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关于采用订单生产模式进行房地产开发职工认购商品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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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改善职工住房分配预售方案 - 哈尔滨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改善职工住房分配预售方案 - 哈尔滨经济技术

哈开发区管委会第一批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方案参照《市直机关职工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预售方案》(哈办秘[2003]12号)精神和外单位的做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开发区管委会职工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方案》为依据,坚持公开(房源公开、申请购房职工情况公开、打分结果公开、分配预售情况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启动,稳妥推进职工住房预售工作,最大限度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努力争取职工满意。

二、购房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2001年12月28日前调入开发区管委会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现职在岗职工及退休退养职工(原在市直机关工作后调入开发区的职工不受入区时间限制)。

2、本人及配偶通过拆迁安置和其它途径(集资、合作建房、解困住房、单位分配经济适用住房等形式,有偿分配和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差价换房、换购住房、转兑公有住房形式),取得公有住房面积不超过80%(含80%)的职工。

三、预售原则1、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哈尔滨市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以及房源情况制定的有关规定的住房标准执行。

2、此次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分为多层无电梯、多层有电梯和高层住宅。

暂定预售价格:多层无电梯住宅建筑面积1450元/平方米;多层有电梯住宅建筑面积165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中南向(105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1850元/平方米,高层其它朝向的住宅建筑面积1750元/平方米;预售价格以实际建筑成本结算后,并通过审批的价格为准(各楼层差价在预售前公布)。

3、夫妻双方均在购房范围内的,由职级高的一方申请购房。

4、离婚职工凡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无论何时离婚,房子无论判属哪一方,在这次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要按已得到过福利分房对待。

5、此次购房不影响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待遇,补贴办法将根据市房改办批复办理。

四、预售房源情况职工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将在预售前适时公布。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334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334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通知(京建交[2006]334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等相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经营行为,增强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加强本市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商品房交易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市、区县建委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监察执法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产测绘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及商品房销售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具体内容见附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自动采集的企业违规信息;规划、国土、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转来的处理意见;群众或法院转来的司法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信访投诉、网上违规投诉信息以及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和各大媒体曝光的企业违规信息,管理部门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违规行为整改,并采取限制措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进行现房签约信息确认时,须书面承诺将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不发生上述违规行为,并保证在预售许可和现房签约前未发生过违规行为,已发生上述违规行为的,须先按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沪建房管〔2017〕375号•【施行日期】2017.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建房管〔2017〕375号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遏制投机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

其中,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当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二、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

购房人应当与预订协议预订人、预(出)售合同购买人、预告登记预购人保持一致,认购后不得增加、减少、更改购房人姓名。

购房人姓名不一致的,房地产交易中心不予办理网上备案等交易手续。

三、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不得在预(出)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价款。

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不得在网上签订预(出)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

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严肃查处,相关企业和人员纳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不得为他人违规转让期房提供便利或经纪服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通知(京建交[2005]1105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和《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的规定,现将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的,出卖人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时,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签约。

本通知所称商品房现房,是指已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且尚未销售的房屋。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建委、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制定《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认购书》的,须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前向市建委提交合同文本样式,由市建委对管理系统中的合同文本进行变更。

四、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的程序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认购和签约程序一致。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售房时应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网上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现场公示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方案》等相关材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各级住建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经备案擅自代理或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的,各级住建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2006]166号

售 商 品房 一对 房地 产开 发 企业 未取 得 预 售许 可 证 而非 法 预售 或 变相 预售 的 ,房 地 产 管理部 门应依 照 《 市房地 产 管理 法 》 《 市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管 城 、城 理条例》 以及 《 城市 商 品房 预 售 管 理办 法 》 法 律 等 法 规 进 行 查 处 , 令 其 限期 整 改 ; 责 对拒 不 整 改 的 , 要从 严 查处 , 至取消 开发 企业 资质 。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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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 交易秩序的通知
建住房[0 61 6号 2 0 16
各省 、 自治 区建设 厅 , 直辖 市 房 地局 ( 委 )各 省 、 建 , 自治 区 、 直辖市 发展 改革 委 、 物价局 、 工商局 : 为贯 彻 《 阁务 院办 公厅 转 发 建设 部 等部 门关 于 调 整 住 房供 应 结 构 稳 定 住房 价 格 意 见 的通 知 》
( 国办 发 [0 6 3 2 0 ]7号 ) 现 就 进 一 步 整顿 规 范 房地 , 产 交易 秩序有 关 问题通 知 如下 :


允分认识 整顿规 范房 地产交 易秩序
( ) 加强 对商品 房预 ( ) 活动的 动态监 管 、 销 售
各 级 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要 抓 紧 建 立 健 全 商 品 房 预 ( )售合 同网上 即时备 案 系统 和房地 产交易 信息 销 公 示 制度 。 品房 基本情 况 、 售进度 、 商 销 权利状 态等 预( ) 销 售信息 应 及时 、 面 、 确地 在 网上 备案 系 全 准
( }) T商 管理 部 门 要认 真 制定 整 治工 作方 案 , 价卡 、 } 明确 时 间要求 , 化 工作任 务 , 实工 作 责任 各 细 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同示 范文本 , 积极 推行 商 品住 房 买
卖合 同网上签 订和备 案制度 。 品 商 住 房 买 卖 合 同 示范 文 本应 对 商 品
以及 故 意 采取 畸高 价 格 销 售或 通 过 签 订 虚假 商 品住 房 买 卖合 同等 方式 人 为制造房 源 紧张 的行 为 , 要
住 房 质 量 性能 , 业会 所 、 物 车位 等

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 市场监管 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 [ 0 0 5 2 1 ]3号
各省 、 自治 区住房 和城 乡建设 厅 ,
售 后包租 的方式预 售商 品住 房 , 不 得 进行虚假 交 易。
( )严肃 查处 捂盘 惜售 等违 二
假信 息 和未经 核 实的信 息 . 不得 采 取 内部认 购 、 雇人排 队等 手段 制造
监 管。 未取 得预售 许可 的商 品住 房 项 目, 房地 产 开发企 业不 得进 行预
售, 不得 以认 购 、 订 、 号 、 放 预 排 发
房地产 经纪 监管 。 实行代 理销售 商 品住房 Βιβλιοθήκη , 当委托在 房地 产 主管 应
部 门备 案 的房地 产经 纪机 构代理 。
将 商 品住 房 买 卖 合 同在 合 同订 立
前 向购房人 明示 。 ( )健 全房 地产 信 息公 开 机 五
VP卡 等 方 式 向买 受 人 收取 或 变 I
相 收取 定 金 、预 定款 等 性 质 的 费
用 , 得参 加任何 展 销活动 。取 得 不
房地 产 经 纪 机 构应 当将 经 纪 服务 项 目、 服务 内容 和收费 标准 在显 著 位 置公 示 ; 外提 供 的延伸 服务项 额 目, 事 先 向 当事 人 说 明 , 在 委 需 并 托合 同 中明确 约定 , 不得分 解 收费 项 目和强 制收取 代 书费 、 行按 揭 银 服务 费等费 用。 房地 产经 纪机构 和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建设品质,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一)提高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门槛。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在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之前,应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

对新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从严审批。

(二)强化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的,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连续两年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资质;因企业原因引发重大投诉、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二、规范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一)严格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按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要求,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合理确定年度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土地用途结构、区位布局及进度安排,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该年度计划将作为市政府编制土地收储、出让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推进房地产综合开发。

开发项目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成片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出让和开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京建交[2009]533号•【施行日期】200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9〕533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销售行为,加强售楼场所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销售新建居民住宅明示建筑隔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的通知》以及《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将规范售楼场所信息公示和加强销售人员行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将所售房屋及楼栋的相关信息明确告知购房人,引导购房人正确选购。

(一)各开发企业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如下证件及资料:1、预售商品房的,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现售商品房的,公示《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2、公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公示所售楼栋的销控信息表。

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预售的,公示经建设房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闽价房[2007]41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闽价房〔2007〕413号2007年11月12日)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20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住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二、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

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必须兑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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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铁一局集团公司
采用订单生产模式进行房地产开发
员工认购商品房销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团公司各单位、航空港一公司、公安铁建一支队:
中铁〃尚都城项目在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经各相
关单位的共同努力,现已达到对内销售条件,根据中铁一
局集团公司《关于采用订单生产模式进行房地产开发职工认购
商品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铁一投[2009]406号、《关于第二次
认购商品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铁一投[2010]64号等文件及相
关会议精神,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及西安市政府现行的相关政策,
制定了《中铁一局集团公司采用订单生产模式进行房地产开发员
工认购商品房销售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及时传达
下发通知精神,确保选房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中铁一局集团公司采用订单生产模式进行房地产开
发员工认购商品房销售实施办法》
2、《中铁一局集团公司采用订单生产模式进行房地产开
发员工认购商品房销售实施细则》
3、中铁〃尚都城项目总平面图
4、中铁〃尚都城项目对内销售房屋户型图

集团公司售房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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