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法律援助送达回证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欢迎阅读《法律援助文书格式》(样本)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一法律援助来访/电话/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法律援助申请表援申字[]第号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三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号)委托(身份证号),系本人(与本人关系),办理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四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人:工作单位: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
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五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本中心(处)收到(申请人)一案年月日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存根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案由:经办人(签字):日期: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料/1.2.3.申请人/受援人:案由:协作事项:经办人(签字):日期: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七法律援助协作函援协字[]第号法律援助中心(处):本中心(处)受理的一案,案件基本情况是:。
因,现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请贵中心(处)协助调查下列事项,并请于年月日前回复我中心(处)。
1.2.3.请予协助。
法律援助审批表援审字[]第号2.审批意见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有权签署意见的人员出具。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九存根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援决字[]第号申请人:案由:经办人(签字):日期: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九: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援拒字[]第号申请人:案由:经办人(签字):日期: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送达回证援指字[]第号发往单位:受援人:案由:经办人(签字):日期: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十二指派通知书援指字[]第号:本中心(处)决定对一案提供法律援助,现指派你单位承办该案。
王霞等9人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霞等9人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0【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1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霞;陈超;崔贤齐;王有芳;韩锋;孙成层;胡志领;杨传汉;卜银玲;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王霞陈超崔贤齐王有芳韩锋孙成层胡志领杨传汉卜银玲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王霞陈超崔贤齐王有芳韩锋孙成层胡志领杨传汉卜银玲【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段斌斌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斌斌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斌斌【代理律所】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霞;陈超;崔贤齐;王有芳;韩锋;孙成层;胡志领;杨传汉;卜银玲【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补偿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6:45:51王霞等9人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行终1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霞,女,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超,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贤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有芳,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王永凤、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永凤、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7【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4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成应道荣李进学【审理法官】黄成应道荣李进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永凤;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席绪武【当事人】王永凤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席绪武【当事人-个人】王永凤席绪武【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吴凯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耿楚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凯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耿楚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凯耿楚【代理律所】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永凤【被告】合肥市公安局磨店派出所;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席绪武【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永凤与原审第三人席绪武因养猪场补偿事宜产生纠纷并发生争吵,席绪武朝上诉人脸上打了一巴掌。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拘留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永凤与原审第三人席绪武因养猪场补偿事宜产生纠纷并发生争吵,席绪武朝上诉人脸上打了一巴掌。
该事实有到案经过,席贻贵、李江飞、王永凤、席绪武等人的询问笔录,王永凤的病历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被上诉人磨店派出所据此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上诉人新站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对事实认定虽有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席绪武存在其他殴打行为,故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合农〔2017〕210号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2017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关于2017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合农〔2017〕210号各县(市)农委、委属总站: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农业执法和案卷制作水平,市农委在全市农委系统中组织开展了2017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8月21日,市农委召开处罚案卷专题评查会议,对全市各级执法机构参评的24份案卷进行了集中评查。
根据各评查组推荐和综合评定,共评选出6份案卷为2017年全市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
从评查情况看,全市的案卷评查工作呈现“四个提高”的特点:一是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案卷评查工作的重视程度进一步提高;二是案件的办理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三是案卷制作质量明显提高;四是各级执法机构参与评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今年上报参评案卷虽然整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个别案卷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薄弱环节:一是立案环节,部分案卷存在未批准立案就开展调查取证、前后案由描述不一致等问题。
二是调查取证环节。
部分案卷存在没有现场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制作过程中调查询问情况过于简单,存在多问一答等问题。
三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外部文书制作不规范、不严谨,存在送达回执与处罚决定时间不一致、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审批意见无负责人签字等问题。
四是证据材料方面,部分案卷存在缺少事实证据,证据材料上执法人员签名不规范或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名等问题。
五是在立卷归档方面。
存在案卷归档号不完整、卷内数字不规范、卷宗未编页码等问题。
(具体见附件2)三、工作要求各地要以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为契机,认真梳理分析,规范程序,注重细节,不断提高执法各环节工作水平,推动农业行政执法能力提升。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目录一、综合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2.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3.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4.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6.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制度7.律师执业风险控制和责任赔偿实施办法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9.青年律师扶持培养制度二、业务管理制度1.律师执业纪律及职业道德规定2.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3.收案、结案及收费管理制度4.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借阅制度5.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6.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规定7.投诉查处制度8.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制度三、行政管理制度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2.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3.办公设施使用管理制度4.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5.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四、财务管理和分配制度1.财务人员岗位职责2.财务管理和分配办法3.印章公函管理制度一、综合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一、所务会议由所内全体人员参加,旨在沟通信息,讨论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解决律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焦点,提高办案质量。
所务会议由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二、所务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一般在每月二十日召开,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者推后。
三、所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汇报各律师一月来的收案、结案情况及在办案和所务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下月的工作计划、安排。
四、参加所务会议的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汇报力求简明扼要,条理清晰,有理有据。
五、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人员,应提前向主任请假。
六、参加会议人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七、所务会议由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1、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必须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领导的安排。
3、本所律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奖励:(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成绩显著的;(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履行职务中受到好评的;(3)刻苦钻研业务,执业水平有明显提高的;(4)撰写业务论文有获奖的;(5)主持正义,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6)其他应予表彰、奖励的。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样本)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一法律援助来访/电话/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二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号)委托(身份证号),系本人(与本人关系),办理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委托人(签字):年月日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人:工作单位: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
无相关规定的,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为出证单位。
2.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申请人仅填报个人情况。
3.重大支出是指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家庭或者个人重大支出。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本中心(处)收到(申请人)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如下:注:本凭证一式二份,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处)各一份。
申请人(签字):收件人(签字):(公章)年月日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存根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案由:经办人(签字):日期: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六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经审查,你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补充下列材料/说明有关情况。
未按要求提交补充材料/进行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需要补充的材料:1.2.3. 需要说明的情况:(公章)年月日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七存根法律援助协作函援协字[ ]第号发往单位:申请人/受援人:案由:协作事项:经办人(签字):日期: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七法律援助协作函援协字[ ]第号法律援助中心(处):本中心(处)受理的一案,案件基本情况是:。
因,现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请贵中心(处)协助调查下列事项,并请于年月日前回复我中心(处)。
原告田晓杰与被告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
原告田晓杰(又名田浩杰),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濠城镇华巷村华西组29号。
委托代理人夏仕林,男,1980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路32号。
被告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住所地:固镇县大营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单明,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继师,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厚勤,男,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田晓杰不服被告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的固计生罚字(2008)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受理后,于2009年3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田晓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夏仕林,被告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继师、张厚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固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原告田晓杰介绍怀孕二胎四个多月孕妇非法接受鉴定胎儿性别为由,于2008年10月8日作出固计生罚字(2008)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5000元。
被告于2009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事实方面的证据:1、向田恒杰的五次调查笔录,证明其姐田晓杰(田浩杰)介绍作鉴定胎儿性别及其妻周红艳施行选择性引产的情况。
2、向周红艳的两次调查笔录,证明田晓杰(田浩杰)介绍作鉴定胎儿性别及周红艳施行选择性引产的情况。
3、向田晓杰(田浩杰)的调查笔录,证明为其弟媳介绍选择性终止妊娠的情况。
4、刘园医院B超处方一份,证明周红艳做B超检查情况。
5、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证明周红艳中期引产情况。
6、固镇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医生证明,证明周红艳引产后,引出一死女婴。
二、程序方面的证据:7、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初步核查表、立案审批表,证明该孕妇经原告介绍已非法做了胎儿性别鉴定。
8、党委会议记录、处罚告知书,证明被告告知了原告享有各项权利以及处罚的依据。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
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关于转发《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的通知各市法律援助中心、运都市法律援助科、临汾市法律援助科:依照《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印发了新修改的《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于2019年3月19日起执行,《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名目与样本、《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修改及使用说明可通过电子邮箱下载。
2005年《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同时停止使用。
请各市迅速通知所属县区并按司法部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中心。
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2019年4 月7 日附件1《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名目与样本1. 法律援助来访/ /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2.法律援助申请表3. 法律援助申请托付书4.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5. 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6. 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7. 法律援助协作函8. 法律援助审批表9.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10.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11.送达回证12. 指派通知书13.托付代理/辩护协议14. 法律援助公函15. 法律援助公函(转交申请)16. 法律援助公函(通知辩护)17. 法律援助公函(强制医疗通知代理)18.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形通报/报告记录19. 法律援助中心(处)介绍信20.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审批表21.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通知书22. 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23. 终止法律援助公函24.结案报告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一法律援助来访/ /信函/网络咨询登记表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二法律援助申请表援申字[ ]第号法律援助文书格式三法律援助申请托付书本人(身份证号)托付(身份证号),系本人(与本人关系),办理一案法律援助申请有关事宜。
托付人(签字):年月日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四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申请人:工作单位:本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不实,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或者出证单位(公章)法定代理人(签字):联系:年月日年月日注:1.出证单位是指法律援助地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
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长司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司发〔2017〕34号各区县(市)司法局:《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已经市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司法局2017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咨询与申请第四章审查与受理第五章指派第六章案件办理第七章结案与归档第八章补贴发放第九章监督与激励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长沙市法律援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实施,保证受援人得到及时、高效、便捷和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提高法律援助事项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刑事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或者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保障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权利,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法律援助事项的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
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1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成应道荣李进学【审理法官】黄成应道荣李进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刘义忠【当事人】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刘义忠【当事人-个人】刘义忠【当事人-公司】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俊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俊【代理律所】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刘义忠【本院观点】原审判决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在涉案事故发生时与刘义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4:35:45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01行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强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葛大店物流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3492D(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