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条例修改的情况汇报

条例修改的情况汇报根据公司发展和管理需要,为了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对公司条例进行了一些修改,现将修改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经过讨论和调研,我们决定将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天9小时,其中包括1小时的午餐时间。
这样可以更好地安排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加班补贴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加班补贴为按照实际加班时间支付,经过调查发现部分员工存在虚报加班时间的情况,为了规范加班补贴的发放,我们决定对加班补贴进行调整,改为按照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支付,避免员工虚报加班时间的情况发生。
三、关于考勤制度的规定。
原条例规定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扣款标准较为模糊,为了更加明确和公平地执行考勤制度,我们对扣款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不同情况的扣款标准进行了具体的划分,以避免员工对于扣款标准的疑惑和不满。
四、关于奖惩制度的规定。
原条例中对于奖惩制度的规定较为简单,为了更好地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我们对奖惩制度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多种奖励形式,同时对于违纪、违规的惩罚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以更好地约束员工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福利的规定。
原条例中对于公司福利的规定较为笼统,为了更好地满足员工的需求,我们对公司福利进行了调整和增加,增加了员工生日福利、节假日福利等内容,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六、关于员工培训的规定。
原条例中对于员工培训的规定较为简单,为了更好地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我们对员工培训进行了调整和增加,增加了定期培训、岗位培训等内容,以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七、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执行。
为了更好地让员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将加强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同时加强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以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和落实。
以上就是我们对公司条例修改的情况汇报,希望各位员工能够认真遵守新的条例规定,做到心知肚明,共同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 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并做好禁止吸烟宣 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公布监管电话号码;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 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听劝阻的吸 烟者,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三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 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职责,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 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 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构的室内区域;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说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14•【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说明——2000年9月14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高绍林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昨天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经委员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和财经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对修正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起草了印发给各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下面,我就决定草案对修正案修改的主要内容作以下说明:一、关于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为加强食盐专营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的管理部门。
根据以上意见,决定草案将修正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
”同时,将修正案第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食盐产品包装物和碘盐标志的,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加强对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管理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为保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是保证青少年食用碘盐,必须加强对食品加工和餐饮使用碘盐的管理,建议将修正案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从事食品加工及餐饮业用盐”,修改为:“食品加工用盐和餐饮用盐”。
使法规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从事食品加工及餐饮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且包括设有内部食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幼儿园。
控制吸烟行为 保障公众健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解读(下)

控制吸烟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解
读(下)
李昱旻
【期刊名称】《天津人大》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问:条例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主体作了哪些规定?rn答:从近两年上海、广州等国内大城市控制吸烟立法来看,执法主体多数由卫生部门单一执法转变为多部门齐抓共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总页数】2页(P34-35)
【作者】李昱旻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相关文献】
1.推动公交优先快速发展保障公众安全便捷出行——《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解读 [J], 赵新
2.控制吸烟行为保障公众健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解读(上) [J],
3.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3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J], 苟利军;
4.加强动物防疫活动管理公共卫生安全与人体健康保障水平——《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解读 [J],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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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据书信 控烟条例的信息

控烟条例的信息津市控制吸烟条例(xx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八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xx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5月3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年3月28日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自治条例修改情况汇报材料

自治条例修改情况汇报材料根据自治条例修改工作安排,我们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团队经过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现将修改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修改背景。
自治条例是我国基层组织的重要法规,对于加强基层自治、促进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原有的自治条例在实践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因此,我们着手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订,旨在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二、修改内容。
针对原有自治条例存在的问题,我们团队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提出了一系列的修改意见。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修订条文,我们对原有的自治条例进行了逐条的审查和修改,对其中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对存在漏洞和不足的部分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使其更加贴近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2. 完善程序,在修改过程中,我们重点关注了自治条例的实施程序和流程,对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操作需求,提高了执行效率和便利性。
3. 强化监督,针对原有自治条例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我们在修改过程中增加了相应的监督措施,加强了对自治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
三、修改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团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条文更加完善,经过修改,自治条例的条文更加完善和具体,更符合实际操作需求,提高了可操作性和执行效率。
2. 程序更加规范,修改后的自治条例程序更加规范和清晰,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操作需求,便于实施和执行。
3. 监督更加健全,修改后的自治条例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加强了对自治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了其有效实施。
四、下一步工作。
在修改工作取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团队将继续努力,进一步完善自治条例,确保其更加贴近实际操作需求,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效率。
具体工作安排如下:1. 深入调研,进一步深入调研,了解实际操作需求,发现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修改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9.11•【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1年9月11日在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薛尚恩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法制委员会于8月7日召开第九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议应到委员13人,实到11人。
会议认真研究了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草案的审议意见、农村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法工委提出的修改建议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吸收并采纳了其中大部分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十一位委员一致同意的《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下面,我就草案修改的主要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机构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一致认为,条例草案的第三条这两款中所使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含义并不相同。
第一款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其全体成员组成的集合体;而第二款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机构。
条例需要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相互关系,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组织和产生等基本问题。
因此,草案修改稿将第三条修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论我国控烟条例中行政处罚的完善——天津控烟立法被搁置引发的思考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n uty dr ui s T aeId s ns r
21 第 2 0 2年 期
论我 国控烟 条例中行政处 罚的完善
天 津控 烟立 法被 搁 置 引发 的思考
祖 兰 兰
( 津 师范大学法学 院, 津 308) 天 天 0 3 1
摘
要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草 控 制 框 架公 约 》 在 烟 的指 引 下 , 国 广 州 市制 定 了第 一 个 控 烟 法 规 。 随后 , 尔滨 、 津 等 城 我 哈 天
市也 开始 了禁烟条例 的起 草工作 。但 天 津烟条 例 为例 , 行政 处 罚的相 在 关 理 论 的 基 础 上 , 控 烟 法规 中行 政 处罚 的 相 关 内容 进 行 分 析 。 对
交通部 门负责人 和 公共 场所 经 营管 理 人员 为 场地 管理 的 主 体 指 国家 行 政 机 关 。 目前 我 国 控 烟 规 定 的 主 管 部 门 有 位 、 爱 四 种 类 型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做 为 主 管 部 门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者 的控 烟 模 式 。二 是 设 立 控 烟 专 员 。沈 阳 市 设 立 “ 卫 会 以 以
l 控烟 条例 中行 政处罚 主体
类: 一是设立 场地管理者作 为执 法主 体 。《 烟草 控制框 架公
行 政 处 罚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对 构 成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的公 约 》 8条要求各 国在室 内工作 场所 、 是 第 公共 交通 工具 和室 内 相 可 民 、 人 、 者 其 他 组 织 实 施 的 行 政 法 上 的 制 裁 。行 政 处 罚 公 共 场 所 建 立 全 面 无 烟 环 境 , 应 地 , 以 建 立 各 企 事 业 单 法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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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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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11年10月8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平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方面书面征求了100名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另一方面,分别召开了五个座谈会和一个专家论证会,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相关执法部门、部分餐饮企业和法律专家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教科文卫办公室、市委办公
厅、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
2011年8月24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控制吸烟,保护非吸烟者免受烟草烟雾危害,重在引导,建议在控制吸烟原则中增加“积极引导”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强化对控烟工作的社会监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控制吸烟工作情况。
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四条健康促进委员会的职责有些内容可以合并,以使表述更加简洁明了。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
三、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六条关于禁止吸烟范围表述的概念种属交叉,有的重复或互相包容,容易在执法时产生歧义,建议对此再作归纳整理。
法制委员会经
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场所,分别按照学校、医疗机构、福利机构、文化艺术、休闲娱乐、购物、运动健身、宾馆旅店、机关团体、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组织、公共交通工具的顺序进行归并。
四、有关方面提出,草案规定歌(舞)厅的室内区域全面禁止吸烟,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很大困难,严重影响法规的权威性。
另外,歌(舞)厅与餐饮场所有许多相似之处,建议根据现阶段实际,将歌(舞)厅与餐饮场所放在一起规定,先规定可以设置吸烟室,逐步实现该场所全面禁烟。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餐饮场所、歌(舞)厅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设置明显标志;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歌(舞)厅,禁止吸烟。
”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本单位的全面禁止吸烟。
”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飞机、火车作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对其禁烟工作有所要求,建议条例增加这方面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作两方面修改:一是在第六条第十二项的公共交通工具中增加“飞机、火车”;二是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
六、有关方面提出,控烟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十一个监督执法部门,但在具体执行中还可能会对相关部门的职责有所调整。
建议草案增加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烟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控制吸烟的管理职责予以调整,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七、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处以50元罚款。
这样的处罚太轻,对于有些情节恶劣、影响严重的吸烟者起不到威慑作用,建议参考兄弟省市的规定适当提高处罚上限。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八、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控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承担很重要的监管责任。
建议补充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草案的一些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