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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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办法

使用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办法

使用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办法所谓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承压、载人和吊运设备及设施,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8个种类设备。

由于特种设备涉及面广、使用量大,本身又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以及使用等因素影响,极容易发生事故,甚至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经济损失,其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百姓安危、社会稳定。

近年来,特别是大规模的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报停报废、限期整改了一大批问题设备,许多事故隐患被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了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但在特种设备使用环节上还有许多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依据某地掌握的状况,现就特种设备使用中的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法作以简述。

1、存在问题(1)在使用单位和个体业者中,还存在〞设备是企业或个人的,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场(厂)内车辆在院内作业,不上公路,谁也管不着〞等,不接受监管和依法使用的法盲现象。

(2)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无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或技术档案资料不完整。

(3)聘请无安装资质的非法安装队伍,私自改造、安装特种设备,安装质量难以保证。

(4)购买无厂名、厂址、非法治造的特种设备或手续不全、有严重事故隐患的旧设备。

(5)设备无使用证,不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报检,且在未经质监部门验收和技术检验的状况下非法使用,造成设备本身或安装过程中留下了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6)设备使用中不按期报检,延期、甚至拒绝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致使设备带病运行,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7)使用未经培训、考核、没有上岗资格证书的无证人员违规上岗操作,由于不按规程作业,使用不当造成事故发生,给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

2、解决办法(1)各级政府领导要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对特种设备安全的舆论宣扬,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法规宣扬力度,提升使用单位或个人乃至全社会公民的法律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安全发展意识,营造一个依法使用特种设备安全,非法使用特种设备危险的舆论氛围,使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做到知法、懂法、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管,依法安全使用。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主要指实验室内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各类气瓶、高压灭菌锅、高压釜等)、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等有关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台账;组织各单位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检测、报停、报废、人员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处理并调查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第五条学院(科研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设置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做好本单位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实验室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等。

第六条实验室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规范使用。

主要职责是: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操作及管理人员,严禁无证上岗;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并妥善保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组织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组织开展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特种设备自查工作;编制实验室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落实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验和隐患整改工作;配合做好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

新规特种设备隐患整改与确认、检测与检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新规特种设备隐患整改与确认、检测与检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新规特种设备隐患整改与确认、检测与检验、维护保养管理办法一、特种设备检测与维护保养制度:(一)、总则:1、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使用,保障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的特种设备。

(二)、职责:1、设备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2、生产部负责需检验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三)、工作流程:1、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年初计划:特种设备管理员在年初对公司本年特种设备做出对应的检验计划并上报设备部长和安环部长。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申请:2.1特种设备管理员在对应特种设备检验的年初计划,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后,若绍兴特检院未来公司检验,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星期内,设备部长应电话联系相关检验的工程师,确保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对该特种设备进行检验。

3、特种设备检验:3.1生产部应对需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需要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清洗、停车。

3.2特种设备管理员应将需检验特种设备的相关文件准备完好。

3.3设备部在绍兴特检院对本公司特种设备检测过程中全程跟随。

4、特种设备检验后处理:4.1特种设备检验后,特种设备管理员需认真仔细查看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提及的问题及时整改;4.2特种设备检验后,特种设备管理员对应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填写对应的特种设备检验记录。

5、未检测的特种设备:公司所有未检验或不在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

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1、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或停用一年以上设备重新启用时)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申报表的内容应包括拟检验设备的基本信息(名称、内部编号、注册代码等)以及计划检验时间。

2、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检验检测工作条件,告知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注意事项。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 2 —投诉检查等。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鲁质监特发〔2007〕76号《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

3.2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 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4 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5 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

3.6 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7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国家法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特种设备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为准。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全生命周期都有严格规定,要求对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实验室购买、受赠和使用的特种设备都应当遵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校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二级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相关单位须认真履行相应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各二级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方案;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特种设备合法使用、定期检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

(三)使用或委托代管特种设备的实验室是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和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任,以及运行维护、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规定,编制操作规程,督促和检查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使用。

(四)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的报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注册登记、质保期内维修保养等相关工作。

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第五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一)购置前,应履行安全论证,落实合适的使用地点。

特种设备的使用场所应当具备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鲁质监特发…2007‟76号《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国质检法[2003]206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4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

3.2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 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4 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5 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

3.6 特种设备隐患: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7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臵,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臵失灵而继续使用的;(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办法(试行)[五篇范例]》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办法(试行)[五篇范例]》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办法(试行)[五篇范例]》第一篇: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办法(试行)连云港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工作,切实消除特种设备的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的处理;生产、销售等其他环节的安全隐患,依《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负责检验检测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和上报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自查及整改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分类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严重隐患、重大隐患三类。

第五条一般隐患包括以下情形:(一)《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所述的一般缺陷或问题;(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装置超过检定或校验有效期的;(三)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30天内的特种设备的;(四)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内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五)擅自使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的。

第六条严重隐患包括以下情形:(一)使用非法生产、非法修理改造的特种设备的;(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的或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四)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五)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30天以上的特种设备的;(六)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七)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的;(八)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十)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十一)其他严重威胁到设备安全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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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处理工作,切实消除特种设备的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连云港市特种设备使用环节安全隐患的处理;生产、销售等其他环节的安全隐患,依《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安全监察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负责检验检测发现的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和上报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自查及整改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分类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分为一般隐患、严重隐患、重大隐患三类。

第五条一般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所述的一般缺陷或问题;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装置超过检定或校验有效期的;
(三)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30天内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内但未经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
(五)擅自使用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的。

第六条严重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非法生产、非法修理改造的特种设备的;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的或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30天以上的特种设备的;
(六)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七)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的;
(八)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
(十一)其他严重威胁到设备安全运行的。

第七条重大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使用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予整改的严重隐患。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的处理
第八条特检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时上报与处理:
(一)检验检测发现特种设备一般隐患时,特检机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一般隐患整改期限届满时,特检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已确认整改的,应及时调整特种设备隐患状态,并建立隐患整改记录档案;逾期未整改的,特检机构应及时报告当地监察机构;
(三)检验检测发现特种设备严重隐患或重大隐患时,特检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整改,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四)对设定有整改期限的严重隐患,特检机构应跟踪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已确认整改的,应及时调整特种设备隐患状态,并建立隐患整改记录档案;逾期未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当地监察
机构;
(五)对需立即整改的严重隐患,特检机构应立即报告当地监察机构;
(六)特检机构应动态及时调整特种设备隐患督促整改情况;在报告监察机构前,特检机构应确认隐患信息的准确性;
(七)接到特检机构报告后,监察机构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必要时应对存在隐患的单位开展现场检查,也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九条监察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情况下发现隐患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隐患;发现使用单位存在第六条(一)、(二)、(四)、(十)情形及其它情节严重的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隐患;
(二)一般隐患原则上限期10个工作日内改正,严重隐患原则上限期5个工作日内改正;特殊情况,可予以适当延期;
(三)监察机构应跟踪督促使用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隐患整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整改情况,监察机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于严重隐患或重大隐患,监察机构应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四)隐患处理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按照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五)处理投诉举报发现的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投诉举报人反馈隐患处理情况。

(六)监察机构结合特种设备监察数据库,对特种设备存在超期未检的,应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停用、报废情形的,应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停用或报废手续。

第十条发现以下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情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一)使用非法制造特种设备的;
(二)发现严重隐患,使用单位必须停产整顿的;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发现严重隐患,使用单位拒绝整改或者因客观条件制约不能整改的;
(五)使用应予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拒绝更新的;
(六)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隐患的。

第十一条对存在严重及其以上隐患,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
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严重及以上安全隐患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产、迁移等情形,经多次(二次以上)现场核查无法确认其特种设备使用状况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特种设备作停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连云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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