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
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通

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的通博士生的导师是对其学术和研究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和支持作用。
为了确保博士生的良好研究生涯和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取得,制定了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了导师与博士生之间的互动、工作方式和责任分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博士生导师应当具备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
导师应持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相关领域有较深的造诣,以便对博士生的研究课题提供专业指导和切实帮助。
其次,导师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在博士生入学之初和导师确定后的一个月内,与博士生进行第一次面谈,明确双方的研究兴趣和方向以及研究目标。
这次面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导师与博士生之间的有效沟通和交流机制,确保研究方向的一致性,避免研究偏差和误解。
然后,在博士生的研究过程中,导师应当定期与博士生进行进展检查和研究讨论。
导师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每学期至少与博士生进行两次面谈,检查其研究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此外,导师还应当鼓励博士生参加学术会议和研讨会,提高其学术能力和学术交流水平。
同时,导师还应给予博士生一定的科研经费和实验设备的支持。
这样可以帮助博士生更好地开展研究工作,提高研究质量和水平。
导师还应当积极推动博士生的学术出版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帮助博士生提高在学术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导师应当尊重博士生的研究独立性,鼓励博士生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思考能力。
导师不应过分干预博士生的研究思路和课题选择,而是为其提供正确的研究方向和方法指导。
导师还应给予博士生充分的学术自由和合理的时间安排,使其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研究工作中。
最后,导师应当在博士生毕业前,对其进行系统的学术评估和论文检查。
导师应当根据博士生的论文质量和学术成果,评估其是否具备毕业的条件,并对毕业论文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
在实施细则的指导下,博士生和导师之间的关系将更加科学和合理。
导师将更加关注博士生的成长和发展,博士生也将更加倾听导师的指导和建议。
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字〔2016〕231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际情况,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促进研究生培养与高水平科学研究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构成与资助对象
(一)奖、助学金的构成
博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国家学业奖学金、学校助学金、硕博连读励志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提供的助研津贴等组成。
(二)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与发放年限
资助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发放年限为三年。
二、奖、助学金标准。
XX大学关于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

XX大学关于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规定为了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确保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规定如下:一、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资格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身体健康,每年保证能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二)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者年龄不超过X周岁;X年X月X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及发展趋势。
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至少主持1项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到账经费在X万元以上)可供培养博士生。
(五)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生,或作为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六)有协助其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七)科研成果方面必须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之一(以下的学术论文为第一作者或其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或是联系通讯作者)。
①近五年内在CSSCI及以上刊物(含拓展版)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2篇。
②近五年内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及以上(含教材,如属合著的学术著作,应为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并在CSSCI (含拓展版)发表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
③近五年内在重要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及以上或在SSCI刊物、A&HCI 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④近五年获省部级(人文社科、政府奖)二等奖以上至少一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

博士生导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博士生导师管理,规范导师的职责和行为,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保障博士生的学术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博士生导师,包括全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第三条博士生导师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遵循学术道德准则,保障博士生的学术研究自由,促进博士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学校将建立健全的评价机制,对博士生导师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导师予以奖励,对违规行为的导师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导师的资格第五条博士生导师应当具有本学科领域的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具有博士学位,并已获得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资历。
第六条具备担任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应当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定,并经学校颁发导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博士生导师在担任导师期间,应当在学校内正式注册,并定期参加学校举办的导师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有充足导师资源的学科能够适当放宽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条件,但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章导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博士生导师享有指导和编制管理研究生的权利,有权对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和督促,并应当悉心指导,促进其学业发展。
第十条博士生导师有义务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科学合理地指导和帮助,要求研究生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或要求研究生从事违背良好学术风尚的行为。
第十一条博士生导师有权对其指导的研究生进行学术检测和考核,有权提出研究生在研究和学术竞赛等方面的要求和期望。
第十二条博士生导师有义务主动关心研究生的学业和生活,倾听他们的困难和建议,提供帮助和指导,促进他们的全面成长。
第四章研究生招生和管理第十三条博士生导师在开设研究生招生名额时,需遵循学校和学科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条件招收研究生,并确保招生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博士生导师在学术研究方面应引导研究生深入研究,提升科研能力,不得将研究生用于私利或非学术工作。
第十五条博士生导师应当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方向,鼓励他们进行独立思考和创新研究,不得擅自干涉其独立思考和研究。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首先,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究水平。
他们应该是在相关领域内颇具声誉的专家学者,具备扎实的学科知识和广泛的学术视野。
这有助于指导教师为博士研究生提供正确的学术引领和指导,以培养博士研究生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能力。
其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有基础科研设备和条件。
良好的科研设备和条件有助于指导教师为博士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平台,以促进其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的培养。
因此,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科研经费和实验室等基础科研设施。
第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有较强的指导能力和沟通能力。
他们应具备与博士研究生互动交流的能力,能够引领博士研究生掌握科研方法和技巧,培养其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
同时,指导教师还应具备与博士研究生良好的沟通和互动能力,能够帮助博士研究生解决问题并提供指导。
第四,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丰富的指导经验。
他们应有承担博士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经验,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研究计划和培养方案。
此外,指导教师还应有一定数量的指导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经历,以证明其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最后,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和责任心。
他们应尊重博士研究生的个人意愿和发展方向,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困难,推动他们的学术成长和职业发展。
指导教师还应关心博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身心健康,做到关心和保护博士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总之,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和提升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和要求,有助于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9.22•【文号】教研〔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立德修身、严谨治学、潜心育人,为国家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同时,部分培养单位对博士生导师的选聘、考核还不够规范,个别博士生导师的岗位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建设一流博士生导师队伍,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现就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岗位政治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明确导师岗位权责。
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
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培养单位要切实保障和规范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坚定支持导师按照规章制度严格博士生学业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营造尊师重教良好氛围。
三、健全岗位选聘制度。
培养单位要从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育人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选聘标准,避免简单化地唯论文、唯科研经费确定选聘条件;要制定完善的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坚持公正公开,切实履行选聘程序,建立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选聘质量;选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教师为博士生导师的,应从严控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冀人社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30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中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博士后制度,推动博士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实施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工作,促进全省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2009〕174号)和《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
第三条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简称为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简称为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基地)单位〕;在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XXXX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XX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XXXX委和XX《XX深化研究生教育XXXX》(教研[2021]1号)和XX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管理条例的有关文件精神,健全以导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责权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和XX执行党和XX的教育路线、方针、XX策,积极承担和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学生,用高尚的情操陶冶学生,用良好的学风影响学生。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管理要有利于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科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学校人事制度XX的协调和.第二章任课教师管理第四条任职资格(一)有坚实的学科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系统掌握所讲授课程的国内外最新理论动态,并系统掌握所讲课程的理论体系、动态和方XX。
(二)熟悉和了解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特点、要求。
(三)本人研究领域与所讲授课程理论体系基本一致或紧密相关。
(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能熟练运用XX教学设备进行教学。
(五)为我校选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从XX和企XX聘任的任课教师,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职业,具有丰富的XXXX、管理经验和优异的业绩,并能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第五条任课教师的职责(一)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课程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讨论、教学XX等。
教学期间对研究生的到课情况进行考勤,对研究生提交的作业、案例报告进行批改、点评,对研究生的课堂参与表现XX时成绩、期末考核进行评定和记录。
(二)认真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按照教学执行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度。
不得进行跨学期调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9]9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为适应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发展的需要,使博士生指导教师成为一个重要
的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为做好博
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聘任和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以及我校学科建设发展和学科调整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
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聘任,建立考核和质量保证体
系,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要按需设岗,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必须符合基本条件,从
事的主要研究方向一般应属于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
第四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聘任和管理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同志,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起到学术带头
人的作用。
第六条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能坚持正常工作,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新
1
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年龄应在55 岁以下(含55 岁),新增博士点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年龄应在 60 以下(含 60 岁);年龄在 45 岁以下(含 45 岁)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七条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工程技术工作,所从事的主
要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
价值。
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价值的项目,
本人为项目负责人或重大项目子项目负责人,并且目前负责科研
项目的经费,工科不少于 10 万元,其中至少有一项为省(部)级以上项目,其他学科不少于 3 万元。
第八条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一届硕士生
或在国内外协助指导过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校内教授申请博
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应有系统主讲研究生课程的经历。
第九条近五年内应已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三大奖(即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
奖、国家发明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前4名),或获二个不同项目的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前 2 名),或是以上获奖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且在获奖人员之列,并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际会议上作专题报告合
计 4 篇(其中第一作者 2 篇),理工科至少有 1 篇被 SCI 或 2 篇被
EI 收录(排名第一)。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前 2 名)或三等奖(第1名)一项,或是获奖项目研究工作的负责人且在获奖人员之列,
2
并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际会议上作专题
报告合计8 篇(其中第一作者 4 篇),理工科至少有 1 篇被 SCI
或 2 篇被 EI 收录(排名第一)。
(三)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著或编著,排名第一),并在国
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际会议上作专题报告合
计 8 篇(其中第一作者 5 篇),理工科至少有 1 篇被 SCI 或 2 篇被
EI 收录(排名第一)。
(四)长期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并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
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国际会议上作专题报告合计15 篇(其中第一作
者 10 篇),理工科至少有 3 篇被 SCI 或 5 篇被 EI 收录(排名第一)。
第十条有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和必要的研究生实验设
施。
第三章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审批工作一般每两年
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根据引进竞争机制和总量控制的原则,同时考虑博
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确定每次审定新增博士生指导
教师的名额,并将名额分配到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
第十三条申请人向院长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同意后申请
人填写《河北工业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递
交本人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奖励证书和研究项目的有关证明
等材料。
3
第十四条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审,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者材料报送研究生学
院学位办公室。
第十五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函审评议,函审专家为校外专家5 名,均应是在本学科中具有一定影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至少获得3 名函审专家评议通过,方可递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和函审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
出席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表决结果有效,同意
票数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的申请人初步取得博士生指导教
师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初步取得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者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者被确认取得博士生
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对审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并做出仲裁。
第十九条对因非学术问题提出的异议,由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条我校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学院可根据实际
需要和本学科确定的规划目标,接收外单位在我校的兼职教授(或
4
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提出培养博士生的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讨
论决定,同意申报者,其资格审核、聘任和考核办法与我校人员
相同。
第二十一条在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过程中实行回避
制度,凡涉及到本人和亲属的,不能参加组织、评议和审核工作。
第四章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聘任、考核与招生
第二十二条新取得指导博士生任职资格的教师招收到博
士生,博士生入学后,方可被聘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开始享受
博士生指导教师待遇。
第二十三条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指导教
师每年填写一份《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
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项目和成果水平进行
考核,用于确定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在本学科招生的优先程
度和招生名额。
第二十四条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导博士生的职责;
(三)无长期出国任务(连续一年以上);
(四)到当年的 3 月 1 日,年龄一般应在67 岁以下(含67岁)。
第二十五条每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招生,由本人向博士点
所在学院提出本年度招生名额的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其是否具备
5
招生的基本条件,确认具备基本条件者,各学院统一汇总报学位
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博士生招生名额的具体分配,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学校总体规划、学科建设、生源情况、社会需求和每位
博士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成绩等,以及国家下达的博士生招生指标,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各学科的年度招生名额。
第二十七条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以上国家级项目的
博士生导师在项目研究期间优先保证每年的招生名额。
第二十八条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以上国家级项目(主持)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在本学科招生的优先程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根据其《河北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考核表》及相关
证明材料讨论决定。
考核评定成绩排在较后的博士生指导教
师,可停止其当年的招生,连续3年未招生的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博士生招生实行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
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