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国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行政许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
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为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完成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大幅提升行政许可标准化水平,“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三)明确清单编制责任。
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为规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我省机构改革方案和省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我们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重新清理规范。
经反复审核确认,我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111项,其中:由申请人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90项,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1项。
现将《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参照省级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发布市、县两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通用清单。
凡未纳入省、市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要求行政审批申请人承担费用。
二、省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竞争机制,规范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法律法规、审批事项的调整及国务院中介服务事项清理情况,适时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湖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19年版)》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0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报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优化服务流程。
要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赣府厅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9日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入驻流程第四章选取流程第五章评分管理第六章咨询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政务服务办为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厅字〔2015〕9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5号省政府各部门:《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省政府部门(见附件1)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原则(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
(二)红头文件和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三)相同或相近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整合。
四、工作步骤(一)自查自清阶段(8月20日至9月10日)。
各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15年9月10日前报省审改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30•【字号】晋政办发〔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行政许可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山西省转型项目建设年(2018)行动方案)》(晋办发〔2017〕78号)精神,省政府对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清理规范,形成了《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专项清单》(以下简称《专项清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政府授权省审改办在省机构编制网公布《专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和省政府各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设置专栏与省机构编制网建立链接。
二、省审改办要在2018年11月20日前公布《专项清单》,主要内容包括:序号、阶段、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对应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中介服务设定依据、规范要求等。
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务服务网和省政府各相关部门门户网站要在11月30日前与省机构编制网建立链接。
三、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专项清单》。
凡未纳入《专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对纳入《专项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要严格落实清理规范要求,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或者指定特定的中介机构承担中介服务。
省审改办要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清理规范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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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5号)等文件精神,对省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形成了《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服务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
未经省政府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不得设定新的中介服务事项,确需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各地、各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二、简化中介评估报告
中介服务要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优化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将形式主义、长篇累牍的评估报告,压缩为仅包含核心数据的评估表格。
评估报告分为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要缩小报告书、报告表的适用范围,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表,能做报告表的不做报告书。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要求中介评估作报告书的,提倡“以表代书”,精简评估报告。
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各类材料,相关审批部门应提供示范文本及技术要求,供申请人参考。
三、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务成本确定收费标准,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收取任何费用。
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健全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和择优劣汰机制,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
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对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