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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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地区物业收费标准标准

临沂地区物业收费标准标准

临沂地区物业收费标准标准在临沂地区,物业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物业管理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对小区内的公共部分进行维护、管理所产生的费用,是居民生活中的一项必要支出。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小区的居民和物业管理公司都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针对临沂地区的物业收费标准,需要考虑到小区的具体情况。

不同的小区,其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绿化面积、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等都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小区的实际情况。

对于高档小区,其物业收费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因为其所需维护、管理的公共设施和服务项目较多,而对于一般小区,则可以适当降低物业收费标准。

其次,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时,需要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随意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也不能擅自减少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

只有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物业收费标准才能得到合理的制定和执行。

再次,物业收费标准的公开透明是非常重要的。

小区的业主对于物业收费标准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应当有充分的知情权,因此物业公司在制定物业收费标准时,应当进行公开透明,向业主们充分说明物业收费的合理性和服务内容的具体细节,让业主们对物业收费标准有清晰的认识和了解。

最后,物业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得到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物业公司在执行物业收费标准时,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及时进行服务调整和改进,保证物业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业主们也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对物业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临沂地区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小区的具体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透明地向业主们说明,得到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合理、公平的物业收费标准,为小区的居民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DOC 44页)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DOC 44页)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DOC 44页)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和供热换热站、加压设备运行电费、水费由供水、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应低于20%,具体减免比例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

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

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5•【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4年5月16日经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25日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5月16日临沂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党建机制,推动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中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负责、属地协同共治的工作机制,将物业管理纳入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规划,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临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

临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及收费标准
浮动幅度:上下2小高层基准价:0.50元(不含电梯)
浮动幅度:上下20%
1、综合管理
住宅小区达到国家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标准,无重大事故和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强的发展后劲。
住宅小区达到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标准,无重大事故和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3、收费管理
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物价管理机构和专职物价员。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健全,建有收费台帐、企业自查记录。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无重复收费乱收费现象。小区各种法定收费实行扎口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使用规定的统一票据。
有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物价管理机构和专职物价员。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健全,建有收费台帐、企业自查记录。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无重复收费乱收费现象。小区各种法定收费实行扎口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统一收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使用规定的统一票据。
财务管理公开。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支情况。建有社会监督组织和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布市物价、房管等有关部门和本小区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定期召开住户座谈会,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评议,满意率在95%以上。服从和配合物价、房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务管理公开。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收支情况。聘请社会监督员,公布市物价、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小区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定期召开住户座谈会,群众评议满意率在90%以上。
设备、公用设施完好,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运行正常。道路畅通,路面平坦,交通车辆管理有序。
设备、公用设施完好,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等运行正常。道路畅通,路面平坦,交通车辆管理有序。
7、绿化管理
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物配置得当,公共绿地人均标准符合规定,有专人维护,管理养护措施落实。

临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政府

临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政府

临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注:1、以上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含电梯运行费用。

2、以上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试行一年。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星级一、综合管理服务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4、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记录。

5、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服资金的收支情况。

6、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80%以上。

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访率达70%,处理率达80%以上。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服务1、制定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2、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前,物业服务企业应依规定与其签订装修协议,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须知,并监督装修过程。

对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或制止。

4、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5、发现房屋结构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委员会、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

6、发现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委员会、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

7、雨、污水管道及化粪池遇有堵塞时应进行清理、清掏。

8、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9、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

10、在每年供热季开始前完成承担的采暖供热系统的年度检修保养工作。

11、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按质检部门要求对电梯进行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在轿厢内张贴《年检合格证》;电梯发生故障时,物业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监督维保单位对故障进行修复。

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维护住宅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由物业公司或者由业主大会确认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取,用于提供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

第三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区域经济及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大会提供住宅物业服务收费项目的详细内容、收费标准及收费的具体方式。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包括基础物业管理费和增值服务费。

基础物业管理费是指提供日常基本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费用。

增值服务费是指提供特殊服务或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向业主提供相关收费标准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八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程序,明确收费周期、时间、方式等。

第九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次收费前提前15天向业主进行书面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信息。

第十条业主有权对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提出质疑,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给予解答和说明。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费后提供发票、收据等收费凭证给业主,并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账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收费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可以通过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等途径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收费行为进行审议和监督,并可以决定确定其他形式的监督机制。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护业主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各类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单位的服
务收费管理。

三、收费标准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确定,报
所在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合理、公平、透明,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包含基本服务费、公共维修金、保安费、清洁
费等项目。

四、收费方式
1.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用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等不同收费周期。

五、收费管理
1.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收费部门负责收费工作。

2.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并接受业主监督。

3.物业管理单位应记录收费情况,建立完善的收费档案,并按规定时
间向相关部门报送收费数据。

六、监督机制
1.物业管理单位应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并根据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2.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
费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业主投诉和举报,并对投
诉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七、违规处罚
1.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
并可以处以罚款。

2.物业管理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法律责任,并可能被注销物业管理资质。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可以进行修订。

临沂市写字楼一般物业费标准

临沂市写字楼一般物业费标准

临沂市写字楼一般物业费标准
随着临沂市写字楼的不断发展,物业管理也愈加重要。

写字楼物业费用是指为保障楼宇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秩序、提供配套服务等所收取的费用。

那么,临沂市写字楼一般物业费标准是多少呢?
首先,临沂市写字楼的物业费标准会根据不同写字楼的地理位置、年代、建筑质量、配套设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但是,一般来说,临沂市写字楼的物业费用在每平方米每月5元至10元之间。

具体来说,对于新建的写字楼,物业费用一般在每平方米每月7元至10元之间。

而对于老旧的写字楼,则物业费用可能会相对较低,一般在每平方米每月5元至8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物业费用标准不包括税费等其他杂费,因此实际缴纳的费用还需要根据各个写字楼的具体情况而定。

总之,写字楼物业费用是写字楼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取,以保障楼宇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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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应服务等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并列入购房合同中。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五个等级。

其中一星级为最低等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具体见附件三。

第九条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和供热换热站、加压设备运行电费、水费由供水、供热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应低于20%,具体减免比例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

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按照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执行标准的80%交纳物业服务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按市政府发布的指导价格执行;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区域内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具体收费标准由承建人与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80%交纳。

第十六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卡)。

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证(卡)的,可以按照每证(卡)最高100 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除此之外不得再另行收取押金、门禁系统管理费、运行费。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 2 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停车费用。

第十九条供水、供气、供电、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业主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合格,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90 日内退还业主。

除此之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押金、保证金。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按有关规定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的,建筑垃圾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和集中式太阳能的普通住宅小区,其运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账,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 12358等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帐目。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

业主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有连带责任。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二)低于服务等级要求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四)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六)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按原规定执行,确需调整标准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其他管理人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临沂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关于制定临沂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临价费发〔 2005 〕24 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临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附件二:临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附件三: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一:临沂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服务星级基准价格浮动幅度不带电梯普通住宅(元 /平方米 /月)带电梯普通住宅(元 /平方米 /月)一星级0.300.80±20%二星级0.501.00三星级0.701.30四星级0.901.50五星级1.101.90注: 1、以上带电梯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基准价格含电梯运行费用。

2、以上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格试行一年。

附件二:临沂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格项目基准价格(元 /月/车位)浮动幅度备注停车服务费普通停车位30可上浮 20%,下浮不限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机械立体停车装置停车位60可上浮 20%,下浮不限车位租赁费普通停车场200可上浮 20%,下浮不限市政府临政办发〔2010〕 125 号规定高级停车场300可上浮 20%,下浮不限附件三: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星级一、综合管理服务1、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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