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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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档完整版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与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面积规划,提供准确的指标和标准,以满足教学、科研、实验、生活和文化活动等相关需求。

本文档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建议书编制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2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校舍、教学楼、实验楼、行政办公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建筑。

第二章建筑规划面积指标2.1教学区面积指标教学区面积指标包括教室面积、实验室面积、实训场地面积等。

教学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教学规模和专业设置来确定,一般应满足学生的正常上课和实践教学的需求。

2.2实验区面积指标实验区面积指标包括实验室面积、科研实验室面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面积等。

实验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科研规模和科研方向来确定,以满足科研需求和实验项目的进行。

2.3行政办公区面积指标行政办公区面积指标包括行政办公楼面积、会议室面积、院系办公区面积等。

行政办公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行政规模、人员数量和职能需求来确定,以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

2.4生活区面积指标生活区面积指标包括宿舍楼面积、食堂面积、商业服务面积等。

生活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学生规模和生活需求来确定,以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服务。

2.5图书馆面积指标图书馆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图书馆资源、读者需求和学校规模来确定,以提供丰富的图书藏书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2.6体育馆面积指标体育馆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体育课程安排、体育活动需求和校园文化活动来确定,以提供适合体育锻炼和举办活动的场地。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标准3.1建筑外观与景观设计标准建筑外观与景观设计要求体现学校的风格特色和文化内涵,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2建筑结构与安全设计标准建筑结构与安全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设计规范,保证建筑的承载力、抗震性和防火性能。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5修订说明、计综合(519号年12),199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

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定。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报批稿)2008年11月北京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我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

我部委托上海市教委具体承担《92指标》修订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修编组。

我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修编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现状作了抽样调查和实地调研,对搜集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

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征求意见稿,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意见后,由我部召开全国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筑面积指标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本次修订主要变更的内容为:调整高校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比例及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增列艺术院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单列了师生活动用房指标;取消了教工住宅指标。

各单位在执行本指标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本指标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参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基建管理中心、上海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教育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林红、奚道章、欧阳瑶章、叶文俊、丁铭杰、何梅珍、甘建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教室 (4)第三节实验室 (4)第四节图书馆 (5)第五节室内体育用房 (6)第六节校行政办公用房 (7)第七节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 (7)第八节师生活动用房 (7)第九节会堂 (8)第十节学生宿舍(公寓) (8)第十一节食堂 (8)第十二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 (8)第十三节后勤及附属用房 (9)第三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高职高专院校各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1)附录一大学、专门学院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4)附录二大学、专门学院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及函授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5)附录三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16)附录四高职高专院校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 (18)附录五术语 (20)附录六本指标用词和用语说明 (21)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条文说明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
指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4.17
•【文号】教发厅函〔2018〕61号
•【施行日期】2018.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的通知
教发厅函〔2018〕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各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认真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将于近期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届时,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有关问题可与编制组联系,联系电话:************、83335905)。

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指导,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2018〕32号)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4月17日。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一、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实际,按
一定的建设经济标准制定的一组面积指标,其目的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选址、规划设
计的面积要求。

(一)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规划面积是指学校建筑、基础设施及其余辅助面积合计的总体面积,其应与学校的办学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经济合理。

1、根据教学规模,认定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规模及学
校发展规划,以及教学任务、下设学科、仪器设备、物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以下表
格制定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二)建筑主力面积
建筑主力面积应指普通高等学校法定职能内建设用地及建筑群体的占地面积,主要由
教学楼、活动主楼、行政楼/科研楼、体育场馆等组成,即以上述建筑总面积为主。

(三)
辅助工程面积
辅助工程面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建设以外的辅助面积,主要包括人行道、公共绿地、植物园、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池、消防设施等,均应考虑绿色环保的特点,采用按需设
置原则,经济合理。

总之,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为了维护学校办学效益,满足学校功能要求
而制定的一组标准,其面积由学校总体规划面积、建筑主力面积及辅助工程面积3部分组成。

(完整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

(完整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2018]3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8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教育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编制,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一、学生宿舍面积指标宿舍面积是体现高等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1.针对本科生的宿舍,标准面积应不低于8平方米/人,包括卧房、卫生间、阳台等区域。

2.针对研究生的宿舍,标准面积应不低于10平方米/人,包括卧房、卫生间、阳台等区域。

二、教室面积指标教室作为学生上课学习的场所,其面积标准应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教学质量的要求。

1.对于大型专业课程教室,建筑面积应满足每人要求不低于2平方米,并且考虑到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2.对于小型专业课程教室,建筑面积应满足每人要求不低于1.5平方米,并且考虑到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3.对于普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应满足每人要求不低于1平方米,并且考虑到相应的设备和设施。

三、实验室面积指标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场所,其面积应满足实验教学的需求和安全要求。

1.基本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1.5平方米进行规划。

2.高级实验室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2平方米进行规划。

3.特殊实验室(如生物安全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等)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2.5平方米进行规划。

四、图书馆面积指标图书馆是学生学习和自主阅读的重要场所,其面积应满足学生的需求和图书馆的功能要求。

1.根据学校规模和师生比例,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按每个学生不低于0.6平方米进行规划。

2.同时考虑到阅览室、自习室、电子阅览室、儿童阅览室等功能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

五、体育场馆面积指标体育场馆是学校体育锻炼和体育教学的重要场所,其面积应满足学生体育活动的需求和教学的要求。

1.学校应提供标准田径场,并考虑到学校规模、师生比例和体育课程需求,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

2.学校应提供标准体育馆,并考虑到学校规模、师生比例和体育课程需求,提供相应的建筑面积。

综上所述,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求、学生生活需求和各项职能要求来确定的。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中4项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内容及标准(单位: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
工科院校
师范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5000
200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教室
2.52
2.52
2.52
3.53
3.53
3.53
2.38
2.38
2.38
图书馆
2.56
2.35
2.03
2.13
1.89
1.61
2.54
2.35
2.03
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7.17
6.45
5.74
10.10
9.17
8.21
6.55
5.95
5.26
风雨操场
0.60
0.50
0.47
0.60
0.50
0.47
1.24
1.10
1.06
学校类别
农业院校
林业院校
医学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9.72
8.83
风雨操场
0.60
0.50
0.47
0.60
0.50
0.47
1.20
0.60
0.50
学校类别
财经、政法大学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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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校舍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办学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审批(核准)、评审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

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新建的普通高等学校,改建、扩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民族院校、多校区以及有特殊需要的高等学校,需增加校舍建筑面积,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校园。

第五条校园规划建设应以人为本,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有利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新建普通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学校教育资源在保证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宜向社会开放,为社会服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率。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三、下列三项用房,学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农林院校或综合性大学农林学院的实验实习农场、牧场、林场的附属用房;理工院校的产学研基地;医学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附属幼儿园。

(二)、教职工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库或棚。

(三)、采暖地区供暖的锅炉房。

四、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

第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必须配备的十二项校舍用房建筑面积指标,采用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实验室、图书馆二项校舍用房的补助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全日制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见附录一)、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设计院(所)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见附录二)建筑面积指标分别采用相关人员数为基本参数;第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1设定的办学规模(自然规模)分别制定。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

文法类学科包括文学、法学、哲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

第十三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建筑面积指标按非采暖地区的多层或少量低层建筑计算,采暖地区学校的各项建筑面积指标可在本指标的基础上增加4%~6%。

第十四条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三。

表3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注:1、本表总指标未含研究生补助面积指标。

2、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第二节教室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第十七条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第三节实验室第十八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实验室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教学实验用房: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及附属用房;二、实习实训用房(包括工程训练中心);三、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四、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

艺术院校的实验室习惯称实习及附属用房,其内容包括大型观摩、排练、实习演出、展览陈列、摄影棚、洗印车间等用房。

第十九条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注:()括号内的数字为8000人指标第二十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生)注:1、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实际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所列的规模值时,其指标应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的指标值;如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规模值之间时,可用插入法或参阅相关条文的说明取值。

2、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6执行。

第四节图书馆第二十一条图书馆包括各种阅览室、书库、检索厅、出纳厅、报告厅、内部业务用房(采编、装订等)、技术设备用房(图书消毒室、复印室、网络控制室等)、办公及附属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

第二十二条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规定。

表8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注:1、学科规模系指理工类(理、工、农(林)、医、体)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或文法类(文、法、经济、外语)各学科学生人数的总和2、体育、艺术学科规模大于8000人时用8000人的指标。

第二十三条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规定。

表9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生)注:研究生的补助指标按表8执行。

第五节室内体育用房第二十四条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乒乓球(羽毛球)房、体操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

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非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注:1、师范、民族院校的体育专业室内体育用房指标参照体育院校指标执行。

2、1000人指标用于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二十五条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主要包括风雨操场、体育馆、篮(排)球房、田径房、体操房、游泳馆、羽毛球房、乒乓球房、举重房、武术房、健身房及器械库、淋浴、更衣室、卫生间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体育院校的室内体育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注:1000人、2000人指标用于体育高职高专院校。

第六节校行政办公用房第二十六条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校级党政办公室、会议室、校史室、档案室、文印室、广播室、接待室、网络中心、财务结算中心等。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校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第七节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第二十八条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包括院系党政(团)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教研室、学籍档案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

第二十九条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第八节师生活动用房第三十条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帮困助学、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办公业务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大学、专门学院师生活动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师生活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生)注: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九节会堂第三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会堂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5规定。

表15会堂建筑面积指标(㎡/生)注:20000人以上规模的高校会堂建筑面积不大于6000㎡。

第十节学生宿舍(公寓)第三十三条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居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辅导员及管理人员用房等。

第三十四条学生宿舍(公寓)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的规定。

表16学生宿舍建筑面积指标(㎡/生)注:各地根据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本科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8㎡,硕士生生均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2㎡。

第十一节食堂第三十五条食堂包括餐厅、厨房及附属用房(主副食加工间、主副食库、餐具库、冷库、配餐间、炊事员更衣室、淋浴室、休息室、厕所等)、办公室等。

第三十六条食堂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7的规定。

表17食堂建筑面积指标(㎡/生)注:1、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2、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食堂生均指标,在上表基础上增加㎡/生。

第十二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第三十七条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18执行。

表18教工单身宿舍建筑面积指标(㎡/生)第十三节后勤及附属用房第三十八条后勤及附属用房包括医务室(所、院)、公共浴室、食堂工人集体宿舍、汽车库(公车)、服务用房(小型超市、洗衣房等)、综合修理用房、总务仓库、锅炉房、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室外厕所、传达警卫室等。

第三十九条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9的规定。

表19后勤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生)注:1000人指标用于体育、艺术高职高专院校。

第三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职高专院校”)的类别、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内容、建筑面积指标采用的基本参数等均按第三章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按表20设定的办学规模分别制定。

表20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规模注:一般高职高专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高职高专院校。

第四十二条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按表21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1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1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科结构比例注:理工类学科包括工学、理学、农学(含林学)、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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