签的产品,即代表着检疫合格的产品,既可以在个国内流通,也可以在欧共体其他国家流通。
有害生物:主要指危害或可能危害人类利益的生物,即对人体健康、农业安全生产及生态系统等有害的物种。
非限定的有害生物:已经广泛发生或普遍发生的有害生物,没有特殊的重要性。
限定的有害生物: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未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未广、且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即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对其采取限制措施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其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建议性有害生物:是一种在进口国虽有广泛分布,但存在于进境的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原有用途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进口方的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疫区:是指正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且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
低度流行区:依据特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来确定,经主管当局认定,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
非疫区:即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分布,并由官方维持这种状况的地区。
A类疫病:是指危害严重、传播迅速、具有穿越国界潜力、可造成严重的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后果以及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影响较大的传染病。
B类疫病:是指在某些国家范围内,有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重要性,在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中有一定重要性,但其严重程度,低于A类传染病。
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是指传播迅速、潜在危险性大,一旦发生将给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带来严重影响,并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造成重大损失的国际性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检疫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动物检疫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动物检疫是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防止动物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提高动物检疫效果,我单位组织了一次动物检疫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整治的目标是全面排查、清理和整顿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动物检疫工作水平,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工作内容为了达到工作目标,我单位采取了以下措施:1.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2.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和实施步骤,以确保整治工作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3.及时通报动物检疫相关要求,提醒相关部门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4.加强对动物检疫人员的培训和科学引导,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5.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6.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四、工作成果经过我们的努力,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以下成果:1.对全区范围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并整改了一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2.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3.对动物检疫设备和仪器进行了检修和更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4.加强了对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了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5.与相关单位建立了联络机制,加强了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1.动物检疫信息上报不及时,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2.动物检疫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工作负荷过大,工作效率不高。
3.动物检疫设备设施更新缓慢,影响了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4.检疫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不够紧密,信息交流不畅。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动物检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效率。
2.增加动物检疫人员的编制,合理分配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3.加大对动物检疫设备设施的投入,及时更新维修设备,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动物检疫实施方案

动物检疫实施方案一、前言动物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防控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
为了有效实施动物检疫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动物检疫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动物检疫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动物检疫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动物检疫工作要以预防为主,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2. 科学、规范、精准。
动物检疫工作要科学制定检疫方案,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检疫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3. 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动物检疫工作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
4. 国际合作,信息共享。
动物检疫工作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动物疫病防控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应对跨国动物疫病威胁。
三、动物检疫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动物检疫体系。
完善动物检疫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动物检疫监测网络,提高检疫站点的覆盖率和监测能力。
2. 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
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点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疫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 完善动物检疫措施。
建立健全进出口动物检疫制度,严格执行检疫标准,加强检疫检验,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
4. 提高动物检疫技术水平。
加强动物检疫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检疫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 加强动物疫病宣传教育。
开展动物疫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养殖户和市民的动物疫病防控意识,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四、动物检疫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1. 加强政策支持。
加大对动物检疫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动物检疫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2. 加强资金投入。
增加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资金投入,保障检疫设施和设备的完善,提高检疫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 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规范运行。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职责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职责动物检疫工作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兽医部门和检疫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动物检疫人员的职责1. 严格执行国家兽医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履行动物检疫工作职责。
2. 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
3. 识别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及时报告疫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疫病传播。
4. 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5. 依法对违反动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动物检疫工作的严肃性。
6. 参加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7.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动物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动物检疫机构的职责1. 制定动物检疫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动物检疫工作。
2. 建立健全动物检疫工作制度,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进行。
3. 对动物检疫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评价,提高动物检疫人员业务水平。
4. 对动物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5. 及时报告疫情,组织开展疫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6.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动物检疫工作。
7. 定期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工作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动物检疫工作制度1. 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必须依法向当地兽医部门申报检疫。
2. 兽医部门对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检验,符合要求的发放检疫合格证明。
3. 动物及其产品在运输、销售过程中,必须携带检疫合格证明,并接受兽医部门的监督检查。
4. 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检疫制度,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
5. 检疫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疫工作,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动物检疫及畜禽运输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中心):为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严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输监管,夯实动物疫病防控基础,落实农业农村部第531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官方兽医管理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对已纳入编制,现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认真组织摸底登记,及时登录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管理系统”更新完善官方兽医信息。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动物检疫申报(驻屠宰场)点的设置,明确官方兽医的工作地点、管理范围、出证权限,可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要严格规范官方兽医行为,禁止官方兽医违法违规检疫。
各地官方兽医信息录入工作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关于官方兽医确认、任命等管理工作待国家规定出台后按其执行。
二、做好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广泛宣传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规定,督促运输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配合做好备案工作。
畜禽运输主体及车辆备案实行网上申报制,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登陆“湖北智慧兽医+牧运通·湖北”网或手机APP提出备案申请。
对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对畜禽运输车辆备案申请的,应提交车辆所有权人的营业执照、运输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照片。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运输活动。
申请人须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核实相关材料信息,符合要求的及时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4.13•【文号】农牧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的通知农牧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指导官方兽医严格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2024年4月13日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规范和监督官方兽医依法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官方兽医履行职责有关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实行“谁任命、谁负责”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官方兽医检疫工作的业务管理。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官方兽医培训考核,具体工作由承担全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业务指导的机构开展。
第五条官方兽医应当严格依法、公正文明履行职责,严守纪律,勤勉敬业,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
第七条官方兽医应当按照检疫规程规定,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八条发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规定实施补检。
第九条官方兽医应当严格管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账号,不得出借本人账号或者借用他人账号。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程管理、科学防控,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防疫能力。
第五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兽医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防疫设施。
第九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防疫条件。
第十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单位的防疫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防疫设施正常运行。
三、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动物疫病预防工作,配合做好疫苗接种、疫情监测、疫病排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兽医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检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检疫管理,防止畜禽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畜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畜禽检疫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养殖场、养殖基地和畜禽产品加工企业。
第三条畜禽检疫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防治、分类管理、分层负责的措施,确保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畜禽检疫管理应当推行全程监管、全程追溯、全程控制和全程风险评估的管理模式,建立畜禽疫病防控台账,定期进行疫情排查和评估。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检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检疫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畜禽检疫工作,加强对养殖场和加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报告或举报畜禽传染病疑似病例,协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第七条畜禽检疫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能,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做到依法查办案件,依法保护检疫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畜禽检疫工作责任第八条畜禽检疫责任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履行检疫执业注册程序,依法依规开展检疫工作;2.负责建立完善的畜禽疫病防控台账,定期进行检疫排查和评估;3.及时报告发现的疫情疫病疑似病例,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隔离治疗和疫情防控工作;4.负责对养殖场和加工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工作,加强环境、设施和设备的消毒、消毒等防疫工作。
第九条畜禽检疫责任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健全畜禽检疫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检疫工作有组织、有序进行;2.配备符合条件的检疫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畜禽检疫工作;3.加强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养殖环节和加工环节的卫生条件和安全防护水平;4.对养殖场和加工企业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畜禽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畜禽检疫机构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负责开展畜禽检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2.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畜禽传染病的监测、排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加强信息共享;3.开展畜禽检疫人才培训和技能提升的工作,提高检疫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实战能力;4.对各级养殖场和加工企业的畜禽检疫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及时通报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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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 立 良好 的 检 疫 队伍 形 象 : 三 . 利 于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第 有 对 官方兽 医的监督 和管理 : 四. 于动 物卫生监 督机构及 第 便 时 了解 、 握辖 区内动物 、 物产 品调出 、 入动态 。 掌 动 调 3 动 物 检 疫 结 果 告 知 制 度
志 。 施 现 场 检 疫 的 官 方 兽 医应 当 在 检 疫 证 明 、 疫 标 志 上 实 检
及无 害化处 理等 动态情况 : 三要及 时把 辖 区内的养 殖业 变
化情 况通过 网络更 新上 报 通 过加强 动态 监管 . 及时 查处 逃避 检疫 案件 , 促使 畜主 主动报 检 。
21(3 )5 0年第2 第 期 1 卷
蠢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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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进检作化 促物工范展 动疫规开 建善制 立五度 完项
马媛 婕
( 阳市畜牧 局 , 南 荥 阳 荥 河
400 ) 5 1 0
中 图 分 类 号 :8 1 4 ¥5 . 3
文 献 标 识 码 : B
一
文 章 编 号 :0 4 5 9 (0 )5 0 3 — 2 10— 00 2 1 0 — 02 0 1
检疫 、 怎样 申报 检疫 , 存在 一定 的随 意性 。笔者 认 为 , 动物 卫生 监督 机 构应 逐步 建立 和 完善 申报检 疫 备案 制 度 首 先. 当地县 级 以上动 物卫生 监督 机构应 当设 立专 门 的申报 检疫 电话 . 设定 专 职人 员 负责 受理 群众 的 检疫 申报 : 次 其 对依法 受理 的检疫 申报及 办理 情况应 详细 备案 . 体 内容 具
表 着 政 府 对 动 物 防 疫 工 作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执 法 形 象 据 工 根 作 实 际 . 者 就 动 物 检 疫 工 作 应 建 立 和 完 善 的 五 项 制 度 谈 笔
一
建立 和 完善 动 物检 疫 申报 备 案制 度 . 有利 于 明确 动 物
卫 生 监督 机 构 的执 法主 体地 位 : 二 . 利于 动 物检 疫 人 第 有 员 的统一 调配 . 高动物卫 生监督 工作的效率 和服务 水平 . 提
些 自 己 的 认 识
1 养 殖 业 动 态 监 管 制 度
动物 检疫 操作 是一 项专业 技术 工作 . 是 对 当事人 申 也
报 检 疫 的 动
及 时掌握 当地养 殖业 实 际状况 . 是搞 好 产地 检疫 工作
《 物 防 疫 法 》 文 规 定 , 宰 、 售 或 者 运 输 动 物 以 动 明 屠 出
制 度 经官 方兽 医检疫 不合 格 的应 当制作 动物卫 生监督 对 机构 对检 疫不 合格 动物 、 物产 品处 理意 见 书。 内容 应包 动 括货 主姓 名 , 物 、 物产 品类 别 , 动 动 检疫 不合 格所 依据 的技
术 标 准 规 范 . 不 合 格 动 物 产 品 的 处 理 意 见 及 依 据 等 。货 对
及 出售或者 运输 动物产 品前 . 主应 当按照 国务 院主 管部 货
门 的 规 定 向 当 地 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报 检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动
构接 到检疫 申报后 , 当及 时指 派官方 兽 医 , 动物 、 应 对 动物 产 品实施现 场检疫 在 目前 的实 际工作 中 . 各级 动物 卫生 监督机 构对 动物检 疫 申报 的受 理 . 没有 统一 的规定 和 专 门
家 专 门制定 了一 系列相 应 的技术 规范 。 行 政许 可法》 五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据 检 验 、 测 、 疫 结 果 作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根 检 检 决 定 的应 当 书 面 说 明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所 依 据 的 技 术 标 准 、 技 术 规 范 《 物 防 疫 法 》 检 疫 结 果 的 规 定 是 : 动 物 、 物 动 对 对 动
2 申报 检 疫 备 案 制 度
签字 或者盖章 , 并对 检疫结论 负责 。经 检疫不合 格 的动物 、 动物 产品 . 货主应 当在动物卫 生监督机 构 的监 督下 . 按照 国 务 院兽医 主管部 门的规定处理 . 处理 费用 由货 主承担 。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物 检 疫 工 作 应 当 建 立 检 疫 结 果 告 知 动
.
动物 检疫 是 预 防 、 控制 和 扑灭 动 物疫 病 . 进 畜 牧养 促 殖 业健 康发 展 . 护人 民身体 健康 . 护社 会公 共 卫 生安 保 维 全 的重要措 施 , 是依 法设定 的行 政许 可。动 物检 疫直 接关 系 到畜 牧业 的健 康 发展 . 系 到 当事人 的切 身利 益 . 关 也代
的 受 理 机 构 和 人 员 . 众 申 报 检 疫 时 . 知 道 该 向谁 申 报 群 不
主有不 同意处 理 意见 的权利 。处理 意见 书 由官方 兽 医 、 货
主 签 字 盖 章 动 物 检 疫 结 果 告 知 制 度 一 方 面 对 当 事 人 申 报 检 疫 不 予 许 可 实 现 了 依 法 告 知 . 一 方 面 . 货 主 的 经 营 行 为 实 另 对
疫时 检查 和专 门检 查相结 合 . 到每个 月到规 模 养殖 场监 做 督检 查一 次 . 填 写监 督记 录 . 时 掌握 辖 区 内养 殖 场 的 并 及 养殖 种类 、 存栏 量 、 出栏 量及 免疫 、 检疫 、 发病 、 药 、 亡 用 死
产 品实施 现场 检疫 . 检疫 合格 的出具检疫 证明 . 施检疫标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