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的通知-淄人社发〔2020〕12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备案制度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参保单位:为扎实推进“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防止因特殊工种从业情况记载不完整而影响职工退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全市特殊工种情况进行梳理核定,并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特殊工种年度备案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文所称用人单位和职工,是指符合国家和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单位和职工。
二、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进行登记核定,并对具体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建立花名册备案制度。
三、各用人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和定员数实行当年登记核定的办法。
单位要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和本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殊工种名录对本单位特殊工种进行梳理,建立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
根据本年度生产情况,对特殊工种用工人数进行核定。
每年5月底前,各用人单位将《单位特殊工种名录及定员表》(附件1)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申报核定后,特殊工种名录或定员数年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核定并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报告。
四、具体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实行跨年度花名册备案制度。
每年初,将上一年本单位《年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含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的职工)(附件2),在职工工作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注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2333”举报方式。
公示结论须由单位、工会组织、单位人力资源(劳动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年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一并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备案。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淄人社发〔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直企业各参保单位:为规范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下同)办理退休手续工作,将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用人单位(含档案代管单位、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下同)应及时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职工办理退休。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核算养老保险金。
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缓退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经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之月计算。
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养老金从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拟退休人员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档案等材料真实性,出生时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等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告知书(式样见附件),告知不符合申报退休条件的原因。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10.14•【字号】淄人社字〔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24〕55号各区县、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保局: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助企扩岗作用,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7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登记失业青年三类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按照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其中,高校毕业生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2年(2024年招用)、2023年(2025年招用)。
(二)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单位性质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
同一人员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企业、年度、跨地区、跨资金渠道重复享受。
已由之前受雇企业享受或同一企业在以前年度及其他地区享受、已用于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相关人员信息不能再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子春等67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淄政任[2013]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子春等67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淄政任[20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f6e1b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95.png)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子春等67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子春等67名工作人员职务任免的通知(淄政任〔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明子春为淄博市人民政府保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张小博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三监察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赵建波为淄博市监察局派驻第八监察室副主任;丁冠勇为淄博市公安局督察长;丁刚为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正祥为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齐进山为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长、督察长;宁治坤为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吴佩林为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督察长;马春林为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正县级);李建民为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任应城为淄博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程忠为淄博市商业集团总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逄锦波为淄博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正县级);陈德诚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王建军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张立志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监察局局长;徐斌治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杨新国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试用期一年);解典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朱贻胜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局长(试用期一年);郭成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事业局局长;赵成刚为淄博市人民政府保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李栋贤为淄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孙爱吉为淄博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孙海明为淄博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支队长(试用期一年);柏其斌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史爱华为淄博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武传海为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局长、督察长;罗光友为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督察长;张国华为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局长、督察长;吴英亮为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局长、督察长;房师臣为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督察长;王荣香为淄博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邵珠泉为高青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一年);孙宏伟为淄博实验中学副校长;孙希刚为淄博第一中学副校长;朱文玉为淄博第四中学副校长;刘菊英为淄博第五中学副校长;赵玉亮为淄博第六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王乐民为淄博第十七中学副校长;石子法为淄博第十八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齐泽梓为淄博第十八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殷曰国为淄博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邵淑红为淄博市教学研究室副主任;王小虎为淄博市教学研究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谷虹为淄博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杨保华为淄博市科学技术馆馆长(试用期一年);王子昌为淄博市科技咨询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王永奎为周村区第二中学校长(试用期一年)。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淄人社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组织人事部,市局各科室、局属(代管)各单位:现将《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26日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20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全力配合做好全市“六大赋能行动”、高质量发展“十二大攻坚行动”和15项重点改革攻坚任务落实。
以全市人社工作整体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突出保障民生和服务发展“两大任务”,以改革为动力,全面推进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才队伍建设、人事和收入分配管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五大主业”。
努力提升人社公共服务能力,着力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为奋力推动淄博凤凰涅槃、加速崛起做出积极贡献。
一、促进就业创业(一)全力完成2020年就业创业目标任务。
继续把“稳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充分发挥就业的“稳定器”作用,坚持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推进稳就业攻坚行动。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持续开展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从源头上降低失业风险。
2020年总的任务是全市城镇新增就业7.76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5%以内。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14]31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14]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5ca8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27.png)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14]31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审批程序,维护特殊工种退休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区县、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特殊工种退休的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加强特殊工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申请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即:年龄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实际工作累计满8年;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它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职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个人档案及其他原始资料记载不清的,不能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原始资料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档案记载为准。
三、进一步完善特殊工种退休申报(一)申报时间及申报单位特殊工种退休每半年申报一次。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23日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医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4号)、《关于建立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信用档案的意见》(鲁人社发〔201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医保服务编码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依法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以下称医保医师)。
第三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日常管理工作和综合管理。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医保医师医保服务行为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医保医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保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并具有处方权;(三)通过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登记备案后取得医保服务编码。
第五条医保医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练掌握并自觉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各项规定,自愿接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161号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1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94060a3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cd.png)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字〔2012〕161号)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用人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自2012年4月至11月,在全市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的范围和内容年检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等。
劳动保障年检按照级别管辖的原则进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年检;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在本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年检;对跨地区、情况复杂的,市人社局将指定管辖或联合进行检查。
年检内容: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主要包括: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重点审查曾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及上年度未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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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高新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打造“三最”城市升级版实施方案>的通知》(淄高新委办字〔2018〕28号)精神,我们编制了《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布。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中的“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第二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