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
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

xx 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出guo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了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版读书笔记,欢迎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对广大考生们复习法理学能有所帮助。
法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1. 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4.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a 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b 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c 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d 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法与秩序1. 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2. 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3. 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秩序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需要接受正义、自由的规制法与自由1. 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和最高价值是“自由”。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2.自由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 但自由内在的需要限制。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
” )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法与正义1.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
2. 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3. 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1•价值位阶。
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2. 个案平衡。
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予以平衡。
例如“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害他人权利”。
3. 比例原则。
“必要限度”“合理补偿” 类规定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1. 三大逻辑结构:假定条件(主要包括行为条件和主体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勿为和应为)+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2. 三大逻辑结构在法律规则上缺一不可; 但在法律条文中,上述结构则可省略。
XXX法理学笔记全重点

XXX法理学笔记全重点第一节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它不仅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而且在其他学科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中也有重要地位。
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人才,需要具备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基础素质,以及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等法律素质。
在研究方法上,法学需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以及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第二节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也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它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具有重要地位,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包括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研究法理学,以及注意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研究结合。
研究法理学的意义在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律思维方式、法律理论素质以及实际工作能力。
中国法理学的未来需要确立科学形象、增强实践指向和多样化学术流派。
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二、法律作用的种类:1.规范作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
2.保护作用:法律保护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3.引导作用:法律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进步。
4.教育作用:法律教育人们遵守法律,树立法律意识。
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法律只能调整被法律认为重要的社会关系。
2.法律不能完全代替道德和良心的作用。
3.法律的实施需要社会的支持和配合。
四、法的本质和特征的意义:1.揭示了法的本质和特征,为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2.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提供了理论指导。
3.为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实施提供了依据。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关系复习笔记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重点掌握}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的⼀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重点掌握} 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照法律关系产⽣的依据、执⾏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们的合法⾏为⽽产⽣的、执⾏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法律制裁。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为⽽产⽣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们执⾏着法的保护职能,需要适⽤法律制裁。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1)纵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的权⼒服从关系。
具有强制性,不能随意转让和任意放弃。
(2)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有⼀定程度的任意性。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致(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仅享有权利,义务⼈仅履⾏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
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
(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和地位的不同(1)第⼀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们之间依法建⽴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独⽴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2)由此产⽣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前者是第⼀性法律关系。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司法考试法理学是司法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对于考生来说,掌握法理学的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下面是2023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的总结,供考生参考。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任务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效力等法律问题的学科,它的任务是揭示法律的本质、规律和功能,为司法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
二、法律的基本属性1. 法律的客观属性:法律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
2. 法律的规范属性:法律是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
3. 法律的社会属性: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而存在的。
4. 法律的历史属性:法律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具有历史传承性。
5. 法律的价值属性:法律是体现社会公正、公平、公正、公共利益和人权保护的有价值的规范。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1.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相互依存、互相支撑的关系。
2.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是规范群体外部行为的规范,而道德是规范个体内心行为的规范。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法律和道德可能出现矛盾,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四、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权威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行为的规范能力。
2. 法律的权威:法律的权威是指人们普遍承认并遵守法律的现象。
3. 法律的效力与法律的权威的关系:法律的效力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属性,而法律的权威是法律在社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法律的解释和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进行阐明和解释的过程。
2. 法律的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精神解释等。
3.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事实和法律关系,并根据判断结果提出适用的法律规范。
六、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对行为人作出一定限制和制裁的一种制度。
2.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受到的法律制止和限制。
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国际法背诵口诀

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国际法背诵口诀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国际法背诵口诀一、法理学1、法的规范作用——指教评测制2、归纳推理的规则——多广大3、法产生的根源——私有商品,阶级社会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制度条件——高权统备制衡全5、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条件——本约上等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国民正大党7、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自爱定力主义二、宪法1、宪政的要素——人民法制2、1988年修正案——私营土地,补引监管3、1993年修正案——初级改革政协,国产县大市场4、1999年修正案——邓论长期重要,法治个体按劳,私营承包危国,引导监督管理。
5、2004年修正案——乡大代表,保障人权;土地国歌,国事建设;行政区紧急,持鼓引监管;私有财继承,征收用补偿。
6、宪法一般功能——确保调制7、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原本权定纲8、基本权利特点——广诉实体9、生命权的基本内容——不防求享10、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民法内外,财华教环农三、国际法1、国家的要素——土民政权2、国家的基本权利——管平自立3、交战团体被承认条件——管控守全4、排除不当性的情况——同对自力偶危急5、国家责任形式——当道复制保赔6、领土取得传统方式——先时服添让7、可对无害通过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形——扰乱及于,请求取缔8、公海自由——飞鱼岛学道行9、最惠国待遇例外——自达邻地共盟他10、外交保护条件——用尽不当国籍11、外交职务终止情形——拒灭终断命12、领事职务终止情形——撤回绝认13、引渡法第8条:应当拒绝引渡情形——公正赦免军事酷刑,缺席判决国籍庇护。
14、出入境法第8条:不批准出境情形——未了结危害,犯罪教养服刑。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范文法理学是指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与规范的学科,是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之一。
司法考试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法理学是其中重要的考试科目之一。
本文将对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的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依法制定并实施的由强制力所束缚的一切治理全社会关系的纲领性规范。
法律的本质: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意义性和创造性。
二、法律的目的与功能法律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的功能:规范性功能、调整性功能、统一性功能、引导性功能和限制性功能。
三、法律的形式与内容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形式包括法律文件和法律行为两种形式。
法律的内容:法律的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两个方面。
四、法律的发生与有效性法律的发生:法律的发生包括立法过程与生效过程。
法律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性包括合宪性、合法性、适用性和权威性四个要素。
五、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法解释是对法律的解释,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度解释和价值解释。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包括字义解释、法理解释和实践解释。
六、法律责任与法律效力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加以处罚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一种法律效果。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和规范力的效果。
七、法律的缔约与解除法律的缔约:法律的缔约包括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两种。
法律的解除:法律的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违约解除两种。
八、法律权利与法律权益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法律权益:法律权益是指法律保护的主体依法享受的好处或利益。
九、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与法律效果相关的客观或主观行为。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意思表示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十、公法与私法公法:公法是以国家为中心,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私法:私法是以个人为中心,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以上就是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的主要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纲复习笔记基本要求应试⼈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分析、判断;能够运⽤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章法的本体第⼀节法的定义⼀、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职业的含义: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两个基本涵义:①⼀种专门⾏业(⼯作)②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法律⼯作可能作为⼀种职业存在的前提:法律⼈最⼤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是:是否能够忠于法律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法律的独⽴化相联系,法律从其他社会规范中逐渐分离出来,成为独⽴的社会规范。
2、法律⽅法与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作者看待法律的职业⽅式①⽤说理的⽅式⽽⾮简单的暴⼒解决问题-----强制是为了保证说理进⾏②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以法为论据、判据(核⼼)③须在程序范围内,通过相应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程序性另:法律⼈忠于法律的前提:法律必须具有⼀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为准则法律⼈须提⾼⾃⾝知识能⼒和法律思维⽔平,⽅能准确把握法律(要依法思考问题、⼜要形成对法律的个性观点⽴场;要了解法律外在表现形式,⼜要理解法律内在根据、实质)⼆、法的现象法的本质(⼀)关于法的本质的主要学说:总体分为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从⽅法论⾓度来划分有三类:1、从法本⾝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发展、变化根据在于法的⾃⾝A、规则论:法是⼀个逻辑上⾃我满⾜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来源体系内部B、命令论:法是权⼒命令形成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效⼒源于权⼒C、判决论(预测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规范性法律⽂件不是法,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笔记第一章第八节
第八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产生会导致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是对法律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国家权力。
法律责任能够促使义务的履行。
●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
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多选) A、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B、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是救济权利 C、法律责任通过设定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保证 D、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 {答案及注解]ABCD [命题目的]考对法律责任特点的理解。
●法律责任的种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将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的标准是:(单选) A责任的内容(财产与非财产责任) B责任的人数(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C责任的程度(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D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此题答案为D。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
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归责要遵循合法(责任法定)、公正、效益、合理性原则。
法律责任的免责形式有: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履行不能免责。
法律责任的免责不只是免除法律责任,实际上是免除其具体的责任承担。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大纲复习笔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某市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致当地一养鱼专业户王某的鱼大部分死亡。
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
环保局在处理王某与化工厂赔偿责任纠纷时,作出了调解,但化工厂不服。
下列哪些选项是化工厂不能做的?()A.依法申请仲裁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向环保局申请复议D.可以和王某协商2、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A.一并B.单独C.事后D.事先3、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
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
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A.第三人B.共同申请人C.知情人D.原告5、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
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期间,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A.停止B.中止C.终止D.不停止7、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
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
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
司考笔记经典_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1)法律职业指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工作。
(核心:忠于法律)(2)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三个特点:第一,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第二,根据法律来说理判断解决法律问题;第三,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3)法的概念的争议(焦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A法实证主义法与道德分离权威制定性社会失效性分析主义法学;奥斯丁法社会现实主义B非实证主义法与道德紧密联系以内容正确性(自然法)为必要定义要素阿克列西二、(1)法的现象VS法的本质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借直观经验的方式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感性对象--法本身;(2)法的本质在历史上主要学说:神意说理性说主权命令说意志说主义说利益说。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1)物质社会制约性法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2)阶级性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3)国家性由国家制定认可发布强制保证四、法的特征1.规范性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2.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从习惯按政策文件),.国家是法存在的前提。
3.国家强制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4.普遍性(属性)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约束力.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6 . 整体性具体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7. 内容和调节机制法律权利义务/利益导向性。
8 可诉性任何人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五、法的作用指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
两者关系:手段和目的的关系.(一)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作用。
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必须”“不得”B评价作用。
对人们的行为是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的评判。
C预测作用。
人们可根据法律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将如何行为法律后果。
D强制作用。
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E教育作用。
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警示示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 A政治职能(阶级统治 B 社会职能(执行公务) (三)正确认识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并非万能)A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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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出guo司法考试专栏为大家了xx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版读书笔记,欢迎大家参考阅读,希望对广大考生们复习法理学能有所帮助。
法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而言,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a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b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c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d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
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法与秩序1.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2.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3.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秩序难以涉及社会生活的实质,需要接受正义、自由的规制法与自由1.法律最本质的价值和最高价值是“自由”。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2.自由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但自由内在的需要限制。
(“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哪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
”)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法与正义1.正义是法的基本价值。
2.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3.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1.价值位阶。
一般而言,自由﹥正义﹥秩序2.个案平衡。
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予以平衡。
例如“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害他人权利”。
3.比例原则。
“必要限度”“合理补偿”类规定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1.三大逻辑结构:假定条件(主要包括行为条件和主体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勿为和应为)+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2.三大逻辑结构在法律规则上缺一不可;但在法律条文中,上述结构则可省略。
法律规则与语言1.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法律语句”表达出来,具有语言依赖性。
2.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滂和诬告陷害。
”)1.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
(例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表述法律规则的还可能是陈述语句表达。
(例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该语句不仅仅描述事实,还可以改写为法律命令。
)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规范性条文:直接表述法律规范(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主要分定义性条文(如解释术语)和辅助性条文(如生效日期)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和义务性:授权 (规定公民权利,可为模式);义务(设定义务。
规定应为模式的,称为命令性规则;规定勿为模式的称为禁止性规则)2.确定规则、委任规则和准用规则。
委任(需要其他机关进行立法);准用(需要援引其他条文);确定(除了委任和准用,其他都是确定性规则)3.强行性和任意性。
强行(不允许随便变更;一般而言,义务和职权规则属于强行);任意(允许自行选择或协商)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法律原则的分类: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程序性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而原则既针对共性又针对个性1.内容:法律规则明确具体,削弱和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抽象、概括,有较大余地供法官选择。
2.适用范围: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行为;原则甚至能成为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适用范围更宽广;3. 适用方式: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原则则不是“全有或全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适用条件为: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需压倒规则后的两个原则:形式原则实-法律稳定性实质原则-可变的)适用原则的意义:克服规则的僵硬,弥补规则漏洞,保证个案正义,缓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最终使法律更好地与社会相协调一致。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1)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法律决定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的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一。
正式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可直接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 主要是制定法。
法律人必须予以考虑。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是: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制条列、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二。
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能够构成法律推理大前提。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禁止拒绝裁判原则1.习惯:只是指社会习惯;它是特定共同体在生活实践中自然形成的,是该共同体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体现,也是共同理性的体现。
2.判例:英美法系重要渊源;3.党的政策。
三。
非正式渊源使用的条件:1.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
2.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有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
3.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此时的意义在于:弥补法律漏洞;形成社会秩序;维护社会传统;实现三个效果。
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1.同一主体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省级规章高于较大市规章。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法规,则适用;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依法作变通规定,在本自治地方或经济特区适用该变通规定。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1.调整对象;2.调整方法。
另外,公法、社会法与私法是法律部门,它们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
法律体系——现行国内法,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公法,但包括国际私法1.国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构成的体系。
2.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部门。
法律部门跟效力无关,法律跟效力有关法的效力广义的法律效力: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仅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1.法的效力根据一般包括法律(分析法学)、道德 (自然法)、社会(法社会学或法律现实主义)。
2.对人效力:属地主义(地域)为主,与属人主义(国籍)、保护主义(利益)相结合。
3.默示废止仅仅指新法优于旧法的情形。
4.法的溯及力: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从新则有溯及力。
法律关系的特征1.合法性(此处的合法性是指法律关系一定是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2.意志性(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3.物质制约性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无需制裁)和保护性(需要制裁。
仅限于违法者与制裁机关的关系)2.纵向的(主体不平等,权利义务有强制性)和横向的(主体平等,权利义务有任意性)。
3.单向、双向和多向。
单向中的权利义务不存在相反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4.第一性(主关系)和第二性(从关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般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前提)-法律关系(只针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关系(还包括其他关系)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需具备以下条件:1.应得到法律只认可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给人民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4.需具有独立性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限定条件:(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3)对人身行使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精神产品:物质载体消灭、权利不消灭行为结果(1)物化结果:义务人的行为(劳动)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
(2)非物化结果: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权利能力:即法律资格,所以它同时与权利、义务、责任等等有关,而不仅仅只同权利有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法律事件。
不以当事人意志转移。
分成社会事件(如罢工)和自然事件(如无行为能力)。
2.法律行为。
受当事人意志决定。
包括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等3.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变动。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变动,称为“事实构成”。
法律责任的含义和特点: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1)责任的认定、归结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责任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