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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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法规分类号】【标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资金管理【文号】银办发(2007)12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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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和公民身份。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应将待核查人的、公民身份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法规分类号】【标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资金管理【文号】银办发(2007)12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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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号】【标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资金管理【文号】银办发(2007)12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

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模版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的处理流程和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的处理流程和规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

三、业务流程1.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填写真实的个人信息。

2.银行工作人员应持有效的工作证件核验客户的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并确认信息无误后填写客户信息登记表。

3.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的信息录入系统,并通过银联身份认证接口系统进行身份信息核查。

4.银行通过银联系统查询联网核查结果并进行比对,确认客户信息与核查结果一致后,进行业务受理。

5.如查询结果不一致或有疑点,银行应根据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补充证据等处理。

若客户信息不真实或无效,则银行应拒绝受理业务。

四、风险控制1.对于有欺诈嫌疑或异常情况的客户,银行应在业务受理前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红名单客户:银行对涉嫌非法集资、洗钱等行为的客户,应将其列入红名单,并限制其办理涉及大额交易、跨境汇款等业务。

3.灰名单客户:银行对信息不完整、模糊不清、有疑点的客户,应将其列入灰名单,限制其办理金额较大的交易业务。

4.绿名单客户:银行对无任何风险的客户,应将其列入绿名单,并给予优惠政策和特别服务。

五、信息保护1.银行应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内部传递等非法使用。

2.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在身份信息查询和保管方面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3.银行应对系统、硬件、软件等设备实行安全防护,并定期进行技术保障和风险评估,发现安全漏洞及时修复。

六、处罚措施1.银行如违反本条例,泄露、篡改、内部传递等客户个人信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接受行政或刑事处罚。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 7 时至 23 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 7 时至 19 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法规分类号】【标题】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资金管理【文号】银办发(2007)126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他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他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银行机构通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对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进行其他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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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银办发[]126号5月2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操作, 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以及进行其
它操作适用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其它操作是指疑义信息反馈、核查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银行机构可经过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三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经过链接方式和直
接登录方式两种方式进行联网核查。

在接口方式下, 银行机构经过其综合业务系统操作员登录综
合业务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链接方式下,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员或个人信用
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员登录账户管理系统或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 然后链接到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在直接登录方式下, 银行机构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
核查系统专用的操作员直接登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联网核查。

以接口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接口行, 以链接方式或直接登录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称为非接口行, 接口行、非接口行和进行联网核查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称核查行。

第四条银行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如需经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下述操作, 应采用直接登录方式:
(一)查询核查日志、疑义信息核实情况、批量核对请求文件登记信息和批量反馈请求文件登记信息。

(二)监测不合规机构。

(三)统计核查业务量、操作员数量和疑义信息反馈量。

(四)系统管理。

第五条银行机构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批量核正确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 进行其它操作的时间为每日7时至19时。

第二章联网核查
第六条核查行进行联网核查时, 应当正确选择业务种类, 并向联网核查系统准确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第七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核对方式、批量核对方式或单笔精确查询方式对相关个人的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八条核查行采用单笔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 应将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业务种类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一次可提交不超过5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 应将其与待核
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 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核查行采用批量核对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 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核对请求文件, 并将批量核对请求文件提交联
网核查系统。

核查行能够文件名称、上报机构代码、核查机构代码等为条件, 查询和下载批量核对结果。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 应将其与待核
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进行核对, 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核查行采用单笔精确查询方式进行联网核查的, 应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待核查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业务种类。

核查行一次只能向联网核查系统提交1人的待核查信息。

核查行收到联网核查系统返回的核查结果后, 应将其与待核
查人的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性别、签发机关和住址等信息进行核对, 并在核对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疑义信息的反馈和核实
第十一条核查行对联网核查结果存在疑义时, 可经过联网核查系统将疑义信息向公安部门反馈并申请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核查行可采用单笔反馈方式或批量反馈方式向公安部门反馈疑义信息。

第十三条核查行在进行联网核查时, 可在收到核查结果后立即向公安部门反馈, 并在备注项中说明申请核实的原因; 也可在
事后逐笔将需核实的相关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核查日期、申请核实的原因录入联网核查系统后向公安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核查行采用批量反馈方式的, 应按相关接口规范制作批量反馈疑义信息请求文件(以下简称批量反馈请求文件), 并
将批量反馈请求文件提交联网核查系统。

第十五条核查行能够操作员、被核查人姓名、被核查人公民身份号码、核实状态等为条件, 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能够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单位、辖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辖区内所有银行机构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
实情况。

银行机构可查询和下载公安部门对本机构以及辖属银行机构
反馈的疑义信息的核实情况。

第四章核查情况的查询、监测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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