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本次付汇金额
1000000
币种
人民币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
汇率
/
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00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10%
应税所得率
/
免予征税
□
不予征税
□
申请人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勿忘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受理日期:年月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编号:□□□□□□□□□□—□□□□□(同一年度利润第一次分配税务机关填写,二次以上分配企业填写)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
联系人
***
支付方地址
***
联系电话
填写联系人市内电话
税务
代码
(国税)
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付汇银行
***
(地说)
填写电脑编码
付汇账号
***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填写外文全称(港、澳、台地区除外)
收款方地址
填写外文全称(港、澳、台地区除外)
收汇银行
***
收汇账号
***
国家或是否关联
是
合同或协议名称
境外利润分配
合同号码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最新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最新指引8.1.2—164 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期:2019.11.9【事项名称】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申请条件】境内机构和个⼈向境外单笔⽀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 5 万美元,下同)符合条件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税务备案。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 5 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本事项进⾏税务备案。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对外⽀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条【办理材料】【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址可从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站“纳税服务”栏⽬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间】即时办结【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站“纳税服务”栏⽬查询。
【办理流程】【纳税⼈注意事项】1.纳税⼈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书表单可在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站“下载中⼼”栏⽬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次”服务。
纳税⼈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次。
4.纳税⼈使⽤符合电⼦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签名,与⼿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
5.纳税⼈提交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致”,并签章。
6.境内机构和个⼈向境外单笔⽀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下列外汇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税务备案:(1)境外机构或个⼈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和特许、体育⽂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2)境外个⼈在境内的⼯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3)境外机构或个⼈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不动产的转让收⼊、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表单填报

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电子表单填报因金税三期上线,为及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对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企业,在填报纸质表单(详见群文件中的“对外支付纸质表单.zip”)的基础上,请提供下列电子表单。
现将不同类型企业填报要求如下:一、前期合同已备案且发生过支付的企业(一)填报的表单1、法定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2、指定扣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二)填报注意内容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1)带*的表格是必录项;第2行的“* 填报日期”、第10行非居民企业的“* 纳税人识别号”和第17行合同信息“* 合同编号”如不知道的,可以不填;(2)表中的所有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按格式填写,如“2016-07-07”;(3)表中的“* 国家(地区)”、“* 是否支付标准”、“* 合同币种”、“* 支付项目”和“* 协定所得项目”需在填报表格右下角选择(如找不到该图标,请移动下方的“滚动条”),具体可在下方的“代码表”中查找;(4)第20行“* 是否支付标准”,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无法确定总金额的项目,在填报表格右下角 下拉中选择“1|是”;对于按合同总金额支付的,如:股息红利、不动产租金和财产转让所得,选择“0|否”。
办理外转中业务时提交税务备案表

办理外转中业务时提交税务备案表
一、业务概述
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除规定的情形外,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第40号)
三、申请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第 40 号)所列外汇资金
四、办理材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加盖公章、个人的要签名)
2、加盖公章的合同 (协议) 或者相关交易凭证 (复印件)
3、个人的提交身份证 (复印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全面评估与深入探讨】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概念在我国,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是指国内企业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劳务、工程、服务对外支付款项,或者支付广告费、技术转让费等相关款项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报告的一种税务管理措施。
这项措施旨在规范境内企业或个人的对外支付行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对涉外交易进行监控。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制度,无疑对国内企业与境外提供劳务、工程、服务等项目的交易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申报流程与注意事项在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企业或个人需要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填写相应的备案表并进行书面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申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在填写备案表时,还需要注意备案表的填报要求和格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只有做足备案的工作,企业或个人的对外支付行为才能合法有效。
3.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意义与影响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出台,对境内企业与境外提供劳务、工程、服务等项目的交易活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制度有利于加强对企业或个人对外支付的管理,提高对外交易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备案表的出台也为税收管理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手段,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实施,为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了重要保障。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实施,是一个积极的改革举措,有利于规范境内企业与境外交易活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也应注意合理简化备案手续,提高备案效率,让企业或个人能更便捷地进行对外支付,提高交易的灵活性和效益。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的全面评估与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对这一税务管理措施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更加清晰地意识到其对境内企业与境外交易活动的重要意义。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表单填报

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电子表单填报因金税三期上线,为及时出具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证明,对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企业,在填报纸质表单(详见群文件中的“对外支付纸质表单.zip”)的基础上,请提供下列电子表单。
现将不同类型企业填报要求如下:一、前期合同已备案且发生过支付的企业(一)填报的表单1、法定源泉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2、指定扣缴(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从“国税对外支付群”—“文件”中下载并填报“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xls”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收证明备案.xls”。
(二)填报注意内容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1)带*的表格是必录项;第2行的“* 填报日期”、第10行非居民企业的“* 纳税人识别号”和第17行合同信息“* 合同编号”如不知道的,可以不填;(2)表中的所有日期格式为“yyyy-mm-dd ”,按格式填写,如“2016-07-07”;(3)表中的“* 国家(地区)”、“* 是否支付标准”、“* 合同币种”、“* 支付项目”和“* 协定所得项目”需在填报表格右下角选择(如找不到该图标,请移动下方的“滚动条”),具体可在下方的“代码表”中查找;(4)第20行“* 是否支付标准”,对于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无法确定总金额的项目,在填报表格右下角 下拉中选择“1|是”;对于按合同总金额支付的,如:股息红利、不动产租金和财产转让所得,选择“0|否”。
对外支付备案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支付备案
应提交的资料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式三份);
2、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 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为外文文本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对外支付备案
后续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 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对外支付备案
后续审查 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
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 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 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 助资金;
对外支付备案
不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情形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 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 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 用汇;
对外支付备案
备案表出具 对提供资料符合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编制《
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 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 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为:年份(2位)+税 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
“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 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对外支付备案
备案表出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四川大学
纳税识别号
121000004000091949
地址或住所
成都市一环南一段24号
付汇银行
中国银行
付汇账号
联系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电话
主管地税机关
武侯地税局
地税机关管理码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区
地址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收汇银行
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支付标准)
币种
已付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