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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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6〕97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己经六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1日三亚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和《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及中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表水是指存在于地壳表面,暴露于大气的水,是河流、冰川、湖泊、沼泽四种水体的总称,亦称“陆地水”。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和气候变化的影响,水资源日益紧缺。

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水资源,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标准。

其中,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相较于其他措施来说更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本文就围绕着该管理办法来探讨水资源保护的相关问题。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水是维持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系统发展的重要资源,但是,目前全球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仅为50%左右,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断水断粮的局面。

这个现象表明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首要问题。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措施为了保护和管理好水资源,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和标准,其中,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是一项基础且关键性的措施。

这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科学的规划和计划水资源保护管理应该根据具体区域的水资源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这些规划和计划应该包括水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以便合理利用水资源,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包括水资源的监测和评估、水资源的分配和调配、水资源的保护和恢复等工作,以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

3、严格执法,加强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还需要通过加强执法和管理来实现。

政府应该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行政制度和审批机制,以便通过强制措施实现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利用。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考核,确保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有效性。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实际效果通过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可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效果:1、保护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持续发展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可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这样,就可以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保证自然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2、促进经济发展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水资源保护条例

水资源保护条例

水资源保护条例水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一个好的水资源我们要及时的保护,那么保护的条例有哪些呢?以下和一起参考!水资源保护条例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增加和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东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广东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九条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兴市府[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市府[201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兴宁市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市各镇(街道办)、村区域内的山塘、水库等供水和生产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关于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问题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13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街道办)、村区域内对供水水源水质有影响的河流、塘库水体和地下水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镇(街道办)、村范围内的山塘、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和备用水源是本市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

兴宁市政府根据市域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规划至2011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为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办法保护。

第四条对各镇(街道办)、村区域内水源的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水库等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拥有对污染供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第六条按照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要求,供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18号 JMFG2020012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18号 JMFG2020012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2020〕18号JMFG2020012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30日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创建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指存在于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中的水;地下水是指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水情和水法制,以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节水意识和水患意识,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权利,依法履行保护水资源、水工程、水生态环境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市下达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制度。

集团公司水资源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水资源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满足集团公司发展和员工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安徽省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集团公司范围内水资源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统一管理。

第三条坚持开源节流并重,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的方针,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科学利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扩大非传统水资源在工业中的利用,创建节水型工业企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能第四条集团公司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实行公司、子(分)公司、生产经营单位(矿、厂)三级管理。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集团公司水资源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集团公司水资源管理规定和制度,落实责任并监督执行。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管理规划、水资源管理年度计划。

3、集中缴纳集团公司机关本部和恒源公司所有的水资源费。

4、建立水资源管理统计台帐,按要求上报用水统计报表.5、建立和完善水资源计量设施,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6、推行节水措施,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7、推动水资源综合利用,矿井水净化复用、冷却水循环利用。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8、组织开展水资源宣传与教育培训工作.9、协调各单位与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关系。

第三章水资源费支付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机关本部和恒源公司及下属各矿所发生的水资源费,应先由各用水单位在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收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经集团安全环保部审核后,开具发票,报集团公司与恒源公司财务部门统一付款。

否则所发生的费用或超计划费用,集团公司和恒源公司不予承认,由用水单位自己承担,并处以超出计划的费用两倍罚款。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七条应保护好饮用水源,为各单位生产、生活提供符合标准的水源.第八条设立生活饮用水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其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以外至60米范围内.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不得堆放固体废物。

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一、前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保护水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各国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本文将从水资源的管理、利用、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供一些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思考和指导。

二、水资源管理1. 水资源管理的原则水资源管理应遵循合理、公平、高效、可持续的原则。

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各种用水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保持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公平分配水资源,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基本饮水和生活用水。

高效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损耗。

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管理,注重长期利益,保护水资源的持久性和可再生性。

2. 水资源管理的机构和责任建立水资源管理的机构和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职责和义务。

中央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水资源管理法律和政策,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技术研究和监测评估。

企事业单位应履行用水许可和排水许可手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利用。

公众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水资源管理和利用。

三、水资源利用1. 水资源利用的分类和途径水资源利用包括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

农业用水是指农田灌溉和农作物生长所需的水资源。

工业用水是指工厂、企业和矿山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需的水资源。

生活用水是指居民生活和日常用水所需的水资源。

环境用水是指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维持生态平衡所需的水资源。

2. 水资源利用的节约技术和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农业领域,可采取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合理调整农作物结构,减少农业用水量。

在工业领域,可采取循环冷却水系统、水质净化等节水技术,减少工业用水量。

在生活领域,可加强自来水管网建设,推广节水用具和设备,提高居民节水意识。

在环境领域,可加强湿地保护、河流整治等工作,提高环境用水效益。

水利行业水资源管理办法

水利行业水资源管理办法

水利行业水资源管理办法水利行业是指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一系列活动的产业链。

水资源管理办法是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区域水资源平衡和保障用水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从水资源保护、用水管理、水环境保护和水灾防治等方面展开论述水利行业水资源管理办法。

一、水资源保护1. 建立水资源计划制度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建立水资源计划制度,明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向和目标,合理安排各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加强水资源调查评价加强对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建立全面准确的水资源数据库,掌握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分布情况、水量和水质状况,为水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 实施水资源节约措施通过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技术创新,推广节水设备和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二、用水管理1. 制定水资源配额制度根据各地的水资源状况和需求情况,制定水资源配额制度。

通过配额管理,合理分配水资源,避免水资源过度开发和滥用。

2. 加强水资源监控建立水资源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水资源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用水浪费和滥用问题,提高用水效率。

3. 实行用水定价机制引入市场机制,建立用水定价机制,通过逐渐提高用水价格来引导和激励各方面的用水节约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用水意识和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水环境保护1. 建立水环境评价制度建立水环境评价制度,对水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水环境的稳定和改善。

2. 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监管,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监测制度,严禁超标排放,确保水环境质量的稳定和改善。

3. 推进水生态修复加强对受损水生态系统的修复工作,采取生态恢复措施,恢复和保护水生态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四、水灾防治1. 建立水灾预警系统建立水灾预警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暴雨、洪水等水灾进行及时监测和预警,提高水灾防治的效率和水平。

2. 完善防洪设施加大对防洪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及时维护和修复防洪设施,提高对洪水的防范和减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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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广丰县水利局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治理、环境管理”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城动手、整洁市容”的城市创建活动和我县实际情况,为了顺利实现“一年起变化、两年创品牌”的城市创建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我县各镇、村区域内的山塘、水库等供水和生产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村区域内对供水水源水质有影响的河流、塘库水体和地下水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镇、村范围内的山塘、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和备用水源是本县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

广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规划至xx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为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办法实施保护。

第四条对各镇、村区域内水源的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水库等供水
水源和备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拥有对污染供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按照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要求,供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库、山塘防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输水渠道两侧向外各延伸10米的地域;以现有供水水源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库、山塘一级保护区上界以外向水坡区域或者上界外延300米的陆域,以及流入水库的河流入口起至取水口并上溯xx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供水备用水源以取水点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

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界以外的辖区内所有水库、山塘流域;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10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县山塘、水库、备用水源等供水水源保护的组织、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第八条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依法加强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参与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增加水源保护植被,扩大水源保护林地,鼓励和指导当地群众发展无污染产
业,科学种养,减少污染;
(四)依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实施关、停、转、
治等措施;
(五)定期报告辖区内的供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参与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水环境影响论证和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负责审批保护区内取水许可申请;
(三)负责审批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制定水资源供求规划,保持水体的合理流量;
(五)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塘、库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条各镇水利水管所主要职责:
(一)按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显标志;
(二)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负责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淤泥、水草、杂物的清除打捞工作,处理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
(三)受理水体污染事件的举报,发现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县、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第四章供水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在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航行,停靠船只、木(竹)排(执行水源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供水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已建的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餐厅、饭店等服务业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放养畜禽和捕捞作业活动;
(三)禁止在水域滞留住家、停泊(渔)船等。

第十三条在供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水源取水点1公里范围内设排污口;
(二)设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仓库及堆放,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等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该区域,必须进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三)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废渣、放射性物品等
有毒有害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和一般农药;
(五)炸鱼、毒鱼和使用电器工具捕鱼;
(六)建设水上餐厅以及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项目,已建的必须
停业或者关闭;
(七)使用不符合《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八)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
(九)排放不符合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国家规定的二类污染物。

第十四条在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
(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县环保局审查批准;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水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污染物外排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五)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水库、山塘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五条加强水库、山塘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管理,依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现状管理主体对水库、山塘进行管理。

民营(私营)的蓄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水库、山塘水源水质保护责任。

各镇、各单位负责主管的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由各镇、各单位负责,实行党、政领导负总责,各宗水库、山塘的行政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在水库、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禽畜牧养殖场及在非指定的水域进行网箱养鱼。

(二)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造纸、制革、酿造、电镀、印染、练油、石棉加工等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向水体内倾倒工业废渣、废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破坏护岸林、水源保护植被和水源涵养林的活动。

第十八条对水库、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积区域内超过排污标准的现有工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应当限期治理。

对经治理仍超标准排污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迁出该区域。

第十九条对水库、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积区域内的军工企业、炸药制造企业及因特殊情况不能搬迁的工业企业、工业污水和固体废弃物要进行闭路焚化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在水库、山塘的取水、引用水的建设项目,县水务局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污染水源水质问题。

第二十一条水库、山塘的主管单位应科学调度水资源,维护水库山塘的合理水位。

同时推广供水水库富营养化与蓝藻水华生物综合控制技术,改善蓄水工程的水质。

第二十二条在水库、山塘的区域内,通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避免水库、山塘的水质受水土流失的影响。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属规划、国土、水利、农、林、畜牧、水产、交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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