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9:2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与实施规则对照表

2003年8月1日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3号公告
02
交流弧焊机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
CNCA-01C-015:2007
2007年8月6日
2003年8月1日
03
直流弧焊机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
CNCA-01C-015:2007
2007年8月6日
CNCA-01C-011:2007
2007年8月1日
2003年8月1日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2:2007
2007年8月1日
2003年8月1日
08
熔断器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低压电器整机保护设备)
CNCA-01C-012:2007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
CNCA-01C-015:2007
2007年8月6日
2003年8月1日
14
MIG/MAG焊焊枪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
CNCA-01C-015:2007
2007年8月6日
2003年8月1日
15
电焊钳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焊机)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与实施规则对照表
大类号
大类名称
小类号
小类名称
实施规则名称
实施规则编号
实施准则
发布日期
产品强制
实施日期
备 注
01
电线电缆(共5种)
01
电线组件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组件)
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及相关的标准汽车, 强制性, 范围, 认证汽车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及相关的标准一、认证产品的范围: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三类底盘。
M类汽车包括:M1、M2、M3的客车,M1:不超过九座的客车(乘用车),M2:超过九座的(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客车,M3:超过九座的(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客车。
N类汽车包括:N1、N2、N3 (至少有四个车轮) 的载货汽车(牵引车)N1:是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N2:是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N3:是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牵引车)。
O类挂车:包括O1、O2、O3、O4(牵引杆挂车、半挂车、中置轴挂车)O1: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O2: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O3: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O4: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另外专用汽车对应上面的类型区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箱式车等)二、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及试验标准(一)、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1. M1类:同一‘车型系列’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制造商,- 制造商对车型系列的划分,- 结构和设计的主要方面,- 底盘/地板(明显和基本的差别),- 动力装置(内燃机/电动机/复合动力)。
同一车型系列中的‘单元’是指在同一车型系列中,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厂- 车身式样,(例如:轿车、后仓门式轿车、两门式轿车、篷式轿车、旅行车、多用途车),-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点燃式/压燃式,四冲程/二冲程),-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上),- 排量差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以上),- 驱动车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车轴(数量和位置)。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介绍

简介
• 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 认证旳产品目录》旳产品,《机动车辆类(汽 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于2023年公布 ,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 该实施规则旳制定主要参照了欧洲车辆型 式认证旳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 制认证需要一种引导旳过程,所以,实施规则 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有关 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 证书旳有关内容。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
• 1、2023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 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旳车型 ,须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毕换发新版证书, 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 可合用。
•
换证试验旳详细执行要求。
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
此次实施规则修订旳主要内容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2、型式试验 增长了新公布和新修订国标旳要求,对某些执行中需要规 范旳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旳过渡期旳 要求予以了明确,并对某些即将出台旳原则和要求进行了预 告,从而防止了某些原则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 不足旳问题。
比照现行旳认证明施规则CNCA-02C-023:2023
•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23年7月1日起, 对新申请认证旳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要求进行生 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23年7月1日前已经获 证旳制造商,本规则要求旳生产一致性审核最 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23年7月1日 前完毕。
•
谢谢
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产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产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具体产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调整后的规则编号调整后的规则名称对应调整前的规则编号对应调整前的规则名称 CNCA-C01-01,2014 电线电缆 CNCA-01C-002,2007 电线电缆CNCA-01C-001,2011 电线组件CNCA-01C-003,2011 家用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CNCA-01C-004,201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CNCA-C02-01,2014 CNCA-01C-005,201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电器附件,CNCA-01C-006,2011 家用及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CNCA-01C-007,2011 热熔断体CNCA-01C-008,2011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CNCA-01C-009,2011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CNCA-C03-01,2014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0,20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CNCA-01C-011,2007 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C03-02,2014 低压元器件CNCA-01C-012,2007 整机保护设备 CNCA-C04-01,2014 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3,2007 小功率电动机 CNCA-C05-01,2014 电动工具 CNCA-01C-014,2007 电动工具 CNCA-C06-01,2014 电焊机 CNCA-01C-015,2011 电焊机 CNCA-C07-01,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2010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C08-01,2014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2010 音视频设备 CNCA-C09-01,2014 信息技术设备CNCA-01C-020,2010 信息技术设备 CNCA-C10-01,2014 照明电器 CNCA-01C-022,2007 照明设备 CNCA-C11-01,2014 汽车 CNCA-02C-023,2008 汽车 CNCA-C11-01/A1,2014 汽车,消防车, ,CNCA-02C-023,汽车,消防车,2002/A1,CNCA-02C-024,2008 摩托车 CNCA-C11-02,2014 摩托车CNCA-C11-03,2014 摩托车发动机 CNCA-02C-025,2008 摩托车发动机 CNCA-C11-04,2014 汽车安全带 CNCA-02C-026,2005 汽车安全带 CNCA-C11-05,2014 机动车喇叭 CNCA-02C-055,2005 机动车用喇叭 CNCA-C11-06,2014 机动车制动软管CNCA-02C-057,2005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汽车制动软管CNCA-02C-056,2005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CNCA-C11-07,2014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CNCA-02C-058,2005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CNCA-02C-065,200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CNCA-02C-059,2005 汽车后视镜 CNCA-C11-08,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NCA-02C-064,2005 摩托车后视镜 CN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 CNCA-02C-060,2005 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料 CNCA-C11-10,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NCA-02C-061,2005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门锁及门铰链CNCA-C11-11,2014 汽车燃油箱 CNCA-02C-062,2005 汽车燃油箱产品-汽车油箱 CNCA-C11-12,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CNCA-02C-063,2005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座椅及头枕 CNCA-C11-13,2014 车身反光标识 CNCA-02C-067,2005 车身反光标识 CNCA-C11-14,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 CNCA-02C-066,2005 汽车行驶记录仪 CNCA-C12-01,2014 机动车辆轮胎 CNCA-03C-027,2013 机动车辆轮胎 CNCA-C13-01,2014 安全玻璃 CNCA-04C-028,2009 安全玻璃产品CNCA-05C-029,2006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 CNCA-C14-01,2014 农机产品CNCA-05C-074,2010 拖拉机-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CNCA-C16-01,2014 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2007 电信终端设备火灾报警设备CNCA-C18-01,2014 CNCA-09C-044,2011 火灾报警产品,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火灾防护产品CNCA-C18-02,2014 CNCA-09C-078,2011 建筑耐火构件,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CNCA-C18-03,2014 灭火设备产品 CNCA-09C-045,2011 消防水带,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 CNCA-09C-046,2011 喷水灭火系统产品CNCA-09C-075,2011 泡沫灭火设备CNCA-09C,076,2011 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CNCA-C18-04,2014 CNCA-09C-077,2011 消防装备产品,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5号公告,CNCA-10C-047,2009 入侵探测器 CNCA-C19-01,2014 防盗报警产品 CNCA-10C-052,2009 防盗报警控制器CNCA-10C-053,2009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CNCA-C19-02,2014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CNCA-10C-054,2009 防盗保险柜,箱,产品 CNCA-C20-01,2007 无线局域网产品CNCA-11C-048,2007 无线局域网CNCA-12C-049,2010 溶剂型木器涂料 CNCA-C21-01,2014 装饰装修产品 CNCA-12C-050,2010 瓷质砖CNCA-12C-051,2010 混凝土防冻剂CNCA-C22-01,2014 童车产品 CNCA-13C-068,2010 童车类产品CNCA-13C-069,2010 电玩具类产品CNCA-13C-070,2010 塑胶玩具类产品 CNCA-C22-02,2014 玩具产品 CNCA-13C-071,2010 金属玩具类产品CNCA-13C-072,2010 弹射玩具产品CNCA-13C-073,2010 娃娃玩具产品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CNCA-C22-03,2014,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6号公告, 注,表中标注为斜体的实施规则未作为本次公告更新发布范围,具体更新及安排详见我委后续公告信息。
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

2014年第1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方案及要求的通知》(国认证〔2013〕39号),我委制定了两个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用于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现予以发布。
上述两个通用实施规则与后续发布的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配套使用,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编号:CNCA-00C-006)国家认监委2014年1月2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适用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2.3例行检验 (6)2.4确认检验 (6)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2.6功能检查 (6)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3.1职责和资源 (7)3.2文件和记录 (8)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8)3.4生产过程控制 (9)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3.7不合格品的控制 (12)3.8内部质量审核 (12)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12)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3.11CCC证书和标志 (13)0.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

4.2.4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 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 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 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执行汽车产品强 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铭牌;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 认证产品抽查检测(产品例行检查的项目)。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 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 产品。
二、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不是GB 标准时,应说明与GB标准的关系) 三、必要的认证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 四、生产企业概况: 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 历史) 关键外购件登记表(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 单位、进厂检验项目等) 生产企业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登记表(包括:名称、 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或表)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不同生产厂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2 不是同一类型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4 发动机布置(前置、中置、后置)不同不 能划在同一单元。 4.1.1.5 此外应考虑车轴数及布置型式、车身(驾 驶室)型式、发动机型式等因素。 4.1.1.6 专用汽车的专用装置其主要结构及总成不 同的车辆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制造者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 全、环保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 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 测项目负责。具体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执 行“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 实施规则”(包括1.标记、2.尺寸、轴 荷和质量、3.侧倾稳定角、4.转向装置、 5.制动装置等55项内容)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附件1: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类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调整对照表
号装置
CNCA-02C-058:2005 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
品
CNCA-02C-065:2005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CNCA-C11-08:2014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CNCA-02C-059:2005 汽车后视镜CNCA-02C-064:2005 摩托车后视镜
CNCA-C11-09:2014 汽车内饰件CNCA-02C-060:2005 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料
CNCA-C11-10:2014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CNCA-02C-061:2005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门
锁及门铰链
CNCA-C11-11:2014 汽车燃油箱CNCA-02C-062:2005 汽车燃油箱产品-汽车油箱
CNCA-C11-12:2014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CNCA-02C-063:2005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座椅
及头枕
CNCA-C11-13:2014 车身反光标识CNCA-02C-067:2005 车身反光标识CNCA-C11-14:2014 汽车行驶记录仪CNCA-02C-066:2005 汽车行驶记录仪注:汽车(消防车)的新版规则暂缓发布及实施。
汽车零部件CCC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
编号:CNCA—02C—059: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报批稿)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 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2) 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架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等;3) 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道路交通法规--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法 探 生 究 研 际 身 自 思 真 认 神 精 标 新 会 领 刻 深 论 理 育 教 的 关 有 习 学 复 反 我 , 来 以 革 改 程 课 施 实 从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 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 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 证的处理。 4.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 认证产品。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 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 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 3 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 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 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 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 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3号)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我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试点认证实施规则实施经验,全面开展了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调整修订工作。
现将已修订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告(见附件2-附件18,以下简称“新版规则”)。
新版规则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替代的旧版规则详见附件1的对照表信息。
各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认证实施细则应于2014年9月1日前向我委认证监管部完成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指定领域的认证活动。
自新版规则实施之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委托业务,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新版规则实施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予以完成。
由于技术发展、新产品出现和认证适用标准不断完善,本次修订涉及规则适用产品做出以下调整:1.“照明电器类别--镇流器种类”项下增加“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用电子镇流器、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两个产品;2.“低压电器类别-漏电保护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一个产品,“低压电器类别-断路器种类”项下增加“家用和类似用途的B性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B型RCCB和B型RCBO)、家用及类似场所用带选择性的过电流保护断路器(SMCB)”两个产品;3.“电线电缆类别”项下增加“因JB/T8735.2-2011、JB/T8734.2~.6-2012标准换版新增的产品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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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59: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
2.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 产品抽样检测3.3 初始工厂审查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 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 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2) 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架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等;3) 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产品抽样4.2.1.1抽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抽样数量每单元抽取同一型号后视镜样品3套。
对于免做撞击试验的后视镜,每种样品抽样1套。
所有样品均应带安装支架。
4.2.1.5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4.5.1 监督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检查内容见4.3.2.2。
4.5.2.3产品抽样检测在监督时进行抽样。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
抽样的数量见4.2.1.4。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
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
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上。
7.收费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1.产品描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1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1.2商标;1.3反射面尺寸、形状和材料;1.4反射面曲率半径;1.5支架结构和材料;1.6 保护框架材料;1.7镜面调节方式、与车体连接方式;1.8产品适用车型;1.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
3.产品图纸: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总装图。
4.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零部件、材料为:反射面、支架、保护框架和反射面涂层材料等;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材料、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5.4 与附件3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1.检测标准: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GB 15084-1994 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2.检测项目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附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
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