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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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的种类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自物权和他物权独立物权和从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登记生效登记对抗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动产的所有权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动产的买卖特殊的交付方式动产的抵押和质押质权:交付生效抵押权:登记对抗一物二卖多重买卖合同的合同效力动产的一物二卖一房二卖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债权行为:合同有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拾得遗失物所有权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外关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共有物的处分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无权处分债权行为:合同有效物权行为:效力待定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无偿划拨有偿出让担保物权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物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物的处分抵押权的实现物权重合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质权质权的设立对质物的处分质权人的保管义务留置权留置权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11讲_善意取得制度、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用益物权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单元所有权【考点2】善意取得制度(3级)(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单选题)【案例】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将其作为生日礼物赠与女友丁,丁戴着手表遗失于街头,为戊拾得,戊将手表卖给庚。
问:(1)乙、丙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手表所有权归谁?【分析】(1)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手表所有权属于丁。
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原权利人甲丧失了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②由于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故丙有权以任何方式处分该手表,丙将手表赠与丁,丁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③赃物、拾得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戊、庚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提示】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转让人无处分权(3)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解释】转让合同必须有效。
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4)受让人为善意【解释】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交付之后第三人嗣后得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不影响受让人之善意。
(5)以合理的价格转让(6)物已交付(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解释1】占有改定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交付”要求。
【解释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条件。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
第三章 物权法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物权存在、取得、变动必须以一定的方
式向外界公示,才有物权的效力。
(1)物权存在的公示 占有(动产物权)、登记(不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 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 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添附的类型——附和
附和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为一个合 成物,人们虽然能直观的识别该合成物,但通 常难以将该合成物分离,如一定要将该合成物 分离,则会损坏该合成物或耗资过大
归属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 工人以补偿。但是当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材料 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 的相对发生,是指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而取 得物权。 比如买卖、赠与、继承
课堂测验
【多选题】下列哪些构成原始取得:
课堂测验
【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 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 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 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 三人
民法典历史与中国民法典的建立
1799年拿破仑执政后,制定了《法国民法典》,这 是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 19世纪末,慈禧支持洋务派改革,要将一切现行律 例,参照各国法律进行修改。1911年,大清民律草 案初步拟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 民法典,对扭转我国重刑轻民传统、促进民族资本 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全攻略-经济法 打好基础-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学习提要物权法是民法中逻辑性最强、理论深度最深的领域,也是在中国民法学界争议最多的领域。
好在CPA经济法对于物权法的考查并不算很深。
大家在学习时千万不要钻牛角尖,不要去想一些奇怪的、极端的例子。
用最简单、最标准、最常见的情况去理解相关规则,你的学习会更有效率。
CPA经济法每年考查物权法的分值约为7分,就客观题而言,一般单独考查;就主观题而言,可以与合同法相关知识结合考查。
在本章的学习中,首先要掌握以下三条大的脉络,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一些具体的记忆:(1)要理解“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区别所在。
这一知识点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前承法律行为的理论知识,后启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所以一定要理解。
(2)要掌握物权变动的规则,具体而言,要理解“登记”在不同类物权变动中的效力,要理解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况。
(3)要能综合应用担保物权相关规则,这部分规则极容易和保证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则联合考查。
此外,本章物权法和后一章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则在《民法典》生效后已发生变化,相关主要变化均已在章节正文中注明,曾经学过相关规则的考生一定要特别加以注意!考点精讲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财产法的两根支柱分别是物权法和债权法,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则属于财产的流转法。
一、物权法上的物(★★)物是物权的客体。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典例研习·3-1】(2019年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
A.太阳 B.月亮 C.星星 D.海域 D “物权法上的物”这部分知识在客观题里经常考,而且考得都特别简单。
建议大家没事儿就翻一翻这一块知识,性价比很高。
(二)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可移动或如移动将损害价值的物,为不动产(房屋、土地、海域、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经济法练习第三章

经济法练习第三章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甲为向乙借款将其拥有的空置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居住。
借款期限届满,甲未归还借款和利息,经拍卖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A、甲不得将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房屋出租B、甲将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房屋出租,应经乙同意C、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D、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权解除租赁合同2、甲租用乙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后甲将该电脑转让给丙,丙知道该笔记本电脑为乙的财产,但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受让了该电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有权追回该电脑B、丙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C、乙无权追回该电脑D、该转让行为有效3、根据规定,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该一定时间是()。
A、5日B、10日C、15日D、20日4、甲与乙公司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对房屋买卖进行了预告登记。
后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又将该房屋卖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B、甲无权主张丙的所有权无效C、甲和乙之间的预告登记失效D、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5、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A、两年B、三年C、一年D、五年6、某航空公司以正在建造中的大型客机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下列说法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A、建造中的大型客机不得设定抵押B、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无效C、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主合同无效D、因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
2013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1~P302)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制度(P304~P305)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断标准主要是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2020注会经济法-第3章考点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点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
考生需要重点关注本章与《合同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
本章复习难度较大,重在对考点的理解。
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物权变动、按份共有、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等内容,并能够准确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本章考情(其中1套试卷)题型2017年2018年2019年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案例分析题1题1问3分1题1问3分1题3问8分合计3题5分3题5.5分3题10.5分鑫考点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概念与种类(★★)(2009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1.物的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内容(示例)不属于【提示1】法律文书包括直接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书。
但不包括判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出履行的给付判决。
【提示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但处分时应登记公示。
【考点3】物权行为(★★★)(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类别含义示例债权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如订立房屋合同物权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如办理房屋登记【解释】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分离:物权是否变动与合同效力无关。
(1)物权与债权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未办理物权登记的(物权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债权行为)。
(2016年案例分析题)(2)债权无处分权之要求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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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注会)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 定义:
(一)先占
(二)拾得遗失物
(三)添附
● 详细描述:
(一)先占
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
1.天然的无主物:如捡到贝壳,捡到者为所有者。
2.抛弃物:抛弃物是本意就不想要的,属于无主动产,捡到后属于先占。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捡到后属于先占。
【遗失物VS抛弃物】遗失物是不小心弄丢,但本意还想要的。
比如小王扔掉一件衣服,衣服里面有他偷偷私藏的金链一条。
那条金链是遗失物,捡到的人无法得到所有权,小王将来要必须还给他。
(二)拾得遗失物
1.处理:
2.追及方式(P47):
【示例】甲遗失手机,乙拾得,之后卖给不知情的丙。
适用善意取得吗?不适用。
(三)添附
添附:原属数人之物成为一新物。
例题: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
取得相应物权的是()。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
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D
解析: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②转让人无处分权;③受让人为善意;④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⑤物已交付;⑥转让人基于
真正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没有付出合
理对价,不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