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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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分析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其中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所以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思路以降低税负为标准,如果增值税税负较高,可将非增值税劳务部分独立出来,缴纳营业税。
如果营业税税负较高,将销售部分独立出来缴纳增值税。
这主要取决于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和核算方式。
混合销售行为案例分析案例一:A空调安装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中央空调销售安装业务,2009年9月对外销售空调收入1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
由于其属于从事货物销售为主的企业,其发生的空调销售安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1000/(1+17%)×17%-100=45.30万元,税负为4.53%.该公司接受税务顾问建议把销售和安装业务分离,另外成立一公司专门对于A公司的空调销售提供配套安装服务。
同样条件下,安装费单独计价为200万元,空调销售价款800万元,则此时A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800/(1+17%)
×17%-100=16.24万元,安装公司应当缴纳营业税200×3%=6万元,合计税金22.24万元,税负为2.22%.混合销售的分离可以改变实际税负,但前提条件是能够满足销售经营的需要且合同设。
营业税混合销售与兼营案例

卖房送冰箱是否属于混合销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加大销售力度,于近期推出一项促销方案,规定凡是在促销期间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的客户,均可配送价值2500元的冰箱1台。
该公司优惠期间共实现销售收入1500万元并按此开据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同时送出冰箱100台,价值25万元。
为此,该公司财务人员以此种情况在税法上应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向地税部门计算缴纳营业税76.25万元〔(1500+25)×5%〕。
但作为增值税主管机关的国税部门认为企业上述政策理解有误,售房与赠送冰箱属于兼营行为,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分别确定,分别缴纳。
为此,该公司财务人员对上述的征税依据提出政策咨询。
首先,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确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现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这里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指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这里的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概念,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对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理解,纳税人应注意以下三个层面的关系。
一是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是指货物销售。
二是混合销售行为中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货物,不涉及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
三是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存在着联系。
一般而言,货物销售是提供应税劳务同时存在一项行为中。
就本例而言,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促销行为属于在销售不动产的同时销售货物(冰箱)的行为,没有同时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货物销售,所以该项行为不能适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处理,而属于营业税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兼营业务与混合销售业务的案例解析

款项1,130,000元(含税收入),其中:电费800,000元,服务330,000 元,请问甲公司如何开票?缴纳多少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 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13%或6%)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 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 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 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 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那么,这种充电桩的业务,是属于兼营业务,还是混合销售业务? 参考各地税务机关的回复
1、湖北税务局的回复:使用充电桩为汽车提供充电服务,我们认 为实际上属于企业的售电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电力产品来缴纳增值税, 2019年4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
2、贵州税务局回复:新能源充电站充电服务,是属于企业的销售 电力行为,应当按照销售电力产品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 的税率为13%。
那么,大部分税务局的回复都是以混合销售为准的,也有地方反映, 有的当地税务局也可以按照兼营业务来开具发票的,所以建议与当地税 务局提前沟通,看这个业务到底是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还是兼营业务。 以当地税务局的回复为准。
【案例】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第一季度,充电服务收取款项 1,130,000元(含税收入),其中:电费800,000元,服务费330,000元, 请问甲公司如何开票?缴纳多少增值税? 假设此案例中,适用于混合销售的业务,那么甲公司开具税目为* 供电*充电桩充电,税率为13%的发票。 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130,000/(1+13%)*13%=130,000(元)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某建筑安装材料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块是批发、零售建筑安装材料,并提供安装、装饰业务;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业务。
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收入60万元,设备租赁服务收入16万元,共获得劳务收入76万元。
该公司财务人员根据上述业务和会计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应纳增值税额=820000×17%-108000=31400(元);应纳营业税额=760000×3%=22800(元)。
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其应纳税额调整为:应纳税额=(820000+760000)×17%-108000=160600(元)。
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60600-(31400+22800)=106400(元)。
该公司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例分析在本实例中,建筑安装公司的业务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又涉及兼营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只是针对一项销售行为而言的,也就是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建筑安装公司既销售建材又提供安装、装饰服务,两者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是—项混合销售业务,应与销售货物一起缴纳增值税。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税务筹划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谢小梅(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1)摘要:自我国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营业税”已成为过去式,“增值税”粉墨登场。
这一改革性调整也使“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定义随之改变。
为此,本文以现行政策及法规为指导,综合评述了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并列举了相关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实例加以分析,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改革;兼营;混合销售;筹划思路1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基础定义及异同分析1.1基础定义第一,关于“混合销售”现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0条明确指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推而得知,规定所指的“销售行为”应当限定为同一个销售行为人在同一个时间点内的同一个销售行为;而其中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应当是既涵盖了对服务的销售,又包括了对货物的销售。
换言之,某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只是单纯的涉及服务的销售而没有货物;又或是仅有货物的销售而没有服务,则都不应当认定为“混合销售”。
但要注意的是,针对这一硬性规定仍然存在一个例外——“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二,关于“兼营销售”。
同样,按照现行《实施办法》第39条、41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由此也可得知,政策规定对于“兼营行为”的认定也有着明确的标准,即其中的“销售行为”应当不具备同一性。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混合销售是一种通过组合不同产品或服务销售来实现税务筹划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设计销售方案,企业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我们以一家虚拟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
该公司在一次税务审计中发现,其销售额与税务负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为了减少税务负担,该公司决定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首先,该公司决定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以往,该公司是通过分开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来计算税款。
通过捆绑销售,该公司可以将两者合并为一个产品,并采用更低的税率计算。
此举既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也可以降低税务负担。
其次,该公司决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税率进行定价。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存在差异,通过合理利用这一差异,企业可以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减少税款。
该公司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在不同地区的价格进行调整,以最优的方式分配销售额,从而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云服务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云服务是一种将软件和存储空间等资源通过互联网提供给客户的方式。
通过将软件服务以云服务的形式提供,该公司可以将软件销售视为一种服务,而不是实体产品的销售。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实体产品的税务负担。
另外,通过采用跨境销售的方式,该公司可以将一部分销售额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虚拟科技公司可以与国外的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将部分销售额转移到国外进行结算。
同时,还可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和双重征税协定等相关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以租代购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客户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而不是直接购买。
这种方式可以将销售视为服务提供,从而降低税率。
同时,对于客户来说,租赁方式也更加灵活和经济实惠。
最后,该公司还利用了营销策略来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推出促销活动、折扣和优惠等方式,该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如何税收筹划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如何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企业在法律范围内优化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手段。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这种商业模式的企业来说,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降低税负,提高利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将就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探讨。
税收筹划是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而采取的一系列合法措施。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企业来说,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税收政策,以确定企业所处的税收环境和限制。
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策略进行税收筹划。
其一,合理安排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业务结构。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企业通常涉及不同种类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利用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将其分别归类,并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申报和纳税。
同时,还可以利用不同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合理的内部转移定价,以降低整体税负。
其二,合理运用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
针对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企业,税收政策通常会有针对特定行业或产品的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需要了解自己所涉及的行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合理安排业务结构和运营模式,以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优惠。
例如,可以选择将高税负的业务划归到获得税收优惠的产品或行业中,以减少企业整体的税负负担。
其三,合理运用税收制度的灵活性。
税收制度通常有一定的灵活性,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负。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灵活调整产品和服务的组合、定价、销售渠道等方式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此外,还可以通过合理设计合同和协议,避免或减少一些税务风险,提高税收合规性。
其四,善用税收管控和规避工具。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企业来说,税收管控和规避工具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合法手段,如购买税收保险、利用跨境税收优势、进行合理的税务规避等,来降低税负。
同时,企业还可以积极参与税收优惠项目和政策,争取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减免或暂缓缴纳的机会。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中的纳税筹划实务分析
CHINA COMPUTERIZED ACCOUNTING/3940/COMPUTERIZED ACCOUNTING电算化实务二者不可能分开核算。
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办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
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
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应税劳务必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
下面来分析具体实例。
[案例1]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
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 ,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2]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
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案例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增值税或营业税。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
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增值税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该公司实际增值率=(200-180)/200×100%=10%,而D(注:D为增值率,增值率=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00%)=3%/17%×100%=17.6%公司实际增值率<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200+180)×3%-(200×17%-180×17%)=8(万元)。
反之,如果该公司实际增值率大于D,则就选择缴纳营业税,设法使营业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上述是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来选择税负较轻的税种。
但在实际业务中,有些企业却不能轻易地变更经营主业,这就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来调整经营范围或核算方式,规避增值税的缴纳。
立新锅炉生产厂有职工280人,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其中安装、调试收入为600万元。
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
另外,该厂下设6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立新建安公司、立新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技巧——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1]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
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D=3%÷17%×100%=17.6% (注:D为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率之比;参见上一节的原理分析部分),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案例2]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兼营建筑材料的批发。
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
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 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 000×100%=20%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
即要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这样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一800×17%)一1200×3%〕。
[案例3]某建筑装潢公司销售建筑材料,并代顾客装潢。
2000年11月,该公司承包的某项装潢工程总收入为120万元,为装潢购进材料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销售建筑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畅,装潢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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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
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
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
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
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案例2: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如果生产企业业务量较大,则可以考虑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某风电设备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为25000万元(不含税),其中收取的运费为350万元。
如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17%=4250(万元)应纳城建税=4250×7%=297.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4250×3%=127.5(万元)实际税负率为(4250+297.5+127.5)÷(25000+4250)×100%=18.7%
如果企业将自有车辆整合,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负责产品运输,则生产企业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24650×17%=4190.5(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50×7%=24.5(万元)应纳增值税额=4190.5-24.5=4166(万元)应纳城建税=4166×7%=291.62(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4166×3%=124.98(万元)运输公司应纳税额为:应纳营业税=350×3%=10.5(万元)应纳城建税=10.5×7%=0.735(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0.5×3%=0.315(万元)总体税负率=(4166+291.62+124.98+10.5+0.735+0.315)÷(24650+4166)×100%=16.27%
税负率相差2.4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