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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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二)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学术研究行为规范遵守学术道德与诚信

学术研究行为规范遵守学术道德与诚信

学术研究行为规范遵守学术道德与诚信学术研究行为规范——遵守学术道德与诚信学术研究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科学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在学术研究中,遵守学术道德与诚信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术研究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以帮助学者们更好地遵守学术道德与诚信。

一、严禁剽窃与抄袭学术道德的核心之一就是严禁剽窃和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剽窃和抄袭严重损害了学术界的声誉和学术研究的公正性。

因此,学者在进行研究时务必引用他人的观点和成果,并正确标注引文。

此外,对于他人的研究成果要给予充分的承认,创新性工作和他人工作的边界要清晰。

二、数据操纵与造假应该严格禁止数据是学术研究的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对保持学术研究的诚信至关重要。

学者们应该遵循科学研究的方法和步骤,保持数据的准确性,并遵循统计分析的规范。

数据的操纵与造假行为将导致不准确的研究结论,并对人们的决策产生误导性影响。

因此,学者们应该坚守诚信,拒绝任何形式的数据操纵与造假行为。

三、尊重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中,尊重知识产权是一种基本的学术道德要求。

学者们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遵循合理使用原则。

在使用他人成果时,应当征得其授权,并在研究成果中明确标注参考来源。

同时,应该尊重研究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坚持公正分配合作成果,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诚实、真实地进行研究学者们应当诚实地进行研究,不得夸大或歪曲研究结果。

实证研究应当坚持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原则,并公开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供其他学者复制和验证。

此外,学者们在发表研究成果时应该遵循学术期刊的投稿规范,并与同行进行充分的交流和讨论,避免虚假或误导性的研究结果。

五、尊重学术界和学术机构的规章制度学术界和学术机构有一系列明确的学术规章制度,学者们应当遵守并维护这些规章制度的执行。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学术行为的公正性与透明度,并保护学术研究人员的权益。

学者们应该了解并遵守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规定,对于存在可能伤害到受试者权益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研究,要进行合理的审查和许可。

学术道德实施方案

学术道德实施方案

学术道德实施方案学术道德是指在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过程中应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包括对知识的诚实获取、对他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对学术合作伙伴的尊重和信任、对学术评价的公正和客观等。

学术道德的实施对于维护学术界的正常秩序、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学术界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学术机构和学术期刊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术道德规范,明确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

这些准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公正、尊重、合作和责任等原则。

学术机构和学术期刊可以通过发布学术道德守则、组织学术道德培训和开展学术道德宣传等方式,加强学术从业人员对学术道德的认识和遵守。

其次,学术界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术诚信制度,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惩处。

对于学术造假、抄袭、篡改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机构和学术期刊应当坚决予以打击,对涉及者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学术界的公平竞争环境。

同时,学术界也应当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引导学术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树立诚信意识。

另外,学术界应当加强学术评价的公正和客观,避免评价标准的不合理和评价结果的主观偏差。

学术评价机构和学术期刊应当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避免评价结果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确保学术成果的公正评价和学术人才的公平竞争。

同时,学术从业人员也应当树立正确的学术评价观念,尊重学术成果的客观质量,摒弃功利主义和唯成果论的观念,培养科学的学术态度。

最后,学术界应当加强学术交流和合作,促进学术资源的共享和学术成果的互通。

学术机构和学术期刊可以组织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合作项目等形式,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合作,拓展学术视野,促进学术创新。

同时,学术从业人员也应当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学术合作,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乐于分享自己的学术成果,共同推动学术研究的进步。

综上所述,建立和完善学术道德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学术界的良性发展、维护学术界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准则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准则

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准则第一条为倡导学术正气,规范研究生和导师学术行为,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学习风气,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拔尖创新人才,促进学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杜绝学术不正之风,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我院注册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本准则所称学术行为是指研究生从事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撰写、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发表学术论文、报告、设计等活动,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设计和指导研究生等活动。

第三条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在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规范:(一)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 研究生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论文写作、学术引文、学术成果、学术评价等方面的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三) 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撰写的论文、报告、设计等应是本人理论探索、实验研究及社会调查等活动的真实反映和系统总结,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论据、调查资料、统计数据、方案和构架等时,无论是何种(纸质或电子)载体,是否己经发表,均应注明出处。

转引文献资料,摘译外文书刊的部分段落、标题时,应如实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 合作研究的成果应依据合作者在研究过程中的贡献大小来分享,合作者在其共同完成作品中应按贡献大小顺序署名,但另有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作品的所有署名者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五) 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术道德规范(高校版)

学术道德规范(高校版)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为强化XX大学教师及相关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保持学术道德操守;为有效区分正常的学术探索、学术争论和学术不端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研究生(含博士后)、本科生等。

在XX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者也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基本规范(一)遵纪守法、严格自律。

在从事各项学术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严以律己,自觉遵守科学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二)热爱科学、创新研究。

凡XX大学的教学和科研人员都应具有强烈地推动学术进步的历史责任感和努力进行学术创新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和民族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任。

第四条学术引文规范(一)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引文原则上应使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转引文献资料,应说明转引之处。

(二)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第五条实验记录规范(一)实验记录是指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图片、照片、声像等原始资料,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的直接记录,可作为不同时期深入进行该课题研究的基础资料。

完整、准确的实验记录是科学研究最基本的要求,是研究素质和严谨科学态度的表现。

(二)实验记录应做到正确、无误、及时、真实地记录所有的原始实验内容。

(三)应定期对实验记录进行数据处理、总结归纳,并有记载。

学术道德建设规章制度及措施(2023年)

学术道德建设规章制度及措施(2023年)

学术道德建设规章制度及措施(2023年)学术道德建设规章制度及措施 (2023年)引言学术道德是保证学术界公正、诚信和高质量研究的基础。

为了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本文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及措施,以帮助学术界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和行为准则。

规章制度1. 诚信原则- 所有学术从业者应遵守诚信原则,包括诚实、正直、守信和廉洁。

- 不得伪造、篡改、捏造或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

- 不得从事学术造假行为,如数据操纵、结果歪曲等。

2. 学术诚信监督- 建立学术诚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处理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 推行匿名举报机制,鼓励学术从业者积极揭露学术不端行为。

3. 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对学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盗用他人研究成果和无授权的转载。

- 推行学术著作权登记制度,确保学术成果的合法权益。

措施1. 学术道德教育- 加强学术道德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学术从业者对学术道德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 开展学术道德培训,提供指导和规范,引导学术从业者遵守学术道德准则。

2. 建立学术道德档案系统- 建立学术道德档案系统,记录学术从业者的学术道德行为和研究成果。

- 根据学术道德表现,进行评价和奖惩,激励守法学术行为的发展。

3. 学术交流与合作规范制定- 制定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规范,明确学术交流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正和平等的学术环境。

结论学术道德建设是推动学术界发展的基石,为了营造公正、透明和诚信的学术环境,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及措施至关重要。

我们期待通过这些举措,进一步提升学术界的声誉和影响力,促进科学研究的持续发展。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繁荣,营造良好学术氛围,维护学术尊严,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6年6月教育部第40号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学术活动包括独立或与他人合作署名、编写、编著、撰写、修订、校改、翻译、译注或编辑并且公开发表的各种学术成果,其载体形式包括论文、专著、实验报告、主题演讲、有声读物、视频、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传播等。

第二章学术规范和学术行为第四条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全体人员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学术界普遍公认如下学术规范。

(一)学术引文规范。

要尊重知识产权,引用他人已有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尚未发表的研究思路和结果时必须经过该人同意,并如实说明;被引用的内容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二)成果署名规范。

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另有学术界惯例或根据当事人合法约定的除外),所有署名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成果的整体负责。

(三)项目申请和结题规范。

申请和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中所涉及的人员必须是项目实施的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及实验等直接辅助人员;在使用他人姓名及学术成果时须经他人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和结果承担责任。

(四)学术评价规范。

在申报、推介自己的学术成果,或者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他人学术成果等活动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分析、评价和论证,抵制各种不良影响和干扰。

为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争鸣,倡导学术批评,但应以学术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

(五)学术安全和伦理规范。

学术活动涉及国家安全、生命健康安全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大学所有人员,包括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各类学生,以及以xx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包括在xx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 xx大学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列学术道德规范:(一)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二)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宪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合同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他人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对他人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四)成果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

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除外,但应符合法律规定。

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著作负责。

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关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六)需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科研成果,未经论证不得向外界公布。

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

学院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暂行规定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有关法规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依法按章。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公正透明。

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XX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构,科研处为其下设执行机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经校学术委员会确认被举报的不端行为属实之后,由相关行政部门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开除。

如果该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有较轻情节的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对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蓄意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结果,引用资料,学历,证书,鉴定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其它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端行为),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对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

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成果,未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已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

同时,学校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对应的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撤回其相应的校内奖励或资格。

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初稿)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风气,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以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一)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在数据采集分析和科研成果公布等过程中保证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

(二)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按照知识产权法要求及学院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活动中自觉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学术研究中涉及他人成果时,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中应严格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限;学术论著中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申报科研项目与科研奖励等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他人同意。

(三)遵守公正原则。

对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与评价;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予以承认;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妨碍竞争对手的学术工作。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

(四)遵守公开原则和保密规定。

必须在保守国家机密和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的相关信息。

教职员工在岗、学生在读期间不得故意隐匿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取得的一切成果必须以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院同意。

(五)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

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资助申请、鉴定验收、评奖、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关系时,有关人员应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必要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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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大学在编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籍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以扬州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三条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五条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二)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招生录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四)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但未构成违法行为的教职工,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1、责令改正、批评教育;
2、通报批评;
3、撤销学术职务;
4、撤销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及相关奖励费;
5、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6、取消已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包括取消或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7、解除聘任。

8、情节严重者,同时予以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1、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暂缓论文答辩;
3、取消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4、取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四)对于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的,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或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同时予以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被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研究生至毕业,但不得新招收研究生。

(六)被处分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包括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暂缓硕士或博士论文答辩的人员,其暂缓、暂停期限为两年至三年。

暂缓、暂停期满后,学校根据被处分人申请和职能部门审查意见,研究作出是否恢复被处分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论文答辩资格的决定。

第七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查处程序
(一)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界定。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小组,具体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开展调查取证,向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
理建议。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小组设在自然科学处和人文社科处,组长由自然科学处、人文社科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小组将学术委员会界定意见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根据学术委员会界定意见,会同监察处、自然科学处或人文社科处等有关部门讨论提出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当事人的处分建议。

(四)学校研究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当事人的处分决定,公布处理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

第八条受处分的教职工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5天内向监察处或自然科学处、人文社科处申诉,或向有权机构提出仲裁。

学校接到申诉后,在15天内由受理部门将学校答复或复议意见告诉当事人。

处理决定未更改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自然科学处、人文社科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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