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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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

湖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

湖州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1. 引言湖州市地处浙江省北部,是一座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

为了进一步挖掘湖州市的旅游潜力,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总体规划,旨在构建湖州市旅游发展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为湖州市的旅游产业发展提供指导。

2. 规划目标2.1 旅游资源挖掘通过调查研究,全面梳理湖州市的旅游资源,制定挖掘和开发旅游资源的具体计划。

2.2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道路交通、酒店住宿、旅游服务设施等,提升湖州市的旅游服务水平。

2.3 旅游宣传推广加大旅游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湖州市的旅游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游客前往湖州市旅游。

3. 旅游资源挖掘3.1 自然景观湖州市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资源,如太湖、南浔古镇、乌镇等。

在本规划中,将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和开发这些自然景观,打造更多的旅游景点。

3.2 历史文化遗产湖州市拥有众多的历史文化遗产,如雷峰塔、南太湖湖滨旧址等。

在本规划中,将重点保护和传承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旅游解说服务,增加游客对湖州市历史文化的了解。

3.3 特色产业湖州市有着丰富的特色产业,如茶叶、丝绸等。

在本规划中,将挖掘这些特色产业与旅游业的结合点,打造旅游特色项目,吸引游客参观体验。

4.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4.1 道路交通加强湖州市内外的道路交通建设,提升交通便利度。

同时,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方便游客了解和选择交通工具。

4.2 酒店住宿增加酒店住宿设施的投资,提高酒店的品质和服务水平。

鼓励开发具有湖州特色的民宿和客栈,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

4.3 旅游服务设施加强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包括游客接待中心、导游服务中心、旅游巴士等,提升游客的旅游体验。

5. 旅游宣传推广5.1 媒体推广加大媒体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全国推广湖州市的旅游资源和特色产业。

5.2 旅游活动举办各类旅游活动,如旅游文化节、旅游推介会等,增加湖州市的旅游知名度。

5.3 旅游合作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旅游合作,共同推广整个区域的旅游资源,形成“合力推广、共同发展”的局面。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8)正文:---------------------------------------------------------------------------------------------------------------------------------------------------- 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8年6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三章建设布局规划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区域。

第四条(主管部门)湖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五条(公众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规划效力)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编制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规模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功能布局和各项专业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湖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方位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湖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9.8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8.8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13.7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99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接轨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等长三角中心城市,联动嘉兴市共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夯实“太湖熟、天下足”农业空间基础。

保护太湖溇港、平原水乡和山区林区的生态本底,守护天目山、顾渚山等生态屏障,提升东西苕溪等流域水生态品质。

强化中心城区承载力和辐射力,完善县域中心城市功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既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又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布日期】2021.10.28•【字号】湖发改规划〔2021〕149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旅游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湖发改规划〔2021〕149号一、现实基础与发展环境(一)"十三五"评估1.主要成就。

"十三五"期间,全市文化和旅游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依托湖州山水清远的独特景致,深入解码文化基因,紧紧抓住文化和旅游融合的大好机遇和大众旅游、休闲时代的发展趋势,直面市场和人民,大胆改革,勇于创新,走出了一条把"绿水青山"优势转化为旅游产业优势的发展之路,成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旅游业造成的巨大冲击,基本完成"十三五"规划主要目标任务,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综合贡献率不断提升。

过去五年,全市接待国内游客人次和旅游总收入分别从2016年的8752万人次、882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1.12亿人次、1285亿元,旅游业成为我市第二个超千亿大产业。

2019年湖州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8.62%,服务全市发展大局的综合贡献更加凸显。

二是旅游影响力明显增强。

旅游项目建设连续五年实现年度投资超百亿,龙之梦、慧心谷、云上草原、开元森泊度假乐园等一批旅游业标杆项目纷纷落户湖州,莫干山"洋家乐"、水口乡"上海村"两大特色民宿集聚区品牌享誉长三角,形成全域旅游的"安吉样本"和文旅融合的"南浔经验"、吴兴网红项目打卡热,"乡村旅游第一市、滨湖度假首选地"旅游品牌全面打响。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议案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议案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7-2035年)》的议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2.24
•【字号】湖政函〔2018〕54号
•【施行日期】2018.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的议案
湖政函〔2018〕54号
市人大常委会:
《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已经市委第66次常委会、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文本、图集和编制情况一并报上,请予审议。

附件:1.《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文本
2.《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图集
3.关于《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年)》编制情况的报告
市长钱三雄2018年12月24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湖政办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9日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统筹,保障规划科学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规是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各派出机构按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控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规的组织编制:(一)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镇规划建设用地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控规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九条编制控规,应当综合考虑本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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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稿)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一部分第一章规划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促进市城市建设有序、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适用围城市规划区围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相关规定。

此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规定。

第三条规划层次本次城市总体规划分以下三个层次:1.市域重点确定区域整体协调发展战略、产业结构优化、城市化战略、城镇体系布局、工业区整合、大型基础设施的衔接与建设、生态环境与流域保护及风景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等问题。

2.市区吴兴区、南浔区所管辖的行政围,国土面积1567平方千米。

重点处理中心城市与周边城镇及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关系。

3.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围指具体进行城市用地布局及城市建设用地平衡的围,总面积为336.6平方千米。

重点确定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进行用地布局和项目安排。

第四条规划期限近期:2003年~2007年,重点做好实施项目的布局;远期:2008年~2020年,重点协调好城市功能、空间、基础设施等关系,预留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和通道。

远景:2021年以后的30~50年,重点做好城市空间形态和结构的布局。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指导,确定以人为本、城乡一体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优先、市场导向与整合提升、设施一体化、引导与管制相结合的弹性原则。

第六条约束效力本规划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于规划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第七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近期2007年,经济社会快速增长,市域初步实现现代化,小康建设进入新阶段;远期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目前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市域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八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确立“以接轨进而接轨国际”的大思路,与建立稳定的协作配套关系,拓展湖沪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形成独特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业群。

优化市经济、产业结构。

融入长三角区域经济大循环。

锡常地区、皖南地区及湾地区应作为区域合作与协调的重点,推进经济快速发展。

第九条市域经济区划以城镇为经济主体进行市域经济区划,将市域划分为市区、德清县、长兴县和安吉县4个一级经济区和双林、练市、菱湖、埭溪、泗安、和平、煤山、新市、孝丰、梅溪等镇为主体的10个二级经济区。

第十条产业发展战略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部分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布局规划第十一条城市化水平市域规划总人口近期为312万人,远期为350万人;城市化水平近期为54%,远期为72%。

第十二条中心城市和中心镇中心城市为市域主中心。

选择三个县城所在镇为县域中心城市,其中德清中心城市包括武康和城关两镇;双林、菱湖、练市、新市、孝丰、梅溪、和平、泗安、煤山、埭溪为中心镇,其中菱湖、练市、新市、孝丰、泗安为省级中心镇。

第十三条城镇体系发展策略进一步推进“中心集聚、轴线拓展”的城镇体系发展战略,重点突出中心城市建设,增强集聚和辐射作用,积极发展中小城市,择优培育中心城镇,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和城乡共同繁荣。

第十四条空间结构按照“中心集聚、轴线拓展”的发展策略,市域城镇形成“一带一圈层四轴线”的网络化空间布局结构。

第十五条职能结构形成市域中心城市、县域中心城市、中心镇和一般镇的城镇职能结构。

第十六条规模等级结构市域城镇规模划分为四个等级:即50~100万人(大城市)、20~50万人(中等城市)、5~20万人(小城市)、1~5万人(小城镇)。

近期重点培育一个大城市(中心城市)、一个中等城市(长兴县城)和两个小城市(德清县城和安吉县城),远期形成一个大城市、三个中等城市、四个小城市和若干小城镇。

第十七条环太湖城市带部空间协调环太湖城市带在空间布局上形成“一主二次”城市中心区、两条产业带、三个物流园区、四个居住片以及一条沿太湖生态控制带和两大城市生态协调区。

重点保护太岸的生态环境和环湖湿地系统,主要公路、铁路、水路两侧控制80~150米的生态廊道。

环太湖城市带两城市之间的设施通道衔接,包括申浙皖和杭宁高速公路、G104和G318公路、环太湖公路、至长兴第二通道、宣杭铁路和长湖申航道。

第十八条给水规划东、西苕溪及上游各水库,包括老虎潭水库是城市供水最为理想的水源。

规划近远期结合,近期老虎潭水库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并抓紧实施。

远期视东西苕溪水质条件而定,研究论证实施长距离引水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排水规划市域各城镇污水必须经二级生化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水体,最终进入太湖或出境。

中心城市污水排放宜相对分散,分区设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系统。

中心城市以外的其它平原城镇,适合相对集中设污水处理厂,建立区域污水收集、处理和排放系统。

第二十条电力规划市域近、远期电力能源以华东电网和省电网馈入为主。

在完成长兴电厂四期扩建工程基础上,考虑对长兴电厂五期工程扩建的可行性。

在市域善琏和埭溪镇附近布置500kV变电所二处,在埭溪以南建±600kV换流站。

220kV高压输电网在现状6座的基础上再增设14座。

现状过境500kV直统输电线局部改走申浙皖高速公路北侧通道,以后需建的过境500kV及以上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均布置于该通道。

第二十一条通信工程规划以市域各通信运营商的交换系统为中心,组织市域各自的C3通信系统网络。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规划以广电中心和长兴、安吉、德清三个县级广电中心组织市域有线电视网。

完成市域以光纤到居民点和光纤到大楼单位的有线电视HFC混合网改造,实现有线电视网信息双向传输,增加高速信息传输交换设施,开展多种网络信息业务。

第二十三条燃气工程规划中心城市、长兴县城、德清县城燃气主气源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为辅气源。

安吉近期以液化气为气源,远期主气源改为天然气。

天然气门站规划,中心城市、长兴、德清门站近期建设。

安吉门站远期建设。

中心城市采用高中压两级输配系统,长兴、德清、安吉中心城市天然供气系统采用中压一级系统和中低压两级系统相结合的输配系统,市域其它城镇镇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应采用中压一级输配系统。

第二十四条供热工程规划中心城市:近期暂保留统一能源(申城)热电厂,应控制现有规模,待条件成熟时实施迁建。

另在城区、织里工贸区、南浔城区再各建设1座热电厂。

远期在热负荷集中区热电厂经济作用半径外建新热源,规划期统一能源热电厂另择新址建设。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建设目标以生态市建设为总体目标,大力发展以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为主体的生态产业,以资源化、减量化、无公害化的3R技术为主要载体的循环经济,争取在2020年将建成生态市。

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制在市域严格划定矿山禁开区、矿山开采保护区和矿山可采区。

矿山开采要求“开采一片、种植绿化一片”。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开发南浔水乡古镇旅游区、南浔善琏文化旅游区、安吉天荒坪风景名胜区、龙王山生态旅游区、中国大竹海景区、德清下渚湖吴越风情旅游区、大莫干山山地休闲度假区、长兴古生态旅游区、菱湖浮霞郡水上人家旅游区、南郊风景名胜区、南太湖休闲运动旅游中心和西山漾景区等12个旅游区。

同时重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开发。

第二十八条区域性蓝线控制围包括太湖沿线、境的主要河道和航道沿岸,如东西苕溪、杭湖锡航线、长湖申航线及其复线、东宗线和京杭运河沿线等。

第二十九条区域性绿线控制沿太湖岸边1千米围、六个自然保护区和两个风景名胜区保护围、主要水源地保护区围,以及镶嵌在中心城市中的主要生态绿地系统。

第三十条区域性黄线控制围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及区域性轨道交通沿线80~150米的控制围,110千伏以上高压线、微波通道两侧30~100米的控制围。

第四章市区城乡协调发展规划第三十一条发展规划目标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导向,以城乡一体化为重要途径,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到2007年率先初步实现现代化,规划期末建设成为全市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示区。

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互为资源、互为市场、相互服务的城乡一体的框架。

第三十二条发展策略在1997年《市区城镇群总体规划》确定的“三集中”发展战略基础上,实行“三延伸”策略,即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社会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生活方式向农村延伸。

第三十三条经济划分规划将市区划分为5个经济区,即中心城市经济区、练市经济区、双林经济区、菱湖经济区及埭溪经济区。

第三十四条市区人口测算近期2007年,市区人口将增长到142万人,城市化水平上升到61%,其中中心城市人口(含城区、织里工贸区、南浔城区、八里店、家埠)为67万人,其余市区城镇人口为20万人,乡村人口为55万人。

远期2020年,市区人口进一步增长到162万人,城市化水平达到79%,其中中心城市人口为98万人,其余市区城镇人口为30万人,乡村人口为34万人。

第三十五条城镇布局结构市区城镇形成“一城一带”的布局结构。

“一城”即中心城市,包括城区、织里工贸区、南浔城区;“一带”即为市区南部城镇带,包括菱湖、双林、练市、埭溪四个中心镇.第三十六条给水规划中心城市规划设三个水厂,总规模70万M3/日,水源近期为东苕溪与西苕溪和老虎潭水库。

其它平原城镇则实施区域供水,集中建设一座区域水厂,向各城镇供水,各城镇原有水厂改作配水站。

第三十七条排水规划市区各城镇污水必须经二级生化处理达标后方能排入水体最终进入太湖或出境。

在中心城市污水排放宜相对分散,分区设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系统。

第三十八条电力规划市区及城市所需电力能源以省和华东电网馈入为主,在2004年实现长兴电厂四期第二台300MW机组投运后,近期安排五期2×300MW电力机组扩建项目。

并考虑远期长兴电厂进一步扩容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通信工程规划进入市域的各通信运营系统均在中心城区设置本地网络C3等级的话务交换系统,进入市区的公用通信系统均应以宽带光纤综合业务数字网(B-ISDN)建设通信网络,以光纤接入网建设通信用户网,实现通信网络的高速宽带传输,推动以计算机互联网为载体的信息业务在各通信系统网络中的快速发展。

第四十条广播电视规划无线广播电视台站和节目设置仍保留现状不变,有线电视网系统仍以现有市局播控中心和织里、南浔两个分中心前端组织市区有线电视网络,市区其它乡镇也以中心城市的三个系统为中心组织干线网络。

第四十一条燃气工程规划规划期市区燃气气源为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

中心城市近期气源以液化石油气为主,逐步扩大天然气比例,至远期天然气作为城市主气源,液化石油气作为辅助气源和应急气源。

双林、菱湖、练市等中心镇镇区近期以液化石油气为气源,远期采用天然气作为主气源。

第四十二条供热工程规划中心城市近期建成热电厂4座,其中城区2座,织里工贸区和南浔城区各1座,远期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在织里工贸区南部和南浔城区南部再各建热电厂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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