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招标投标12个案例分析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至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公司因为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公司提出了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践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B、C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这次采购中,B、C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某单位设备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知道排名后,向本单位相关领导进行汇报,招标单位不同意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招标人代表反复做通每个评标专家的工作,评标专家重新进行了打分,向招标领导小组推荐招标单位满意的候选人,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该案例中,监督部门核实情况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要求招标人重新进行招标。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

招投标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政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多种违规现象,对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性。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的形式对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和分析,期望给相关监管部门和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识别违法违规行为时提供参考,最终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利益受损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应有的维护。
毕竟,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需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共同来维护!1、暗中陪标案情:某高校机房工程改造进行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后,某建筑公司与该校基建处负责人进行私下交易,最后决定将此工程给这家建筑公司。
为了减少竞争,由建筑公司出面邀请了5家私交甚好的施工企业前来投标,并事先将中标意向透露给这5家参与投标的企业,暗示这5家施工企业投标文件制作得马虎一些。
正式开标时,被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与某建筑公司一起投标,但由于邀请的5家施工企业不是报价过高,就是服务太差。
评标结果,某建筑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理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陪标行为。
这种由供应商与采购人恶意串通并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谋取中标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也是政府采购最难控制的,它已经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大恶性毒瘤!2、违规招标案情:某年12月13日,某省级单位从中央争取到一笔专项资金,准备通过邀请招标对下配发一批公务车辆,上级明确要求该笔资金必须在年底出账。
考虑到资金使用的时效性,经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并于12月18日发出了邀请招标文件。
12月31日,该单位邀请了3家同一品牌代理商参与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选定由A代理商中标。
随后双方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全部采购资金于当天一次拨清。
法理评析采购人因项目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该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似乎理由很充分,但这确实是一个违法采购行为。
不能因为上级对资金使用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年底前出账而忽略了等标期不得少于20天的法律规定;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没有法律依据;单位领导研究确定采购桑塔纳2000型轿车作为公务用车,理由不够充分,属于定牌采购,有意无意地排斥了其他同类品牌车的竞争,且同一品牌3家代理商的竞争不等于不同品牌3家供应商的竞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普通公务用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而不能擅自采用部门集中采购形式自行办理。
中外招投标案例分析

中外招投标案例分析摘要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国内外的招投标案例,探讨招投标的规则、程序、实施和效果,旨在为招投标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中国某城市政府采购案1.1 背景该城市政府欲采购一批公共交通车辆,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招标标的包括车辆数量、配置、质量等内容。
1.2 招标过程该城市政府依法组织招标,明确招标标的、标的数量、技术规格等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公开招标公告。
1.3 投标过程各家车辆制造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报价、技术方案、资质等信息。
1.4 评标结果招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标准对各家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企业。
1.5 效果分析该案例中,通过招投标程序,政府采购的车辆得以公平公正地选取,保障了市民出行的需求,提高了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
二、案例二:美国某州桥梁建设项目2.1 背景某州计划修建一座桥梁,以便改善交通运输状况,提高区域发展水平。
招投标标的为桥梁建设工程总承包服务。
2.2 招标过程州政府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标的要求、工程范围、工期等内容,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吸引各类承包商参与。
2.3 投标过程各家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工期计划等资料。
2.4 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确定中标承包商,开展工程实施。
2.5 效果分析该案例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取承包商,确保了工程质量和进度,促进了区域交通发展,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
三、结论和展望通过上述中外招投标案例分析,可以看出招投标制度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招投标能够通过透明公开的程序,选取适宜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保障公共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未来,应不断完善招投标法规和制度,提高招标参与者的素质和水平,推动招标实践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发展。
以上是本文的中外招投标案例分析,希望对读者了解招投标实践有所帮助。
《招投标案例分析》课件

01
02
03
04
国际招标规则
遵循国际工程招标惯例,如 FIDIC合同条款等。
招标流程
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发 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
标、定标、签署合同等。
投标要求
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标和商务 标,且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
求。
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主要包括技术方案的 可行性、报价的合理性、企业
的资质和经验等。
招标文件解读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关资 质和经验,能够按照高校要求完
成图书馆建设。
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图书馆建设的 规模、功能、质量、安全等方面
的要求。
投标人需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 确保理解并满足文件中的各项要
求。
投标方案设计
投标人需要结合项目背景和招标 文件要求,制定详细的投标方案
。
投标方案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工程造价预算等
《招投标案例分析》ppt课件
• 案例一:某市地铁项目招标 • 案例二:某高校图书馆建设招标 • 案例三:某大型设备采购招标
• 案例四:某软件开发项目招标 • 案例五:某国际工程项目招标
01 案例一:某市地铁项目招标
项目背景介绍
某市地铁项目是为了缓解城市 交通压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务 水平而启动的大型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
跨文化沟通与投标策略
01
跨文化沟通
由于该项目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参与方,因此跨文化沟通至关重要。
投标方需了解当地文化习俗,尊重当地习惯,以促进有效沟通。
02
投标策略
根据项目特点和招标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投标策略。包括技术方案的
优化、报价的合理性、企业资质和经验的突出、与当树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口碑,提 高中标概率。
招投标_案例分析_带答案

`1、某工业项目发包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承包人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项目的成套生产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管理费和利润为人材机费用之和18%,规费和税金为人材机费用与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10%,人工工资标准为80元/工日。
窝工补偿标准为50元/工日,施工机械窝工闲置台班补偿标准为正常台班费的60%,人工窝工和机械窝工闲置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工期270天,每提前或拖后一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合税费)。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设备与管线安装作业分包给某专业分包人,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进度必须服从总包施工进度的安排,各项费用、费率标准约定与总承包施工合同相同。
开工之前,承包人编制并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1所示,图中箭线下方括号外数字为工作持续时间(单位:天),括号内数字为每天作业班组工人数,所有工作均按最早可能时间安排作业。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1:主体结构作业20天后,遇到持续2天的特大暴雨,造成工地堆放的承包人部分周转材料损失费用2000元,特大暴风雨结束后,承包人安排该作业队中20人修复倒塌的模板及支撑,30人进行工程修复和场地清理,其他人在现场停工待命,修复和清理工作持续了1天时间。
施工机械A,B持续窝工闲置3个台班(台班费用分别为:1200元/台班、900元/台班)。
事件2:设备基础与管沟完成后,专业分包人对其进行技术复核,发现有部分基础尺寸和地脚螺栓预留孔洞位置偏差过大,经沟通,承包人安排10名工人用了6天时间进行返工处理,发生人材费用1260元,使设备基础与管沟工作持续时间增加。
事件3:设备与管线安装工作中,因发包人采购成套生产设备的配套附件不全,专业分包人自行决定采购补全,发生采购费用3500元,并造成作业班组整体停工3天,因受干扰降效增加作业用工60个工日,施工机械C闲置3个台班(台班费3600元/台班),设备与管线安装工作持续时间增加3天。
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一、招标阶段1、招标文件中含有指定设备品牌或参考品牌等限制性条款※案例:(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分析: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目的公开竞标。
《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一种。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
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
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险。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2、资格审查条件中注册资金的设置不合理※案例: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
招投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

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案例1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
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案例】10个招投标违规案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处

【案例】10个招投标违规案例分析国有资产管理处【范本1】正文:1. 案例背景该文档分析了10个招投标违规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国有资产管理处。
以下是每个案例的详细分析。
2. 案例一:超标限额招标该案例涉及一家国有企业,在招标过程中,标书报价超出了规定的限额。
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招标结果被判定为无效。
3. 案例二:操纵竞标价格该案例中,招标单位与投标人串通,操纵竞标价格,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相关责任人受到严厉处罚,招标结果被判定为无效。
4. 案例三:虚假材料提交一家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提交了虚假材料,企图获取不符合资格的标书。
该行为被发现后,相应的招标资格被取消。
5. 案例四:变更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更改了招标条件,未经合法程序和公告,导致投标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定为违规。
6. 案例五:关联公司参与投标一家国有企业与其关联公司串通,使关联公司以较低的报价参与投标,导致公平竞争受到损害。
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案例六:不公开招标一家国有企业没有公开招标,而是采取私下协商的方式选择供应商。
该行为违反了招标法的规定,导致招标结果被判定为无效。
8. 案例七:索取回扣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取投标人回扣,违反了招标法的规定。
相关责任人受到严厉处罚。
9. 案例八:泄露投标信息一名投标人将其竞争对手的投标信息泄露给招标单位,严重损害了竞争公平原则。
该行为被视为违规行为,相应责任人受到处罚。
10. 案例九:未公开评标结果招标单位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公开评标结果,导致投标人无法了解结果的真实性。
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定为违规。
11. 案例十:弃标投标人在参与招标后弃标,违反了招标法规的规定,导致相应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12.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清单。
13. 法律名词及注释在本文档中涉及到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招标法:指规定了招标程序、条件和要求的法律,旨在维护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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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有“在某省获得过 施工质量优秀奖项、鲁班奖”、“本地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外地企业注册资 金3000万元”、“在某省的行业业绩不少于5个”,在投标阶段,合格的投标人 只有3人,全部是本地施工单位,达到招标人控制投标人的目的。
如果必须列出“参考品牌”,可参照《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 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 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 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上述二个案例,招标人用地域、奖项等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等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 斥潜在投标人,达到某些预期的目的,该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 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某单位进行三层办公楼施工招标,在施工资质条件中设置“具有通信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具有10个类似工程业 绩”、“必须是国有施工企业”等,由于设置资质条件原因,第一次招标公告后 只有一家企业报名参与投标,招标公司与招标人共同商定后,修改资格条件,重 新发布了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中的指定,就意味着非上述“国际知名品牌”及国内生产企业最终都无法参与该项 目的公开竞标。《招标投标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投标人。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本条目做出的解释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 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 的一种。
投标管理部
(1)某扩建项目设备招标采购,变电所二次设备继电保护装置 标段要求投标人采用**企业的继保设备;高压开关柜标段要求投标人 所投产品中的真空开关必须采用***进口品牌。
(2)某工程开关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在“申请人条件”项 目里有两项条款,“投标产品中的断路器、接触器、智能仪表、继电 器等元器件必须具有相应的使用业绩,其中主要元器件(断路器、接触 器)必须是国际知名品牌(***或***)
很多招标人将注册资金作为招标入围的“门槛”,任意抬高注册资金以限制排斥部分供应 商参与或故意降低注册资金以保证私下与自己达成协议的流标,影响工程进度。
那么如何判定采购人提出的注册资金要求是否合理呢?招投标法中对供应商注册资金要达 到多少金额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上找一些 依据。该条例规定企业必须在登记注册机关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范围也必须与其 拥有的注册资金数额一致。这一条就说明了供应商所承揽项目的总额不能超出其所拥有的资金数 额,否则它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结果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完成。为了避免采购风险的发生,供应 商注册资金数额必须高于采购预算金额。
很多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在招标文件中,有些内容如果不通过列“参考品牌”的方式,很难表 达清楚技术要求,而且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且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自认为不属于违规行为。 实际上招标人是在偷换观念,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多少种品牌,均属 于限制了竞争,明显违背了招投标法的三公原则,极易产生投诉情况。所以当出现采购的货物或 服务有“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情况时,建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不必要冒违规的风 险。
1、盲目提高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改造工程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 审方式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要求如下:2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 额为100万元,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500万元;4标段采购设备预算金额为200万元, 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6000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各标段满足注册 资金要求的投标人均不足三家,并最终导致项目流标。
某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开标日期为2月25日。但在2月19日, 采购人提出想对采购标的进行一些调整。于是招标公司修改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考虑 到《招标投标法》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 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之规定,招标公司决定把开标时间 延长到3月7日进行。于是招标公司很快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招标文件内容的更正公告以及 开标的延期公告。延期公告发出的第三天,H公司来到招标公司,要求购买招标文件被 拒绝。招标公司的解释是“根据我们的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早就截止了,开 标日期虽然延期了,但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我们并没有延期”。H公司在这个项目未开 标之前向监管部门提出了投诉。监督部门责令招标公司改正,H公司获得了该次采购的 投标资格。
2、有意降低注册资金门槛。某单位物资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招 标。出于对某供应商的倾向,便按该供应商实际注册资金50万元,在招标文件中对资质 条件中注册资金一项规定:标段采购物资预算金额为:64万元,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 万元。开标后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投标人为11家,其中注册资金超 过500万元的6家。由于各投标人实力、业绩差异较大,加大了评标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