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完整版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式样标准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式样标准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穿着的制式服装,包括外套、裤子、鞋子和配饰等。
2. 颜色:主要颜色为蓝色,可适当搭配其他颜色。
3. 材质:采用耐磨、防静电、透气、舒适的面料。
4. 设计:设计简洁、实用、舒适,能够满足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需要。
5. 标志标识:应清晰、醒目、统一,标志图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名称和标志。
城市管理执法标志标识式样
1. 主要图案:图案应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名称和标志为主。
2. 颜色:以蓝色、红色、黄色为主色调,可适当搭配其他颜色。
3. 内容:标志应表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核心职能和使命,同时具有符号化、
国际化和时代感。
4. 大小:应根据标志放置的场合、环境、距离等因素设计,大小适中,具有较好的辨识度和可读性。
5. 制作:标志应采用优质材料制作,质地坚韧、色泽均匀、寿命长。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创新履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式样标准的落实。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装具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六条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八条省、自治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减半配发制式服装。
第三章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大衣。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标志使用,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现予公布。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式服装的设计
(一)制式服装应当具有明显的行政执法特征,设计简洁、大方、实用,适合岗位。
(二)制式服装颜色一般为深色,应当以黑色、藏蓝色为主,造型应当符合人体工学原理。
二、制式服装的管理
(一)所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制式服装,在工作中必须穿着制式服装。
(二)制式服装必须经过专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擅自裁剪、加工。
(三)每年至少应当配发2套制式服装,着装卫生整洁。
三、标志的使用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制定的标志。
(二)标志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颜色,并采用过渡自然的色彩过渡,直观明了,便于识别。
(三)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标志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变换。
四、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
(二)严禁将制式服装和标志用于非法活动。
(三)制式服装和标志专项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核发。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监管着装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着装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着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式服装管理:市场监管人员应穿着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
夏装等。
制式服装应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整。
不同制式服装(含皮鞋)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着常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2.标志管理:市场监管人员应佩戴规定的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
胸号、领带、腰带等。
标志应佩戴在规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更改或挪动。
3.帽子管理:佩戴制式帽子时,应按照规定佩戴,不得斜戴、歪戴。
男性执法人
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4.鞋子管理:着制式皮鞋时,应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可配穿肤色袜。
鞋子
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随意搭配其他鞋子。
5.仪容管理:男性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市场监管
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不得穿着破损、污浊、不洁的服装和标志。
此外,市场监管人员在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时,应着制式服装。
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时,必须按标准着装。
着装人员应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更换。
总之,市场监管着装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市场监管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着装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为市场监管工作做出贡献。
上海城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四条当事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不得重复罚款。
第五条城管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查处:(一)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古树名木的;(三)涉及市管河道;(四)跨区域集中整治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的。
第七条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处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移送案件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证据材料应当一并移送。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树立行政执法形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着装要求1、服装(1)男性执法人员着装:着黑、深蓝或灰色西装,搭配领带,衬衫颜色为白色或浅蓝色,皮鞋颜色为黑色。
(2)女性执法人员着装:着黑、深蓝或灰色西装,搭配衬衫,或着黑、深蓝或灰色裙装,皮鞋颜色为黑色。
2、携带物品(1)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工作证件等标志;(2)携带便携执法工具,如手持电子记录设备、测速仪、摄像机等。
四、着装管理1、着装的统一采购、配发(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经费允许范围内,统一采购执法队伍着装,确保着装品质、尺寸适中;(2)着装在新队员入职时进行配发,老队员如有着装破损、尺寸不合适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2、着装的统一穿着(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队伍进行着装检查,确保着装的整齐一致;(2)着装不整齐、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改。
3、着装的个性化要求(1)执法人员在着装的基础上,可以佩戴执法部门授予的荣誉奖牌或者个人标志。
(2)执法队伍在着装的基础上,可以佩戴执法部门颁发的警用装备。
五、着装权利与义务1、执法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超出着装规定范围的要求;2、执法人员有义务按照制度要求,合理搭配着装,维护执法部门形象。
六、违规处罚对于严重不整齐着装、擅自变动着装标准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罚。
七、着装经费保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着装统一标准,合理划拨经费,保障着装的采购、配发以及着装管理的正常运行。
八、其它对于本制度所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本市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
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着装工作的规范有序。
以上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经该部门领导讨论通过,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沪城管规〔20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合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原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条(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案件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审查,由机关负责人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回避决定作出前,主动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五条(执法人员规范)执法人员从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制服,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并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信息化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实行案件统一网上办理,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地域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按规定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技术指引(试行)一、服装类(一)男春秋、冬常服1. 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1。
图1 男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2。
图2 男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2. 号型与规格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冬常服号型按GB/T 1335.1规定执行,主要部位和通用部件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男春秋常服见表1,男冬常服见表2。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男春秋、冬常服主要规格尺寸测量位置见图3。
图中所注数字为表1、表2中主要测量部位编号。
表2 男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2 男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图3 测量图3. 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4.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材料规格及用途(二)女春秋、冬常服1.样式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按图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按图5。
图4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上衣样式图5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裤子样式2.号型与规格女春秋常服、冬常服号型按GB/T1335.2规定执行,主要部位和通用部件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女春秋常服见表4,女冬常服见表5。
女春秋常服、冬常服主要规格尺寸测量见图6。
图中所注数字为表4、5中主要测量部位编号。
表4 女春秋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4 女春秋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5 女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表5 女冬常服规格尺寸及极限偏差单位为厘米图6 测量图3.颜色面料颜色:藏青色(PANTONE 19-4007 TPX)。
里料颜色:与面料相一致。
4.材料规格及用途应符合表6规定。
表6 材料规格及用途(三)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样式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7。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见图8。
图7 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样式图8 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样式2.号型与规格男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号型按GB/T 1335.1规定执行,女春秋茄克式执勤服号型按GB/T 1335.2规定执行。
城管执法服装管理办法
城管执法服装管理办法一、总则城市管理执法是城市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整洁、工作高效,制定本《城管执法服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服装要求1. 基本服装城管执法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基本服装,包括制式制服、鞋帽和标志牌。
制式制服应选用适合各时节的面料和款式,颜色应与城管的工作任务相匹配。
鞋帽应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舒适度。
2. 标志牌城管执法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牌,如肩章、胸牌等,以便于市民辨识。
标志牌应具备鲜明的城管标识和统一的规格尺寸。
3. 配饰城管执法人员在执勤过程中可佩戴配饰,但应保持整洁、适度。
配饰不得影响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执法形象。
4. 个人卫生与干净城管执法人员在穿着工作服饰前,应保持个人卫生和外貌整洁。
服装应经常保持清洁,不得有污渍或破损。
三、服装管理1. 服装发放与管理城管执法机构应按照需要对执法人员发放服装,确保每人都有足够的服装来更换。
发放的服装应符合标准和规范,质量可靠。
2. 服装维护与检查城管执法机构应定期开展服装的维护与检查工作,确保服装的质量和整洁度。
同时,要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使用服装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3. 服装更新与淘汰服装使用一段时间后,应及时进行更新与淘汰,以保证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整洁与工作需要相适应。
淘汰的服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四、奖惩措施1. 表扬奖励对在城管执法服装管理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激励工作积极性,提高服装管理质量。
2. 违规处罚对不按规定佩戴城管执法服装或私自改动服装的人员,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城管执法服装的具体管理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六、总结城管执法服装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城市管理执法的形象和效果,保证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表现出专业、权威和敬业的形象,更好地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维护市民的利益和城市的秩序。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模板】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创新履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及式样标准的落实。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装具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二章配发范围第六条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八条省、自治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减半配发制式服装。
第三章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防寒帽(布面、皮面)。
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春秋、冬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茄克式执勤服(春秋、冬茄克式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大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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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
识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2010年06月04日 16时26分 286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机关事务
“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城管执[2010]20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城管服装管理,维护城管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2010式城管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以下简称城管制服及标志)的管理,保障和维护城管制服及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管制式服装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胸徽、臂章、领带夹等。
第三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每名执法人员城管制服及标志配发标准:
(一)城管制式服装:
1、冬装:冬季常服套装2套、多功能服1件、毛衣1件、内衬衣4件;
2、春秋装:春秋常服套装2套、作训服2件、作训帽2顶;
3、夏装:夏季长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衬衣3件、夏季短袖夹克衬衣3件、夏裤4条;
4、帽子:夏季帽子2顶;春秋冬季帽子2顶、
5、鞋:皮凉鞋1双、单皮鞋2双、棉皮鞋1双。
6、其他:领带2条、腰带2条、头盔1个、雨衣1套、反光背心1件。
(二)城管标志标识:
帽徽2个、硬肩章2套、软肩章2套、套式肩章2套、领花2对、金属胸牌号2个、丝织胸牌号4个、金属胸徽2个、丝织胸徽4个、臂章2个、领带夹2个。
第五条城管制服及标志换发周期为:
(一)夏装每三年换发一次,春秋装、冬装每四年换发一次;
(二)鞋子每两年换发一次,帽子每三年换发一次;
(三)领带、腰带每两年换发一次;
(四)标志标识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六条城管制服及标志的配发对象为本市城管执法系统在编、在职的执法人员,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等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配置标准。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预先向市城管执法局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管制服及标志为城管执法人员统一制式服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冒或穿着。
一旦发现其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有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要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着装规范必须符合《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相关规定,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要维护好城管执法队伍良好社会形象。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及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各单位应及时收缴其城管制服及标志。
第十一条城管制服及标志应当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企业生产。
第十二条各单位每年新增、更新城管制服的数量,需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标志标识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统一配发,各单位需向市城管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申领。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0天,具体时间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天气情况确定后通知至各单位。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