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开展“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传递正能量”打非宣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6]15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6.08.11【实施日期】2016.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6〕156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68号)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在认真总结打非工作经验及进一步完善打非工作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打非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全面启动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基础上,形成《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打非工作。
各公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6年8月11日附件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证协发〔2022〕136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36号各有关主体: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证券行业诚信准则2.关于《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准则所称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2024年证券经营机构参与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86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资本市场新“国九条”及中央金融办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治理金融领域非法中介工作部署,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加大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正面宣传力度,更加有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证协投资者之家”互联网投教基地定于2024年5月15日至6月15日组织开展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防非宣传月)。
今年活动主题为“抵制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好防非宣传月活动。
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防非宣传活动组织领导当前,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花样繁多,网络化、跨地域特征明显,隐蔽性、迷惑性日益增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巩固和扩大防非打非工作成果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
防范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责任重大,全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是防非打非工作的治本之策,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工作原则,下大力气开展防非宣传,减少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各证券经营机构、地方证券业协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防非宣传月是坚守资本市场工作人民性的重要举措,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宣传经费,做好研究部署、动员培训,认真谋划安排,制定细化方案,创新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防非宣传活动,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和行业发展生态,务求工作实效。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规范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所有工作,依据有关《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参加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二章基本工作要求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职工或员工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加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严格贯彻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将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中。
第五条公司建立接入系统的甄别机制和延续核查机制,拟定专门的外部接入系统管理制度,依据有关已经发现的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接入系统的交易行为特点,研究拟定相应监控指标,加强对外部接入系统交易行为的监控,对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外部系统不予接入。
第六条公司全面强化分支机构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参加非法证券活动,在客户合法权益受到非法证券活动侵害时,积极向客户提供帮助,积极协助配合公安、工商、证券监管等部门对非法证券活动进行查处和打击。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加强对有关岗位职工或员工的培训,延续向客户开展打非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职工或员工、客户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辨识能力。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职工或员工均有义务关注、报告并配合打击非法证券活动。
第九条公司设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督促打非工作组的工作,审议工作组的打非工作报告。
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合规总监担任组长,公司办公室、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零售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建员。
2024年打非宣传月活动总结(四篇)

打非宣传月活动总结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营业部开展打非宣传月活动总结为____证券期货业协会《____开展“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传递正能量”打非宣传月相关工作安排____》的文件精神以及积极响应公司总____该项活动的____安排,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本着不断强化风险警示教育,着力宣传“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增强“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安排,____各项活动。
现将我营部防范非法证券宣传月活动总结如下:一、成立营业部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工作小组____证券____营业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启动“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传递正能量”打非宣传月活动。
营业部____各部门主管成立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工作小组,明确领导责任,划分职责分工。
营业部负责人作为活动第一负责人,并且担任防非宣传活动工作小组组长,进行统筹协调,____营业部全体员工学习相关文件,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并安排各项专题活动。
运营岗____为小组副组长,负责具体工作,落实责任到人。
柜员岗、行政岗及营业部其他岗位人员全员参与活动小组,从而促使各项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
二、营业部活动具体开展情况____公司总部在____证券公司____栏目设置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栏。
我部通过营业部____公众号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定义及表现形式》、《非法证券活动典型案例》、《非法仿冒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黑____》、《远离非法集资坚持“六不”原则》、《当前非法集资活动的十大重点领域》等相关材料。
2.营业部通过短信向投资者发送防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短息内容为:“尊敬的投资者:____证券温馨提醒您,树立正确投资理念,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传递正能量。
合法证券经营机构查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____ie____iebang.”。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与自身有利害冲突的下列情况下应当进行从业回避:(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二)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六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04•【文号】中证协发[2012]230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30号)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加强投资者保护,维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进一步发挥合法机构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作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当认真学习、理解《指引》,切实按照《指引》的要求参与整非工作。
各公司应不断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通过扩大正面宣传,引导投资者远离非法证券活动。
二、各公司应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写参与整非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13年1月30日前将2012年度公司参与整非工作情况以电子文档形式(模板请见附件)报送至协会,同时抄报会员所在地证监局及地方证券业协会。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会员单位参与整非工作情况报告模板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整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证券公司会员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会员。
证券经营机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2016年6月30日协会五届四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合法权益,指导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的打非工作。
第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对非法证券活动危害性和打非工作重要性、持久性的认识,将参与打非工作要求融入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流程,切实履行起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地方证券业协会对所在地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参与打非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参与打非工作机制,完善参与打非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编制年度打非预算,明确打非工作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打非工作联络人,负责与协会等有关部门之间的打非工作联系。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打非工作联络人联络信息告知协会。
打非工作联络人或联络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牢牢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不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为非法证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第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了解客户和账户实名制等规定,将有关要求贯穿到营销、开户、交易、客户服务等各业务环节;强化开户管理,加强客户身份审查,发现客户账户可能用于非法证券活动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办理开户。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为客户办理开户或有关业务,向客户讲解相关规则时,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02•【文号】中证协发〔2024〕192号•【施行日期】2024.09.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192号各相关会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行业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积极践行“五要五不”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投资者保护,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准确把握“五要五不”的深刻内涵,积极履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主体责任,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引导从业人员树立崇高精神境界和道德修养,守住合规底线,筑牢廉洁自律意识,督促从业人员规范言行,珍惜行业声誉、公司声誉和个人声誉,坚决抵制与社会公德、中华传统美德、职业道德相背离的不良行为。
二、各单位应加强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对照《准则》要求于2025年3月31日前更新完善相关制度文件,并至少组织1次面向全员的职业道德宣导活动。
相关制度中应建立形成道德模范、先进典型的正向激励机制,明确违反《准则》行为的警示、惩戒措施。
三、各单位应加强选人用人管理,把好人员“入口关、晋升关、出口关”,强化对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廉洁从业情况的考察。
对存在负面声誉信息的人员,公司应当审慎聘用、任用。
对存在违法违规、失德失范行为的人员坚决予以出清,不断净化从业人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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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开展“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传递正能量”
打非宣传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6]209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日期】2016.11.10
【实施日期】201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开展“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传递正能量”打非宣传月相关工作安排
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6]209号)
各地方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传递正能量,我会将于11月12日启动为期一个月的“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传递正能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打非宣传月”)。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证券经营机构作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进一步做好防非宣传教育工作,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非法证券活动特点,了解维权方式;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识别能力
及防范意识,以实际行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环境。
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在宣传月期间自行开展各类宣传活动,通过一个月的专项宣传,推动防非宣传教育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各公司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下述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在网站、微信、微博中设置专题发布防非知识;通过电话、短信、QQ、客户应用终端等提示风险,提醒客户远离非法证券活动;在营业场所跑马灯、显示屏、公告栏等户外宣传工具,滚动播放防非宣传标语,张贴典型案例、宣传海报等;营业部走进社区,以形式多样的创新形式,组织投资者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