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的本土资源初探
关于法律服务进乡村的调研报告

适应新形势,探索农村法律服务思路的转变——关于法律服务进乡村的调研报告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历来是党和国家关注的大事。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不仅关系到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成败,也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国家的进程。
为贯彻落实市、县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法治农村建设,强化法律服务基层,努力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镇司法所根据县级统一部署,探索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并针对该活动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现将此次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农村及农村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对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提出了迫切的需求(一)农村各类矛盾的不断突显根据对2010年、2011年司法所接待的所有法律咨询及排查处理的各类矛盾纠纷的数据统计看来,农村中主要的矛盾纠纷分别集中在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务纠纷、合同纠纷。
其中土地纠纷涉及的人群最多,复杂性最高,处理难度最大。
这是因为土地乃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民所有生产要素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今天,土地更是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
随着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中央取消农业税并发农业补贴开始,农村中关于土地的矛盾一下子浮出水面,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剧而愈演愈烈。
其次是婚姻家庭纠纷。
这一类纠纷并非特别集中在农村爆发,而农村在其经济落后的时代下,这一类纠纷也并不显得如此突出。
随着现代思想、自由经济浪潮对农村的渗透,农村婚姻家庭观念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整个农村在今天这个时代表现出对离婚的高度宽容。
不过,这一类纠纷在实际的矛盾化解中并不多见,唯在法律咨询过程中所占的比例最高。
究其原因可能是婚姻家庭大多涉及隐私,人们更倾向于进行咨询,却不愿意让过多的部门介入进行化解。
此外,就是侵权纠纷、劳务纠纷所占比例较高,合同纠纷也占据一定比例。
其中,侵权纠纷大多集中在交通事故以及邻里伤害案件。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各地在农村道路交通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善,我镇基本上实现了村村通水泥路。
农村法律服务的新思路与实践

农村法律服务的新思路与实践一、农村法律服务现状分析如今,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形势严峻。
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律师资源不足,并且法律服务机构分布不均衡,法律服务难以覆盖到每一个农村地区。
因此,我们需要思考新的法律服务模式。
二、加强农民法律意识教育首先,我们需要对农民进行法律意识教育。
通过组织法律知识讲座、撰写农村法律手册等方式,向农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三、建设农村法律服务热线为了方便农民咨询法律问题,我们可以建设农村法律服务热线。
农民可以拨打号码咨询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进行解答,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
四、充实农村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当前,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力量薄弱。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大对农村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组织培训班、设立奖学金等方式,吸引更多的律师和法律专业人才到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服务。
五、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建设农村地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完善也是当务之急。
我们可以设立更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以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
六、探索网络法律服务随着网络的普及,我们可以探索利用网络平台提供农村法律服务。
通过建设农村法律服务网站、开展网络法律咨询等方式,方便农民在家中就能得到法律帮助。
七、推进农村法律文化建设农村地区缺乏法治文化氛围,我们应该推进农村法律文化建设。
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增强农民对法治的认同感和参与感。
八、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监管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的监管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农村律师的监督,确保法律服务质量和效果。
九、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除了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外,我们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这些机构可以是非营利组织或社会公益机构,通过合作与农村社区建立联系,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服务。
十、总结农村法律服务的新思路与实践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加强农民法律意识教育、充实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法律服务热线等。
农村区域发展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

农村区域发展的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农村经济逐渐繁荣,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农村地区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为了推动农村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法治农村,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农村地区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土地承包、农村房屋拆迁、农村产权保护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将会给农民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此,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能够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资源相对匮乏,法律人才稀缺。
另一方面,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较低,法律服务需求意识不强。
这些问题导致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有待提高。
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投入,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时,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也存在一些机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农村地区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
这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创新提供了契机。
通过建设农村法律服务网站、开展在线法律咨询等方式,可以实现法律资源的共享,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和便捷性。
此外,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还可以与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村委会等机构相结合,形成法律服务的网络化、一体化模式,为农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为了推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农村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通过加大对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能力。
同时,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激励措施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法律人才到农村地区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其次,加强农民的法律教育和宣传。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律素养。
此外,还可以通过农村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途径。
我国最新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与对策研究

我国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与对策研究随着我国城乡发展的不断加快,农村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进一步增加。
但是,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却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政府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农民法律意识不足等。
因此,加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建设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一、当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现状1.政府法律服务资源匮乏随着我国城乡快速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需求却越来越大。
而政府在农村基层的人力、财力等方面受限,导致政府所能提供的法律服务资源并不足够,导致基层法律服务无法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
2.农民法律意识不足由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普及不广泛,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程度相对较低,无法充分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农民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3.社会组织参与程度不高社会组织在农村的法律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社会组织的参与度不高,社会组织在农村的基层法律服务中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难以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二、对策研究1.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基层法律服务的投入,积极扩大法律服务资源,加快完善法律服务设施,使农民能够更加容易地获取到法律帮助。
同时,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基层法律服务的全面发展。
2.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加强对农民法律知识的讲解,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农民对法律的认识,让农民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3.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制,创新法律服务方式,鼓励并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组织在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支持,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
三、案例分析1.福建省福州市东山县中心法律援助站的实践福建省福州市东山县中心法律援助站去年在基层开展法律帮助工作,向853人次提供了法律援助,并为50名农民工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成功赢得了当地农民的信任。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调研报告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指的是为农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由于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在农村社会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因此,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参考。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计发放问卷100份,回收有效问卷80份,并对20个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走访。
三、调研结果分析1. 农村居民对法律服务的认知情况调查结果显示,82.5%的农村居民知道法律服务机构的存在,其中25%的农村居民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服务内容能够清楚理解。
2. 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开展情况根据实地走访的情况,目前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覆盖范围较为有限,大部分机构仅在乡镇设立,并且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法律咨询和纠纷调解方面,对于法律援助、仲裁等服务需求较为欠缺。
3. 机构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80%的农村居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较为满意,但有30%的农村居民表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人员专业能力不高,无法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4. 农村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情况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土地纠纷、劳动权益等方面,其中最为迫切的需求是土地纠纷解决和劳动权益保护。
5. 发展法律服务的障碍和问题调研结果显示,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足、资金来源有限、法律人才匮乏、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
四、调研结论与建议基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增加服务覆盖面。
2. 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能力。
3. 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经费支持。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农村土地与农业法律事务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农村土地与农业法律事务农村土地与农业法律事务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领域之一。
农村土地与农业是农民生活的基础,解决好农村土地与农业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于保障农村农民的权益,推动农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农村土地流转、农村承包地权益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等方面,以及农业法律事务中的农民工务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流转随着城市化进程及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日益凸显。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租赁、转包等行为,需要清晰的法律规定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违法用地、滥用农村土地资源等行为也需依法加以惩治。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二、农村承包地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基石和农民的主要土地经营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保护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核心。
对于农村承包地的续期、流转、收益分配等问题,需要依法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的法律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包括对于土地承包合同的起草、解释,对于违法侵占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的追责等。
三、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农村土地利用涉及到宅基地使用、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征地拆迁等问题。
这些问题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也容易引发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因此,农村土地利用管理需要确立合理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服务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农业法律事务中的农民工务工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农民工务工问题成为农业法律事务的一部分。
农民工务工涉及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五、农业法律事务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保障农民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
农业法律事务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监管,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
对于农产品质量问题的调查、维权工作需依法开展,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情况汇报

村居公共法律服务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城市相比,农村地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为了全面了解村居公共法律服务情况,本文将对当前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的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来看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情况。
根据最新的数据统计,全国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了80%,但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法律服务中心的覆盖率仍然偏低,这导致了部分农民无法享受到法律服务的便利。
其次,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虽然一些地方建立了法律服务工作站和法律援助中心,但是由于人力、资金等方面的限制,一些地方的法律服务质量并不高,服务内容单一,无法满足农民多样化的法律需求。
再者,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也是一个需要加强的方面。
目前,一些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薄弱,专业人才匮乏,导致了法律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法不依、依法不准”的现象,这对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带来了不小的隐患。
此外,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不仅需要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还需要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等更加专业化的服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大对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设力度,提高覆盖率,确保每个村居都能享受到法律服务的便利。
其次,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村居公共法律服务是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取得更大的进步。
法治与本土资源读后感

法治与本土资源读后感读完《法治与本土资源》这本书,我的内心仿佛经历了一场思维的风暴。
这本书所探讨的主题,让我对法治在本土环境中的生根发芽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思考。
书中强调了本土资源对于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这让我想起了老家发生的一件事儿,那可真是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法治与本土文化、传统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们村有个王大爷,是个出了名的老实人,一辈子勤勤恳恳种地为生。
前几年,村里来了个开发商,说是要搞什么旅游度假村,看中了王大爷家的那几亩地。
一开始,开发商派来的人说得那叫一个天花乱坠,承诺给王大爷一大笔补偿款,还说以后村子发展好了,大家都能过上好日子。
王大爷没什么文化,一听这,心里也挺高兴,就稀里糊涂地在一份合同上签了字。
可谁知道,这合同里藏着不少猫腻。
等真要动工的时候,补偿款却大打折扣,远远不是当初承诺的那个数。
王大爷急了眼,去找开发商理论,可人家拿出合同,说一切都按合同办,王大爷这才发现自己吃了大亏。
这下子,王大爷可愁坏了,整天唉声叹气的。
村里的人也都为他打抱不平,说这开发商太欺负人。
这时候,王大爷的儿子小王站了出来。
小王在城里上大学,学的就是法律。
他仔细研究了那份合同,发现里面有不少条款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而且开发商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和误导的行为。
小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父亲讨回公道。
他先是去了镇里的司法所咨询,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很热情,给他详细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还给他介绍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
律师来了村里,认真了解了情况,又走访了一些村民,收集了相关的证据。
在这个过程中,可遇到了不少困难。
村里有些人觉得,和开发商打官司,那不是鸡蛋碰石头嘛,劝小王别折腾了。
还有些人说,都是一个村的,抬头不见低头见,别把事情闹得太僵。
可小王不为所动,他坚信法律会给他一个公正的结果。
终于,案子开庭了。
法庭上,小王和律师据理力争,一条条法律条文,一个个证据,说得开发商那边的人哑口无言。
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按照合理的补偿标准支付给王大爷款项,并且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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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中的本土资源初探农村公共法律服务具有乡土性特点,法律服务的良性运作无法抛离乡土环境及人、情、物、理等乡土因素的影响。
重视对农村本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以帮助我们探知潜藏在法律服务中的真实诉求和行动逻辑,提升法律服务的实效。
本文以农村法律服务中的阻滞因素为线索,从法社会学视角,观察和分析本土资源的重要价值,探讨在法律服务中引入并优化本土资源的路径选择。
标签:农村;法律服务;本土资源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在社会力量的参与下,面向农村提供的以公益性为主的法律服务活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之后,农村公共法律服务迅速发展,逐渐改变了以往“数量偏少、水平偏低、资源配置不均衡”的状态[1],但农村具有乡土特殊性,法律服务的运作因乡土环境及人、情、物、理等乡土因素的影响有时会发生“水土不服”甚至产生“排异反应”,对法律服务实效造成影响。
面临这种乡土尴尬,立足农村实际重新考量本土资源的价值,对于农村法律服务实效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一、动因:农村法律服务中的乡土因素阻滞农村公共法律服务逻辑原点是解决法律问题,调整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制度上的正义,它面向农村,长期以来“生于斯,长于斯”的人们成为其主要服务对象。
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乡土因素的影响不可小觑。
虽然农村在经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变革之后,已脱离原先自给自足的封闭状态,农民获得更多独立性和自主性,传统乡土因素对人们的影响力有所减弱,但并没有完全消除。
尤其在部分较为闭塞和贫困农村地区,与外界沟通交流有限,人们的生活和生产习惯还是“老样子”,乡土因素依旧是塑造和指导人们的思维和行动的决定因素。
在法律服务中,乡土因素在特定情境下会造成对法律服务阻碍甚至使服务效果大打折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维观念决定法律服务的“前置程序”一般而言,农村矛盾纠纷解决基本遵循先“内”后“外”的程序,人们通常先采取自行协商或由共同生活的熟人劝解说和,在自力解决无效的情况再寻求社会共同体中的权威力量,如找村小组、村委或村干部主持公道,居中调解。
在村民的普遍观念中,“息讼”是对彼此关系的一种有效保护,“关起门来”内部解决被公认为化解矛盾纠纷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最佳方式。
因此,人们对与法律等其他救济途径知之甚少且缺乏积极性。
在内部解决无效的情况下他们才会转向借助外力。
多数情况是向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诉求,然后在行政人员的指引下进一步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在纠纷解决路径中,最终通过人民调解的比例远高于专业法律服务的比例。
可见,法律服务在农村的知晓率和使用率整体不高。
(二)利益考量造成的选择顾虑利益是决定行动方向和行动策略的逻辑原点。
长期以来共同生活的事实和经验,决定人们在采取法律行动时不能完全脱离各方利益关系的牵绊。
于农民而言,纠纷解决最佳效果是能同时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舆论的认可和心理上的满足。
农村法律服务确实能满足人们的法律需求并降低其所耗费的经济成本。
但在个案中,经济成本并非人们行动选择的唯一考量因素,农村是个团结互助的大集体,人们还要顾及人情面子、关系亲疏、社会舆论等长远利益。
如果经过理性计算后,走法律途径可能消耗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名誉成本及预期风险将超出自己的承受范围,人们往往会选择放弃或者规避法律适用。
这就造成农民在是否选择法律服务时犹豫不决,疑虑重重。
(三)知识结构差异引起的“法律失灵”在农村社会,民间法及民间非正式制度享有高度权威和约束力,成为评判是非的主要依据。
对正式的国家法和法律制度,人们由于缺乏了解和切身的体会,感觉比较陌生,国家法律在农村社会的权威和公信力受到影响。
这种状况也直接造成村民的结构以“地方性知识”为主的事实,法律基础较差。
就法律服务本身而言,其专业性较强,对程序要求较高,且涉及一系列法律程序、法律适用、专业术语的运用,人们现有的知识构成在支撑其对法律运作的理解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出现不适应或难以认同的状况。
针对个案中出现法律正义和“乡土正义”的冲突,人们甚至会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导致“法律失灵”现象,比如,村民没有保留证据的习惯,致使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无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农民也据此产生“法律无用”的看法,消极应对,使得判决无法有效执行。
这不但没有给人们带来积极的法律体验,反而成为反面示范的事例,阻碍法律施行,自然对法律服务活动也造成严重影响。
二、本土资源的价值考量如何降低乡土因素的消极阻滞作用,提升法律服务功能和实效,关键要从影响法律服务的乡土因素中挖掘有利于法律服务有效运行的本土资源,笔者认为具有法律服务价值的资源包括以下两类。
(一)政治生态资源如前文所述,农村矛盾纠纷解决基本遵循先“内”后“外”的程序,先在村集体内部寻找解决的路径,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情况下才会向外借力。
在村集体内部,具有权力、资源、人际和知识优势的权威力量无疑成为矛盾纠纷中的正义主持者,这类主体包括承担行政综合治理职能的村委会、村干部和获得广泛认同的乡村精英、“赤脚律师”,他们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经验和知识,他们作为“局内人”既了解村情和各家“底细”,又理解和熟知村民的行事逻辑和内心需求,可以发挥他们各自的影响力,如采用寓情于理的劝说,允诺责任承担或交换利益等方式化解矛盾[2]。
若当事人向外寻求司法行政或法律服务时,乡村权威相对于普通村民与外界接触较多,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基础,容易成为与外界沟通和传递性信息的纽带,为村民代理或提供证明。
农村发生纠纷类型以侵权案件居多,可能涉及土地纠纷、财产纠纷等。
一般情况下某个村民想寻求法律服务,他就必須了解提供服务主体是谁、服务程序如何以及计算自己将消耗的成本等信息,这些信息最主要的来源就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村委会、村干部或“赤脚律师”,这种情况下村民往往会向其咨询或委托其作为代理递交法律诉求。
另一种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村民自己向法律服务机构主张权利,却对法律程序不甚了解,他们一方面带着主观认识无法客观准确陈述案情,另一方面没有保存先期证据材料的习惯或者提供来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而影响到证明效力,自然也影响到案件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
在此情况下,村委会、村干部、乡村精英或“赤脚律师”等乡村权威,在纠纷过程中较早介入,就起到见证的作用,他们相当于“活”的证据资料,能够通过提供证言或文字证明还原客观事实。
这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程序障碍,促进了法律服务的正常运作。
同时,基于共同体成员的天然情感联结和责任感,这类主体在法律服务过程会尽力为村民争取利益,维护村治和谐。
他们关注案件的结果和长远利益而不仅仅是当下纠纷的解决,能从全局把握利益而不是生硬地割裂涉案主体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以乡村权威为代表的政治生态资源在法律服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传统法文化资源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传统法文化资源是乡村秩序构建和维持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
乡规民约是乡民在其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内生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属于民间法范畴,在农村社会治理中,乡规民约某种意义上发挥着与国家法律一样的秩序构建作用[3]。
乡规民约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早已内化为村民的规则意识,潜移默化规范和指导着人们的行为,这种意识体现在“它不仅仅是一个对规则之内容了解的问题,也不仅仅是懂得‘遵守规则’意味着什么的问题,而是把规则当作自己行动的理由和动机的问题”[4]。
因此行为的做出很多时候是出自本能,更趋向于自然选择而非社会选择。
相较于国家法律所强调的规范性,以乡规民约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更强调具体情境下的情理平衡,乡规民约对共同体内部关系平衡和利益的协调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而乡规民约对共同体内部成员的约束力也更强,依据乡规民约做出的裁断,执行力更强。
随着农村社会变迁和异质性的增强,乡规民约中部分内容可能在今天看来不符合当代法治的精神,甚至与国家法产生冲突,如果因此选择完全撇开乡规民约而照搬国家法律,这不仅是对村民所信守内在规则的懈怠,更严重的是此举将会减损法律的权威,进而影响裁判的执行。
因而,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重视并善加利用乡规民约等传统法文化资源,这不论对纠纷的解决还是对法律权威的树立,都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本土资源功能发挥的进路选择(一)深化对对本土资源的认识“在厚实的历史土壤上培育新的种子,期望不应过于理想,必须以历史主义、现实主义的态度进行社会建设,即从中国社会自身寻找和发掘法治要素,依靠中国本土资源推进法治的逐步实现。
”[5]农村法律服务制度建设,必须从农村社会的具体社会条件中寻找生长点。
政府作为农村法律服务制度设计者与提供主体,应当深化认识,转变以往对乡土因素的负面想法及对依法治村的片面认识,如“传统因素阻滞法律服务发展应当尽力摒除”,依靠“制度进村”“法律下乡”就能彻底脱离农村法治落后现状等观念。
坚持以法律为前提,并不意味着要完全排除乡土因素的生存空间。
固守法律的严格范式,过度重视细节和程序而忽视对法律实质性问题的关切,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教条主义。
农村本土资源流淌的是人们所熟悉的思维习惯和社会规范,其中承载的有利于法律服务的积极因素应善加利用。
农村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重视本土资源,主动向村委会、村干部、乡村精英等乡村权威学习讨教,多向群众了解打听,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探明潜藏在案件之下的真实需求,才能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将本土资源融入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法律服务建设过程中,适当加入本土资源要素,如吸纳本土民间权威人士扩充服务队伍力量。
在闽北农村地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乡村干部、乡村精英等民间权威力量,聘请他们作为各村首席人民调解员参与法律服务工作,并按照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给予适当的奖励。
在村一级设置司法工作室或个人司法工作室,由村民信任的“乡贤”或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经验的“赤脚律师”担任法律助理和联絡员,在能力范围内负责纠纷化解、法律释疑以及对外联系法律服务等工作。
重修乡规民约并将其列入农村常用法律法规参考范围等。
这些做法是将本土资源融入农村法律服务的一些有益尝试,促进了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在充实法律服务力量的同时弥补“地方性知识”的不足,提高法律服务的适农性和针对性。
对此,笔者建议增加法律服务平台中的本土资源要素,创新接轨机制,增强法律服务平台的自我消化能力和对外联系能力,成为乡土社会中法律服务的“输入口”和法律实效的“输出口”。
(三)提高本土资源与农村法律服务的兼容性“尽管各种现代传播媒介可以提供其他人生活世界的大量信息,但在没有直接经验的情况下,人们很多时候无法对其职业和生活世界意外的问题有深刻、真切和比较全面的了解。
”[6]本土资源因其内生特点,在特定情况下难免会与正常法律活动产生一定的阻隔,提升本土资源的兼容性就是要优化本土资源,推动传统乡土正义和现代司法理性充分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