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行业国家标准
现在汽车都是国几标准

现在汽车都是国几标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而在汽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对汽车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那么现在汽车都是国几标准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国几标准是什么。
国几标准是指国家对于汽车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
在中国,汽车的国家标准主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和管理。
这些标准涵盖了汽车的安全性能、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车辆排放等方面。
目前,中国汽车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国Ⅰ、国Ⅱ、国Ⅲ、国Ⅳ、国Ⅴ和国Ⅵ标准。
其中,国Ⅰ标准是我国在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汽车排放标准,到了2005年,国Ⅱ标准开始实施,之后每隔几年就会更新一次标准。
而到了2018年,我国开始实施国Ⅵ标准,这也标志着我国汽车排放标准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在国家标准的推动下,中国汽车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从国Ⅰ到国Ⅵ的升级,不仅推动了汽车技术的进步,也提高了汽车的环保性能。
例如,国Ⅳ和国Ⅴ标准的实施,明显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了空气质量。
而国Ⅵ标准的实施更是将汽车排放标准提高到了全新的高度,大大减少了有害气体的排放,对改善空气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除了排放标准,国家对汽车安全性能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例如,ABS防抱死系统、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SP车身稳定控制系统等安全配置已经成为了汽车的标配。
这些安全配置的普及,提高了汽车在紧急情况下的操控性和安全性,为驾驶者和乘客提供了更加可靠的保障。
总的来说,现在的汽车都是国Ⅵ标准。
国家标准的不断提高,推动了汽车行业的发展,也提高了汽车的环保性能和安全性能。
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的发展,国家标准也将不断更新,为汽车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因此,无论是汽车制造商还是消费者,都应该密切关注国家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标准的实施,共同推动汽车行业朝着更加环保、安全、智能的方向发展。
汽车领域标准体系

汽车领域标准体系
汽车领域的标准体系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汽车设计、制造、测试、安全、环保等各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汽车领域标准体系的例子:
1.ISO 9000系列:为质量管理体系提供国际标准,包括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等,广泛用于汽车制造和相关行业。
2.ISO/TS 16949:为汽车行业质量管理提供特定的技术规范,是
ISO 9001的行业附加要求,覆盖了整个汽车供应链。
3.ISO 14001:为环境管理体系提供国际标准,用于确保汽车制
造和使用的过程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4.ISO 26262:针对汽车电子系统的功能安全提供了标准,着眼
于确保汽车电子系统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安全性。
5.SAE J1939:一种用于汽车和重型车辆之间的通信网络的标准,
通常用于控制和诊断系统。
6.ECE R44:欧洲儿童汽车座椅的标准,规定了儿童座椅的设计
和测试要求。
7.FMVSS(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美国国
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制定的一系列汽车安全标准,
涵盖了各个方面,如碰撞安全、照明、轮胎、制动系统等。
8.GB/T 19596:中国汽车行业标准,涵盖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
环保要求。
这些标准体系涵盖了整个汽车生命周期的方方面面,确保了汽车的质量、安全性、环保性和可靠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标准可能
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技术发展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汽车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重点支持和发展的产业之一。
为了规范汽车行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汽车行业标准,以确保汽车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汽车的设计、制造、检测、销售和使用等环节。
其中,对于汽车的设计和制造,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以确保汽车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和耐久性。
同时,针对汽车的检测和认证,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汽车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对于汽车的销售和使用,国家也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整个汽车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可以规范汽车行业的市场秩序,防止低质量和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可以促进汽车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提高汽车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
此外,通过严格执行标准和规定,可以有效地提高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环保性,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也需要广大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参与和配合。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标准和规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品质水平。
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标准和规定,保证销售的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
消费者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选择合格的汽车产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行业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推动标准的不断提高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QC/T ×××—××××前 言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在综合分析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而制订的。
本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 8410-2006、GB 9640-1988、GB 10807-2006、GB 10808-2006。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延锋江森座椅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毛泳春汽车座椅聚氨酯泡沫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对带刚性而形状固定的全泡沫材料的乘用车座椅用聚氨酯泡沫座垫和靠背的物理性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作为防震、舒适性衬垫材料制成乘用车座椅座垫、靠背的聚氨酯泡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 ISO 291:1997)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6343-1995 泡沫塑料和橡胶 表观密度的测定(idt ISO 291:1997)GB/T 6344-1996 软质泡沫聚合物 拉伸强度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idt ISO 1798:1983) GB/T 6669-2001 软质泡沫聚合材料 压缩永久变形的测定(idt ISO 1856:1980)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9640-1988 软质泡沫聚合材料加速老化试验方法(idt ISO 2440:1983)GB 10807-2006 软质泡沫聚合材料 硬度的测定(压陷法)(idt ISO 2439:1997)GB 10808-2006 高聚物多孔材料 撕裂强度的测定(idt ISO 8067:1989)ISO 3385:1989 软质泡沫聚合材料-恒定负荷反复压陷疲劳性能的测定SAE J1351 JUN93 绝缘材料的气味试验SAE J1756 DEC94 汽车内饰材料确定成雾特性的试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汽车制造行业标准

汽车制造行业标准在汽车制造行业中,标准的制定和遵守是确保车辆质量和安全性的基础。
制定和遵守汽车制造行业的标准,有利于规范生产过程、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能够确保车辆的可靠性和性能。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汽车制造行业的标准。
一、质量控制标准1.1 零部件标准汽车是由众多零部件组成的,而这些零部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整车的质量和性能。
根据不同的技术要求和市场需求,制定相应的零部件生产标准,确保零部件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比如发动机、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关键零部件,需要经过严格的测试和检验,以确保其性能和安全性。
1.2 总装标准总装标准是指汽车制造厂在组装汽车整车时所遵循的要求和规范。
总装标准包括了整车组装的工艺和流程、零部件的配备和安装、生产线的布局等方面的要求。
制定和遵守总装标准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并确保汽车的质量和安全性。
1.3 质量管理标准质量管理是汽车制造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制定质量管理标准包括了产品设计阶段、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如制定严格的检测和测试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持续改进,从而提高汽车制造行业的整体质量水平。
二、安全标准2.1 车辆主动安全标准车辆主动安全是指在发生事故前,通过安全技术手段避免或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
制定车辆主动安全标准包括了诸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车身稳定性控制系统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具备卓越的操控性和安全性。
2.2 车辆被动安全标准车辆被动安全是指在发生事故时,通过车辆内部安全设施的保护来减轻事故对车内乘员和行人的伤害。
制定车辆被动安全标准包括了车身刚度、安全气囊、安全带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车辆在发生碰撞时能够有效地保护车内人员的安全。
2.3 辅助安全系统标准辅助安全系统是指一些辅助驾驶和安全辅助功能,如倒车雷达、盲点监测、自动紧急制动等。
制定辅助安全系统标准包括了系统设计、性能要求、可靠性测试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这些系统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43—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QC/T 43—92代替JB 3035—81汽车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技术条件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以下简称刮水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其他机动车辆气动刮水器,也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GB 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QC/T 45汽车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型式与尺寸QC/T 44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技术条件JB 2864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JB 4159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要求3 术语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风窗玻璃气动刮水器是指由气压驱动的风窗玻璃刮水器。
4 技术要求4.1 刮水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结构4.2.1 刮片与刮杆、刮杆与刮水器轴的连接应紧固可靠,拆装方便;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发生松动和明显变形。
4.2.2 刮水器轴与轴套间应密封良好,不得渗水。
4.2.3 同型号产品刮片和刮杆、刮杆和刮水器轴的连接应具有互换性,装配后的产品仍符合4.4.3和4.4.4的要求。
4.3 外观4.3.1 刮水器金属件必须经防腐蚀处理,或使用具有耐腐蚀性的材料制造。
4.3.2 刮水器金属件油漆层、塑料喷涂层应均匀,无气泡、堆积、溢流现象。
4.3.3 电镀部分应镀层均匀,不得露出基底,无明显裂纹和其他有害缺陷。
4.3.4 铸件表面应无铸造缺陷。
4.3.5 刮片胶条表面应光滑、平整,无伤痕、裂纹,刮刃无缺口。
4.4 性能要求4.4.1 密封性4.4.1.1 在规定最大工作气压下,刮水器固定密封(连接缝及一切堵口)不得漏气。
4.4.1.2 刮水器活动密封(密封圈、皮碗及开关)应能保证刮水器150×l04次刮刷循环耐久性的要求。
4.4.2 耐温性刮水器在-40~65℃温度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并能通过5.6.2和5.6.3所规定的试验。
汽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标准目录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标准目录
一、 汽车整车标准 二、车辆动力学标准 三、客车标准 四、挂车标准 五、专用车标准 六、矿用车标准 七、摩托车标准 八、汽车发动机标准 九、火花塞标准 十、活塞、活塞环标准 十一、滤清器标准 十二、变速器标准 十三、转向系统标准 十四、底盘标准 十五、制动标准 十六、电器及电子标准 十七、灯光标准 十八、车身及其附件标准 十九、车轮标准 二十、基础通用标准 二十一、金属材料标准 二十二、非金属标准 二十三、仪表标准 二十四、车辆用玻璃标准 二十五、燃气汽车标准 二十六、电动车辆标准 二十七、全地形车标准
GB/T 13563—2007 GB/T 13564—2005 GB/T 14365—1993 GB/T 17250—1998 GB/T 18697—2002 GB/T 22418—2008 GB/T 23384—2009 GB/T 25348—2010
GB/T 4970—2009 GB/T 4971—2009 GB/T 6323.1—1994 GB/T 6323.2—1994
GB/T 4352—1984
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 机动车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 1 部分:滑 板式汽车侧滑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GB/T 11798.1—1989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 2 部分:滚 筒反力式制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 3 部分:汽 油车排气分析仪检定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 4 部分:滚 筒式车速表试验台检定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 5 部分:滤 纸式烟度计检定技术条件 机动车安全检测设备 检定技术条件 第 6 部分:对
GB 1495—2002
我国汽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汽车通用锂基润滑脂
General purpose lithium base grease for automobile
GB 5763-19e linings for automobiles
GB/T 5764-1998
汽车用离合器面片
Clutch facings for automobiles
GB/T 5620-2002
道路车辆汽车和挂车制动名词术语及其定义
Road vehicles--Braking of automotive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Vocabulary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terms
GB/T 5921-1986
汽车和挂车气压制动系部件上接口的识别标记
Motor vehicles and towed vehicles--Air braking systems--Identification of connections on units
GB/T 5922-1986
汽车和挂车气压制动装置压力测试连接器
GB/T 3798.2-2005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2部分;载货汽车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ompletion and acceptance of vehicle overhaul Part 2:Goods vehicle
GB/T 3799.1-2005
商用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第1部分;汽油发动机
Marks for urban public transport Line number plate of bus trolleybus and t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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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灯
4.3.16 驻车灯 4.3.16.1 配备:长度不大于6m和宽度不大于2m的汽车选装,其他车辆禁用。 4.3.16.2 数量:根据布局而定。 4.3.16.3 布局:车前和车后各两只,或车辆两侧各一只。 4.3.16.7 电路连接:与其他任何灯无关,应能单独打开车辆同一侧的驻车灯,甚至当发动机的点、熄火 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不能工作的状态时,也应能打开驻车灯。 4.3.16.8 指示器:接通指示器选用。若选用,不应与前、后位灯的指示器混淆。 4.3.16.9 其他要求:驻车灯的功能可由同时打开车辆同一侧的前、后位灯来实现。 4.3.17 示廓灯 4.3.17.1 配备:宽度大于2.10m的车辆必须配备。宽度介于1.80~2.10m的车辆选装。带驾驶室的底盘选 装后示廓灯。 4.3.17.2 数量:车前两只,车后两只。 4.3.17.7 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 4.3.17.8 指示器:选用。若选用,其功能应由前、后位灯指示器完成。 4.3.18 侧标志灯 4.3.18.1 配备:除了带驾驶室底盘外,长度大于6m的车辆必须配备。挂车长度的计算应包括牵引杆。SM1 类侧标志灯适用于各类车辆。SM2侧标志灯可适用于M1类汽车。其他车辆可以选装SM1或SM2侧标志灯。 4.3.18.2 每侧的最少数量:满足纵向定位要求。 4.3.18.6 方向:朝向侧面。 4.3.18.7 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 4.3.18.8 指示器:选用。若选用,其功能应由前、后位灯指示器完成。 4.3.18.9 其他要求:当最后面的侧标志灯,与后位灯复合,与后雾灯或制动灯混合时,则在打开后雾灯或 制动灯期间,侧标志灯的配光性能可予以修正。
外部灯
4.3.14 后雾灯 4.3.14.1 配备:必须配备。 4.3.14.2 数量:一只或两只。 4.3.14.7 电路连接:必须满足下述要求: 4.3.14.7.1 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 4.3.14.7.2 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 4.3.14.7.3 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之一: 4.3.14.7.3.1 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开。 4.3.14.7.3.2 除了必须配备的指示器外(4.3.14.8),应至少配备一种音响报警装置,无论远光灯、近光 灯或前雾灯开着与否,当点火开关关闭、或点火钥匙取出、驾驶员门未关的同时,后雾灯开着时,给出报警信号。 4.3.14.7.4 除了上述4.3.14.7.1和4.3.14.7.3要求外,后雾灯的工作应不受其他任何灯开、关的影响。 4.3.14.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该指示器是一种独立的非闪烁警告指示灯。 4.3.15 倒车灯 4.3.15.1 配备:汽车必须配备。挂车选装。 4.3.15.2 数量:一只或两只。 4.3.15.7 电路连接:只有当倒车齿轮处于啮合状态,而且发动机的点、熄火控制装置处于使发动机能工作的 状态时,倒车灯才能打开。否则就打不开。 4.3.15.8 指示器:选用。
THE END
外部灯
4.3.2 近光灯 4.3.2.1 配备:汽车必须配备,挂车禁止使用。 4.3.2.2 数量:两只。 4.3.2.7 电路连接: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远光灯开着时,近光灯允许也开着。 4.3.2.8 指示器:选用。 4.3.3 转向信号灯 4.3.3.1 配备:汽车和挂车必须配备。 4.3.3.2 数量:根据布局而定。 4.3.3.7 电路连接:转向信号灯的开关应独立于其他的灯。在车辆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应由一个 开关控制同时打开或关闭,并同步闪烁。 4.3.3.8 指示器:前、后转向信号灯必须配备工作指示器,可以是指示灯(视觉的)或发声器(听觉的) ,或者两者兼有。若是指示灯应是闪烁的,当前或后转向信号灯任一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或熄灭,或不再闪 烁,或以另一种明显不同的频率闪烁。若为发声器必须响声清晰,发生故障时声频应明显变化。 4.3.3.9 其他要求 闪光频率为(90±30)min-1 起动光信号开关后,在不大于1s时间内发光,在1~1.5s时间内首次熄灭。 对于牵有挂车的汽车,牵引车上的转向信号灯控制开关,应能控制挂车上的转向信号灯。 若某一转向信号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其他转向信号灯必须继续工作,但闪光频率可以不4.1 配备:S1或S2类装置:各类车辆必须配备;S3类装置:选装。 4.3.4.2 数量:对于各类汽车,S1或S2类制动灯两只、S3类制动灯一只。 4.3.4.7 电路连接:当使用行车制动装置时,制动灯应点亮。 制动灯可以使用缓速器或类似装置点亮。 4.3.4.8 指示器:选用。若配备,则应是一种非闪烁的报警工作指示灯,当制动灯发生故障时,该指示灯亮 4.3.5 牌照灯 4.3.5.1 配备:必须配备。 4.3.5.2 数量:根据牌照板的照明要求而定。 4.3.5.7 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 4.3.5.8 指示器:选用。若配备,其功能应由前、后位置灯指示器完成。 4.3.5.9 其他要求 当牌照灯与后位灯复合,与制动灯或后雾灯混合时,则在制动灯或后雾灯点亮期间,牌照灯的光度特性可以 予以修正。 4.3.6 前位灯 4.3.6.1 配备:汽车和宽度大于1600 mm的挂车必须配备。宽度不大于1600 mm的挂车允 许选装。 4.3.6.2 数量:两只。 4.3.6.7 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 4.3.6.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该指示器应是非闪烁的,若仪表灯只能与前位灯同时打开,则可省去。
外部灯
QC/T501 汽车信号闪光器技术条件
2 技术要求 2.1 基本参数 闪光器在额定功率范围内有关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外部灯
2.2 主灯泡故障指示 2.2.1 正常情况(全部灯工作) 转向信号闪光器,当全部灯正常工作时,向驾驶员显示的声音或光信号应与 主灯的闪光频率相同,但动作可相同或反相。 2.2.2 灯泡损坏指示要求 若发生一只主灯泡损坏时,对驾驶员应有声音或光显示,并产生如下其中之 一的变化: a.闪光频率增高;其闪光频率至少应高于原来闪光频率的75%,但不得低 于140周/分。 b.闪光频率下降:其闪光频率至少应低于原来闪光频率的50%,但不得高 于50周/分。 c.指示灯长亮或长灭。 2.2.3 危险报警闪光器不作要求。
汽车行业国家标准-外部灯具
外部灯
Exterior Lighting Basic Exterior Lighting Illumination: Low Beam Light High Beam Light License Plate Light Daytime Running Light Turn Indication: Turn Left Signal Light Turn Right Signal Light Mirror Turn Light Position Indication: Park/Tail Light Fog Light Safety Warning: Brake Light High Level Brake Light Reverse Light Harzard Light Auto Light Beam Light Level Follow Me Home RKE Answer Back GB 4785
外部灯
4.3.7 后位灯 4.3.7.1 配备:必须配备。 4.3.7.2 数量:两只。 4.3.7.7 电路连接:无特殊要求。
4.3.7.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并应由前位灯的指示器完成。 4.3.12 危险警告信号 4.3.12.1 配备:必须配备。危险警告信号应由诸转向信号灯同时工作发出。 4.3.12.2 数量:按4.3.3.2规定。 4.3.12.7 电路连接:由单独配置的开关打开各转向信号灯,并同步闪烁。 4.3.12.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闪光警告指示灯可与4.3.3.8规定的指示器一起工作。 4.3.12.9 其他要求:按4.3.3.9规定,对于牵有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 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控制装置处于不能再行启动的情况下,应仍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 4.3.13 前雾灯 4.3.13.1 配备:汽车选装。挂车禁止使用。 4.3.13.2 数量:两只。 4.3.13.7 电路连接:前雾灯的控制开关必须独立于远光灯、近光灯或任何远近光灯。 4.3.13.8 指示器:选用。
QC/T501
外部灯
GB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4 技术要求 4.1.11 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 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4.1.12 电路连接应保证,即只有当上述4.1.11中的诸灯打开时,远光灯、近光灯和前雾灯才能打开。然而, 当远光灯和近光灯发警告信号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即间歇地打开远光灯或近光灯,或间歇地交替打开远光 灯和近光灯)。 4.3 特殊规定 4.3.1 远光灯 4.3.1.1 配备:汽车必须配备,挂车禁止使用。 4.3.1.2 数量:两只或四只。当车辆安装四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中两只附加前照灯,只对其昼间发出间 歇闪烁警告信号认可。 4.3.1.7 电路连接 4.3.1.7.1 远光灯可以同时或成对打开。从近光变为远光时,至少要打开一对远光灯。从远光变为近光 时,所有的远光灯必须同时关闭。 4.3.1.7.2 远光灯打开时,允许近光灯也开着。 4.3.1.7.3 当安装四只可藏式前照灯时,其上升位置应防止任何附加前照灯同时工作,后者只是用于在 昼间发出间歇光信号。 4.3.1.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