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细则

监督与指导
对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治理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
水土流失治理监理
01
治理方案设计
根据水土流失问题的具体情况, 设计合理的治理方案,包括工程
措施、生物措施等。
03
治理效果评估
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估,掌握治理 措施的实际效果和影响范围,为
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05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落实 情况监理
现场巡查和监测
01
定期巡查
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确保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得到有 效落实。
监测设备
02
03
巡查记录
使用监测设备,如空气质量监测 仪、土壤湿度计等,对施工现场 的环境指标进行实时监测。
详细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及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 解决。
VS
监理目标
通过实施本细则,达到以下目标:确保环 境保护与水土保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 环境质量,减少水土流失;促进环境保护 与水土保持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 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02
环境保护监理
污染源监理
污染源监理是指对可能产生污染的源头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
污染源监理需要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源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现场巡视 监控和检测
督促整改 协调沟通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 题和不良行为。
采用各种监测设备和手段,对施工现场的环境指标进行检测和 监控,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针对发现的环境问题或不良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 跟踪整改情况。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监理资格要求: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在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和定期培训的基础上,建立监理人员档案,确保监理人员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二、监理工作准备:1.监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监理计划,包括工程流程和监理工作要点,确定监理项目的工作重点和难点。
2.监理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以及业主进行沟通和协调,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三、监理任务和职责:1.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并提出修改意见。
2.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包括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材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及质量验收等。
3.监理单位应监督工程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情况,包括防止土壤侵蚀、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等。
四、监理程序和方法:1.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监理,包括对工程的基础施工过程进行监控,记录施工数据和情况。
2.监理单位应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工程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3.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档案,对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和记录,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等。
五、监理报告和问题处理:1.监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和有关部门提交监理报告,包括工程进展情况、质量检测结果等。
2.监理单位在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业主和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六、监理考核和奖惩:1.监理单位应对监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估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2.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业主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监理单位在工作中履职不力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扣分或处罚。
以上是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详细的监理细则需要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和监理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5-9)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5-9)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目录1总则-111685);《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防洪标准》(GB50201—94);《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3年1月19日,国发[1993]5号);《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1月26日);《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管[2003]79号文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2002]16号令,2002年12月1日);3、2 环境管理计划审核开工前,承包人报送的环境管理计划,包括水质保护、空气与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生态保护等工作计划,重点评估环保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以及施工场地、方法、行为的环境限制与约束。
不满足或未能全部满足要求,按规定程序修改和补充,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3、3日常环境保护检查与评估施工期环境保护检查与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水质、空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生态、人群健康等,根据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特点,确认施工过程中,环境要素重点控制位置与时段。
监理部将进行巡视、检查、督促、整改。
(1)水质、空气、噪声根据施工计划、施工方法、施工强度,分析污染源可能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及范围,作事前控制。
监理部将跟踪检查各项临时或永久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并见证承包人自行监测,审核监测结果。
根据环境监测数据比照相关法规、标准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实际影响,发现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分析原因,提出补救和改进措施,承包人或有关责任单位予以落实,直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2)固体废弃物主要检查的内容是固体废弃物产生的数量、强度、堆放场地及其容量,施工弃渣料和生活垃圾堆放场地的合理性。
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土保持监理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符合水土保持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遵守法律法规,促进绿色发展。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符合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科学监督: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监督,保证监督结果准确、客观。
(三)公正监督:保持公正、客观的立场,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一视同仁。
(四)合理监督: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监督工作。
第二章监理资格与责任第五条水土保持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水土保持监理资格。
第六条水土保持监理企业应当制定监理实施方案,明确监理工作具体内容、目标和方法。
第七条水土保持监理企业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背景和相关经验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水土保持监理企业应当开展监理培训,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能力。
第九条水土保持监理企业应当建立监理档案和数据库,对监理项目进行全面记录和存档。
第十条水土保持监理企业应当对监理工作的结果负责,及时向项目施工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理工作内容第十一条水土保持监理应当对项目的土地开发和利用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包括工程前期调查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监理应当督促项目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水土保持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监理应当对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监理应当对项目的土石方工程、绿化工程、水利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对土地资源造成破坏。
环水保监理实施细则

新建至铁路监理IV标环水保监理实施细则西南编制:审核:批准:西南交大/莫特麦克唐纳(联合体)沪昆客专长昆段监理站2010年11月一、工程特点及技术・质量标准二、环水保监理工作围及重点三、环水保监理工作流程四、环水监理工作控制要点、目标及手段五、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环'水保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工程特点及技术♦质量标准1 .工程特点线路东起省市,经喘山、斯化、淅晃后进入省全长413.892km。
计划工期2010年10月1日开工,2014年9月30日建成通车,建设工期4年。
本工程正线路基69. 7km,占线路长度的16.8% ;桥梁273 座,151.43km,占线路长度的36.6% ;隧道122 座,192.8 km,占线路长度的46. 6%。
全线设北、韶山南、南、北、新化南、淑浦南、南、芷江北、新晃西9个车站。
本项目是我国“五纵五横”综合运输大通道和“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四纵四横”客运专线网中沪昆客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铁路网主骨架中的横向通道之一,是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西南陆地区进行经济辐射的主要轴线,本线经过、两省社会经济最发达的地区,是、、等西南省份通往华南沿海及华东、中南地区的主要通道之一,是西南地区丰富的矿产资源开发外运的主要通道,也是西南地区旅游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生命线之一,在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作用巨大。
本线与成昆、渝黔、南昆、贵广、黔桂等干线一起构成西南地区的路网主骨架,在路网上和至客专东西衔接,是西南云贵地区旅客通往华中、华东各省最便捷的铁路旅客进出省通道;同时沪昆客专和在建的京广客运专线、至至至等客专等一起,形成联结全国的快速客运网络。
长昆通道串联以长株潭为中心的“3+5”城市群、以为中心的城市经济圈和以为中心的滇中城市群,是三大城市群城际交通的主骨架。
长昆客专段监理四标(CK儿-4)全长62.7公里,起讫里程:DK259+915〜DK324+218,途经隆回县、淑浦县、辰溪县、中方县等县城区。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保障施工安全,营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监理范围1.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应覆盖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方面。
2. 监理应对施工单位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面的管理、操作和各类控制措施进行全面监督。
三、监理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资格,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施工标准。
2.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环境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环境问题。
3. 对施工单位制定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核,并进行跟踪监督落实情况。
4.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
四、监理措施1. 定期进行现场巡查,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保持设施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对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核,确保方案合理可行并得到落实。
3. 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问题进行整改督促,确保施工现场环境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4. 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督促纠正,保障施工现场环境的合法合规。
五、监理报告1. 监理人员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进行监理报告,反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2. 监理报告应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六、监理效果评估1. 定期对监理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施工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补充。
八、法律法规依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具体环保政策和法规要求进行实际操作和监管。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细则细则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编号:HND18/P269-2-2011-B009湖南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承包总公司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建设监理部2011年10月7日批准:周奇才校核:戴道能编写:彭卫国罗鹏鹤目录1、总则 01.1编写依据 01.2适用范围 (1)2、项目概况 (1)2.1工程概况 (1)2.2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1)2.3环境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3.工作范围及防治措施体系 (2)3.1 工作范围 (2)4、工作特点及工作重点 (4)4.1工作特点 (4)4.2工作重点 (4)5、监理工作流程 (5)6、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控制要点 (7)6.1临时设施的环境保护 (7)6.2主体土建工程的环保 (8)6.3 水土保持 (12)7、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13)7.1 工作方法 (13)7.2主要措施 (13)8、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的验收 (14)8.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14)8.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4)8.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15)9. 计量和支付 (15)10.附件 (15)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监理细则1、总则1.1编写依据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库区工程施工期较长,工程规模较大,施工区人员相对集中,加上工程施工以机械为主,施工机械较多,由此会产生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在工程建设工程中可能造成新的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为确保该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监理实施细则。
1.1.1政策法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1.2规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 16453——199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范》(GB/T22490-20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细则

定期对施工区域进行水土流失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防止水土流失加剧。
施工后水土保持监理
验收与评估
对施工完成后的区域进行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后期维护与管理
监督施工方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必要 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长期效益。
06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案例 分析
案例一:成功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项目
目的
环境保护监理旨在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进行全程监 管,确保工程达到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同时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环境保护监理的重要性
1 2
确保工程质量和效果
环境保护监理对工程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全程监管 ,确保工程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从而达到 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
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的未来发展趋势
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01
未来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将更加注重综合治理和可持
续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技术创新与应用
02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未来将有更多的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
跨界合作与国际交流
03
加强跨界合作和国际交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推动环
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04
环境保护监理细则
施工前环境保护监理
施工前环境影响评估
对施工项目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生态、水、大气、噪声等
方面。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确保其符 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施工工艺、施
工材料、施工设备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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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审定:
审核:
编写:
某工程施工监理部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水土保持工程运行技术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及本监理合同及监理规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二、实施办法
1.监理控制基本要求
1.1督促承包人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营地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2督促承包人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和生活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3指示承包人及时按照图纸规定做好永久性环境保护与水土保
持工程措施。
2.监理控制内容
承包人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必须编制本合同在施工期间与本合同有关的生产、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并上报监理部,内容为:
2.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2.2废旧器材的利用和堆放;
2.3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2.4施工生产废水(基坑废水、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机修含油废水等)处理措施;
2.5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2.6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2.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2.8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处理措施;
2.9施工区声环境保护措施与控制;
2.10人群健康保护;
2.11对施工场地周围林区的保护措施;
2.12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3.监理控制措施
3.1生态环境保护和景观保护
3.1.1督促并检查承包人设置环境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施工期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联络、组织和落实,协助业主环境保护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3.1.2督促并检查承包人制定严格的作业制度,做到文明施工,科学施工。
避免有害物质或不良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
3.1.3 在等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认可后承包人方能在施工场地内砍树和清除表土。
发现正在使用的鸟巢和动物巢穴,要妥善对其保护并上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
3.1.4不得捕食野生动物及下河炸、电、捕鱼,特别是国家的地方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和鱼类,监理工程师将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罚款处理或报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3.1.5未经过许可,承包人不得在施工区附近的任何地点倾倒废弃物。
禁止在施工区范围外砍伐树木,一经发现,将报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3.1.6施工期间,承包人要负责场地及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美化工作,保证环境优美,各种临时施工设施在设计建造时要考虑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并在实施之前将方案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3.2水环境保护
3.2.1工程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水的标准。
3.2.2监督承包人根据各种生产废水的不同特点,同时建设生产废水处理系统与机修系统及汽修系统,采取不同的处理工艺,废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后循环利用;
3.2.3每周对承包人的废水处理设备、废水的处理结果进行专项检查,不达标立即要求进行整改,防止各种废水、污泥等流到临近的土地或水体。
3.3声环境保护
3.3.1审查承包人根据准备使用的施工或运输机械设备的类型、施工方法而制定的降低噪音的方法和措施,该措施要求在开工前14天上报。
3.3.2不定期对承包人降噪措施和效果进行检查,某地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某地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交通干线两侧45m 范围内执行4a 类标准。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噪 声 限 值
源强,达不到噪音限值的设备必须安装降噪设备。
加强施工设备和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达到减少运行噪音的目的;
3.3.4要求承包人对施工人员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佩带耳塞或耳罩、耳棉等。
3.4空气污染控制
3.4.1审核承包人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制定的除尘措施,该措施必须于开工前14天上报;
3.4.2工程区TSP (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执行,浓度值控制在300 g/m3(日平均)以内;各施工作业点空气污染物排放应遵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2012)二级排放标准,NOx 、SO2、铅化物的浓度值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以内(表二);
空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 限 值
2
达到表二所述的国家控制标准,监督承包人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
3.4.3.1排污量大的车辆及燃油机械设备需配置尾气净化装置;
3.4.3.2做好本合同场内使用道路的洒水除尘工作;
3.4.3.3执行《在用汽车保费标准》,推行强制更新报废制度;
3.4.3.4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水泥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3.4.3.5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装载机车速以减少扬尘。
3.5固体废弃物处理
3.5.1不定期对承包人施工、办公、生活营地进行检查,生活垃圾应分开搜集或分拣,无机垃圾必须送至指定的弃渣场按规定填埋,有机垃圾送指定的垃圾填埋场按规定填埋或送指定的垃圾焚烧炉焚烧。
垃圾要每日清理,保持办公生活区环境清洁;
3.5.2 监督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做好弃渣处理,严格按指定的渣场弃渣,不得任意堆放弃渣,严禁向河道乱弃渣,防止和减少水土流失;对于难以避免而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场地滑塌、毁坏林草和场地造成泥沙漫流等问题,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处理。
3.6水土保持措施
3.6.1监督承包人确保下述措施的实施:
3.6.1.1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开挖、填筑、占压等活动影响而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土地,及时采取工程措施,配合业主采取植物措施恢复或改善其水保功能,保护生态环境,控制和减少新增水土流失。
3.6.1.2为防止施工期降水及地面径流给工程建设带来影响,设
置排水沟拦截并排走施工生产区场内及周边降水好地表径流,在排水沟出口处设置蓄水兼沉砂池淤积施工区产生的泥沙,并及时对其进行清淤,避免泥沙进入下游河道;
3.6.1.3开挖出渣必须按指定的弃渣场集中堆放,不得沿途、沿河及沿沟随意倾倒;
3.6.1.4弃渣堆放过程中,应按照设计稳定的边坡堆放,倾倒过程中,注意对挡渣墙的保护;
3.6.1.5施工场地平整,建筑物基础开挖是的弃土弃石就近填入低洼处,按30cm左右一层采用机械碾压压实,余土运至指定渣场堆放;
3.6.1.6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草木好水土保持设施,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6.1.7竣工验收前,通过综合治理,使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减轻,土壤侵蚀强度小于允许值,区内水土流失控制在轻度以内。
4.日常考核
环保水保检查包括日常巡视检查和综合检查,检查内容主要见下表:
环保水保考核检查表
6.1验收前,承包人提交下列验收资料:
6.1.1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6.1.2环保措施实施进度记录;
6.1.3环境保护事故处理记录;
6.1.4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6.1.5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6.2工程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设施的竣工验收分别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附则
1.本制度由监理部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