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过程中律师能为债权人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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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破产案件操作指引.录.第一.总则第二.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第一.破产申请第二.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第三.受债权人委托第三.破产企业和解整顿第四.整顿企业治理第五.附则.第一.总.则第1条.指引的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关于规范企业破产的政策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2条.业务定义及范围2.1.本指引所称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及受破产企业、债权人、其他相关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法律服务,或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2.2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2.2..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2.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2.2..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2.2..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2.2.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2.2..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和解整顿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2.2..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第3.其他事项3..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旨在向律师提供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方面的借鉴和经验,而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供律师在实践中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doc 42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接管债务人企业第三节重新程序第四节和解程序第五节破产清算第三章在破产程序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第一节律师接受债权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接受债务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债务人企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以及在破产案件中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非强制性规定,供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破产业务中参考。

第2条业务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和接受破产案件相关利益主体委托参与破产案件两类业务。

2.1本指引所称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指派律师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及相关事务,主持破产清算,主持或监督债务人重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和解,并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管理人职责。

2.2 本指引所称律师在破产程序中接受相关利益主体委托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接受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战略投资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委托,为维护其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和利益,而为其提供的各类专项法律服务。

第3条工作原则4.1 律师承办企业破产业务,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4. 2律师事务所承办破产案件,应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在同一债务人企业破产案件中既担任管理人,又为债务人或其债权人及其他利益冲突方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在破产法事务中的角色

律师在破产法事务中的角色

律师在破产法事务中的角色破产法事务是一项复杂而严谨的法律事务,需要各方的合作和专业知识的支持。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需要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还需要管理各种法律手续,并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破产法事务中的角色,并说明他们的重要性。

律师作为法律专家,他们了解破产法律的细节和程序。

一旦一家公司或个人陷入财务困境,他们往往会寻求律师的帮助。

在确保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正对待的同时,律师还需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他们将对破产法律进行全面的研究,并为债务人提供合法的解决方案。

首先,律师在破产法事务中起着引导和指导的作用。

他们与债务人和债权人合作,解释法律程序并提供法律建议。

律师将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制定债务重组计划,并确保其符合破产法的要求。

律师还将协助债务人准备相关法律文件,例如申请破产保护和债务重组计划。

其次,律师负责与法院和其他相关方沟通。

他们将代表债务人参加法庭听证会,并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证明文件。

律师还会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谈判,促成尽可能公正和有效的债务清偿计划。

他们将与破产法官、破产管理员和其他相关利益相关者保持紧密沟通,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外,律师在破产法事务中承担着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责任。

他们将审核债权人的权益,并确保他们获得支付其债务的公正分配。

律师还将帮助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提出债权申请,并代表他们参加法庭审理。

他们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尽可能多地收回未清偿的债务。

最后,律师在破产法事务中还扮演着解决争议的角色。

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争议和纠纷。

律师将调查相关事实,分析法律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他们将代表债务人或债权人参加争议解决程序,例如法庭诉讼或仲裁。

律师的目标是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破产案件中的争议。

综上所述,律师在破产法事务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桥梁,为遭受财务困境的个人和公司提供法律保护和指导。

律师的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

律师的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

律师的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破产和重组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课题。

许多企业和个人在遭遇经济危机时需要合法的保护和解决方案,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要在破产和重组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一、破产法律服务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根据法律程序,无力清偿债务而被法院判决破产的状态。

律师在破产案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以下是律师在破产法律服务中常涉及的几个方面:1. 债务整理和重组计划律师会评估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帮助制定债务整理和重组计划。

他们会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寻求达成共识,确保债务人能够尽可能地还款,并在尽力维持企业运营的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 破产申请和程序律师会在破产申请和程序方面提供指导和协助。

他们会为债务人准备相关文件,并代表债务人与法院和债权人进行交涉。

律师将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并帮助债务人在法律框架下维权。

3. 破产资产的处置和清偿一旦破产程序开始,律师将分析和处理破产债务人的资产。

他们可能会出售或转让企业的资产以偿还债务,或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来清偿债务。

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会在法律框架下维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重组法律服务重组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重新组织其财务结构,以降低债务和改善经营状况的过程。

律师在重组法律服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以下是律师在重组过程中常涉及的几个方面:1. 重组计划和谈判律师负责帮助企业制定重组计划,并与债权人进行谈判。

他们会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寻找各种解决方案,以达成债务的降低或重组的目标。

律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法律法规有深刻的理解,以确保重组计划的合法性。

2. 与监管机构的协作在重组过程中,律师需要与监管机构进行合作,确保重组计划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

他们将代表企业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并确保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的合规性。

3. 债务重组和重新筹资律师将协助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并提供专业意见和法律援助。

破产清算中律所的服务内容

破产清算中律所的服务内容

破产清算中律所的服务内容
律所在破产清算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服务。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律所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破产申请与立案:律所与债务人合作,帮助其准备并提起破产申请,包括收集申请资料、编制破产方案、提交法院审查等。

2. 资产调查与保全:律所负责进行债务人的资产调查,以确定其财产状况。

律师通过合法手段,保全和保护债务人的资产,防止其在破产过程中被转移、抽逃等行为。

3. 债权处理:律所协助债权人进行债权的登记和认定工作。

在清算过程中,律师还参与债权人集会,调解债权纠纷,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破产财产的处置:律师协助债务人进行财产的处置,包括拍卖、变卖、租赁等。

律所还负责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与债务关系,确保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5. 债权债务的核算和清偿:律所负责核算债权债务关系,并根据破产方案进行清偿。

律师会根据法律和破产法庭的判决,按照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状况,制定还款计划,并监督执行。

6. 破产程序的辅助和协调:律所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与法院、财务专家、会计师等各方面进行协调,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律师还会代表债务人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和协商,尽力降低损失,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总之,律所在破产清算中的服务内容非常丰富,旨在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破产纠纷,实现债务清算和债务重组的合法目标。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

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 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

(详见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操纵指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息争后的治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治理人职责第六章治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1条宗旨和效力1.1为指导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范例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办事质量和水平,防备执业风险,充实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为律师担当破产治理人业务的指导性意见。

本指引与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有抵触的,以相关执法、行政规矩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第2条适用范畴2.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以及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的律师小我私家,担当人民法院指定担当破产案件治理人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治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小我私家依法履行治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指引。

2.3被人民法院指定为治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指派的治理人团队成员,无论其是否为律师,在其履行治理人职责时,卖力指派其为成员的律师事务所大概律师小我私家可以要求其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3条相关制度制订3.1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机构治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律师事务所担当治理人的相关制度。

相关制度包罗但不限于:治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卖力制度、治理人业务培训制度、治理人消极资格审查和陈诉制度、治理人业务操纵流程制度、治理人事情稿本和档案治理制度、治理人报酬分派与风险包袱制度等。

3.2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除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前款规定的相关制度外,还应当配合本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小我私家担当治理人业务的相关制度。

3.3进入人民法院宣布的小我私家治理人名册中的律师小我私家,应当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一、引言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负责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的专业人士。

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还需要具备破产经济学、会计学以及管理学等相关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本文旨在为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提供一些业务指引和建议。

二、破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1. 管理和处置破产债务人财产;2. 负责起草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向有关方面报告和解释;3. 召集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会议决议执行;4. 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得到应有的权益;5. 与债权人、股东以及破产债务人进行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三、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具体工作1. 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作为破产管理人,首先需要进行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

破产调查主要是了解破产债务人的债务情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资产调查主要是确定破产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以便进行后续的清算或重整工作。

2. 编制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在破产调查和资产调查的基础上,律师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和法律规定,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

方案主要包括清算或重整的程序、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对债权人的安排等内容。

律师需要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并与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 召开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召开债权会议或股东大会,向债权人或股东说明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破产清算或重整方案,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在会议上,律师需要解答债权人或股东的疑问,并根据会议决议执行。

4. 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律师需要负责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

财务报告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审计工作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实。

律师需要确保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 债权处理和债务清算律师作为破产管理人,需要负责处理债权和清算债务。

债权处理主要是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债权进行分类和分配;债务清算主要是对破产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核实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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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过程中律师能做的
1、根据法院指定,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独立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客观公正地在法定权限内配合法院开展破产程序,履行破产主协调人责任;
2、根据债务人委托,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破产的材料,申请企业破产。

进入破产程序后,监督管理人,协调债务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
3、、根据债权人委托,撰写债权申报材料,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整个破产程序,监督管理人,协调债权人和法院及其他企业破产当事人的关系,依法积极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4、根据委托,主持、参加或列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破产当事人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发表律师意见或建议;
5、根据委托协助企业草拟《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进行和解整顿的,草拟《和解整顿方案》;
6、根据委托,依法对《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整顿方案》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7、根据委托协助企业在和解、整顿、破产重组、建立和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及进行企业治理。

二、债权人律师能做的
第一、代理或协助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申请宣告破产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

律师在办理此项事务时应着重注意,协助债权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并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停止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并且债务人除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外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和请求;
3.债权发生的相关事实和证据;
4.债权的性质、数额及相关证据;
5.债权有无担保及相关证据;
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协助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要明确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的权利外,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权人清偿债务后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而且,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由法院召集。

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出席债权人会议。

律师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律师在债权
人会议上行使下列职权:
1 核查债权;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费用和报酬标准;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12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三、发现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企业破产法所规定债务人处分财产无效行为的,律师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第四、发现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扣划债务人款项还贷的,律师应当及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银行退回。

第五、向债务人进行询问,审核债务提起的和解整顿方案,帮助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和解整顿协议。

第六、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律师可以帮助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之后的7天之内提出。

第七、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行使取回权。

代理行使取回权的律师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

第八,参加和解与整顿。

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在此条件下,企业就可以进行整顿并且应当定期将整顿的情况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如果是代理或协助企业一方的律师,要注意企业在整顿期间如有(一)不执行和解协议;(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三)或有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经法院裁定,就要终结整顿,宣告破产。

第九,参加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明确什么是破产债权与破产财产。

当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律师可以受聘参加清算组从事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可以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由(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
的财产等财产及其财产权利构成。

而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进行,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时按比例分配。

第十、审核申报登记的破产债权
审核分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

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申报的破产债权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的审核。

实质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主要包括:
1、对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合法性审核
2、对破产债权是诉讼时效审核
3、对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的审核
4、对债权性质即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的审核
5、对债权数额的审核
6、律师审核后应编制破产债权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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