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041001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041001

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4年3月31日邯郸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2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26日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排水、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工商、环保、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支持市政设施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设施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吸收外资、社会各类资本等相结合的多元投资方式,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市政设施,参与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投诉。

第九条对建设、养护维修和保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安等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21日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3〕12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3〕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组由《邯郸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中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系统综合、求真务实,坚持监督考核指标与监测评估指标考核相结合,重点用水监控单位考核与行业用水综合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指标和监测评估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情况三部分。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全文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全文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全文关于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镇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设施。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是指为确保城市排水的安全、有效和环保指导性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城市排水行为,促进城市排水系统的优化和协调发展,以保障城市公共卫生和环境质量的提高。

一、城市排水的问题城市的排水问题一直是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由于城市的人口密度极高,排放的排水量非常大。

如果没有进行妥善的处理和管理,就会对城市的环境、水质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的导致城市公共卫生危机。

其中,城市内部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站也是很容易发现的环境问题源头。

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旨在通过许可和审核环节,谨慎审核、规范管理,确保排水的质量和数量达标,同时执行实施监督和稽核,对违反排水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惩罚,减少排水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质量。

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具体内容1.许可范围:包括城市排水总体规划编制、工程建设、检查验收等。

2.许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标准,同时要给予考虑到当地的地形环境和天气因素,考虑到污水排放的影响和配套设施的建设需求。

3.许可申请:实施必须要申请许可,其中要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设备配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等资料。

4.审核与批准:审核要充分考虑到排水是否符合规范、地段是否适宜、排放的污水量是否符合现有的环保法规标准等;审核通过后才能给予许可。

5.监管和执法:要加强对企业的生产过程、排污过程、污水处理情况的跟踪监管,并对违犯规定的企业进行惩罚处理。

四、典型案例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城市排水管理案例是北京市。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人口极多,排水问题非常复杂,这样的一个大城市,只有不断优化和建设排水系统,才能提高城市生存环境的质量。

为此,需要建立完善的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工程系统,实施科学、规范的排水管理制度。

五、结语总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的意义十分重大,完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体系,是保证城市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发布《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市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相关技术要求,确保城市二次供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求,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现予以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邯郸市城市二次供水技术要求(试行)(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前置审查邯规准字[2013]1号)第一条为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二次供水安全,提高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行及监督管理水平,满足用户对水量、水质、水压的需求,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邯郸市中心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第三条本技术要求发布后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须按本技术要求执行,在建或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本要求的应逐步改造到位。

第四条二次供水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执行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依据城市供水管网条件,综合考虑小区或建筑物类别、高度、使用标准以及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及可靠性比较后确定供水方式。

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和用户的用水需求相匹配,并应符合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等要求。

二次供水系统与城市管网接入点应设置防倒流装置。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系统应与消防和再生水等供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7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回建2014年7月14日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经费第五条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征求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意见。

第六条改建、扩建及占用城市道路,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状况,分期、分批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其工程方案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公安、城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八条新开发的区域及新建城市道路、桥涵工程,其道路设施量达到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达到200万平方米的;城市桥涵设施量达到2万平方米的,其整体规划设计中应配备设施维护管理用房。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52号令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物业管理)

管理标准:一、住宅小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一〕一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0.:4元/月平方米〕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1—1:机构设置〔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 小区建造面积10 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2人,建造面积每增减4 万平方米, 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1人.②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2〕人员要求:管理人员有一定管理经.验〔3〕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值班制,作有记录.〔4〕制度公示: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1—2:日常管理服务〔1〕报修、投诉受理:①随时受理业主或者使用人.修、维修和回访记录.②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投诉4在天内答复处理.〔2〕服务费收支: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向业主发布.一次〔3〕满意度调查: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者使用人.沟通〔4〕特约便民服务:能提供适当特约服.务〔5〕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6〕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做理到账目清晰.〔7〕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账目清晰.〔8〕接管项目: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验.〔9〕其他: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X规2—1:机构设置〔1〕人员配置:配置专职保洁3 人.建造面积每增减4 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2〕人员要求:挂牌上岗.2—2:楼外公共区域〔1〕道路地面:每天清扫1次,道路无杂物.〔2〕垃圾箱:①定期清运,垃圾 无 .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 无垃圾.②装修垃圾定点堆放,适时清理.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X 规绿化养护:根据绿化情况适时除掉杂,治结合,与时灭治病虫害.4、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X 规4—1:人员要求〔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保4安人.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相应增3加人. 建造面积每增减4 万平米相应增减1 人.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2〕技能水平: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熟设悉备小区 环境.〔3〕服装仪容: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4〕器械配备:配备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4—2:门岗〔1〕出入口:主出入 4 小时有人值守,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与外来车 辆的登记记录.〔2〕车辆疏导: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 通畅.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规X5—1:人员要求:设置兼职维修人.员5—2:公用设施公共部位〔1〕房屋结构:每年1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与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 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与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2〕屋顶:每年检查1 次,发现屋顶防水层碎裂和屋面瓦破碎应与时告知 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暴雨到来前增加1检次查〕.〔3〕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每季度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 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损坏与时安排专项维,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4〕楼外排水管道与化粪池:每半年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 清扫、疏通一次;化粪池适时清,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5〕地面排水沟:每半年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砂与杂,计 暴雨到来前,应与时检查.〔6〕供排水系统: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与时清洗、消毒、水,质化验 水质符合国家标准.〔7〕公共照明:①楼道灯、道路灯完好5〔主干道亮灯率80%〕. ②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8〕消防系统:①消防泵、消火栓每年巡查一,每次年保养一次.②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③消防水带每半年 检 .查一.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 次宣 传.〔9〕避雷系统:避雷装置每年检查一,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二〕二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0.:6元/月平方米〕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1—1:机构设置〔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 小区建造面积 10 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3人,其中:经理〔处长〕1人,财务〔收 费员〕2 人.建造面积每增减3 万平方米,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一.配 置必要的办公设备.〔2〕人员要求:①小区经理有1 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②小区经理和 管理人员有经从业资格培训获取的上岗.③证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取得岗位证书.管理人员有一定管理经.验〔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8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 务.〔4〕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每施年 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1—2:日常管理服务〔1〕管理制度:①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工度作有记录.②制定 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2〕制度公示: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收费依 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3〕报修、投诉受理: 4 小时受理业主或者使用人报.修急修2 小时内 到达现场处理〔预约除外〕.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②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投 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4〕服务费收支: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向业主发布.一次〔5〕满意度调查:每年1 次对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时采取 多种形式与业主或者使用人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 5%,对测评结果分 析并与时整改.〔6〕特约便民服务:能提供适当特约服.务〔7〕业主活动: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小区业主.活动〔8〕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9〕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做理到账目 清晰.〔10〕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 管理,账目清晰.〔11〕接管项目: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格按国 家相关规定进行查验.〔12〕装修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须,加知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 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与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13〕其他: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X 规2—1:机构设置〔1〕人员配置: 配置专职保洁工4人.建造面积每增减三万平米相应增减 1 人.〔2〕人员要求:统一培训,挂牌上岗.2—2:楼内公共区域〔1〕生活垃圾:①按单元配置采集, 两天定时清理一次.②装修垃圾 定点堆放,与时清理.〔2〕通道与楼梯台阶:①每半个月清扫.一②次大堂、门厅 #石、花岗 石地面每半年保养一次.③发现业主擅自占用现象应与时劝止、.④扶手栏 杆:楼梯扶手、栏杆每半个月擦抹一.次2—3:楼外公共区域〔1〕道路地面:每两天清扫1次,道路无杂物.〔2〕绿地:绿地每周捡拾1 次,秋冬季节或者落叶较多季节适当增加捡拾次 数.〔3〕垃圾箱:每两天清运一次,每月抹洗一次,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 果皮箱周围地面无垃圾.〔4〕灯具:保持璀璨清.洁 〔5〕亭廊小品:对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定期.清洁 〔6〕健身设施:每周清洁一次〔擦拭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擦拭,座椅〕与时发现设施、设备脱焊、断裂与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理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X 规3—1:草坪〔1〕根据绿化面积配置专〔兼〕职绿化人.员〔2〕适当绿化点缀.〔3〕保存率80%以上,生长良好.〔4〕适时对草坪整治修剪.〔5〕每年适时除掉杂草.〔6〕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持有效供.水〔7〕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3—2:树木〔1〕保存率80%以上,生长良.好.〔2〕按生长情况适时修剪.〔3〕每年适时清除杂草.〔4〕防治结合,与时灭治.4、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X 规4—1:人员要求〔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保安6人.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相应增3加人. 建造面积每增减3 万平米相应增减1 人.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 培训.〔2〕技能训练:安全护卫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 续培训〕的比例 0%.〔3〕技能水平: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熟设悉备小区 环境.〔4〕服装仪容: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岗时精神饱满.〔5〕器械配备:配备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4—2:门岗〔1〕出入口:主出入 4 小时有人值守,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与外来车 辆的登记记录.〔2〕车辆疏导: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 通畅.4—3:巡逻岗〔1〕巡逻要求:①对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地下停车场等巡逻每班1人,每天至少巡查3次,有巡更记录,发现问题与时处理.②接受业主 〔使用人〕求助,回答住户的问询.〔2〕应急处理:①接到火警、警情1后0分钟内到达楼宇单元,协助保护 现场,与时疏散危(wei )险区域人员,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②在遇到异常情况或者住户 紧急求助时,1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③小区有水灾、火灾、警情等 应急预案.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规X5—1:人员要求〔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维修工2人,建造面积每增减4 万平米相应增减 1 人.〔2〕人员要求: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5—2:公用设施公共部位〔1〕房屋结构:①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美.②观房屋完好率达85%.房屋与时维修率、合格率 5%.③每年.1 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与使用安全的 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与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2〕门窗:每一个月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 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 开闭正常.〔3〕屋顶:每年检查1 次,发现屋顶防水层碎裂和屋面瓦破碎应与时告知 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暴雨到来前增加1检次查〕.〔4〕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每一个月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 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损坏与时安排专项维,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5〕屋面、排水管道、化粪池:每半年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 道清扫、疏通一次;化粪池适时清理,保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每季度1 次清理 明沟内的泥沙等垃圾. 〔6〕地面排水沟:每季度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砂与杂,计暴雨到来前,应与时检查. 〔7〕供排水系统: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与时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8〕公共照明:①楼道灯、道路灯完好0〔主干道亮灯率90%〕.②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9〕消防系统:①消防泵、消火栓每半年巡查,一每次年保养一次.②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③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一 次.④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10〕避雷系统:避雷装置每年检查一,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三〕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0.:9元/月平方米〕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1—1:机构设置〔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 小区建造面积 10 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4人,其中:经理〔处长〕1人,财务〔收 费员〕2 人,客服一人.建造面积每增减2 万平方米,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 一人.②配置办公家具、 等办公设备与办公用.品〔2〕人员要求:①小区经理有1 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②小区经理和 管理人员有经从业资格培训获取的上岗.③证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取得岗位证书.管理人员有一定管理经.验〔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8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 务.〔4〕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每施年 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1—2:日常管理服务〔1〕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每施半 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2〕管理制度:①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工度作有记录.②制定 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3〕制度公示: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收费依 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4〕报修、投诉受理: 4 小时受理业主或者使用人报.修急修1 小时内 到达现场处理〔预约除外.〕小修一日内修复.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②对 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投诉 8小时内答复处理.〔5〕服务费收支: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向业主发布.一次〔6〕满意度调查:每年1 次对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时采取 多种形式与业主或者使用人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 0%,对测评结果分 析并与时整改.〔7〕特约便民服务:能提供2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 和2种以上便民 〔无偿〕服务.〔8〕业主活动:节假日有专题布,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小区业主活.动 〔9〕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 备管理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10〕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 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X,账目清晰.〔11〕维修资金: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 管理,账目清晰.〔12〕接管项目:承接项目 ,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格按国 家相关规定进行查验.〔13〕装修事项: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须,加知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 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与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14〕其他: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X 规2—1:机构设置〔1〕人员配置: 配置专职保洁工5人.建造面积每增减2 万平米相应增减 1 人.〔2〕人员要求:统一培训,挂牌上岗.2—2:楼内公共区域〔1〕生活垃圾:①按单元配置采集, 天定时清理一次.②装修垃圾定 点堆放,与时清理.〔2〕通道与楼梯台阶:①地面每周 .清扫一次.②楼梯间墙面每两个月除尘 一次.③大堂、门厅的##石、花岗石地面每季度保养一.发现业主擅自占用 现象应与时劝阻、制止.〔3〕扶手栏杆:楼梯扶手、栏杆每半个月擦抹.一次〔4〕天花板、公共灯具:每季度除尘一,天次花板、灯盖、灯罩、灯座无 污迹、无蜘蛛网.〔5〕指示牌信报箱:每月擦抹1次,保持无污迹.2—3:楼外公共区域〔1〕道路地面:每天清扫1次,道路无杂物,无积水.〔2〕绿地、明沟: 每天捡拾1 次,秋冬季节或者落叶较多季节适当增加捡拾 次数.〔3〕垃圾箱:每天清运一,次每周抹洗一次,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 果皮箱周围地面无垃圾.〔4〕公共灯具:每两月擦抹一,次璀璨清洁;2 米以上部份每季度擦抹、 除尘一次.〔5〕亭廊小品:对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定期.清洁 〔6〕健身设施:每3 天清洁一次〔擦拭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擦拭座椅〕,每月刷洗消毒1 次.与时发现设施、设备脱焊、断裂与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 理.〔7〕人工湖、喷水池:每周1次对喷水池、人工湖水面飘荡杂物打,捞 保持水体清洁.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X 规3—1:机构设置〔1〕人员配置:配置专职绿化3工人.建造面积每增减30000平米相应增减1人.〔2〕人员要求:统一培训,挂牌上岗.〔3〕绿化率:小区绿化0%.3—2:草坪〔1〕保存率:保存5%以上,生长良好.〔2〕修剪: 与时对草坪整治修剪,高度控制在12cm 以下.〔3〕清杂草: 每年适时除掉杂草,每年除杂草6 次以上.〔4〕灌、排水: 根据天气与长势情况每年浇6水—8 次,基本保持有效供 水,基本无积水.〔5〕施肥: 按生长情况,适时、适量每年施 #1遍.〔6〕病虫害: 严格控制病虫害,有针对性进行管理.〔7〕其它: 草坪生长良好,发现斑秃与时补植.3—3:树木.〔1〕保存率: 保存率90%以上,生长良好.〔2〕修剪: 乔木根据需要适时修剪,灌木整形修剪每年1遍以上,篱、球等按生长情况、造型要求适时修.剪〔3〕清杂草: 每年适时清除杂次以上.〔4〕施肥: 按植物品种、生长状况、土壤条件适时施.肥〔5〕病虫害: 防治结合,与时灭治.〔6〕其它:乔灌木生长茁壮,树冠完整,球、篱生长茂密.3—4:花坛花境〔1〕布置:每年有2 次以上花卉布置,形成图案.〔2〕补种:缺枝、倒伏、枯死与时补.种〔3〕修剪施肥:与时清除枯萎的花蒂、黄叶、杂草、,每垃年圾施基肥一次,每次布置前施#一次.〔4〕病虫害:适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5〕其它:花坛设施时常保持完.好4、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X规4—1:人员要求〔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保安10 人.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相应增4加人.建造面积每增减5000平米相应增减1 人.安全护卫人员以中青年为,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2〕技能训练:安全护卫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0%.〔3〕技能水平: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熟设悉备小区环境,熟悉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4〕服装仪容: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X 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5〕器械配备:配备对讲装置或者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4—2:门岗〔1〕出入口:主出入 4 小时有人值守,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与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2〕进出人员管理:阻挠小商小贩进入小,对区外来人员进行问询.〔2〕车辆疏导: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通畅,对大件物品搬出进行登.记4—3:巡逻岗〔1〕巡逻要求:①对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地下停车场等〕巡逻每班1人,每4小时至少巡查一次,有巡更记录,发现问题与时处理.②接受.业主〔使用人〕求助,回答住户的询〔2〕应急处理:①接到火警、警情1后0分钟内到达楼宇单元,协助保护现场,与时疏散危(wei)险区域人员,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②在遇到异常情况或者住户紧急求助时,1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③小区有水灾、火灾、警情等应急预案.4—4:监控岗〔1〕技防设施:①小区的监控中2心4小时专人值守,对所有监控点实施监控无遗漏.设备完好率达85%.②技术防X 设施〔如安防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等〕能有效使用,对所反应的信息实施管理并与时处.理〔2〕应急处理:①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安号护人员10 分钟到达现场进行处理,中心应接受用户的救助要,求解答用户咨询.②小区有水灾、火灾、警情等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上墙,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习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规X5—1:人员要求〔1〕人员配备:配置专职维修工3 人,建造面积每增减3 万平米相应增减 1人.〔2〕人员要求:上岗时佩戴统一标, 戴统一服装.5—2:公用设施公共部位〔1〕房屋结构:①房屋外观完好、整洁、美.②观房屋完好率达90%.房屋与时维修率、合格率0%,并建立回访制度.③封闭阳台要统一有序,阳台〔包括平台和外廊〕的使用不得有碍观.④瞻每年1 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与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 现损坏与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2〕门窗:每半个月一次巡视楼内公共部位门,持玻璃、门窗配件完好,开闭正常.〔3〕屋顶:每年检查1 次,发现屋顶防水层碎裂和屋面瓦破碎应与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暴雨到来前增加1检次查〕.〔4〕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每半个月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损坏与时安排专项维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5〕屋面、排水管道、化粪池:每季度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清扫、疏通一次;化粪池适时清理,保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每两个月1 次清理明沟内的泥沙等垃圾.〔6〕地面排水沟:每两个月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砂与,杂物估计暴雨到来前,应与时检查.〔7〕公用走廊墙地面:墙面、.顶面粉刷层完5以上,面砖、地砖平整、无缺损.〔8〕亭、景观小品:每周一次对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发巡现查损坏即将修复,保持完好,保证其安全使用.〔9〕休闲健身设施:每月巡查一次休闲椅、室外健身设施,发现损坏与时修理,并保证设施安全使用.〔10〕安全标志:小区内设有组团与栋号、单元,小号区入口处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对危(wei)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设,施适时检查,缺损与时补齐,保证标志清晰完整.5—3:公用设备〔1〕电梯:①遇电梯发生普通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3 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者其它重大事件,业服务人员10 分钟之内到场应急处理,专业人员45 分钟之内到场进行救助.②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设置紧急呼救装置的,应保证完好,发生故障时应确保顺畅通.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进行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物业公司应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对督电梯运行进行管理并对情况进行记录.⑤做好运行服务,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⑥业主〔住户〕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与大件物,电梯进行必要的特殊保护、配置相应的物料箱.车〔2〕供排水系统:①总体供水设施每月检查一.泵、管道每4 年进行除锈、油漆一次.③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水泵每年保养,水水池〔箱〕每半年清洗、消毒、水质化验一次,水质符合国家标准.④水箱蓄水池应盖板加锁,溢流管口安装金属防护,网每年冬季对外露水管包扎、防.每两个月巡查一次污水泵、提升泵、排出,半年润滑加油一次.〔3〕公共照明系统:①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达85%〔主干道亮灯率95%〕.②景观灯、节日彩灯完好率8达5%.③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月巡查一.④次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或者使用.人〔4〕消防系统:①消防泵、消火栓每季度巡查,一每次半年保养一次.②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③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一次,消防管网压力每半年检查一次.④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5〕智能化系统:①弱电系统配置完善〔至少有录相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巡更系统、电子显示屏、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2其项中以的上系统〕.②系统每月检查一次,发现问题与时维修.〔6〕避雷系统:避雷装置每年检查一,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四〕四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1.:2元/月平方米〕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1—1:机构设置.〔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 小区建造面积10 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5人,其中:经理〔处长〕1人,财务〔收费员〕2 人,客服2 人.建造面积每增减1.5万平方米,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一人.②配置办公家具、等办公设备与办公用.品〔2〕人员要求:①小区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有历3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1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②小区经理和管理人员有经从业资格培训获取的上岗,一着装,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X.③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管书理人员有一定管理经.验〔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1行0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4〕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每施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1—2:日常管理服务〔1〕工作计划: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每施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2〕管理制度:①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工度作有记录.②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3〕制度公示: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服道务窗口布置应人性化.〔4〕报修、投诉受理: 4 小时受理业主或者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预约除外〕.小修一日内修复.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服务时限不得因节假日和歇息时间顺.②延对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投诉 4 小时内答复处理.〔5〕服务费收支: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向业主发布.一次〔6〕满意度调查:每年2 次对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者使用人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0%,对测评结果分析并与时整改.〔7〕特约便民服务:能提供3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3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8〕业主活动:节假日有专题布,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小区业主活.动〔9〕档案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者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者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10〕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X,账目清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邯郸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防止水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及其设施和城市排水监测的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水、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污水、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再生水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排水管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经集中处理后,达到相关水质标准的非饮用水。

第五条 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和规划、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支持与其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

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排水设施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城市排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有适当比例。

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可以加速折旧。

城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建设费用,按照年度计划,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和预留。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排水户应当根据不同的排水性质,依据相应标准建设化粪池、隔油池或沉沙池等配套预处理设施。

临街建筑的排水系统出口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侧方向。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含退红线部分)平行道路中心线方向,不得设置用户排水设施。

第九条 排水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遵循城市地下工程避让原则和城市排水设施技术标准、规范,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其与城市排水管网的连接工程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在各类施工中,如遇与城市排水设施发生重叠或者交叉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城市排水管理单位。

第十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禁止无证或者不按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参与城市排水设施和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的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不得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第十二条 需移动或变更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征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及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水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和建设。

原有雨污水混流的排水设施,排水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维护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维修管理和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设施完好和公共安全。

自建排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养护、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下列防护范围内不得埋设电杆、植树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需敷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施工:(一)排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5米以内,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1.5米以内;(二)排水沟护坡两侧各1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各3米以内; (三)再生水管道边缘两侧各2米以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堵、疏通城市排水管道或打开雨、污水井盖,确需实施上述作业的,应当由城市排水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排水户的化粪池或其它排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掏和疏通。

造成城市排水设施堵塞、冒溢和损害的,由责任者承担疏通、清掏和维修费用。

不得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因意外事故,造成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用于城市排水设施维修管理的车辆和机具进行管理或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第十九条 根据《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凡需直接、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或者临时排水的排水户,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取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颁发的《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排水。

第二十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五)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水质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一)排水户排水设施建设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经验收合格的;(二)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四)己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五)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己在排放口安装对水量、水质进行在线检测的装置,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检测制度;(六)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排水户己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水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准予延续的,《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5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且对城市排水设施构不成严重危害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

经整改符合条件的,可申领《排水许可证》;仍不符合条件的,收回《临时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水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数据。

第二十五条 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收回城市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排水户和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检查监测,不符合规定的应接受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城市污水处理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逐步实行污水集中处理。

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征;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自备水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及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和具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设施因技术改造、维修、更新或者污水处理工艺的调整,需要停止运行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第六章 城市再生水管理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标准,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三十一条 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保证用水安全。

禁止将再生水管线与自来水管线连接。

第三十二条 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二)冷却、洗涤、锅炉、工艺、产品等工业生产用水;(三)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四)其它可以使用再生水的。

第三十三条 再生水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再生水用户应当交纳再生水水费。

第三十四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或监理,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己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或监理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或监理的;(二)未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或监理的;(三)未按照批准的城市排水设施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可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城市排水设施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或未按城市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或任意向户外排放污水的;(二)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或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三)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四)各类施工现场、洗车场、饭店等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设置化粪池、隔油池或沉沙池等配套预处理设施的;(五)擅自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埋杆或进行其他施工作业的;(六)在检查井、排水沟、排水出口设置障碍物的;(七)不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监测和检查、瞒报排水量或者超标排放污水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