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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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做出合理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依照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置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点,仅与案件的处置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观点和表述。

有学者以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实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有学者以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有学者以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关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国台湾法学界以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概念,系指行政诉讼要紧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之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阻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4]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1款和第2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阻碍或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信,能够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能够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

[5]我国台湾地域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同意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概念第三人。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内容摘要:行政诉讼在新时期彰显出复杂化的趋势,行政诉讼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第三人更是难点热点问题。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体现着独特的价值,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而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一个值得谈论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具体情形种类完善原则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指原告和被告之外的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该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

4.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原被告具有基本相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提起上诉。

二、容易出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案件情形(一)行政处罚案件中的第三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受害人、受罚人,如果受罚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另一方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是受害人对处罚不服,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相应地,受罚人也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二)行政确权案件中的第三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依照法律有些需由行政机关进行确权裁决,如土地确权案件。

这些纠纷当事人中,如一部分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纠纷当事人,无论属于哪一方,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与此性质类似的纠纷裁决,如强制性补偿、赔偿裁决等也同样适用第三人。

(三)矛盾裁决案件中的第三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使第三人。

2024年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2024年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2024年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行政诉讼的标的与其法律上的权益存在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他们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对行政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特征、类型、权利义务、法律地位、影响以及制度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的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被允许参加到该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判决的影响。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与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的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进来的,而非诉讼的发起人。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判决的影响。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理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是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是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与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他们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同时,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有义务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独特。

他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判决的影响。

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的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哪些人

⾏政诉讼第三⼈是指哪些⼈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双⽅当事⼈以外,还可能存在民事诉讼第三⼈。

同样地,在⾏政诉讼中,也是可能存在⾏政诉讼第三⼈的。

那么,⾏政诉讼第三⼈是指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诉讼第三⼈是指同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

⾏政诉讼第三⼈的⼏种情形凡是与案件过程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作为⾏政诉讼的第三⼈。

根据《⾏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所谓⾏政诉讼第三⼈,就是指因与被提起⾏政诉讼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

⾏政诉讼第三⼈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政诉讼第三⼈,本来的含义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就是他与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

即第三⼈与被诉具体⾏政⾏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具体⾏政⾏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政⾏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政⾏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的⾏政法或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变化。

提起⾏政诉讼的具体⾏政⾏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并且⾏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应源于⾏政法律关系,即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政⾏为的国家⾏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与被告之间的⾏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与原告之间的⾏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参加诉讼的⽬的,既有维护第三⼈⾃⾝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有全⾯查明案件事实和全⾯正确解决纠纷的考虑。

因此,第三⼈的根本特征是他与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与具体⾏政⾏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参加诉讼的根据。

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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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在诉讼过程中,与案件相关的人,虽然不会直接成为案件的原告、被告,但在对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又会涉及到他们的利益,因此往往是作为第三人存在的。

在行政诉讼中也是有第三人,那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哪些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有: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

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

3、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

4、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

5、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确认_410

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确认_410

一、第三人的确认第三人总体上可分为:(1)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例如,行政裁决案件中没有起诉的一方当事人。

(2)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

例如,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原告坚持起诉其中的一个,其他没有被诉的行政机关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从行政诉讼法、《行诉法适用解释》、司法实践和相关学理来看,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加害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加害人不服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受害人则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果受害人对处罚不服而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加害人可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处罚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人,其中一部分人向法院起诉,而另一部分被处罚人没有起诉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行政裁决案件中的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民事权益纠纷,由行政机关确权裁决,一部分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另一部分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可以是第三人。

(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的非行政组织。

这种组织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授权组织,不能作被告,但赔偿责任不免除。

该组织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应该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类型具体介绍时间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须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判决未作出以前?途径申请参加: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

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通知参加:通知参加诉讼必须具有根据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绝的权力诉讼地位第三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第三人的几个规定(一)对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page](二)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page]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

2008.11(中)浅议行政诉讼第三人陈雪摘要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上的缺陷也逐渐显露出来。

因此,必须结合新的司法实践,明确“利害关系”的范围,确立行政机关第三人的当事人地位,对第三人进行科学分类以相应适用当事人程序规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利害关系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1-367-02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立规则和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的基本要件是“同提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解释》第23条,第24条这针对第三人确定的两种具体情况作了规定,但并没有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确立规则问题。

对“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一问题,理论界有不同理解,主要争议在于该利害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认为这种利害关系仅指"直接利害关系"的学者认为,由于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行政行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

明显,这种观点缩小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对于非直接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个人、组织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这种解释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显然是相悖的。

其实,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也没有把第三人范围局限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作了扩张性解释和应用,即把与被具体行政行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也纳入第三人的范畴。

间接利害关系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和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以及与被诉行政主体的相对方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个人、组织等。

理解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就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为标准,无需区分利害关系是直接还是间接,更不能将其限制为“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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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江 社会 科学 2 1 0 0年 第 4期
邱 凯 邓 铭 琛

第 三 人 是 行 政 诉 讼 中 一 个 十 主 体 是发 回重 审 的法 定 事 由 . 以 接 利 害 关 系 第 三 人 和 间 接 利 害关 所 或 分复 杂 的问题 。尤其 在第 三人 的特 在 审判 实 践 中 法 官 往 往 会 倾 向 于 系 第 三人 。 者 划分 为 必 然 性 利 害 征 与 范 围 的理 解 上 , 于 《 政 诉 宁 滥 勿缺 . 而 造 成 司法 资 源 的浪 关 系第 三 人 、 由 行 从 或然 性 利 害 关 系第 三 讼 法 》 定 得 不 很 具 体 , 实 践 中 费并 影 响 了司法 效 率 。 规 在
很 难 把 握 , 易 引起 争 议 。而 且在 容
人 和 预决 性 利 害 关 系第 三 人 , 也有
对 于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的 确 认 论 者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在 诉 讼
实 务 上 也 缺 乏操 作 性 , 以应 付 错 标 准 和分 类 , 论 者根 据 与行 政 诉 中 的 地 位 划 分 为 处 于 原 告 地 位 的 难 有 综 复杂 的 司法 实践 。由于 遗漏 诉讼 讼 利 害 关 系 的 密 切 程 度 划 分 为 直 第 三 人 、 于 被 告 地 位 的 第 三 人 、 处
通 俗 地 讲 就 是 “ 蛋 不 要 放 在 同 一 个 篮 子 里 ” 已 成 家 鸡 ,
4 3
( 者 单 位 : 京 师范 大学 商 学院 ) 作 南
镇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 4期
支 持原 告 诉讼 请 求 的第 三 人 、 持 支 被告诉 讼请 求相 独立 的第 三人 。
不是 自己完全 承 担 还贷 任 务 , 易 成 为 “ 老族 ” 容 啃 。对 的 “0后 ” 好 是将 夫妻 二人 的收入 统一 规划 。 8 最 例如 收 此 , 长 对 “ 0后 ” 增 强 责 任 意识 教 育 , 他们 承担 入 4 %用 于房 屋 贷款 、0 家 8 要 让 0 3 %用 于 日常开 销 、0 2 %用 于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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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 诉 讼 , 他 的行 政 相对 人 和 出 于其 意 愿 。 不 损 害 国 家 、 人 其 在 他
被 告请 求 的第 三人 、 本诉 原 告 和 行政 第 三人应 当作 为第 三人 。司法 利 益 的情 况 下 可 以 申请退 出诉 讼 。 与 实践 中常见 的行 政第 三 人 主 要有 . 在 若 干法 定 条件 下 . 可 以 发 生资 还 笔 者认 为 , 政 诉讼 第 三 人 的 行政 处 罚 案件 中的 受 害人 ; 行 政 格 的转 移 与 承受 ,所遵 循 的规 则 , 行 对
计 和 创新 产 品 , 助 “ 0后 ” 规 范和 理性 地 进 行理 财 加 强 “ 0后 ” 为养成 教 育, 服 自私懒 惰 的不 良行 为: 帮 8 更 8 行 克 投资 , 以提高 生活 质量 。一 是要 懂得 开 源节 流 , 根据 自 经 常 参 加 劳 动公 益 活 动 , 养其 热 爱 劳 动 、 培 勤俭 节 约 、 行 , 根 据 “0后 ” 消 费 要 8 的

是 充 分 发 挥 新 闻 媒 介 的 宣 传 作 用 , 扬 勤 俭 节 约 的 弘
特 点 有 意 识 地 加 强 投 资 理 财 规 划 指 导 针 对 性 地 设 消费 习惯 , “ 0后 ” 有 对 8 的消 费心 理进 行 正确 引 导 。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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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资 金 状 况 , 立 理 财 目标 , 少 成 多 。 二 是 学 会 为 自 艰 苦奋 斗 的 品质 。三是加 强 就业 指 导教 育 , 确 积 国家 、 社会
己节 约更 多 的 “ 钱 ” 购买 适 合 自己 的银 行理 财 产 品 以 及 学 校 应 形 成 一 整 套 就 业 指 导 管 理 体 系 ,从 最 初 的 活 , 和基 金 定 投 产 品 , 增 加 投 资 收 益 , 适 度 限 制 了 日 职 业生 涯 规划 到最 终 的职业 定 位 ,帮助 大 学生 转变 就 既 也
确 认 及 类 型 化 应 当 从 原 告 所 诉 的 处 罚 、 政 征 收 、 政 强 制 等 行 政 与原 告资 格 的转 承方 式相 似 。 行 行
行 政 行 为 回归 到 原 生行 政 法 律 关 行 为所 指 向 的标 的 物 享 有 民 事 权 系, 以原 生 行政 法 律 关 系 的法律 事 利 者 ( 对 征 收 的财 物 享 有 抵 押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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