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问题探析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期限和送达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期限和送达《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大家如果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与到诉讼过程中的话,一定会注意到你将具有举证的权利,那么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期限有什么规定呢?诉讼书又怎么送达到当事人及其相人员手中呢?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期限和送达1、对于第三人的举证期限问题,应当均适用原告起诉后被告的送达期限以及举证期限;2、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期间和送达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和送达的期间;▲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百六十八条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反思

体行 政行为 时 的证据 、 依据 了 , 规定 是为 了规范被 该
告 的执 法行 为 。而第 三人最 迟可 以在庭 审结束 前加
入诉讼 , 现有制 度对 第 三人 的举 证 时 间要 求是 一 且
审庭 审结束前 。“ 到起诉 状 副 本之 日起 1 日内” 收 0
( hlsp ya dS ca S e cs P i o h n oil d n e) o
行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制度 反 思
杨 桦, 王成 明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 , 广东 广州 5 0 2 ) 14 0
摘要 : 行政诉讼在 审查对象 、 举证责任主体及举证时 间限制等方面 的特殊性决定 了第三人制度在理 论上面 临无
中图分类号 :9 2 1 1 1.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4 9 1 2 1 ) 1 0 1 - 6 10 - 4 (0 0 0 - 19 0
行政 诉讼第 三人 制度在 行政诉 讼法律 规范 中规
讼 第三 人制 度持 肯定 的态 度 。事 实上 , 由于 行 政诉 讼 与 民事诉讼 在理 论 上 的 巨大差 异 , 三 人 制 度并 第 不 能简 单从 民事诉讼 领域移 植到行 政诉讼 领域 。第 三人 制 度进入 到行 政诉 讼 中来 , 存在 着 无 法 克服 的
《 若干问题解释》 第 9 ) 7条规定: 人民法 院审理行 “ 政案件 , 除依 照行政 诉讼 法和本 解释外 , 以参照 民 可
事诉 讼 的有 关 规 定 。 由 于第 三 人 制 度 在 行 政 诉 讼 ”
法律规范中规定得甚少 , 行政法学界便参照 民事诉 讼第三人制度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
利义务等的研究 , 前 行政法学教材大都对行政诉 目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即成为第三人。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如何完善两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中,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过于严格,限制了第三人的申请权。
据相关规定,第三人在申请参加行政诉讼时,必须具备明确的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导致了很多真正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无法充分证明利害关系而无法申请参加诉讼,从而无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使得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实际效果受到了限制。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无法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尽管第三人被允许申请参加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并不够充分,常常只是作为旁听者、辅助者存在,其权利往往受到忽视。
法院在判决中通常只注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益,并未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导致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意义大打折扣。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相关的完善。
应该放宽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降低对利害关系的严格要求,给予更多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第三人资格的机会。
法院应该更加关注和尊重第三人的权利,不仅需要公平对待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还应该在判决中充分考虑第三人的权益,作出对第三人有利的判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目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出发,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可以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第三人的权利和地位,使得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更加稳固和有力。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强对于第三人权利的实际保护,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人诉讼权保护机制,包括设立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加强对第三人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等措施。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

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探讨关键词: 行政诉讼/原告/第三人/举证期限内容提要: 为了使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适时提出证据,从而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行政诉讼中应当设定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现行司法说明关于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规定,在必然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制度的不足,但因其规定的自相矛盾和延期举证合法事由的不确信,使得行政审判实践中显现诸多不合和短处。
因此,应当严格限制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同时应付许诺原告或第三人延期举证的合法事由作出严格而又清楚的规定。
据悉,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并将其列入五年立法计划。
作为地位特殊的行政诉讼法,其修改更是引人注目。
这不单单是因为与其他两大诉讼法相较,《行政诉讼法》自颁行以后一直没有修订,更重要的在于行政诉讼所扮演的独特角色和其风雨兼程的20余年,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话题,自然也给人们种下了太多的期许。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其实早就开始探讨并见仁见智:从头定位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功能,增加化解行政争议、解决行政纠纷的有效方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案件的审判体制和管辖制度,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完善行政诉讼程序,通畅保障权利和监督权利的渠道;完善执行程序,化解执行难等等。
可是,要想使行政诉讼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行政纠纷等方面发挥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功能,除上述这些宏观的方面必需完善外,在一些微观的制度设置和标准方面一样不可轻忽。
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时效制度即是其中之一。
一、行政诉讼中规定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期限的必要性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需要在法定的时刻内进行这是没有异议的。
关于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举证是不是需要设按期限,理论与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
持否定意见的要紧理由是,以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是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行为是不是违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问题研究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问题研究摘要:行政诉讼是目前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主要诉讼制度之一。
随着中国法制社会的逐步建立,以及国家对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日趋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地位也日益凸显,但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却始终难以界定。
举证责任主要是在行政诉讼过程的中对立方结合了各方当事人为达到胜诉的目的,围绕利益相关的争点,而不断地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提出了新的观点、新的证据。
如何规范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首要任务之一。
本文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探究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提出改正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责任分配制度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确立应当注重于消解对立方在法律行政程序中地位的不对等性,以符合现实并能够促进法治行政原则的实现。
举证责任制度是证据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主要部分。
近年来,由于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仍有缺陷,从而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失败,在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行政相对人监督公共权利实施的主动性。
所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已经迫在眉睫。
一、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在当下我国行政法制关系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处于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二者对比发现,行政机关比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能力更强,因此,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大多实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实际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举证责任,充分行使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能,并掌握必要的调查手段与工具,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了解、分析工作,并行使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获取具体行政活动的事实证据,履行更具体的行政职责。
与行政相对人比较,由于举证责任更易于进行,所以,有关行政机关也必须对具体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必须说明案件具备合法前提条件,且人民法院已经确认原告是起诉方。
行政第三人陈述意见书范文

行政第三人陈述意见书范文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就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法庭陈述如下意见:
一、背景和事实
(简述案件的背景和事实,包括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纠纷点等。
)
二、案件核心问题
根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和主要纠纷点,我认为案件的核心问题有三个方面:
1. 法律适用问题:
(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并加以分析和解释,说明我方的理解和主张。
)
2. 事实认定问题:
(就双方对于事实的陈述和证据,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指出可能存在的事实争议点,并阐述我方的观点和证据。
)
3. 权益保障问题:
(重点强调行政行为对我方合法权益的侵害,以及法院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查义务。
)
三、法律理据及分析
1. 法律理据一: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文件,对我方的主张进行法律分析和解释,说明我方的合法依据和舆论支持。
)
2. 法律理据二:
(继续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文件,对我方的主张进行法律分析和解释,强调我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严重性和合法保护的合理性。
)
四、诉讼请求
基于上述观点和分析,我方就本案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撤销被告的行政行为;
2. 要求被告赔偿我方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五、陈述意见的结束语
希望法庭能充分审理本案,依法公正裁决,维护正义和公正。
同时,我方将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履行好作为第三人的义务和责任。
敬候佳音!
此致
XXX(第三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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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问题探析摘要: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划分为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通过分析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不同举证责任,以及在实践存在的问题,以明确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在此基础上提出应通过立法明确第三人的举证责任,限定第三人举证的内容和效力,为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据效力Abstract:From the administrative trial practice,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will be divided into third position is similar to the plaintiff and the third is similar to the status of the third defendant. By analyzing the different types of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of the different third party the burden of proof, as well as the problems in practice to make it clear that the burden of proof in a third person.on this basis should be clear by legislation the burden of proof in a third person, third person limited to the content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burden of proof, in order to improve our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burden of proof system, a third person referenc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the third person; burden of proof;proof deadline; evidence potency行政诉讼第三人因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举证责任。
但现行立法中没有对行政诉讼法第三人的范围及类型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许多法学专家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在立法上,《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只规定了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及原告承担的特定的举证责任,却没有顾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及其举证的复杂情形,没有规定第三人应承担何种的举证责任,从而在实践中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极有可能造成原告和被告逃避举证责任,第三人所举证据的效力认定的差异,以及对第三人所举证据效力的限制及逾期的后果不明确等等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证据内容、举证效力等重要问题。
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保护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述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的参加人,其概念、种类、法律地位及其意义与研究第三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着必然的联系,以下就简单的介绍一下:(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学界的通说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确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对于保护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有关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法》第27条及《行政诉讼法解释》中。
正如有些学者所言:“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尤其在第三人的特征与范围的理解上,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具体,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容易引起争议②。
”但是大家对于这一概念都是认同、没有异议的。
第三人概念的确定,是研究第三人有关问题的基础。
只有当第三人确定了,才能明确哪些人享有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明确列举第三人的种类,所以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根据诉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③。
而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利害关系与行政行为的密切程度,并结合行政诉讼的实施,对第三人作出以下分类:第一、以行政相对人一方作为第三人,又可分为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第三人和受到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第三人。
第二、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作为第三人,又可分为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和非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作为第三人④。
也有的学者认为应分为:权利关系第三人、义务关系第三人、事实关系第三人⑤。
但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应把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两大类: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这类第三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本上处于相对人或相关人的地位。
地位相似,首先表现为资格相同,即都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表现为实践中联系紧密,他们中的大多数具有原告资格,只是在程序上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原告而已。
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行政许可案件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行政裁决案件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⑥。
2、类似被告地位的第三人行政诉讼中还有一类第三人与被告地位相似。
《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可以通知该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这意味着,这类第三人本是应当列为被告的,只是因为程序上原告不同意而列为第三人。
包括: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与该行政主体的共同行为;行政主体与其他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联合署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两个作出相互矛盾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中一个被诉,另一个行政机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总之,这样区分第三人的种类将决定举证责任的不同。
由于不同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负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因此区分第三人的种类将与研究第三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着重要的联系,也具有必要性。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
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⑦。
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
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申请回避等一系列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第二,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包括要求撤销或变更或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判定自己的行为合法。
第三,部分上诉权。
若一审判决对第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则第三人有权上诉;若一审判决与第三人权利义务无关,则第三人不具有上诉权。
第四,诉讼权利限制。
由于第三人参加的是他人之间的诉讼,自己并没有起诉,因而其行使诉讼是要体现对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尊重。
具体表现为:第三人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能行使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只有原被告有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第三人在行政诉讼种的法律地位与原被告的法律地位的相似决定了第三人参加诉讼时,应负有与原被告相同的举证责任。
因此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出发,明确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了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存在限制,如举证期限、证据效力、证据内容的限制。
(四)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的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将当事人双方所负举证责任明确进行严格而具体的分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解释》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中却对行政诉讼具体责任作出了分类式的规定,规定被告即行政机关对于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负有举证责任和原告对于其符合起诉条件等负有特定的举证责任,其中并没有包括第三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当有第三人参加诉讼时,该行政诉讼就变得复杂多了。
在原告和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条件下,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就起了尤其重要的作用,只有当第三人的举证责任明确了,才能使法官依法行使权利和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公平、公正;才能确定当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确凿和在被告不举证的情况下的法律效力;为了保证权利义务的平衡,更好的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二、不同种类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不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制度,对于原被告的胜诉与败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举证责任是指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主要事实举出主要证据证明其确定存在,否则就要承担败诉后果⑧。
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特定的当事人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时,将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后果的法律制度⑨。
(一)类似原告诉讼地位第三人的举证责任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被处罚人和受害人均有权对该具体处罚行为进行起诉,如果只有被处罚人起诉,受害人要证明与该处罚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诉,被处罚人也可以作第三人,需证明存在处罚的事实。
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等行政确权案件中的被确权人或其他主张权利的人的举证责任该被确权人只需证明与行政机关存在法律事实和书面协议,就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3、行政许可案件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的举证责任这种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履行的和由于制度不完备不能证明的除外,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都可以以第三人参加诉讼。
4、行政裁决案件中一方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未起诉的一方的举证责任该未起诉的一方,是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不需证明存在利害关系,当其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其可以行使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