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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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制度

天津居住证制度

天津居住证制度什么是天津居住证天津居住证,是指在天津市常住的非天津户籍居民可以依法申请的居住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要求,持有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享有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

同时,持有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也有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权益。

天津市于2014年11月开始启动居住证申领工作,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天津居住证制度。

天津居住证的申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户籍居民可以申请天津居住证:1.在天津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户籍居民;2.在本市有合法稳定的住所;3.具有稳定工作、学习、经商、投资等合法就业、创业情况;4.身体健康,没有重大疾病;5.具有合法的居留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须持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身份证件。

天津居住证的申领流程申请天津居住证的流程相对比较简单,非户籍居民只需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1.准备材料:申请表(需下载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居留证明、住房证明、单位证明等材料;2.到所在区或县公安机关居住证受理窗口申请并提交上述材料;3.现场核实材料及相应信息,进行照片采集、费用交纳、签名等操作;4.等待审核,如居住证审核通过,完成制证后告知领证时间和地点;5.到指定地点领取居住证。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证需要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和审核,如有变化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申报。

天津居住证的作用持有天津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1.医疗服务: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医疗保险,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2.教育服务: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在天津市范围内的普通中小学、成人教育机构接受教育;3.劳动就业: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与本市户籍居民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4.住房服务:持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可以享受社会保障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福利政策。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签注以及积分落户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公民在本市就业、就读、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医保、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证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

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样本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样本

天津办居住证的流程和条件样本
办理天津市居住证的流程如下:
1.数据录入:居民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辖区的派出所进行信息录入。

2.照相: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居民的照片上传到系统中。

4.收费:按规定收取居住证的办理费用。

5.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填写居住证申请表,并由申请人及住房所有人
签字确认。

6.提交申请: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提交给派出所工作人员。

7.制证:提交申请后,工作人员将受理材料发送给相关部门制证。

8.面签核验:派出所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进行面签核验。

天津市居住证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在天津市内合法稳定居住,并且有稳定的工作或学习。

3.申请人必须具备正当的居住理由,如租房、购房等,并提供相关的
租赁房屋合同或证明材料。

5.申请人必须具备稳定的家庭情况,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
户口簿和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6.申请人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由父母或法定监护
人代办。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积分分类根据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市的贡献程度和社会行为表现,将积分分为工作积分、商务活动积分、社会服务积分和文化活动积分。

三、积分计算1.工作积分按照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市就业年限和工资水平进行积分计算。

每一年就业可获得10分,工资水平以月薪计算,每1000元为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商务活动积分居住证持有人参与商务活动,如参加展览、商务洽谈等,将根据参与活动的次数和活动规模进行积分计算。

3.社会服务积分居住证持有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社区活动等,将根据参与活动的时长和服务范围进行积分计算。

4.文化活动积分居住证持有人参与体育赛事、文化演出等文化活动,将根据参与活动的次数和活动级别进行积分计算。

四、积分等级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积分情况,将其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

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E级为最低等级。

1.A级持有居住证满5年以上,总积分在500分以上。

2.B级持有居住证满4年以上,总积分在400分以上。

3.C级持有居住证满3年以上,总积分在300分以上。

4.D级持有居住证满2年以上,总积分在200分以上。

5.E级持有居住证满1年以上,总积分在100分以上。

五、积分奖励1.A级享受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就业推荐、购房优惠等政策。

2.B级享受子女入学、就业推荐等政策。

3.C级享受购房优惠等政策。

4.D级享受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

5.E级享受基本居住权,但不享受其他政策支持。

六、积分减扣1.积分定期清零每年年底,将居住证积分清零,重新开始积分计算。

2.不良行为减扣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将减去一定分数。

3.违规使用减扣持有居住证的人员违反规定转借或代办居住证,将扣减一定分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七、违法违规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行为频发的持有居住证人员,将取消其居住证,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监督与管理天津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积分计算和奖励处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外地老人天津居住证办理流程

外地老人天津居住证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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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办理详细攻略

天津居住证办理详细攻略

天津居住证办理详细攻略作为中国最具国际化的城市之一,天津市吸引了来自全球各地的海外人士到此工作、生活和学习。

为了让这些人士在天津生活愉快、轻松,天津市政府推出了“天津市居住证”,使这些人士可以享受更多的福利和服务。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详细的居住证办理攻略,让您轻松获得天津居住证。

一、居住证的概念及申请条件居住证是指居住在天津市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以及在境内工作、学习、探亲或其他合法事由停留的外国人的居留证件。

持有居住证的人士可以享受到与中国公民相当的待遇,例如为您的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在医疗机构享受医疗服务、办理银行账户等。

申请天津居住证的条件如下:1. 持有有效的居留许可(签证)或者防疫绿码。

2. 在天津市居住时间超过180天的外国因公、因私来华人士。

3. 申请人必须具有固定住所地址。

4. 在中国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二、居住证的申请材料申请居住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或防疫绿码2. 申请表(可在公安局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3. 两张证件照4. 包含申请人姓名和住址的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5. 外国人体检报告(该项内容并非必须)三、居住证申请流程天津市居住证的申请流程如下:1. 在规定时间段内,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窗口领取《外国人居留证申请表》并将表格填写完整。

2. 准备材料,包括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或防疫绿码、申请表、两张证件照、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等材料。

3. 到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采集指纹和照相。

4. 等待公安机关审核,一般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

5. 审核通过后,领取居住证。

四、关于居住证的其他事项1. 天津市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

2. 居住证损坏、丢失或过期后,需及时到有关公安机关进行变更或补办。

3.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4. 外国人在居住期间需要变更住址,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变更。

5.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人需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办理居住登记所需手续

办理居住登记所需手续

办理居住登记所需手续一、受理条件: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二、申报材料: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以外还需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或《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居住居民家中: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居住在单位(学校):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受理单位当场办理,受理单位向办理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出具《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申领居住证所需手续一、受理条件: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在津办理居住登记满6个月,且拟继续在津居住二、申报材料: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本)以外(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无法提供照片的群众,还需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提供光盘介质的电子照片)还需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租赁房屋: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居住居民家中: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本所提供此表)居住在单位(学校):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办理流程:满足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前往其居住地受理单位办理,受理单位受理后向申请人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下称回执)。

居住地社区民警5日内对申请人居住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申请人自收到回执15日后可以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受理单位收回回执。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津政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3〕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6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以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籍等相关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

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人口计生、国土房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市审批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分站)受公安机关委托,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境内来津人员,拟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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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境内来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核查、制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居住证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

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工作。

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使用功能中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

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单位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证申领点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所证明,无居民身份证人员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近期证件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印章。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二)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三)居住在本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受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

第七条境内来津人员在津申报居住登记免费。

第三章证件申领第八条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收缴10元工本费。

受理单位收缴证件工本费后,须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

(同居住登记)第十一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十二条居民本人和代办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依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申领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信息审核无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填写制证信息,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留取申请人联系方式,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登记信息有误的,应在更改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

第四章核实签发第十四条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交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核查。

社区民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核查工作。

核查属实的,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签字确认,并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居住证受理信息;核查有误的,在居住登记表填写核查意见后签字,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原因,退回原受理部门。

第五章制作发放第十五条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

对于制证信息有误,被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区县公安机关退回受理部门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部门做好信息更正工作。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可以自收到受理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领取居住证。

社区民警发放居住证后,应当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六章证件管理第十七条居住证签注分为证件有效期到期签注和居住信息变更签注。

申请人在签注前应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或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后交社区民警申请签注。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注决定。

第十八条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受理部门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签注手续。

第二十条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到受理部门换领新证。

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损坏的居住证,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收取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

收回的居住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上交1次,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并注销、回收居住证:(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在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管理工作中,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严肃查处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二)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四)将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五)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个人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一)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四)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五)伪造、变造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六)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七)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

第二十七条个人和单位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 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

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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